世宗實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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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褫其官,似為少重。
」而九卿楊博等亦言:(「九卿楊傳等亦言」,原脫「言」,據沉朝陽皇明嘉隆兩朝聞見紀卷一二隆慶三年五月條補。
)「恐四方妄疑為中貴洩忿,過歸陛下。
」疏入,俱報聞。
辛酉,禮部郎中戚元佐上疏,言:「諸藩日盛,祿糧不給,不及今蚤為區處,将來更有難處者。
昔高皇帝衆建諸王,皆擁重兵據要地,以為國家屏翰,此固一時也;迨靖難以後,防範滋密,兵權盡解,朝堂無懿親之迹,府寮無内補之階,此又一時也;嗣是而後,人多祿寡,支用不敷,乃有共蓬而居,分餅而膳,四十而未婚,數載而不窆,強者劫奪于郊衢,弱者竄入于與皂,此又一時也。
夫國初親王、郡王、将軍才四十九位,女才九位。
今二百餘年,宗支入玉牒者見存二萬八千有奇,視國初不啻千倍。
即盡歲供之輸,猶不能給其半,況乎十年之後,所增當複幾何?又将何以給之? 議者謂:『祖制不敢擅更。
』不知國初親王之祿以五萬計,其他段絹茶鹽等用亦複萬計,然不數年而止給米;又不數年而減為萬石;萬石不能給,而于代、肅、遼、慶諸王,且歲給五百石。
是高皇帝令出自己而已減于前矣。
其在今日,事勢愈難,可不變而通乎?故僭拟五事上請:一限封爵,二議繼嗣,三别疏屬,四議冒費,五議擅婚。
查得嘉靖中,議者請行限子之法。
臣謂生不必限,封則可限。
如親王嫡長子例襲親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四;郡王嫡長子例襲郡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二;鎮、輔、奉國将軍有嫡子許封其二,無嫡子止許以世子一人請封;鎮、輔、奉國中尉不論嫡、庶許封一子;以上如有生子數多不盡封者,宜量給資。
親王之子,年至十六,賜之冠帶,給銀六百兩;郡王之子,年至二十,賜之冠帶,給銀四百兩;将軍、中尉之子,有志入學,賜之衣巾,給銀二百兩,如是則可無失所之虞矣。
繼嗣之議,惟親王無嗣,得以親弟、親侄繼嗣;郡王無嗣,止許本支奉祀香火不泯亦已矣,不得使親弟、侄封其爵。
疏屬之議,臣觀祖廟之制,親盡則祧,而于卑屬乃得祿及袒免以下,不倒置乎?今奉國而下,自親王而推則七世矣,自郡王而推則六世矣,不必再封,止将所生第一子給銀一百兩,使為赀本,至五世而止。
冒費之議,查得擅婚子女、革爵子女與一應庶人,既許其各從生理,則口糧可以無給。
但其間或有年長廢棄及家貧無業者,一概論革,恐不聊生。
合無将以前者俱各照舊外,自今以後所生之子,各宜預為教訓一聽其從便生理,不必給以口糧。
擅婚之議,查得宗室婚禮,例經本部覆議,方許成婚。
今各府擅婚最多,莫若使各宗自首,明言其為擅婚之子,照例給以本等口糧,以後生子者,止許賜名,不必再給口糧。
」 疏下,禮部尚書高儀言:(「禮部尚書高儀言」,原脫「尚書」,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二隆慶三年五月辛酉條補。
)「元佐所奏,鑿鑿可行。
但事體重大,仍行各王府,虛心評議以聞。
」上從之。
六月丙申,升海瑞為右佥都,總理糧儲,兼巡撫應天等處。
己亥,(「己亥」,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三隆慶三年六月己亥條補。
)兵部尚書趙炳然卒。
炳然,劍州人。
清勤練達,所至有聲。
其巡撫浙江時,會百姓新罹兵燹,炳然悉更舊令不便者,仍奏減軍需之半,以業貧民,浙人至今思之。
複轉本兵,朝廷方欲大用之,會以病歸,卒于家。
贈太子太保,谥恭襄。
閏六月乙巳,南京吏部尚書吳嶽陳六事: 一曰勤召對,謂「經筵進講,悉循故事,無裨啟沃。
莫若時召近臣,相與考古論今,以期實效。
」(「以期實效」,「效」原作「劾」,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四隆慶三年閏六月乙巳條改。
) 二曰限輪對,謂「宜令各部院堂官,班立便殿,于一切軍國事情以次面陳,則可以廣聖聽,勸百辟。
」 三曰容直言,謂(「謂」,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四隆慶三年閏六月乙巳條補。
)「言官意或稍偏,詞或過激,宜少霁天威,有優容而無嚴譴,以倡敢谏之風,防壅蔽之患。
」 四曰崇節儉,謂「邊方急用,皆仰給戶部錢糧,一或不繼,即患生肘腋。
皇上宜卑官減食,為天下惜費;不宜虛外庫以實内帑。
」 五曰正題覆,謂「凡諸臣建議可行者,即為題覆,否則明列是非,毋持兩可。
」 六曰複執奏,謂「祖宗朝,凡内批下所司,稍有幹礙者,大臣引義固争,務以感悟聖心。
」 疏入,上自采其前四事,而以後二事下所司看詳。
左都禦史王廷相謂:「嶽言皆系國體,請行所司,務實舉行。
」報可。
七月壬午,上命工部造朝殿挂燈及鳌山燈。
工部以「災異頻仍,旱、煌、水溢奏報踵至,當停止興作,以應天變。
又明年日、月之食皆在歲正,陛下方當撤樂減膳,恐懼修省,何暇為觀燈遊宴?所舉即謂朝殿挂燈不可缺,因其弊壞,稍加修葺,取諸該監錢糧足矣。
今以一燈之費至三萬餘金,其為聖德累不細。
」上乃罷鳌山而令修葺其敝壞者。
癸巳,禮部左侍郎瞿景淳卒。
景淳,常熟人。
為人醇謹,以學行聞。
曆典試事,多所獎拔,士論稱之。
