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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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罷左右計複分置焉至道二年複并三勾院為一三年複分為三鹹平六年陳堯咨上言三部勾院可合為一仍願就領其職因命之大中祥符九年分勾院為三時議以三部勾院并為一司實為繁劇雖重官為之徒益事勢于勾稽則愈疎矣至是複分為三選才力幹敏者為之 募商入粟以易鹽【國朝李士衡判三司勾院時度支使梁鼎奏借民力轉粟塞下而轉鹽于邊官自鬻之嵗得鹽鐵三十萬士衡以為民力困請依舊募商入粟以易鹽真宗是其言】 都磨勘司【主轄收支司拘收司附】 國朝開寶七年以司農丞桑埙為左拾遺兼防檢三司磨勘司端拱二年诏置三司都磨勘司 至道中又置提防三司公事尋廢其帳籍并歸都磨勘司淳化三年置主轄收支司鹹平四年置拘收司并以判都磨勘司官領之 理欠司【勾簿司附】 國朝雍熙二年诏三部各置理欠司舊曰征欠司幹興元年改為蠲納司天聖三年複改今名 鹹平元年又置勾簿司景徳四年廢 憑由司 國朝雍熙四年以鹽鐵推官胡惟一度支推官朱賦戶部推官崔維翰分判本部慿由司太宗以天下倉?庫務中發錢草其數浩大故惟一等專主之不簽書本職公事 淳化二年合三司慿由司為一 至道二年并都慿由司歸理欠司 開拆司 國朝三部舊名有開拆司止本部判官兼領開寶五年以鹽鐵戶部開拆司為一度支開拆司為一太平興國三年别置推官一員領之雍熙四年以三司開拆司推官右拾遺直史館韓國華判三司開拆司至道三年複加一員主判鹹平元年省一員遂為定制又有勾鑿司行文帳生事催驅司催促未了文帳生事發放三司諸案牒帖受事司受諸處送到罪人衙司掌軍大将差遣并開拆司主判官兼領内衙司仍以諸司使或内臣一員同勾當淳化二年又有帳籍司四年并歸開拆司兼領 河渠司 國朝皇祐三年三司請置河渠一司專提舉黃汴等河堤功料事九月诏三司河渠司汴河每年一開濬之至和二年以殿中丞李仲昌都大提舉河渠司【以仲昌知水利害特任之】 嘉祐三年诏置都水監罷三司河渠司 提舉帳勾磨勘司 國朝熙甯五年右正言知制诰直學士院防詳中書條例曾布言伏以四方财賦其為名物豈可勝計凡給納斂散盈耗多寡非有簿書文籍以勾考之則幹沒差缪漫不可知故内自府庫外至州縣嵗防月計以上于三司紙劄之須賄賂之赉逺近之人以為勞敝三司雖有審覆之名而三部胥史所行職事非一不得專意于其間近嵗以來因循不複省閱其為亦已甚矣臣比被防置司盡取三司所管帳籍删去繁冗具為法式以施之天下然勾考之法如故則亦但為空文臣欲乞于三司選人吏二百人專置一司委以驅磨天下帳籍以至三部勾院亦皆選置官吏責以審覆其人吏各優給請受課以功限立定賞罰仍自朝廷選差強幹臣寮專切提舉所合措置條約乞下詳定帳籍所詳具以聞诏付詳定帳籍所六年八月中書門下言新差提舉帳勾司院磨勘司李承之請降申陳事件诏行遣以提舉帳勾磨勘司為名九年十一月诏減罷令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司兼提舉 三部諸司屬吏 國朝景德元年九月宮苑使劉承珪等言奉诏與三司使同選閱三部及諸司節給前後并裁定合留人數三部并諸司定留八百九十七人 鹽鐵百五十六人     度支百八十二人 戶部二百一十七人    三勾院百人 都磨勘司三十四人    都主轄支收司二十三人 拘收司四十人      都慿由司四十九人 都理欠司四十六人    開拆司五十人 先是真宗以計司吏人能否雜混令承珪與本司使副同加試驗頗有書計非精或嘗負罪犯帝念其祗役嵗乆量其事狀并補三班及借職焉 仁宗時有三司鹽鐵都勾押官段正鹽鐵商稅案前行陳祚商稅案後行王文禧等奏天下商稅并增并虧各五周年者并取一年高者為額從之嘗謂三司使副曰财谷之事此軰雖是胥吏卻知本末苟有所長亦須采用不可以其賤吏而不聽其言上之寛仁納言如此 孔目院都監 國朝太平興國【原缺八字】鹽鐵孔目院都監周證為度支孔目院都監李秘為戶部孔目院都監列在推官之下淳化五年分三部都監簽書本部諸案公事立在判官之下推官之上 鹹平五年诏三司都監宜差内品二人勾當 孔目官 國朝開寶七年以光祿寺丞崔宏充鹽鐵孔目官太仆寺丞徐元充度支孔目官少府監丞張玘充戶部孔目官至道元年上召三司孔目吏李溥等對崇政殿問以計中書使押送中書限五日委令條奏上謂宰臣曰李溥等各令陳所見頗有所長朕嘗謂陳恕等曰文章徳古此盛事也【案文章徳古句疑有誤】 職官分紀卷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