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 典禮音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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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事實類苑卷第二十 典禮音律(三) ◆典禮音律(三) 笛 審聲 幹德樂 馮吉善琵琶 律中生六事 嘉量 九鼎 ○笛 馬融笛賦雲:『裁以當簻,便易持』,李善注謂:『簻,馬策也。

    裁笛以當馬簻,故使易持。

    』此謬說也,笛安可為馬簻?簻,管也,古人謂樂之管為簻。

    故潘嶽笙賦雲:『修簻内辟,餘箫外逶。

    』裁以當簻者,餘器多裁衆簻以成音,此笛但裁一簻,五音皆具。

    當簻之上,不假繁猥,所以便而易持也。

     二 笛有雅笛,有羌笛,其形制所始,舊說皆不同。

    周禮:『笙師掌教箎篴。

    』或雲:『漢武帝時,丘仲始作笛』,又雲:『起于羌人。

    』後漢馬融所賦長笛,空洞無底,剡其上孔五,孔一出其背,正似今之尺八。

    李善為之注雲:『七孔,長一尺四寸』,此乃今之橫笛耳。

    太常鼓吹部中謂之橫吹,非融之所賦者。

    融賦雲:『易京君明識音律,故本四孔,加以一。

    君明所加孔後出,是謂商聲,五音畢。

    』沈約宋書亦雲:『京房備其五音。

    』周禮笙師注:『杜子春雲:篴乃今時所吹五空竹篴。

    』以融、約所記論之,則古篴不應有五孔。

    則子春之說亦未為然。

    今三禮圖畫篴亦橫設,而有五孔,又不知出何典據。

     ○審聲 五音:宮、商、角為從聲,征、羽為變聲。

    從謂律從律,呂從呂。

    變謂以律從呂,以呂從律。

    故從聲以配君臣民,尊卑有定,不可相踰。

    變聲以為事物,則或遇于君聲無嫌。

    六律為君聲,則商角皆以律應,征羽以呂應。

    六呂為君聲,則商角皆以呂應,征羽以律應。

    加變征,則從變之聲已渎矣。

    隋柱國鄭譯始條具七均,展轉相生,為八十四調,清濁混淆,紛亂無統,竟為新聲。

    自後,又有犯聲、側聲、正殺、寄殺、偏字、傍字、雙字、半字之法,從變之聲,無複條理矣。

    外國之聲,前世自别為四夷樂,自唐天寶十三載,始诏法曲與胡部合奏,自此樂奏全失古法。

    以先王之樂為雅樂,前世新聲為清樂,合胡部者為宴樂。

    古詩皆詠之,然後以聲依詠之成曲,謂之協律。

    其志安和,則以安和之聲詠之;其志怨思,則以怨思之聲詠之。

    故治世之音安以樂,則詩與志,聲與曲,莫不安且樂。

    亂世之音怨以怒,則詩與志,聲與曲,莫不怨且怒。

    此所以審音而知政也。

    詩之外,又有和聲,則所謂曲也。

    古樂府皆有聲有詞,連屬書之,如曰『賀賀賀』、『何何何』之類,皆和聲也。

    今管弦之中纏聲亦其遺法也。

    唐人乃以詞填入曲中,不複用和聲,此格雖雲自王涯始,然貞元、元和之間,為之者已多,亦有在涯之前者。

    又小曲有『鹹陽沽酒寶钗空』之句,雲是李白所制,然李白集中有清平樂詞四首,獨無是詩,而花間集所載『鹹陽沽酒寶钗空』,乃雲是張泌所為,莫知孰是也。

    今聲詞相從,惟裡巷間歌謠,及陽關、搗練之類,稍類舊俗。

    然唐人填曲,多詠其曲名,所以哀樂與聲尚相諧會。

    今人則不複知有聲矣,哀聲而歌樂詞,樂聲而歌怨詞,故語雖切而不能感動人情,由聲與意不相諧故也。

     二 古樂有三調聲,謂清濁、平調、側調也。

    王建詩雲:『側商調裡唱伊州』,是也。

    今樂部中有三調樂,品皆短小,其聲焦殺,惟道調、小石、法曲用之,雖謂之三調樂,皆不複辨清平側聲,但比他樂特為煩數耳。

     三 虞書曰:『戛擊鳴球,搏拊琴瑟以詠,祖考來格。

    』鳴球非可以戛,和之至,詠之不足,有時而至于戛且擊。

    琴瑟非可以搏拊,和之至,詠之不足,有時而至于搏且拊。

    所謂手之舞之,足之蹈之,而不自知其然,和之至,則宜祖考之來格也。

    和之生于心,其可見者如此,後之為樂者,文備而實不足,樂師之志,主于中節奏,諧聲律而已。

    古之樂師,皆能通天下之志,故其哀樂成于心,然後宣于聲,則必有形容以表之。

    故樂有志,聲有容,其所以感人深者,不獨出于器而已。

     四 高郵人桑景舒,性知音,聽百物之聲,悉能占其災福,尤善樂律。

    舊得【明抄本作『傳』。

    】有虞美人草,聞人作虞美人曲,則枝葉皆動,他曲不然。

    景舒試之,誠如所傳,乃詳其曲聲,曰皆吳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