卒,贈禮部尚書,谥文懿。
己亥,金星晨見南方。
八月乙卯,禮部尚書掌詹事府事殷士儋言:「頃緣災異疊見,皇上俞言官之請,诏令諸臣講求用人、理财事宜。
臣願皇上于宣召大臣一事,亟賜舉行,則可以通天下之情,消天下之變。
若人才賢否、國計盈縮,即該部諸臣能言之。
然吏部知有可用之才而不敢用,戶部知有可革之弊而不敢革,必其中有掣肘之患,非奏牍所能達耳。
陛下誠欲得異才,節冗費,惟宣召吏、戶大臣,令其面對。
凡輿論稱賢,無論卑遠廢棄,并許破格論薦;凡浮冗當核,無問宮府纖巨,并許直指清查。
昔宋臣趙普,薦人至裂牍補進,太祖竟聽其言,果得實用。
唐臣魏征,因宦者充外使,多妄請,請杜其源,太宗曰:『非卿安能聞此語?』乃停充外使。
傳紀二君納谏,以為美談。
比見吏部請錄用石星、詹仰庇疏入,并從報聞;戶部于太和香稅、庫局鋪墊等事,嘗有論奏,言出譴。
是二部所陳且未蒙加納矣。
矧諸司臣庶,人各一疏,孰能适當聖心乎?伏願優容鲠骨之臣,如吏部所薦者;(「如吏部所薦者」,原脫「部」,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六隆慶三年八月乙卯條補。
)講求浮約之故,如戶部所查者。
」乃下其章于所司。
按:殷士儋議吏、戶二部,一則曰不敢用,不敢革;二則曰必有掣肘之患。
惟願宣召面對,蓋以章奏入内,則中官得以參之,面對于外,則大臣得以正之。
故凡人之正直、财之侵漁,皆以為不便而議寝,是以有不敢之說,用人、理财無一可者。
彼石星之疏,則以言關内臣,稽遲不允;詹仰庇之疏,則以财屬近侍,因而幹沒。
所以洞燭奸宦之情者亦至矣。
穆宗不用,故士儋及之。
忠哉,斯言可以為鑒已。
庚申,以趙貞吉為文淵閣大學士,入内閣辦事。
貞吉疏辭,不允。
複于講筵陳謝,上曰:「卿其盡心贊理。
」貞吉複言:「近日朝廷綱紀、邊方政務,多有廢弛。
臣欲捐身任事,未免緻怨,惟陛下主張于上,臣不敢負任使以幹明典。
」上然之。
九月甲戌,(「九月甲戌」,「甲戌」原作「壬戌」。
按本月幹支無壬戌,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甲戌條改。
)吏部覆奏:「九卿、科道諸臣所薦邊才,見任侍郎楊巍等八十三人,丁憂都禦史石茂華等七人,養病侍郎吳桂芳等八人,俱以次拟用。
」 丙子,(「丙子」,原作「甲戌」,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丙子條改。
)總理河道翁大立言:「陛下念濱河之民重罹水災,時下蠲租之令,更發内帑以赈之,不勝大幸。
顧闾閻窮苦之狀,宮禁邃遠有不盡見聞者,臣謹繪圖十二以獻:一則曰水次充軍,二曰運河築堤,三曰黃河驟漲,四曰昏夜守堤,五曰糧船過河,六曰黃河卷掃,七曰茶城撈淺,八曰洪水沖城,九曰風雨異常,十曰海潮嘯溢,十一曰災民避水,十二曰糧船漂沒,險阻艱難備載之矣。
陛下惠然省覽,知大官之膳饩皆軍民之膏血,必有恻然傷之者。
且今時事可慮者五:東南财賦之薮,而江海泛濫,粒米不登,鞭撻雖加,徒殒人命,此京儲可慮一也;邊鎮關隘,(「邊鎮關隘」,「隘」原作「溢」,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丙子條改。
)洪水沖激,墩堡傾頹,何恃以守,此虜患可慮二也;直隸、河南、山東皆股肱郡,霖雨既久,城廓不完,積貯空虛,赈貸無策,卒有盜賊,何以備之,此内地可慮三也;海激之間,飓風鼓浪,兵船戰士,悉被漂沉,此海防可慮四也;淮、浙産鹽之塲,鹹泥盡沖,團竈俱廢,此國課可慮五也。
願陛下以此五患、十二圖召公卿輔弼與共計之,求其所以消弭變異者,無為文具。
」 上以圖留覽,下其章于所司。
時淮水漲溢,自清河縣至淮安府城西,淤者三十餘裡,決方、信二壩出海,(「決方信二壩出海」,「信」原作「許」,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丙子條及明史卷二二三翁大立傳改。
)平地水深丈餘,寶應湖堤往往崩壞。
又山東莒州、郯城等處水溢,從直河出邳州,人民溺死無筭。
河道禦史翁大立以聞,工部覆言:「宜及今修築,今河決草灣,北合鹽河,至海州入海。
亦可疏浚以殺水勢,并行會勘。
」從之。
丁醜,先是副總兵田世威、參将劉寶,皆以山西石州失陷,論死系獄。
上忽傳谕所司,釋二将,俱充邊衛軍,令立功自贖。
于是兵科給事中張鹵等「請上仍付二犯于法司,或明示以得釋之故,何情節可矜?何功能可議?用何臣之奏?何言之入,遂克有此?以釋群疑。
」上以鹵為凟奉命,奪俸二月。
按:石州之陷,非細故也。
田世威、劉寶之失律,非輕罪也。
昔以法司論死,今不經法司而減死,非定法也。
此必二犯賄賂左右,而左右為之分解,故忽有诏傳釋耳,不知此罪一縱,則邊将皆可以逃重罪,而朝廷賞罰無章矣。
張鹵之疏,所以正外奸、銷内蔽,見亦遠哉。
壬午,以蘇、常二府水災,诏許常熟縣漕糧改折十分之五,昆山縣十之一,宜興縣十之三。
癸未,刑科給事中宋良佐言:「今辇毂之下,耗财甚衆,以迩者巡青所見聞言之,蓋有四端:(「以迩者巡青所見聞言之蓋有四端」,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補。
) 一曰牧軍勇士太濫。
自宣德中,以牧馬所軍不足用,(「自宣德中以牧馬軍不足用」,原脫「自宣德中以」,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補。
)選騰骧四衛軍補之。
