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三 官政治績(三)
關燈
小
中
大
?得安信否?語言勤至,既而讓曰:『汝不肖亡賴如是,汝家【『汝家』涑水作『我』。
】不能與汝言,官法又不能及汝,恃贖刑,無複恥耳。
我與爾父母【涑水作『兄』。
】善,義猶骨肉,當代汝父兄訓之。
』乃引于便坐,手自杖之數十下,由是子弟亡賴者皆惕息。
然其用刑過酷,有博戲者,杖訖,桎梏列于市,置死馬其旁,腐臭氣中瘡皆死,後來者系于先死者之足。
其殘忍如此。
○向文簡 向相在西京,有僧暮過村民家求寄止,主以【涑水作『人』。
】不許,僧求寝于門外車箱中,許之。
夜中有盜入其家,自牆上扶一婦人,并囊衣而出。
僧适不寐,見之,自念不為主人所納,而強求宿,而主人亡其婦及财,明日必執我詣【明抄本作『入』。
】縣矣。
因夜亡去,不敢循故道,走荒草中,忽堕睕井,則婦人已為人所殺,先在其中矣。
明日,主人搜訪亡僧并子婦屍,得之井中,執以詣縣掠治。
僧自誣雲:『與子婦奸誘,與俱亡,恐為人所得,因殺之投井中。
暮夜不覺失足,亦墜井中,贓在井傍亡失,不知何人所取。
』獄成,言府,府皆不以為疑,獨敏中以贓不獲,疑之。
引僧诘問數四,僧服罪,但言某前生當負此人死,無可言者。
敏中故問之,僧乃以實對。
敏中因密使吏訪其賊,吏食于村店,店妪聞其自府中來,不知其吏也,問之曰:『僧某者,其獄何如?』吏绐之曰:『昨日已笞死于市矣。
』妪歎息曰:『今若獲賊,則何如?』吏曰:『府已誤決此獄矣,雖獲賊,亦不敢問也。
』妪曰:『然則言之無傷矣,婦人者,乃此村少年某甲所殺也。
』吏曰:『某人安在?』妪指示其舍,吏就舍中掩捕,獲之。
案問,具服,并得其贓,一府鹹以為神。
【并涑水紀聞。
以上五字據明抄本補。
】 ○包希仁 嘉佑七年五月辛未,樞密副使包拯薨,車駕臨幸其第。
拯字希仁,廬州人,進士及第,以親老侍養,不仕宦且十年,人稱其孝。
後曆監察禦史,為天章閣待制,知谏院,遷龍圖閣直學士,知瀛州,又遷樞密直學士,知開封府。
為人剛嚴,不可幹以私,京師為之語曰:『關節不到,有閻羅包老。
』吏民畏服,遠近稱之。
曆禦史中丞、三司使、樞密副使,薨。
拯為長吏,僚佐有所關白,喜面折辱人,然其所言,若中于理,亦幡然從之。
剛而不愎,此人所難也。
二 王禹玉曰:『包希仁知廬州,廬州即鄉裡也。
親舊多乘勢擾官府,有從舅犯法,希仁撻之,自是親舊皆屏息。
』 ○孔中丞 李明公曰:『孔中丞道輔知仙源縣,諸孔犯法,無所容貸。
』 ○王立 王立,字成之,維州北海人。
鹹平三年進士及第,補甯軍判官。
天聖四年,為夔州路轉運使。
施州徼外蠻夷,利得賜物,每歲求入貢者甚衆,所過煩擾,為公私患。
立奏令以貢物輸施州,遣還溪洞。
又城施州,通雲安軍道以運鹽,朝廷嘉之。
曆江南東、陝西、河北、河東路轉運使。
并州有羣盜,攻劫行旅,州縣不能制,立行部至并州,選巡檢軍士十五人自随,陽雲『以護行裝』。
征【明抄本作『微』。
】诇知盜處,掩捕盡獲之,五日中獲十八人,盜賊遂息。
自河東徙知揚州。
明道二年,以太常少卿為戶部副使,尋以足疾出知廬州,遷右谏議大夫,徙知密州。
秩滿歸,卒。
○王居卿 市易司法,聽人賒貸縣官貨财,以田宅或金帛為抵當,三人相保,則給之。
皆出息十分之三,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加罰錢百分之二。
貪人及無賴子弟,多取官貸,【原作『貨』,據明抄本改。
】不能償積息,罰愈滋,囚系督責,徒存虛數,實不可得。
刑部郎中王居卿初提舉市易司,奏以田宅金帛抵當者,減其息,抵當徒相保者,不複給。
自元豐二年正月七日以前,本息之外,所負罰錢,悉蠲之,凡數十萬缗。
負本息者,延期半年。
衆議頗以為惬。
○李南公 李南公知長沙縣,有鬬者,甲強乙弱,各有青赤。
南公召使前,自以指揑之,曰:『乙真甲僞也。
』诘之,果服。
蓋南方有榉柳,以葉塗膚,則青赤如毆傷者,剝其皮,橫置膚上,以火熨之,則如掊傷者,水洗不落。
南公曰:『毆傷者,血聚内硬。
僞者不然,故知之。
』有一村多豪戶,稅不可督,所差戶長輙逃去。
南公曰:『然則此村無用戶長,知縣自督之。
』書其村名,帖于柱,豪右皆懼,是歲初限未滿,此村稅最先集。
又諸村多詭名,村存戶亡,每歲戶長代納,亦不可差。
南公悉召其村豪右,謂之曰:『此田不過汝曹所典買耳,與汝期一月,為我推究,不則汝曹均分趣之。
』及期,盡得冒佃之人,使各承其稅。
