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七十五 安邊禦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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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事實類苑卷第七十五 安邊禦寇(一) ◆安邊禦寇(一) 西夏 占城 ○西夏 趙元昊娶于野利氏,立以為後,生子甯令,當為嗣。

    以野利氏兄弟旺榮為谟甯令,号拽利王;剛浪淩為甯令,号天都王,分典左右廂兵馬,貴寵用事。

    青澗城使種世衡欲離間其君臣,遣僧王嵩赍【涑水有『銀』字。

    】龜及書遺之,曰:『汝向欲歸附,何不速決?』旺榮見之,笑曰:『種使【涑水有『君』字。

    】年亦長矣,乃為此兒戲乎?』囚嵩于窖中,凡歲餘。

    元昊雖屢入寇,常以勝歸,然人畜死傷亦衆,部落甚苦之。

    【涑水有『又』字。

    】歲失賜遺,及緣邊交市,頗貧乏,思歸朝廷,而恥先發。

    慶曆二年,使旺榮出嵩而問之,曰:『我不曉種使之意,欲複與我通和邪?』即贈之衣服,遣教練使李文貴與之偕,詣世衡。

    時龍圖閣直學士龐籍為鄜延經略招讨使,以元昊新寇泾原,止之于邊,不使前。

    朝廷亦厭兵,欲赦元昊之罪,密诏籍懷之。

    籍上言,虜驟勝方驕,若中國自遣人說之,彼益偃蹇不可與言。

    乃召文貴詣延州問狀,文貴求請和,籍謂之曰:『汝先王及今王向事朝廷甚謹,由汝輩羣下妄加之名号,遂使得罪于朝廷,緻彼此之民,血塗原野。

    汝民習戰鬬,吾民習于太平,故王師數不利,然汝豈能保其常勝邪?吾敗不害,汝敗社稷可憂。

    今若能悔過從善,出于款誠,名體俱正,當相為奏之,庶幾朝廷或開允耳。

    』因厚贈遣歸。

    文貴尋以旺榮曹偶四人書來,用敵國修好之禮,籍以其不遜,未敢複書,請于朝廷。

    朝廷急于息民,命籍複書納而勿拒,稱旺榮等為太尉,且曰:『元昊肯稱臣,雖仍其僭名可也。

    』籍上言:『僭名理不可容,臣不敢奉诏。

    太尉、天子上公,非陪臣所得稱,今方抑止其僭,而稱其臣為上公,恐虜滋驕,不可得臣。

    旺榮等書自稱甯令谟。

    甯令此虜中之官,中國不能知其義,可以無嫌,臣辄從而稱之。

    』旺榮等又請【涑水有『欲』字。

    】用小國事大之禮,籍曰:『此非邊帥所敢知也。

    汝主若遣使者奉表以來,當為遵【涑水作『導』。

    】緻于朝廷耳。

    』三年正月,元昊遣其伊州刺史賀從勖上書,稱『男邦面令國兀卒【以上八字涑水作『稱男南面邦國令』七字。

    】曩霄,或雲:郎霄【涑水無以上四字。

    夏校雲鈔本有。

    似為注文誤入正文。

    】上書父大宋皇帝』,籍使謂之曰:『天子至尊,荊王叔父也,猶奉表稱臣。

    今名體未正,不敢以聞。

    』從勖曰:『子事父,猶臣事君也。

    使得至京師,而天子不許,請更歸議之。

    』籍上言:『請聽從勖詣阙,更選使者往至其國,以诏旨抑之,彼必稱臣。

    凡名稱禮數及求?【『?』,涑水作『自得』二字。

    】之物,當力加裁損,必不得已,乃少許之。

    若所求不違,恐豺狼之心,未易盈厭也。

    』朝廷乃遣著作佐郎邵良佐與從勖俱至其國,更議之。

    四年五月,元昊自号夏國主,始遣使稱臣。

    八月,朝廷聽元昊稱夏國主,歲賜絹茶銀彩合二十五萬五千,元昊乃獻誓表。

    十月,賜诏答之。

    十二月,冊命元昊為夏國主,更名曩霄。

    【以下八十一字,僅見夏校本涑水卷十一注引舊抄二卷本,作九十字。

    】趙元昊晚年嬖一尼,拽利氏寵浸衰,以【『以』,涑水作『剛浪唆嵬名皆怨之。

    甯令納』十一字。

    】剛浪唆女為婦,剛浪唆兄弟謀因成婚,邀元昊宴【涑水無『宴』字。

    】于帳中,伏兵弒之。

    事洩,剛浪淩兄弟皆族誅,甯令懼不自安。

    慶曆八年正月辛未,甯令弒元昊,國人讨誅之,立其少子諒祚。

     二 拓跋諒祚,【涑水無以上四字。

    拟标題誤為正文。

    】嘉佑七年,諒祚始請稱漢官,以伶人薛老峯為副使,稱左司郎中,兼侍禦史知雜事。

    又請尚主,及乞國子監所印諸書,釋氏經一藏,并譯經僧幞頭,工人、伶官等。

    诏給國子監書及釋氏經、并幞頭;尚主,辭以昔嘗賜姓,其餘皆托辭以拒之。

    夏當遣使者賜諒祚生辰禮物,命内殿承制餘亢。

    【涑水作『允』。

    下同。

    】台官上言,亢本庖人,更乞擇使者,乃命供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