今四衛尺籍二萬餘人,在營備操者僅五千人,壩、大等倉養馬者一千餘人,(「壩大等倉養馬者一千餘人」,「千」原作「萬」,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改。
)其餘皆在禦馬監。
又其中有稱協助大工在監食糧者三千餘人,有未食糧勇士、小糧勇士者亦不下五千人,皆空國儲以養無用,充私家之役。
請以見在馬數定收軍之額,諸非養馬者,悉歸之伍,其他食糧、小糧者,一切裁革。
歲可省饷數十萬。
二曰商人估價過當。
夫禦馬倉、天師庵、中府三所錢糧甲于他處,而商人以僦費繁重及中人科索,價亦倍之。
自今宜令商人收買草料,(「自今宜令商人收買草料」,原脫「今」,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補。
)收貯城外附近倉塲,監督主事會該監官驗過,令養馬軍士赴塲關支,商人無轉搬之煩、科索之患,而常價不必倍給,歲亦可省數十萬。
三曰草料侵冒太甚。
夫禦馬三倉草料至數百萬計,可養馬六千餘匹,而本監馬數漫不可考,以虛數而索實費,徒資侵漁。
今巡查科道所清查者,止外馬房而已。
臣以為内外一體,宜令科道查之,以杜侵漁之弊。
四曰牧馬地租多逋。
禦馬倉塲五十六所,自荒蕪、雜占、存留、修理外,歲入當五萬金。
自嘉靖三十九年至今,(「自嘉靖三十九年至今」,「至」原作「自」,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改。
)逋至三十萬,存留、修理歲亦萬金,而各馬房頹圮,在在皆然。
臣以為租銀當責郡縣有司,修理令戶部委官參記。
」 于是禦馬監太監高相,以良佐言非舊制,請仍舊為便。
戶部以良佐言為必可行。
上命悉如舊。
已而,戶部覆言:「祖宗之制,凡在京大小衙門關領錢糧,俱以實支數目造冊,送部查明方令支放。
獨禦馬監不令戶部與聞乎?天師庵、中府二塲草束,皆養馬之軍每月運之内府,未聞有不便者,而獨不便于禦馬監乎?又謂:『内監錢糧與外塲者合而為一,(「内監錢糧與外場者合而為一」,原脫「合而為一」,「與」作「有」,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補、改。
)鎖鑰啟閉屬之何人?』不知戶部主事監收,大使、攢典看守,科道巡視,何患無人?相言缪妄不可用。
」上報有旨。
辛卯,命英國公張溶祭旗纛之神。
上大閱将士于京營教塲,老幼快覩稱慶,以為曠典雲。
十月辛酉,禦史傅寵論劾禮部尚書高儀往事。
儀上疏言:「撰文叩壇,原非正誼。
中宮還位,累疏覆請,随奉明旨,俟後疾愈還官,事在禁掖,非外庭所能悉。
宗室祿糧,奉旨行各王府、廷臣會議,請自上裁。
」上以儀端謹任事,令安心供職。
十一月乙亥,上問九邊年例、軍饷,太倉歲發及各省解納之數。
戶部尚書劉體幹言:「防守士馬,各鎮原自有主兵,一鎮之兵足以守一鎮之地。
後主兵不可守,增以募兵,募兵不已,增以客兵,調集多于往時,而坐食者衆矣。
合用蒭糧,各鎮原自有屯田,一軍之田足以贍一軍之用。
後屯糧不足,加以民糧,民糧不足,加以鹽糧,鹽糧不足,加以京運,饋饷溢于常額,而橫費者甚矣。
因以元年至三年太倉及各省歲發兵饷與本鎮屯糧之數備呈上覽。
」 庚辰,(「庚辰」,原作「壬午」,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九隆慶三年十一月庚辰條及明史卷一九穆宗本紀改。
)京師地震有聲。
乙未,禮部尚書高儀四疏乞休。
上許之。
十二月庚子,天鼓鳴。
己酉,起原任禮部尚書吳山為南京禮部尚書。
乙卯,禦史郜永春劾總理屯鹽龐尚鵬,「心術狡猾,行事乖缪。
」吏部議,「才堪策勵,宜留用。
」上曰:「近來吏部專事掩飾為欺詐。
」于是楊博自訟請解職。
上令緻仕。
庚申,(「庚申」,原作「庚子」。
按上條為乙卯,下條為乙醜,其間幹支無庚子。
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0隆慶三年十二月庚申條改。
)起大學士高拱以原官,不妨閣務,兼掌吏部事。
乙醜,尚寶司司丞鄭履淳言:「萬民失業,四方多故,嗷嗷赤子,聖主之資。
若不及今定周家桑士之謀,切虞廷困窮之懼,則上天所以警動海内者,适以資他人矣。
今之最急莫如用賢。
陛下禦極以來,甯曾召問一大臣,面質一講官,賞納一谏士,以共畫思患預防之策乎?竊慮高亢暌孤,乾坤否隔,忠言重折檻之罰,儒臣虛納誨之功;姬姜違脫珥之規,周召拂同舟之義;回話既懲,趙普奚從而補牍!内批徑出,蘇轍何自以封還?善類失于振揚,厲階啟乎閹寺,萬議洶洶,皆謂群小肆侮,明良疏間,未有若是而可以永安者。
伏願奮英斷以決大計,勿為小故之所淆;弘浚哲以任君子,勿為僻昵之所惑。
以美色奇珍之玩而保瘡痍;以昭陽細務之勤而和庶政;以蠻夷為關門勁敵;以錢谷為黎庶脂膏。
拔用陸樹聲、石星之流,納殷士儋、翁大立等疏。
經史講筵臣民章奏,必與所司面相可否。
庶萬幾之裁理漸熟,人才之邪正自知。
察變謹微,回天開泰,計無逾此。
」 上以履淳妄議朝廷,懷奸生事,命廷杖一百,系刑部獄。
按:鄭曉,該博之才,經濟之略,真名臣也。
其子履準,能繼父業,而履淳恤民用賢一疏,危辭忠悃,又當時之急務。
幸哉,有子如此,顯國傳家,豈易得哉! 隆慶四年庚午春正月己巳朔,日食,免朝賀。
己卯,(「己卯」,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一隆慶四年正月己卯條補。
)大學士趙貞吉言:「我朝内外衛兵,分隸五府,乃高皇帝定太平之計,俾免強臣握兵之害,至深遠也。
今祖制大壞,特設戎政府,鑄印而授之鸾,時事危矣。
必收其印以歸之内府,有事則領敕挂印,事完則繳敕納印,太阿之柄持矣。