河北提點刑獄,有班行犯罪下獄,按之不服,閉口不食百餘日,獄吏不敢
】不能與汝言,官法又不能及汝,恃贖刑,無複恥耳。
我與爾父母【涑水作『兄』。
】善,義猶骨肉,當代汝父兄訓之。
』乃引于便坐,手自杖之數十下,由是子弟亡賴者皆惕息。
然其用刑過酷,有博戲者,杖訖,桎梏列于市,置死馬其旁,腐臭氣中瘡皆死,後來者系于先死者之足。
其殘忍如此。
○向文簡 向相在西京,有僧暮過村民家求寄止,主以【涑水作『人』。
】不許,僧求寝于門外車箱中,許之。
夜中有盜入其家,自牆上扶一婦人,并囊衣而出。
僧适不寐,見之,自念不為主人所納,而強求宿,而主人亡其婦及财,明日必執我詣【明抄本作『入』。
】縣矣。
因夜亡去,不敢循故道,走荒草中,忽堕睕井,則婦人已為人所殺,先在其中矣。
明日,主人搜訪亡僧并子婦屍,得之井中,執以詣縣掠治。
僧自誣雲:『與子婦奸誘,與俱亡,恐為人所得,因殺之投井中。
暮夜不覺失足,亦墜井中,贓在井傍亡失,不知何人所取。
』獄成,言府,府皆不以為疑,獨敏中以贓不獲,疑之。
引僧诘問數四,僧服罪,但言某前生當負此人死,無可言者。
敏中故問之,僧乃以實對。
敏中因密使吏訪其賊,吏食于村店,店妪聞其自府中來,不知其吏也,問之曰:『僧某者,其獄何如?』吏绐之曰:『昨日已笞死于市矣。
』妪歎息曰:『今若獲賊,則何如?』吏曰:『府已誤決此獄矣,雖獲賊,亦不敢問也。
』妪曰:『然則言之無傷矣,婦人者,乃此村少年某甲所殺也。
』吏曰:『某人安在?』妪指示其舍,吏就舍中掩捕,獲之。
案問,具服,并得其贓,一府鹹以為神。
【并涑水紀聞。
以上五字據明抄本補。
】 ○包希仁 嘉佑七年五月辛未,樞密副使包拯薨,車駕臨幸其第。
拯字希仁,廬州人,進士及第,以親老侍養,不仕宦且十年,人稱其孝。
後曆監察禦史,為天章閣待制,知谏院,遷龍圖閣直學士,知瀛州,又遷樞密直學士,知開封府。
為人剛嚴,不可幹以私,京師為之語曰:『關節不到,有閻羅包老。
』吏民畏服,遠近稱之。
曆禦史中丞、三司使、樞密副使,薨。
拯為長吏,僚佐有所關白,喜面折辱人,然其所言,若中于理,亦幡然從之。
剛而不愎,此人所難也。
二 王禹玉曰:『包希仁知廬州,廬州即鄉裡也。
親舊多乘勢擾官府,有從舅犯法,希仁撻之,自是親舊皆屏息。
』 ○孔中丞 李明公曰:『孔中丞道輔知仙源縣,諸孔犯法,無所容貸。
』 ○王立 王立,字成之,維州北海人。
鹹平三年進士及第,補甯軍判官。
天聖四年,為夔州路轉運使。
施州徼外蠻夷,利得賜物,每歲求入貢者甚衆,所過煩擾,為公私患。
立奏令以貢物輸施州,遣還溪洞。
又城施州,通雲安軍道以運鹽,朝廷嘉之。
曆江南東、陝西、河北、河東路轉運使。
并州有羣盜,攻劫行旅,州縣不能制,立行部至并州,選巡檢軍士十五人自随,陽雲『以護行裝』。
征【明抄本作『微』。
】诇知盜處,掩捕盡獲之,五日中獲十八人,盜賊遂息。
自河東徙知揚州。
明道二年,以太常少卿為戶部副使,尋以足疾出知廬州,遷右谏議大夫,徙知密州。
秩滿歸,卒。
○王居卿 市易司法,聽人賒貸縣官貨财,以田宅或金帛為抵當,三人相保,則給之。
皆出息十分之三,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加罰錢百分之二。
貪人及無賴子弟,多取官貸,【原作『貨』,據明抄本改。
】不能償積息,罰愈滋,囚系督責,徒存虛數,實不可得。
刑部郎中王居卿初提舉市易司,奏以田宅金帛抵當者,減其息,抵當徒相保者,不複給。
自元豐二年正月七日以前,本息之外,所負罰錢,悉蠲之,凡數十萬缗。
負本息者,延期半年。
衆議頗以為惬。
○李南公 李南公知長沙縣,有鬬者,甲強乙弱,各有青赤。
南公召使前,自以指揑之,曰:『乙真甲僞也。
』诘之,果服。
蓋南方有榉柳,以葉塗膚,則青赤如毆傷者,剝其皮,橫置膚上,以火熨之,則如掊傷者,水洗不落。
南公曰:『毆傷者,血聚内硬。
僞者不然,故知之。
』有一村多豪戶,稅不可督,所差戶長輙逃去。
南公曰:『然則此村無用戶長,知縣自督之。
』書其村名,帖于柱,豪右皆懼,是歲初限未滿,此村稅最先集。
又諸村多詭名,村存戶亡,每歲戶長代納,亦不可差。
南公悉召其村豪右,謂之曰:『此田不過汝曹所典買耳,與汝期一月,為我推究,不則汝曹均分趣之。
』及期,盡得冒佃之人,使各承其稅。
河北提點刑獄,有班行犯罪下獄,按之不服,閉口不食百餘日,獄吏不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