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七 官職儀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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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憲、莒、鄭。

    龐莊敏、穎。

    韓侍中、儀、衛、魏。

    曾侍中、英、兖、魯。

    富相。

    祁、鄭、韓。

    太子谥昭成、【許王元僖,初谥恭孝。

    】悼獻【周王玄佑。

    已上見春明退朝錄。

    】 ○宰相自草奏拟狀 予嘗求得後唐闵帝應順元年案檢一道,乃除宰相劉昫兼判三司堂,檢前有拟狀雲:『具官劉昫右,伏以劉昫經國才高,正君志切。

    方屬體元之運,實資謀始之規,宜注宸衷,委司判計,漸期富庶,永贊聖明。

    臣等商量,望授依前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充集賢殿大學士兼判三司散官,勳封如故,未審可否?如蒙允許,望付翰林降制處分,謹錄奏聞。

    』其後有制畫曰:『宰臣劉昫右,可兼判三司公事,令中書門下準此。

    四月十日,用禦前新鑄之印。

    』與今政府行遣稍異,本朝要事對禀,常事拟進入,畫可,然後施行,謂之熟狀。

    事速不及待報,則先行下,具制草奏知,謂之進草。

    熟狀白紙書,宰相押字,他執政具姓名。

    進草即黃紙書,宰臣執政皆于狀背押字,堂檢宰執皆不押,惟宰屬于檢背書押,堂吏書名用印。

    此拟狀有詞,宰相押檢不印,此其為異也。

    大率唐人風俗,自朝廷下至郡縣決事,皆有詞,謂之判,則書判科是也。

    押檢二人,乃馮道、李愚也。

    狀檢瀛王親筆,甚有改竄勾抹處。

    按舊五代史,應順元年四月九日己卯,鄂王薨,庚辰以宰相劉昫判三司,正是十日,與此檢無差。

    宋次道記開元宰相奏請,鄭畋鳳池藁草拟狀注制集,悉多用四六,皆宰相自草,今此拟狀,馮道親筆,蓋故事也。

     ○宰相奏拟狀 唐宰相奉朝請,即退延英,止論政事大體,其進拟差除,但執熟狀畫可。

    今所存有開元宰相奏請狀二卷,鄭畋鳳池藁草,内載兩為相奏拟狀數卷,秘府有拟狀注制十卷,多用四六,紀其人履曆性行論請,皆宰相自草,五代亦然。

    寇萊公謂楊文公曰:『予不能為唐時宰相』,蓋娴【明抄本作『懶』。

    】于命詞也。

    今中書日進呈差除,退即批聖旨,而同列押字。

    國初範魯公始為之。

     ○宰相上殿命坐賜茶 舊制,宰相早朝,上殿命坐,有軍國大事則議之,常從容賜茶而退。

    自餘号令,除拜刑賞廢置,事無巨細,并熟狀拟進,入于禁中,親覽批紙尾,用禦寶,可其奏,謂之印畫,降出奉行而已。

    由唐室曆五代,不改其制,抑古所謂坐而論道者欤?國初,範魯公質、王宮師溥、魏相仁溥在相位,上雖傾心眷倚,而質等自以前朝舊相,憚太祖英睿,具劄子面取進止,朝退,各疏某事所得聖旨,臣等同署字以志之。

    如此則盡禀承之方,【胡抄本有『可』字。

    】免妄誤之失,帝從之。

    自是奏禦寝多,或至旰昃,啜茶之禮尋廢,固弗暇于坐論矣。

    于今遂為定式,自魯公始也。

    【各出金坡遺事。

    】 ○提舉宮觀 天聖七年,玉清宮災,遂罷輔臣為宮觀使,而景靈、會靈、祥源三宮觀以學士舍人管幹。

    康定元年,李康靖公罷參知政事,為資政殿大學士,提舉會靈觀,自後學士皆為提舉。

    至和初,晏元獻公以舊相為觀文殿大學士,提舉萬齡【避家諱也。

    】觀。

    而武臣今緻政李少師端願為觀察使,止得管幹祥源觀,自陳于樞密府宗衮,【宋元憲也,謝朓謂謝安為宗衮。

    】乃加以都管。

    當今朝官亦雲提舉,非故事也。

     ○樞密使副知院同知不并置 本朝置樞密使副,或置知樞密院同知院,然使與知院不并置也。

    熙甯元年,文潞公、呂宣徽為使,而潤州陳丞相,自越州召為知院,前一歲,陳丞相為副使,位在呂公之上故也。

     ○文臣為樞密皆帶檢校官 太平興國四年,石元懿始以樞密直學士簽書院事。

    八年,張司空齊賢、王公沔并以谏議大夫同簽書樞密院事。

    景德三年,馬正慧以檢校太傅、韓公崇訓檢校太保,并簽書樞密院事。

    治平二年,令郭宣徽為同簽書院事。

    文臣為樞密使,皆帶檢校太尉太傅兼本官。

    幹興元年,錢文僖以兵部尚書為樞密使,不帶檢校官,有司之失也。

     ○相員 國初,範魯公、王祁公、魏仆射三相罷,趙令獨相,始置參知政事。

    自是一相或二相,至鹹平中,始有呂文穆、李文靖、向文簡三相,又至至和中,文潞公、劉丞相、富鄭公三相。

     ○三司權使權使公事為兩等 鹹平六年,并三部為三司使,官輕則為權使公事。

    慶曆中,葉翰林再總計,止雲權使,蓋中書誤也。

    其後遂分權使與權使公事為兩等。

     ○因例賜帶加服色 李西樞憲成為知制诰,尚衣绯,出守荊南,召為學士合門,舉例賜金帶,而不可加于绯衣,乃并賜三品服。

     宋朝事實類苑卷第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