」疏入,令會議以聞。
議畢,兵部尚書霍冀上疏,曰:「貞吉深鑒覆轍,建議更制,以收兵權,不為無見。
但今京營之制,總之為三大營以統其綱,分之為三十小營以理其目,兵柄不偏于一将,軍法不專于一人。
有合操,有分操,有春秋閱視之操,有歲終考核之操,此正所當欽承無替者。
諸臣多謂京兵訓練不在營制更張,而在将佐得人,操練如法,是皆操本之論。
至謂大将不宜專設戎政,不當有印,則防微杜漸,相應依拟。
」得旨:「會議明白,俱依拟行。
」 二月己亥,命大學士趙貞吉兼掌都察院事。
乙卯,大學士趙貞吉與尚書霍冀議營制不合,會其鄉人戶科給事中楊镕論冀,冀疑貞吉嗾之,乃各自上疏辯。
上覽疏不悅,降旨責冀,令閑住,而慰谕貞吉。
庚申,緻仕刑部右侍郎曾鈞卒。
鈞,進賢人。
端嚴廉正,嘗劾武定侯勳、大學士嵩,有直聲。
居官垂四十年,始終一節,士論許之。
(「士論許之」,原作「士評之」,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二隆慶四年二月庚申條改。
)卒,谥恭肅。
三月癸酉,掌吏部事大學士高拱言:「昨臣具奏,儲養本兵大臣,自司屬始。
既蒙允行,臣又思北則薊、遼、宣、大等處,而南則閩、廣等處,風土既殊,事體亦異,本兵處分,止憑奏報,别無據證。
臣謂宜于數處之人擇其有才力知兵事者,每處多則二人,少則一人,使為本兵司屬。
彼生于其地,身家之慮既無不周,至于山川險易、将領賢否、士馬強弱,與夫奏報虛實,功罪真僞,皆所熟知,可一問而得。
」诏如議行,着為令。
按:通材者則可南可北,而偏材者宜南宜北。
國家多事,舉薦邊材,有言「楊一清以南人用之陝西則效,王骥以北人用之雲南則效,宜勿拘南北資格」,是固一策也,臣所謂通材也。
至高拱儲養本兵司屬之議,則欲擇生于其地而熟知此地之兵事者為之,是又一策也,所謂偏材也。
大都通材不常有,而偏材常有。
當今之世,有楊一清、王骥其人,豈不賢百萬從事哉!然而不可必得也。
則熟知南者必南人,熟知北者必北人,各舉其人而用之,必不至相去之遠,如南人使船,北人使馬,各有其便,拱之策實為常矣。
今南、北交侵,事體各異,而通材複爾難得,則安可不預養而器使之耶! 甲戌,浙江巡按周禧,以奉诏薦舉邊才,因言:「論才者,先人品而後事功;取才者,捐細瑕而觀大緻。
夫鸾旗在前,(「鸾旗在前」,「前」原作「後」,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三隆慶四年三月甲戌條改。
)屬車在後,非稱德之骥不可以駕君車;及用之戰陣馳逐,則非泛駕絕塵者不可以多獲而取勝。
故高帝舍匿金之過,資其奇謀;文帝赦魏尚為雲中守,匈奴不敢南向。
何者?細瑕在所略也。
膺揚鼎足之業,蓄于渭川隆中;而殺妻食子者,其功可嘉,而心不可測。
何者?人品在當辨也。
故金車玉辂,不以載馭,則腐聚猶積薪;象尊龍瓒,不以獻酌,則污賤猶瓦器。
方今人才,竊有餘慨焉。
昔汲黯在朝,淮南寝議;中國相司馬,外夷詟息。
何者?其骨鲠忠義之氣,足以陰折奸萌,而耆舊老成之望,可以風動四海。
今直戆之士,犯顔批鱗,委瑣草莽;耆舊之碩,非有大故,亦漸相繼報罷,有識者甯不寒心。
今舉已試之材,棄如振落,乃汲汲然旁搜遠采,有如創大廈濟巨川,舍杞梓、艅艎而别求川澤之材、舟楫之利,未見其可也。
幸念汲黯、司馬之臣,為國家輕重,特賜召還。
」疏上,下吏部知之。
四月戊戌,京師地震。
庚子,刑科給事中舒化等,以熱審屆期,請釋系獄尚寶司司丞鄭履淳、内官李芳等。
诏「釋履淳為民,芳等發充南京淨軍。
」 甲辰,禦史邵陛「請行各公、侯、伯應襲之子與已襲而年三十以上者,俱付京營,提督教以騎射韬略,并遴選中式武舉及武學官生之類出者,相與淬勵之。
歲終巡視,科道官察其有異等者,送部籍記,以需将才之選。
」從之。
五月癸酉,戶科給事中李己、陳吾德言:「太監崔敏請買年例金寶,臣等與戶部執奏停止。
」不蒙俞允,于是再言于上,曰:「陛下登極诏書停止采買,蠲除加派,海内歡若更生。
比者左右近習,幹請紛纭,買玉買珠,傳帖屢下,人情洶洶,鹹謂诏書不信,無所适從。
臣惟邊方年例,奏發無時,畿省饑荒,求濟不已,司計之臣日夜憂懷,計無所出。
奈何以一玩好之故,而費數十萬之赀乎?若不及今杜漸,竊恐将來效尤,轉相欺蔽,不至空人之國不已也。
伏望俯從部議,亟斥敏等。
」上怒己沽名犯上,廷杖一百,刑部監候。
吾德黜為民。
六月庚子,掌吏部事大學士高拱言:「邊方有司,實兼牧民禦處之責,即以有才力者為之猶懼不堪,即優厚而作興之猶恐不振;乃官其地者,非雜流則遷谪,非遷谪則多才力不堪之人。
夫既不能稱職于内地,而欲立效于邊方,宜其吏治日偷而生民日蹙也。
自今必擇年力精強、才氣超邁者除補,或查治有成績兼通武事者調用。
以三年為率,比内地之官加等升遷。
有能捍患禦災以軍功論,不次擢用,如才略恢弘,可當大用,即由此為兵備,為巡撫,為總督,無不可者。
若用之不效無益地方者,降三級别用。
若觀望推诿以緻誤事者,輕則罷黜,重則軍法治罪。
夫既開功名之路以歆之于先,則不得不盡其心;又嚴降罰之條以繩之于後,則不得不盡其力。
庶乎修職者多而邊方有賴矣。
」上曰:「宜加意擇人,悉如議行。
」 已卯,大學士陳以勤疏言六事: 一慎擢。
謂「科臣間升中外,殆非為官擇人之意。
使其當留,雖數人連升京堂而非濫;其不當留,雖數人連升外寮而非屈。
諸部、寺屬及南京科道、各省藩臬中有志行特出人所共推者,遇京堂缺,每歲間擢數人,庶人鹹踴躍思奮矣。
」 二酌久任。
「所謂久任者,非人盡久也,第察其有裨地方聲名借甚者,舉行數人,以風其餘而已。
