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集卷之四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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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以五千匹為限,于理為可。

    」而中書謂:「官養一馬,以中價率之,為錢二十三千。

    募民養牧,可省雜費八萬餘缗,且使入中刍粟之家,無以遨厚利。

    計前二年,官馬死倍于保甲馬,而保甲有馬,可以習戰禦盜。

    公私兩利。

    」上從樞密院議,河東騎軍得不減耗,而民馬不至甚病。

     六年,提舉河東路保甲王崇極言:「請令本路保甲十分取二,以教論戰。

    每官給二十五千,令市一馬。

    限以五年,當得馬六千九百十有八匹,為缗錢十七萬二千九百有五十。

    」诏以京東鹽息錢給之,令崇極月上所買數。

    于是保甲皆兼市馬矣。

    七年,京東提刑霍翔請募民養馬,蠲其賦役。

    乃诏京東西路保甲免教閱,每一都保養馬五十匹,匹給十千,限以京東十年,京西十五年而數足。

    置提舉保馬官,京西呂公雅、京東霍翔并領其事。

    而罷鄉村先以物力養馬之令。

    尚養戶馬者,免保馬。

    凡養馬,免大小保長、稅租支移、每歲春夫、催稅甲頭,盜賊備賞、保丁巡宿凡七事。

    先是,西方用兵,頗調戶馬以給戰騎。

    借者給還,死則償直。

    是年,遂诏河東、鄜延、環慶路各發戶馬二千,以給正兵。

    河東就給本路;鄜延益以永興軍等路及京西坊郭馬;環慶益以秦鳳等路及開封府界馬。

    戶馬既配兵後,遂不複補。

    于是京東西戶馬更為保馬矣。

    公雅又令每都歲市二十匹,初限十五年,乃促為二年半,京西地不産馬,民又貧乏,甚苦之。

    八年,京東西既更為保馬,諸路養馬指揮亦罷。

    其後給地牧馬,則亦本于戶馬之意雲。

     九年,提舉開始府界蔡确言:「比賦保甲以國馬,免所輸草,賜之錢布。

    民以畜馬省于輸藁,雖不給錢布,而願為官養馬者甚衆。

    請增馬數,歲止免輸藁一百五十束。

    」诏毋過五千匹。

    于是京畿罷給錢布而增馬數矣。

     哲宗嗣位,言新法之不便者,以保馬為急,乃诏曰:「京東西保馬期限極寬,有司不務循守,遂緻煩擾。

    先帝已嘗手诏诘責,今猶未能遵守。

    其兩路市馬年限,并如元诏。

    」尋又诏以兩路保馬分配諸軍,餘數付太仆寺。

    不堪支配者,斥還民戶,而責官直。

    翔、公雅皆以罪去,而保馬遂罷。

     既罷保馬,于是議興廢監,以複舊制。

    诏庫部郎中郭茂恂視陝西、河東所當置監。

    尋又下河北、陝西轉運提點刑獄司,按行河、渭、并、晉之間牧田以聞。

    時已罷保甲教騎兵,而還戶馬于民。

    于是右司谏王岩叟言:「兵之所恃在馬,而能蕃息之者,牧監也。

    昔廢監之初,識者皆知十年之後,天下當乏馬。

    已而不待十年,其弊已見,此甚非國之利也。

    乞收還戶馬三萬,複置監如故。

    監牧事委之轉運官,而不專置使。

    今郓州之東平,北京之大名、元城,衛州之淇水,相州之安陽,洺州之廣平監,以及瀛、定之間,棚基草地,疆畫具存。

    使臣牧卒,大半猶在。

    稍加招集,則指顧之間,措置可定,而人免納錢之害,國收牧馬之利,豈非計之得哉?又況廢監以來,牧地之賦民者,為害多端。

    若複置監牧,而收地入官,則百姓戴恩,如釋重負矣。

    」自是洛陽、單鎮、原武、淇水、東平、安陽等監皆複。

    初,熙甯中并天驷四監為二,而左右天廄坊亦罷。

    至是,複左右天廄坊。

     紹聖初,用事者更以其意為廢置,而時議複變。

    太仆寺言:「府界牧田,占佃之外,尚存二千餘頃;議複畿内孳生十監。

    」後二年,而給地牧馬之政行矣。

    先是,知任縣韓筠等建議:「凡授民牧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而蠲其租。

    縣籍其高下老壯毛色,歲一閱,亡失者責償。

    已佃牧田者,依上養馬。

    」知邢州張赴上其說,且謂:「授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較陝西沿邊弓箭手既養馬又戍邊者為優。

