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 論 議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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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皆寓兵于農,有事則賦調,而官不與知也。

    惟其養于官者,如周禮校人牧圉之屬,與月令所載其養之之法備盡,此則官之所自養也。

    夫周之時既養馬矣,而民之馬,官有不與,是以民各自以其力養己之馬,而無所不盡其心。

    故有事征發,而車與馬無不辦也。

    漢之苑馬,即校人之王馬。

    而民間私牧,官無所與,而皆得以自孳息。

    故街巷有馬,而「橋桃【橋桃 原刻作「橋姚」,誤,依漢書貨殖傳校改。

    】以緻馬千匹」。

    逮武帝伐胡【胡 原刻墨釘,依大全集校補。

    】 馬少,而始有假母歸息之令,亦兵興一切之制,非久用也。

     秦、漢以來,唐馬最盛。

    皆天子所自置監牧,其擾不及于民,而馬之盛如此。

    我國家苑馬之設,即其遺意。

    然又于兩京畿、河南、山東,編戶養馬,乃又兼宋人保甲之法。

    蓋不獨養于官,而又養于民也。

    今監牧之馬,未見蕃息。

    民間牧養,又日以耗。

    且以今畿郡之養馬言之。

    夫馬既系于官,而民以為非民之所有;官既委于民,而官以為非官之所專:馬烏得而不敝?自其立法之初,已知其弊必至于今日也。

    且天下有治人,無治法。

    苟能如其舊,而得人以求實効,亦未嘗不可以藉其用也。

    今保馬既不可變,而于其間又不能守其舊,往往數為紛更,循其末流而不究其本始,愈變而愈敝,必至于不可複為而後已。

    此今日天下之事皆然,而非獨馬政也。

     嘗考洪武初制,令有司提調孳牧。

    江南十一戶共養馬一匹,江北五戶共養馬一匹,以丁多之家為馬頭,專養一馬,餘令津貼,以備倒失買補。

    每二歲,納駒一匹。

    又立羣頭、羣長,設官鑄印,與守令分民而治。

    有牧馬草場,又免其糧草之半,每加優恤。

    使有司能責實而行之,常使民得養馬之利,則馬亦何憂于不蕃也!今顧不能修其舊,而徒以法之敝而亟變之,則天下安得有善法?夫令民養馬,國家之意,本欲得馬而已。

    而有所謂本色、折色,何為也?責民以養馬,而又責其輸銀,如此,則取其銀可矣,而又何以馬為?于是民不以養馬為意,而以輸銀為急矣。

    牧地,本與民養馬也,而征其子粒,又有加增子粒,如此,則遂并之田稅而已;而又何以責之馬戶?于是民不以養馬為意,而以輸子粒為急矣。

    養馬者課其駒,可也,不用其駒而使之買俵;于是民不以養馬為意,而以買俵為急矣。

    夫折色之議,本因江南應天、太平等處非産馬之地,變而通之,雖易銀可也。

    遂移之于河北。

    今又變賣種馬,而征其草料。

    原今變者之意,專欲責民之輸銀,而非責民之養馬也。

    官既無事于養馬,而獨規目前之利;民複恣為奸僞,而為利己之圖。

    有駒不報,而攻于欺隐;不肯以駒備用,而獨願以銀買俵。

    至或戕其孕字,絕其遊牝。

    上下交征利以相欺而已。

    衛文秉心塞淵,緻騋牝之三千;魯僖以思無邪,緻馬之斯徂。

    夫官民一于為利以相欺,何望于馬之蕃息乎。

     今之議者,又方日出新意,以變賣馬之半為未盡,因欲盡賣種馬,而惟以折色征解,略不思祖宗立法之深意,可為太息也。

    夫河北之人骁健,良馬,冀之所産,昔人所以謂此地王不得無以王,霸不得無以霸者也。

    今舉冀之良産盡棄之,一旦國家有事,西邊之馬,可得以為畿内用乎? 古語曰:「變而不如前,易而多所敗者,亦不可不複也。

    」今欲講明馬政,必盡複洪武、永樂之舊。

    江南折色可也,畿輔、河南、山東之折色不可也。

    草場之舊額可清也,子粒不可征也。

    官吏之侵漁,可黜可懲也,而管馬官、羣長、獸醫不可省也。

    行馬複之令,使民得寬其力;民知養馬之利,則雖官馬亦以為已馬矣。

    又修金牌之制,通關互市,益得好馬;别賦之民,以為種馬,而有司加督視之。

    洪武、永樂之舊猶可複也。

    蓋修茶馬,而渥窪之産至矣;弛草地,而垧牧之息繁矣;恤編戶,恣刍牧,而烏倮、橋桃【橋桃 原刻作「橋姚」,誤,依漢書貨殖傳校改。

    】 之富臻矣。

    故曰,車騎,天下之武備也。