若有習常慢令黩貨賤民者,即數月覺露,亦必峻法速處;其官箴不失無卓越之譽者,仍照舊格處之。
然欲行久任,又當議其遷轉,如知府即升内寺少卿,各省參政、知州即升
」而九卿楊博等亦言:(「九卿楊傳等亦言」,原脫「言」,據沉朝陽皇明嘉隆兩朝聞見紀卷一二隆慶三年五月條補。
)「恐四方妄疑為中貴洩忿,過歸陛下。
」疏入,俱報聞。
辛酉,禮部郎中戚元佐上疏,言:「諸藩日盛,祿糧不給,不及今蚤為區處,将來更有難處者。
昔高皇帝衆建諸王,皆擁重兵據要地,以為國家屏翰,此固一時也;迨靖難以後,防範滋密,兵權盡解,朝堂無懿親之迹,府寮無内補之階,此又一時也;嗣是而後,人多祿寡,支用不敷,乃有共蓬而居,分餅而膳,四十而未婚,數載而不窆,強者劫奪于郊衢,弱者竄入于與皂,此又一時也。
夫國初親王、郡王、将軍才四十九位,女才九位。
今二百餘年,宗支入玉牒者見存二萬八千有奇,視國初不啻千倍。
即盡歲供之輸,猶不能給其半,況乎十年之後,所增當複幾何?又将何以給之? 議者謂:『祖制不敢擅更。
』不知國初親王之祿以五萬計,其他段絹茶鹽等用亦複萬計,然不數年而止給米;又不數年而減為萬石;萬石不能給,而于代、肅、遼、慶諸王,且歲給五百石。
是高皇帝令出自己而已減于前矣。
其在今日,事勢愈難,可不變而通乎?故僭拟五事上請:一限封爵,二議繼嗣,三别疏屬,四議冒費,五議擅婚。
查得嘉靖中,議者請行限子之法。
臣謂生不必限,封則可限。
如親王嫡長子例襲親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四;郡王嫡長子例襲郡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二;鎮、輔、奉國将軍有嫡子許封其二,無嫡子止許以世子一人請封;鎮、輔、奉國中尉不論嫡、庶許封一子;以上如有生子數多不盡封者,宜量給資。
親王之子,年至十六,賜之冠帶,給銀六百兩;郡王之子,年至二十,賜之冠帶,給銀四百兩;将軍、中尉之子,有志入學,賜之衣巾,給銀二百兩,如是則可無失所之虞矣。
繼嗣之議,惟親王無嗣,得以親弟、親侄繼嗣;郡王無嗣,止許本支奉祀香火不泯亦已矣,不得使親弟、侄封其爵。
疏屬之議,臣觀祖廟之制,親盡則祧,而于卑屬乃得祿及袒免以下,不倒置乎?今奉國而下,自親王而推則七世矣,自郡王而推則六世矣,不必再封,止将所生第一子給銀一百兩,使為赀本,至五世而止。
冒費之議,查得擅婚子女、革爵子女與一應庶人,既許其各從生理,則口糧可以無給。
但其間或有年長廢棄及家貧無業者,一概論革,恐不聊生。
合無将以前者俱各照舊外,自今以後所生之子,各宜預為教訓一聽其從便生理,不必給以口糧。
擅婚之議,查得宗室婚禮,例經本部覆議,方許成婚。
今各府擅婚最多,莫若使各宗自首,明言其為擅婚之子,照例給以本等口糧,以後生子者,止許賜名,不必再給口糧。
」 疏下,禮部尚書高儀言:(「禮部尚書高儀言」,原脫「尚書」,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二隆慶三年五月辛酉條補。
)「元佐所奏,鑿鑿可行。
但事體重大,仍行各王府,虛心評議以聞。
」上從之。
六月丙申,升海瑞為右佥都,總理糧儲,兼巡撫應天等處。
己亥,(「己亥」,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三隆慶三年六月己亥條補。
)兵部尚書趙炳然卒。
炳然,劍州人。
清勤練達,所至有聲。
其巡撫浙江時,會百姓新罹兵燹,炳然悉更舊令不便者,仍奏減軍需之半,以業貧民,浙人至今思之。
複轉本兵,朝廷方欲大用之,會以病歸,卒于家。
贈太子太保,谥恭襄。
閏六月乙巳,南京吏部尚書吳嶽陳六事: 一曰勤召對,謂「經筵進講,悉循故事,無裨啟沃。
莫若時召近臣,相與考古論今,以期實效。
」(「以期實效」,「效」原作「劾」,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四隆慶三年閏六月乙巳條改。
) 二曰限輪對,謂「宜令各部院堂官,班立便殿,于一切軍國事情以次面陳,則可以廣聖聽,勸百辟。
」 三曰容直言,謂(「謂」,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四隆慶三年閏六月乙巳條補。
)「言官意或稍偏,詞或過激,宜少霁天威,有優容而無嚴譴,以倡敢谏之風,防壅蔽之患。
」 四曰崇節儉,謂「邊方急用,皆仰給戶部錢糧,一或不繼,即患生肘腋。
皇上宜卑官減食,為天下惜費;不宜虛外庫以實内帑。
」 五曰正題覆,謂「凡諸臣建議可行者,即為題覆,否則明列是非,毋持兩可。
」 六曰複執奏,謂「祖宗朝,凡内批下所司,稍有幹礙者,大臣引義固争,務以感悟聖心。
」 疏入,上自采其前四事,而以後二事下所司看詳。
左都禦史王廷相謂:「嶽言皆系國體,請行所司,務實舉行。
」報可。
七月壬午,上命工部造朝殿挂燈及鳌山燈。
工部以「災異頻仍,旱、煌、水溢奏報踵至,當停止興作,以應天變。
又明年日、月之食皆在歲正,陛下方當撤樂減膳,恐懼修省,何暇為觀燈遊宴?所舉即謂朝殿挂燈不可缺,因其弊壞,稍加修葺,取諸該監錢糧足矣。
今以一燈之費至三萬餘金,其為聖德累不細。
」上乃罷鳌山而令修葺其敝壞者。
癸巳,禮部左侍郎瞿景淳卒。
景淳,常熟人。
為人醇謹,以學行聞。
曆典試事,多所獎拔,士論稱之。
卒,贈禮部尚書,谥文懿。
己亥,金星晨見南方。
八月乙卯,禮部尚書掌詹事府事殷士儋言:「頃緣災異疊見,皇上俞言官之請,诏令諸臣講求用人、理财事宜。
臣願皇上于宣召大臣一事,亟賜舉行,則可以通天下之情,消天下之變。