    」樞密院是其請。

    且言:「熙甯中罷諸監以賦民,歲收缗錢至百餘萬。

    元佑初未嘗講明利害,惟務罷元豐、熙甯之政。

    奪已佃之田而複舊監,桑棗井廬,多所毀伐;監牧官吏,為費不赀,牧卒擾民,棚井抑配,為害非一。

    左右廂今歲籍馬萬三千有奇,堪配軍者無幾。

    惟沙苑六千匹,愈于他監。

    今赴等所陳,受田養馬,既蠲其租,不責以孳息,而不願者,無所抑勒;又限以尺寸,則緩急皆可用之馬矣。

    」殿中侍禦史陳次升言:「給地牧馬,其初始于邢州守令之請,未嘗下監司詳度。

    諸路各有利害,既不可知。

    民居與田相遠者,難就耕牧。

    一頃之地,所直不多,而亡失責償,為錢四五十千,必非人情所願。

    」言竟不行。

     四年,遂廢淇水、單鎮、安陽、洛陽、原武監,罷提點所及左右廂,惟存東平、沙苑二監。

    同知樞密院曾布自叙其事,曰:「元佑中複置監牧,兩廂所養馬止萬三千匹,而不堪者過半。

    今既以租錢置蕃落十指揮于陝西,養馬三千五百,又人戶願養者亦數千,而所存兩監各可牧萬馬。

    馬數多于舊監,而所省官吏之費非一。

    近世良法,未之能及。

    」時三省皆稱善。

    其後沙苑複隸陝西買馬監牧司,而東平監仍廢。

     大觀元年,尚書省言:「元佑置監,馬不蕃息,而費用不赀。

    今沙苑最号多馬,然占牧田九千餘頃,刍粟官曹,歲費缗錢四十餘萬,而牧馬止及六千。

    自元符元年至二年,亡失者三千九百。

    且素不調習,不中于用。

    以九千頃之田,四十萬缗之費養馬,而不适于用,又亡失如此,利害灼然可見。

    今以九千頃之田,計其硗瘠,三分去一,猶得良田六千頃。

    以直計之,頃為錢五百餘缗。

    以一頃募一馬,則人得地利,馬得所養,可以紹述先帝隐兵于農之意,請下永興軍路提點刑獄司及同州,詳度以聞。

    俟見實利,則六路新邊閑田,當以次推行。

    」時熙河路蘭湟牧馬司,又請兼募願養牝馬者,每收三駒,以其二歸官,一充賞。

    诏行之。

    四年,複罷京東西路給地牧馬,複東平監。

    政和二年,诏諸路複行給地牧馬,複罷東平監。

    宣和二年,诏罷政和二年以來給也牧馬條令,收見馬以給軍,應牧田及置監處,并如舊制。

    又複東平監。

    給地牧馬,始于紹聖。

    至政和時,蔡京秉政,行之益力。

    京罷而複廢。

     六年,又诏立賞格,應牧馬通一路及三千匹,州通縣及一千,縣及三百,其提點刑獄守令各遷一官。

    倍者,更減磨勘年。

    于是諸路應募牧馬者,為戶八萬七千六百有奇,為馬二萬三千五百。

    既推賞如上诏,而兵部長貳亦以兼總八路馬政遷官。

    然北方有事,而馬政亦急矣。

     靖康元年,左丞李綱言:「祖宗以來,擇陝西、河東、河北美水草高涼之地,置監凡三十六所。

    比年廢罷殆盡,民間雜養以充役,官吏便文以塞責,而馬無複善者。

    今諸事阙馬者太半,宜複舊制。

    權時之宜,括天下馬,量給其直,不旬日間,則數萬之馬猶可具也。

    」然時已不能盡行其說矣。

    前史言牧政者,唯宋為詳。

    其出牧、上槽、刍秣、棚井、息耗,多與今同,以世近也。

    語在兵志,故不論。

    獨戶馬、保馬、餘地牧馬,猶為後世害,故備着焉。

    欲令議馬政者。

    知其所以利害之實也。

    蓋自熙、豐變法,以至崇、宣小人在位,亟複亟變,迄無善政,而宋随以亡。

    渡江以後,頗置監牧,而江南多水田,其後三衙遇暑月,放牧于蘇、秀,大為民患。

    郢、鄂之間,亦置監牧,然皆不可用,而戰馬悉仰川、秦、廣三邊焉。

     宋初收市馬,戎人驅馬至邊,總數十、百為一券,一馬預給錢千,官給刍粟,續食,至京師,有司售之,分隸諸監,曰券馬。

    邊州置場,市蕃漢馬,團綱,遣殿侍部途赴阙,或就配軍,曰省馬。

    陝西廣銳勁勇等軍,相與為社,每市馬,官給直外,社衆複裒金益之,曰馬社。

    軍興,籍民馬而市之,以給軍,曰括買。

     宋初,市馬唯河東、陝西、川峽三路;招馬唯吐蕃、回纥、黨項、藏牙族、白馬、鼻家、保家、名市族諸蕃。

    至雍熙端拱間,河東則麟、府、豐、岚州,岢岚火山軍,唐龍鎮、濁輪砦;陝西則秦、渭、泾、原、儀、延、環、慶、階州,鎮戎、保安軍,制勝關、浩亹府;河西則靈、綏、銀、夏州;川峽則益、文、黎、雅、成【成 當依宋會要作「戎」。

    】 茂、夔州,永康軍;京東則登州。

    自趙德明據有河南,其收市唯麟、府、泾、原、儀、渭、秦、階、環州,岢岚、火山、保安、保德軍。

    其後置場,則又止環、慶、延、渭、原、秦、階、文州,鎮戎軍而已。

    大氐宋初市馬,歲僅得五千餘匹。

    天聖中,蕃部省馬至三萬四千九百餘匹。

    嘉佑以前,原、渭、德順凡三歲市馬,至萬七千一百匹。

    秦州券馬,歲置萬五千匹。

     元豐四年,诏專以雅州名山茶為易馬用,自是蕃馬至者稍衆。

    崇甯四年,诏曰:「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