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三 德量智識(一)

關燈
俱無一言,但攝衣步入堂。

    其後,弟忽感悟,複為善,終亦不言。

     四 契丹飛奏,于歲給外,别假金帛。

    上以示王文公,公曰:『東封甚近,車駕将出,以此探朝廷之意耳!何其小哉!』上曰:『何以答之?』公曰:『止當以微物輕之也。

    』乃于歲給三十萬外,各借二萬,仍谕次年額内除之。

    契丹得之大慚。

    次年,複示有司,契丹所借金帛二萬,事屬小可,仰依常數與之,今後永不為例。

     五 寇公準在樞府,上欲罷之,萊公已知,乃使人告公曰:『遭逢最久,今出欲一使相,望同年主之。

    』公大驚曰:『将相之任,極人臣之貴,苟朝廷有所授,亦當辭,豈得以此私有幹于人?』仍亟往白之,萊公不樂。

    後上議:『寇準令出,與一甚官?』公曰:『寇準未三十歲,已登樞府,太宗甚器之。

    準有才望,與之使相,令當方面,其風采足以為朝廷之光。

    』上然之,翌日降制,萊公捧使相告謝于上前,感激流涕曰:『苟非陛下主張,臣安得有此命?』上曰:『王某知卿。

    』具道公之言。

    萊公出謂人曰:『王同年器識,非準可測。

    』公薨之時,萊公不在都下,後入朝廷,白于上前,求奠,哀恸久之。

    公在相府,抑私遠嫌,類如此。

     六 王冀公欽若、陳公堯叟、馬公知節,同在樞府。

    一日,上前因事相忿,上召公,公至,則見冀公諠嘩不已,馬流涕曰:『願與王欽若同下禦史府。

    』公乃叱冀公曰:『王欽若!對上豈得如此?下去!』上大怒,乃命下獄。

    公從容曰:『欽若等恃陛下顧厚,上煩陛下。

    臣居宰府,當行朝典。

    然觀陛下天顔不怡,願且還内,來日取旨。

    』上許之。

    公退,召冀公等切責之。

    上怒未解,冀公等皇懼,手疏待罪者相繼以聞。

    翌日,上召公曰:『王欽若等事,如何處分?』曰:『臣曉夕思之,欽若等當黜,然未知使伏何罪?』上曰:『朕前忿争無禮。

    』公曰:『陛下奄有天下,而使大臣坐忿争無禮之罪,恐夷狄聞之,無以威遠。

    』上曰:『卿意如何?』公曰:『願至中書,召欽若等宣示陛下含容之意,且戒約之。

    俟少間,罷之未晚。

    』上曰:『非卿之言,朕固難忍。

    』後月,冀公等皆罷。

     七 寇萊公準在長安,因生日為會,有所過當,轉運使以聞。

    上以狀示公,曰:『寇準為大臣,豈得如此僭越?』公覽奏而笑曰:『寇準許大年幾,尚騃耳。

    』因奏曰:『陛下撫服臣庶,不欲令大臣聞被奢侈之名,此奏願錄付準,必自知過。

    』萊公被命,連削待罪而止。

     八 上出喜雨詩示二府,聚看于上前,公袖歸,因谕同列曰:『上詩有一字誤,宜進入改卻。

    』王冀公欽若曰:『此亦無害。

    』欽若沮而陰有奏陳。

    翌日,上怒謂公曰:『昨日朕詩有誤寫字,卿等皆見,何不奏來?』公再拜謝曰:『昨日得詩,未暇再閱,有失奏陳,不勝惶懼。

    』諸公皆再拜,獨樞密馬公知節不拜,且言曰:『公欲奏白,而欽若沮之。

    』又曰:『王某略不自辨,真宰相器也。

    』上顧笑而撫谕之。

     九 張徐公耆任馬軍都帥,被旨選兵,下令太峻,兵懼而欲為變。

    有密以聞,上召二府議之。

    曰:『若罪張耆,今後帥臣何以禦衆?捕之則都邑之下,或至驚擾,尤為不可。

    』上曰:『朕亦此思之。

    』公曰:『累奉德音,欲任張耆在樞密府,臣以苦未曆事。

    今若擢用,使解兵柄,謀者自安矣。

    』乃進耆為樞密副使,諸帥遞遷,謀者果定。

    上語輔臣曰:『王某善鎮大事,真宰相也。

    』 十 有蔔者上封事,語幹宮禁。

    上怒,令捕之,系獄,坐以法,因藉其家,有朝士往還書尺。

    上曰:『此人狂妄,果臣僚與之遊從,盡可付禦史獄案。

    』公得之以歸。

    翌日,獨對曰:『臣看蔔者家藏文字,皆與之筭命選日草本,即無言及朝廷事。

    臣記往年亦曾令此人推步生日星辰,其狀尚存。

    』因出以奏曰:『果行,乞以臣此狀同問。

    』上曰:『卿意如何?』曰:『臣不欲因以蔔祝賤流,累及朝臣。

    』上乃解。

    公至政府,實時焚去,繼有大臣力乞行,欲因而擠之。

    上令中使再取其狀,公曰:『得旨,已焚去矣。

    』 十一 王沂公曾、李觀察維、薛尚書映,一日谒公,公托病,薛有不平之色,公壻韓億時在門下,見之。

    一日,以此啟白公,公曰:『韓郎未之思耳!王、薛皆李之壻,相率而來,恐有所幹于朝廷事。

    果不可,沮之無害。

    若可行,答以何辭?執政之大忌也。

    』韓乃謝曰:『非億所知。

    』後果李文靖有所請。

    【并見名臣遺事。

    】 宋朝事實類苑卷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