若人才賢否、國計盈縮,即該部諸臣能言之。
然吏部知有可用之才而不敢用,戶部知有可革之弊而不敢革,必其中有掣肘之患,非奏牍所能達耳。
陛下誠欲得異才,節冗費,惟宣召吏、戶大臣,令其面對。
凡輿論稱賢,無論卑遠廢棄,并許破格論薦;凡浮冗當核,無問宮府纖巨,并許直指清查。
昔宋臣趙普,薦人至裂牍補進,太祖竟聽其言,果得實用。
唐臣魏征,因宦者充外使,多妄請,請杜其源,太宗曰:『非卿安能聞此語?』乃停充外使。
傳紀二君納谏,以為美談。
比見吏部請錄用石星、詹仰庇疏入,并從報聞;戶部于太和香稅、庫局鋪墊等事,嘗有論奏,言出譴。
是二部所陳且未蒙加納矣。
矧諸司臣庶,人各一疏,孰能适當聖心乎?伏願優容鲠骨之臣,如吏部所薦者;(「如吏部所薦者」,原脫「部」,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六隆慶三年八月乙卯條補。
)講求浮約之故,如戶部所查者。
」乃下其章于所司。
按:殷士儋議吏、戶二部,一則曰不敢用,不敢革;二則曰必有掣肘之患。
惟願宣召面對,蓋以章奏入内,則中官得以參之,面對于外,則大臣得以正之。
故凡人之正直、财之侵漁,皆以為不便而議寝,是以有不敢之說,用人、理财無一可者。
彼石星之疏,則以言關内臣,稽遲不允;詹仰庇之疏,則以财屬近侍,因而幹沒。
所以洞燭奸宦之情者亦至矣。
穆宗不用,故士儋及之。
忠哉,斯言可以為鑒已。
庚申,以趙貞吉為文淵閣大學士,入内閣辦事。
貞吉疏辭,不允。
複于講筵陳謝,上曰:「卿其盡心贊理。
」貞吉複言:「近日朝廷綱紀、邊方政務,多有廢弛。
臣欲捐身任事,未免緻怨,惟陛下主張于上,臣不敢負任使以幹明典。
」上然之。
九月甲戌,(「九月甲戌」,「甲戌」原作「壬戌」。
按本月幹支無壬戌,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甲戌條改。
)吏部覆奏:「九卿、科道諸臣所薦邊才,見任侍郎楊巍等八十三人,丁憂都禦史石茂華等七人,養病侍郎吳桂芳等八人,俱以次拟用。
」 丙子,(「丙子」,原作「甲戌」,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丙子條改。
)總理河道翁大立言:「陛下念濱河之民重罹水災,時下蠲租之令,更發内帑以赈之,不勝大幸。
顧闾閻窮苦之狀,宮禁邃遠有不盡見聞者,臣謹繪圖十二以獻:一則曰水次充軍,二曰運河築堤,三曰黃河驟漲,四曰昏夜守堤,五曰糧船過河,六曰黃河卷掃,七曰茶城撈淺,八曰洪水沖城,九曰風雨異常,十曰海潮嘯溢,十一曰災民避水,十二曰糧船漂沒,險阻艱難備載之矣。
陛下惠然省覽,知大官之膳饩皆軍民之膏血,必有恻然傷之者。
且今時事可慮者五:東南财賦之薮,而江海泛濫,粒米不登,鞭撻雖加,徒殒人命,此京儲可慮一也;邊鎮關隘,(「邊鎮關隘」,「隘」原作「溢」,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丙子條改。
)洪水沖激,墩堡傾頹,何恃以守,此虜患可慮二也;直隸、河南、山東皆股肱郡,霖雨既久,城廓不完,積貯空虛,赈貸無策,卒有盜賊,何以備之,此内地可慮三也;海激之間,飓風鼓浪,兵船戰士,悉被漂沉,此海防可慮四也;淮、浙産鹽之塲,鹹泥盡沖,團竈俱廢,此國課可慮五也。
願陛下以此五患、十二圖召公卿輔弼與共計之,求其所以消弭變異者,無為文具。
」 上以圖留覽,下其章于所司。
時淮水漲溢,自清河縣至淮安府城西,淤者三十餘裡,決方、信二壩出海,(「決方信二壩出海」,「信」原作「許」,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丙子條及明史卷二二三翁大立傳改。
)平地水深丈餘,寶應湖堤往往崩壞。
又山東莒州、郯城等處水溢,從直河出邳州,人民溺死無筭。
河道禦史翁大立以聞,工部覆言:「宜及今修築,今河決草灣,北合鹽河,至海州入海。
亦可疏浚以殺水勢,并行會勘。
」從之。
丁醜,先是副總兵田世威、參将劉寶,皆以山西石州失陷,論死系獄。
上忽傳谕所司,釋二将,俱充邊衛軍,令立功自贖。
于是兵科給事中張鹵等「請上仍付二犯于法司,或明示以得釋之故,何情節可矜?何功能可議?用何臣之奏?何言之入,遂克有此?以釋群疑。
」上以鹵為凟奉命,奪俸二月。
按:石州之陷,非細故也。
田世威、劉寶之失律,非輕罪也。
昔以法司論死,今不經法司而減死,非定法也。
此必二犯賄賂左右,而左右為之分解,故忽有诏傳釋耳,不知此罪一縱,則邊将皆可以逃重罪,而朝廷賞罰無章矣。
張鹵之疏,所以正外奸、銷内蔽,見亦遠哉。
壬午,以蘇、常二府水災,诏許常熟縣漕糧改折十分之五,昆山縣十之一,宜興縣十之三。
癸未,刑科給事中宋良佐言:「今辇毂之下,耗财甚衆,以迩者巡青所見聞言之,蓋有四端:(「以迩者巡青所見聞言之蓋有四端」,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補。
) 一曰牧軍勇士太濫。
自宣德中,以牧馬所軍不足用,(「自宣德中以牧馬軍不足用」,原脫「自宣德中以」,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補。
)選騰骧四衛軍補之。
今四衛尺籍二萬餘人,在營備操者僅五千人,壩、大等倉養馬者一千餘人,(「壩大等倉養馬者一千餘人」,「千」原作「萬」,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改。
)其餘皆在禦馬監。
又其中有稱協助大工在監食糧者三千餘人,有未食糧勇士、小糧勇士者亦不下五千人,皆空國儲以養無用,充私家之役。