    其所以壯神京,防後患者,豈淺淺哉!抑古之相、衛、邢、洺,皆有馬監,即皆今之畿輔地也。

    如使盡核官民所耕佃牧馬草場盡出之,與夫羣不墾者,皆立埄堆,以為監牧之地,而盡歸于苑馬。

    宋人戶馬保馬之法,雖罷之可也。

    何必規規然沿其末流而日事紛更乎? 禦倭議 日本在百濟、新羅東南大海中,依山島以居。

    當會稽東,與儋耳相近。

    而都于邪摩堆,所謂邪馬台也。

    古未通中國,漢建武時,始遣使朝貢。

    前世未嘗犯邊。

    自前元于四明通互市,遂因之鈔掠居人,而國初為寇始甚。

    然自宣德以後金線島之捷,亦無複有至者矣。

     今日啟戎召釁,實自中國奸民冒禁闌出,失于防閑。

    事今已往,追悔無及。

    但國家威靈所及,薄海内外,罔不臣貢。

    而蕞爾小夷【夷 原刻墨釘,依大全集校補。

    】敢肆馮陵。

     魏正始中,宣武于東堂引見高麗使者。

    以夫餘、涉羅之貢不至,宣武曰:「高麗世荷上将,專制海外,九夷【夷 原刻墨釘,依大全集校補。

    】黠虜【虜 原刻墨釘,依大全集校補。

    】 ,實得征之。

    方貢之愆,責在連率。

    」故高麗世有都督遼海征東将軍、領東夷【夷 原刻墨釘,依大全集校補。

    】divs[index]= �'index++ 中郎将之号。

    今世朝鮮國雖無專征之任,而形勢實能制之。

    況其王素号恭順,倭奴侵犯,宜可以此責之。

    不然,必興兵直搗其國都,系累其王,始足以伸中國之威。

    如前世慕容皝、陳棱、李績、蘇定方,未嘗不得志于海外。

    而元人五龍之敗,此由将帥之失。

    使中國世世以此創艾而甘受其侮,非愚之所知也。

     顧今日财賦兵力,未易及此,獨可為自守之計。

    所謂自守者,愚以為祖宗之制,沿海自山東、淮、浙、閩、廣,衛所繹絡,能複舊伍,則兵不煩征調而足。

    而都司備倭指揮,俟其來于海中截殺之,則官不必多置提督總兵而具。

    奈何不思複祖宗之舊,而直為此紛紛也?所謂必于海中截殺之者,賊在海中,舟船火器皆不能敵我也,又多饑乏。

    惟是上岸則不可禦矣。

    不禦之于外海,而禦之于内海;不禦之于海,而禦之于海口;不禦之于海口,而禦之于陸;不禦之于陸,則嬰城而已。

    此其所出愈下也。

    宜責成将領,嚴立條格:敗賊于海者為上功;能把截海口,不使登岸,亦以功論;賊從某港得入者,把港之官,必殺無赦;其有司閉城,坐視四郊之民肝腦塗地者,同失守城池論。

    庶人知效死,而倭不能犯矣。

     備倭事略【此篇錢宗伯置之别集公移中。

    今仍舊刻,附禦倭議之後,蓋以類相從也。

    】divs[index]= �'index++ 倭寇犯境,百姓被殺死者幾千人。

    流離遷徙,所在村落為之一空。

    迄今踰月,其勢益橫。

    州縣廑廑嬰城自保。

    浸淫延蔓,東南列郡大有可慮。

    即今賊在嘉定,有司深關固閉,任其殺掠,已非仁者之用心矣。

    其意止欲保全倉庫城池,以免罪責。

    不知四郊既空,便有剝膚之勢;賊氣益盛,資糧益饒,并力而來,孤懸一城,勢不獨存。

    此其于全軀保妻子之計,亦未為得也。

     見今賊徒出沒羅店、劉家行、江灣、月浦等地方,其路道皆可逆知。

    欲乞密切差兵設伏,相機截殺。

    彼狃于數勝,謂我不能軍,往來如入無人之地;出其不意,可以得志。

    古之用兵,惟恐敵之不驕不貪。

    法曰:「卑而驕之。

    」又曰:「利而誘之。

    」今賊正犯兵家之忌,可襲而取也。

     訪得吳淞所一軍,素号精悍,倭賊憚之,呼為白頭蟲。

    去歲宗百戶、馮百戶見倭船近城,倉卒與敵,為其所殺。

    有司不加矜恤,反歸罪于二人。

    自後人以為戒。

    又城壁崩圮,半落海中。

    且累年不給軍糧,士皆饑疲,往往乞食道路。

    遂緻新城失陷,翻為賊巢。

    嘉定、上海之勢,日以孤危。

    今乞召新城失事指揮,令收還散卒,許以贖罪,要以厚賞,俾于賊所入嘉定及往南翔等要路阻陿之處,長鎗勁弩,設伏以待之。

    又新城敗散之餘,所存約二百餘人,人數寡少。

    乞募沿海大姓沈、濮、蔡、嚴、黃、陸等家,素能禦賊,及被其毒害者,并合為一,專為伏兵,及往來遊擊,賊自不敢近太倉、嘉定、松江矣。

    且因新城之軍,俟便襲擊,城可複襲而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