請以見在馬數定收軍之額,諸非養馬者,悉歸之伍,其他食糧、小糧者,一切裁革。
歲可省饷數十萬。
二曰商人估價過當。
夫禦馬倉、天師庵、中府三所錢糧甲于他處,而商人以僦費繁重及中人科索,價亦倍之。
自今宜令商人收買草料,(「自今宜令商人收買草料」,原脫「今」,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補。
)收貯城外附近倉塲,監督主事會該監官驗過,令養馬軍士赴塲關支,商人無轉搬之煩、科索之患,而常價不必倍給,歲亦可省數十萬。
三曰草料侵冒太甚。
夫禦馬三倉草料至數百萬計,可養馬六千餘匹,而本監馬數漫不可考,以虛數而索實費,徒資侵漁。
今巡查科道所清查者,止外馬房而已。
臣以為内外一體,宜令科道查之,以杜侵漁之弊。
四曰牧馬地租多逋。
禦馬倉塲五十六所,自荒蕪、雜占、存留、修理外,歲入當五萬金。
自嘉靖三十九年至今,(「自嘉靖三十九年至今」,「至」原作「自」,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改。
)逋至三十萬,存留、修理歲亦萬金,而各馬房頹圮,在在皆然。
臣以為租銀當責郡縣有司,修理令戶部委官參記。
」 于是禦馬監太監高相,以良佐言非舊制,請仍舊為便。
戶部以良佐言為必可行。
上命悉如舊。
已而,戶部覆言:「祖宗之制,凡在京大小衙門關領錢糧,俱以實支數目造冊,送部查明方令支放。
獨禦馬監不令戶部與聞乎?天師庵、中府二塲草束,皆養馬之軍每月運之内府,未聞有不便者,而獨不便于禦馬監乎?又謂:『内監錢糧與外塲者合而為一,(「内監錢糧與外場者合而為一」,原脫「合而為一」,「與」作「有」,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補、改。
)鎖鑰啟閉屬之何人?』不知戶部主事監收,大使、攢典看守,科道巡視,何患無人?相言缪妄不可用。
」上報有旨。
辛卯,命英國公張溶祭旗纛之神。
上大閱将士于京營教塲,老幼快覩稱慶,以為曠典雲。
十月辛酉,禦史傅寵論劾禮部尚書高儀往事。
儀上疏言:「撰文叩壇,原非正誼。
中宮還位,累疏覆請,随奉明旨,俟後疾愈還官,事在禁掖,非外庭所能悉。
宗室祿糧,奉旨行各王府、廷臣會議,請自上裁。
」上以儀端謹任事,令安心供職。
十一月乙亥,上問九邊年例、軍饷,太倉歲發及各省解納之數。
戶部尚書劉體幹言:「防守士馬,各鎮原自有主兵,一鎮之兵足以守一鎮之地。
後主兵不可守,增以募兵,募兵不已,增以客兵,調集多于往時,而坐食者衆矣。
合用蒭糧,各鎮原自有屯田,一軍之田足以贍一軍之用。
後屯糧不足,加以民糧,民糧不足,加以鹽糧,鹽糧不足,加以京運,饋饷溢于常額,而橫費者甚矣。
因以元年至三年太倉及各省歲發兵饷與本鎮屯糧之數備呈上覽。
」 庚辰,(「庚辰」,原作「壬午」,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九隆慶三年十一月庚辰條及明史卷一九穆宗本紀改。
)京師地震有聲。
乙未,禮部尚書高儀四疏乞休。
上許之。
十二月庚子,天鼓鳴。
己酉,起原任禮部尚書吳山為南京禮部尚書。
乙卯,禦史郜永春劾總理屯鹽龐尚鵬,「心術狡猾,行事乖缪。
」吏部議,「才堪策勵,宜留用。
」上曰:「近來吏部專事掩飾為欺詐。
」于是楊博自訟請解職。
上令緻仕。
庚申,(「庚申」,原作「庚子」。
按上條為乙卯,下條為乙醜,其間幹支無庚子。
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0隆慶三年十二月庚申條改。
)起大學士高拱以原官,不妨閣務,兼掌吏部事。
乙醜,尚寶司司丞鄭履淳言:「萬民失業,四方多故,嗷嗷赤子,聖主之資。
若不及今定周家桑士之謀,切虞廷困窮之懼,則上天所以警動海内者,适以資他人矣。
今之最急莫如用賢。
陛下禦極以來,甯曾召問一大臣,面質一講官,賞納一谏士,以共畫思患預防之策乎?竊慮高亢暌孤,乾坤否隔,忠言重折檻之罰,儒臣虛納誨之功;姬姜違脫珥之規,周召拂同舟之義;回話既懲,趙普奚從而補牍!内批徑出,蘇轍何自以封還?善類失于振揚,厲階啟乎閹寺,萬議洶洶,皆謂群小肆侮,明良疏間,未有若是而可以永安者。
伏願奮英斷以決大計,勿為小故之所淆;弘浚哲以任君子,勿為僻昵之所惑。
以美色奇珍之玩而保瘡痍;以昭陽細務之勤而和庶政;以蠻夷為關門勁敵;以錢谷為黎庶脂膏。
拔用陸樹聲、石星之流,納殷士儋、翁大立等疏。
經史講筵臣民章奏,必與所司面相可否。
庶萬幾之裁理漸熟,人才之邪正自知。
察變謹微,回天開泰,計無逾此。
」 上以履淳妄議朝廷,懷奸生事,命廷杖一百,系刑部獄。
按:鄭曉,該博之才,經濟之略,真名臣也。
其子履準,能繼父業,而履淳恤民用賢一疏,危辭忠悃,又當時之急務。
幸哉,有子如此,顯國傳家,豈易得哉! 隆慶四年庚午春正月己巳朔,日食,免朝賀。
己卯,(「己卯」,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一隆慶四年正月己卯條補。
)大學士趙貞吉言:「我朝内外衛兵,分隸五府,乃高皇帝定太平之計,俾免強臣握兵之害,至深遠也。
今祖制大壞,特設戎政府,鑄印而授之鸾,時事危矣。
必收其印以歸之内府,有事則領敕挂印,事完則繳敕納印,太阿之柄持矣。
」疏入,令會議以聞。
議畢,兵部尚書霍冀上疏,曰:「貞吉深鑒覆轍,建議更制,以收兵權,不為無見。
但今京營之制,總之為三大營以統其綱,分之為三十小營以理其目,兵柄不偏于一将,軍法不專于一人。
有合操,有分操,有春秋閱視之操,有歲終考核之操,此正所當欽承無替者。
諸臣多謂京兵訓練不在營制更張,而在将佐得人,操練如法,是皆操本之論。
至謂大将不宜專設戎政,不當有印,則防微杜漸,相應依拟。
」得旨:「會議明白,俱依拟行。
」 二月己亥,命大學士趙貞吉兼掌都察院事。
乙卯,大學士趙貞吉與尚書霍冀議營制不合,會其鄉人戶科給事中楊镕論冀,冀疑貞吉嗾之,乃各自上疏辯。
上覽疏不悅,降旨責冀,令閑住,而慰谕貞吉。
庚申,緻仕刑部右侍郎曾鈞卒。
鈞,進賢人。
端嚴廉正,嘗劾武定侯勳、大學士嵩,有直聲。
居官垂四十年,始終一節,士論許之。
(「士論許之」,原作「士評之」,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二隆慶四年二月庚申條改。
)卒,谥恭肅。
三月癸酉,掌吏部事大學士高拱言:「昨臣具奏,儲養本兵大臣,自司屬始。
既蒙允行,臣又思北則薊、遼、宣、大等處,而南則閩、廣等處,風土既殊,事體亦異,本兵處分,止憑奏報,别無據證。
臣謂宜于數處之人擇其有才力知兵事者,每處多則二人,少則一人,使為本兵司屬。
彼生于其地,身家之慮既無不周,至于山川險易、将領賢否、士馬強弱,與夫奏報虛實,功罪真僞,皆所熟知,可一問而得。
」诏如議行,着為令。
按:通材者則可南可北,而偏材者宜南宜北。
國家多事,舉薦邊材,有言「楊一清以南人用之陝西則效,王骥以北人用之雲南則效,宜勿拘南北資格」,是固一策也,臣所謂通材也。
至高拱儲養本兵司屬之議,則欲擇生于其地而熟知此地之兵事者為之,是又一策也,所謂偏材也。
大都通材不常有,而偏材常有。
當今之世,有楊一清、王骥其人,豈不賢百萬從事哉!然而不可必得也。
則熟知南者必南人,熟知北者必北人,各舉其人而用之,必不至相去之遠,如南人使船,北人使馬,各有其便,拱之策實為常矣。
今南、北交侵,事體各異,而通材複爾難得,則安可不預養而器使之耶! 甲戌,浙江巡按周禧,以奉诏薦舉邊才,因言:「論才者,先人品而後事功;取才者,捐細瑕而觀大緻。
夫鸾旗在前,(「鸾旗在前」,「前」原作「後」,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三隆慶四年三月甲戌條改。
)屬車在後,非稱德之骥不可以駕君車;及用之戰陣馳逐,則非泛駕絕塵者不可以多獲而取勝。
故高帝舍匿金之過,資其奇謀;文帝赦魏尚為雲中守,匈奴不敢南向。
何者?細瑕在所略也。
膺揚鼎足之業,蓄于渭川隆中;而殺妻食子者,其功可嘉,而心不可測。
何者?人品在當辨也。
故金車玉辂,不以載馭,則腐聚猶積薪;象尊龍瓒,不以獻酌,則污賤猶瓦器。
方今人才,竊有餘慨焉。
昔汲黯在朝,淮南寝議;中國相司馬,外夷詟息。
何者?其骨鲠忠義之氣,足以陰折奸萌,而耆舊老成之望,可以風動四海。
今直戆之士,犯顔批鱗,委瑣草莽;耆舊之碩,非有大故,亦漸相繼報罷,有識者甯不寒心。
今舉已試之材,棄如振落,乃汲汲然旁搜遠采,有如創大廈濟巨川,舍杞梓、艅艎而别求川澤之材、舟楫之利,未見其可也。
幸念汲黯、司馬之臣,為國家輕重,特賜召還。
」疏上,下吏部知之。
四月戊戌,京師地震。
庚子,刑科給事中舒化等,以熱審屆期,請釋系獄尚寶司司丞鄭履淳、内官李芳等。
诏「釋履淳為民,芳等發充南京淨軍。
」 甲辰,禦史邵陛「請行各公、侯、伯應襲之子與已襲而年三十以上者,俱付京營,提督教以騎射韬略,并遴選中式武舉及武學官生之類出者,相與淬勵之。
歲終巡視,科道官察其有異等者,送部籍記,以需将才之選。
」從之。
五月癸酉,戶科給事中李己、陳吾德言:「太監崔敏請買年例金寶,臣等與戶部執奏停止。
」不蒙俞允,于是再言于上,曰:「陛下登極诏書停止采買,蠲除加派,海内歡若更生。
比者左右近習,幹請紛纭,買玉買珠,傳帖屢下,人情洶洶,鹹謂诏書不信,無所适從。
臣惟邊方年例,奏發無時,畿省饑荒,求濟不已,司計之臣日夜憂懷,計無所出。
奈何以一玩好之故,而費數十萬之赀乎?若不及今杜漸,竊恐将來效尤,轉相欺蔽,不至空人之國不已也。
伏望俯從部議,亟斥敏等。
」上怒己沽名犯上,廷杖一百,刑部監候。
吾德黜為民。
六月庚子,掌吏部事大學士高拱言:「邊方有司,實兼牧民禦處之責,即以有才力者為之猶懼不堪,即優厚而作興之猶恐不振;乃官其地者,非雜流則遷谪,非遷谪則多才力不堪之人。
夫既不能稱職于内地,而欲立效于邊方,宜其吏治日偷而生民日蹙也。
自今必擇年力精強、才氣超邁者除補,或查治有成績兼通武事者調用。
以三年為率,比内地之官加等升遷。
有能捍患禦災以軍功論,不次擢用,如才略恢弘,可當大用,即由此為兵備,為巡撫,為總督,無不可者。
若用之不效無益地方者,降三級别用。
若觀望推诿以緻誤事者,輕則罷黜,重則軍法治罪。
夫既開功名之路以歆之于先,則不得不盡其心;又嚴降罰之條以繩之于後,則不得不盡其力。
庶乎修職者多而邊方有賴矣。
」上曰:「宜加意擇人,悉如議行。
」 已卯,大學士陳以勤疏言六事: 一慎擢。
謂「科臣間升中外,殆非為官擇人之意。
使其當留,雖數人連升京堂而非濫;其不當留,雖數人連升外寮而非屈。
諸部、寺屬及南京科道、各省藩臬中有志行特出人所共推者,遇京堂缺,每歲間擢數人,庶人鹹踴躍思奮矣。
」 二酌久任。
「所謂久任者,非人盡久也,第察其有裨地方聲名借甚者,舉行數人,以風其餘而已。
若有習常慢令黩貨賤民者,即數月覺露,亦必峻法速處;其官箴不失無卓越之譽者,仍照舊格處之。
然欲行久任,又當議其遷轉,如知府即升内寺少卿,各省參政、知州即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