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關燈
小
中
大
鱸,因蔔居城南,以稱母意焉。
泰定元年,宰相奏公為南康郡,大修白鹿洞書院。
洞自朱文公為守時,正其山園疆界。
嵗久,鄉民寺僧,掩為已有。
公親往訪問,盡得文公所刻界址字於石上及澗水中。
民僧率服,疆界如初。
洞有大松數百萬計,無賴軍士,每芻蕘焉。
院莫敢與争。
山長樂杞以聞,公捕樵者未責以罪,遽命齋廚飯之。
食已始諭,以移牒軍府治罪。
衆感激,乞就公受罪,公與之約法而舍之,皆拜謝去。
迄今洞無樵擾。
又重廣文公祠宇。
院既訖工,公乃大書牓曰“天下大書院”,至今過者指之曰“此吾汪使君績也。
” 天歴元年冬,詔江南諸道,兵入京師宿衞時,天下太平日久,民生不識兵革,諸將沿祿,軍士多失訓練。
公謂萬戶陳某曰“汝世將家,有力行伍,必齊乃士卒,無若他郡失伍也。
”時陳以公文官,不省武事,即以兵法難公。
幸公謝不能,則專之矣。
公曰“師出以律否臧兇”,因為之條列“古今兵法及古今用兵得失。
”陳遜謝不及,由是一切訪公乃行。
是嵗,江西諸郡,兵皆無若南康用命者。
江西兵多,假道南康以渡江,所至抄掠,鄰境戒嚴。
公即移牒鄰郡禁止。
翼日亭長以鄰兵假道聞,公單騎往撫,諭責以行師失律,且曰“兵法。
剽掠民財子女者斬。
入境犯律者,吾直斬之,無貸。
”衆畏服,無敢動者。
公又出官錢,命星子縣官聚落星湖漁舟民舟數百艘,渡鄰兵於江北,助其貲糧,扉屨。
用是,秋毫無犯,一郡安堵。
郡造兵器,公親為指畫舊式,以教匠必如法始用,非若他郡文具。
守南康,五年始得代歸,民遮道輓留,父老皆太息泣下。
元統元年,拜“嘉議大夫邵武路總管内勸農事”。
二年到郡,五府官分道録囚。
民有被讐殺父者,其子丁某投狀光澤縣,從斷遣丁,弗忍潛。
殺讐以報復,自投于縣,繫獄且數嵗矣。
案成罪當大辟。
公曰“人告殺父,而官弗為直。
為人子者,義不共戴天,能自殺讐以報。
義也。
不逃其罪而歸之有司,不敢廢法也。
殺人而從斷遣,是廢法不用矣。
自投有司請罪,則置之極刑,是又出於法外矣。
由是觀之,是官廢法,而此囚反不廢法也。
”五府官初未之信,公對如初,曰“使汪從善為郡,此囚終無死理。
”上官鹹悅。
卒從公議。
民遂得不死。
於是郡獄悉聽公處決,不復可否。
囚始擬死罪,賴公全活者十餘人。
公語同僚曰“吾非苟活民命以要譽也。
必也。
無可死之,實則活之。
若苟活,則彼嘗被囚害者,豈不寃乎。
憲司有獄,多命公鞫之。
公按問以律,罪無枉者,閩民頑愎,公一切繩之以法。
巨室騷擾鄉民者數家。
凡民家山園陂池、租庸子女,唯其所欲。
苟有吝色,必讎之至死地,甚者一家被害。
公捕其尤者一二斷罪,餘皆屏息。
鄉民吳某以負官租,為縣官榜掠,赴郡誣縣官受賕,公曰“自吾為是邦縣官,無取賕者”。
詰之辭果廢。
約明日逮縣官對曲直,民懼宵遁。
裡胥有不能於縣官者,教之使投牒憲司。
憲曰“是必郡縣相表裏耳。
”民因併誣公與達魯花赤且吉公,俱取賕縱已,故一時皆受逮。
公曰“吾為郡,且二年,邦人皆有以知吾心矣。
今直縣官而受逮,雖得罪,亦庸何傷”,遂俱詣憲。
憲讓以縱縣官害民,取賕縱罪。
公曰“縣徵租,縣職也。
民負租,民罪也。
縣罪之法也。
民誣其上詰之而辭廢郡直也。
約逮縣官對曲直,不苟罪民也。
曷謂縱縣官害民乎?情偽已見。
民懼罪以逃。
又曷謂取賕縱罪。
”憲不復能詰,然猶留公等不遣。
既數日,會徽國夫人薨於郡署,遂丁憂離職,時至元二年十月也。
明年奉喪歸臨安,穿徽國壙而合葬焉。
終喪還居松江,以著書自晦。
嘗曰“吾一門受國家厚恩,未能報萬一。
吾早嵗涉歴風霜,今年踰六十。
筋力衰謝,倍於常人,雖強出仕,亦弗堪奔走。
與其弗事事而屍居竊祿,是重吾過也。
迺葺田廬以老焉。
”閉門謝客,以家藏舊書,教其子孫。
至正元年,山浙行省宰臣以公年未及緻仕,不宜早謝民事,移檄中書,起公視事。
公又謝不堪。
省臣卒以公名進命,未下而公病矣。
公每典州郡,必首修學校以作養人材為先務,手點六經四書,教鄉校子弟,使廣其傳。
公博學而文,讀書必先經史,醫書次之。
凡冠婚喪祭、隂陽術數、天文地理、釋老之學,皆極其妙。
嘗見相山為墓者曰“是後子孫當得某疾。
”蔔日行師者曰“是日當蹶領將。
”已而皆果然。
晚年益究性理,叅求“周邵程朱”心法,故得見大意焉。
公貎狀魁梧,氣宇落落,望之若中原遺老。
性剛介,不務細行,常面折人過,而退無言。
有為不善者。
必相戒曰“是勿使吾汪使君知也。
”始從徽國。
在先帝時,賜予甚厚,既仕得祿,每分贍宗族,以彰君賜,無少吝色。
以故晚年無儲蓄,自奉菲薄,處之恬然,公先世事宋,多識前代典,故壯年出入宮掖,尤知國朝禮。
又敏於言,每被顧問,奏對唯謹與公卿大夫。
同僚議事必稽經史按法律。
平居好客,日未旰,戶外之屨滿矣。
客不來則不樂,談笑亹亹,終日不倦。
公有姊蚤寡,守節不可奪。
公事之如母,養之終公之身焉。
嘗招泰州人王公,知本教授於家,殁,公為營喪葬盡禮,使諸子為服心喪。
王無子,命其姪為之後,復資而室之。
又嫁其孤姪女。
邦人為歌詩以頌公德,至今人能言之。
公所著書有《通鑑地理志》二十卷。
《地理考異》六卷。
《生意齋筆録》三十五卷。
《讀書記》十卷。
《中朝紀聞》若幹卷。
《博愛堂家藏方論》若幹卷,餘未竟集者,又數四。
公又長於書法,凡鍾王以下,靡不究。
晚年書益有名,力學益
泰定元年,宰相奏公為南康郡,大修白鹿洞書院。
洞自朱文公為守時,正其山園疆界。
嵗久,鄉民寺僧,掩為已有。
公親往訪問,盡得文公所刻界址字於石上及澗水中。
民僧率服,疆界如初。
洞有大松數百萬計,無賴軍士,每芻蕘焉。
院莫敢與争。
山長樂杞以聞,公捕樵者未責以罪,遽命齋廚飯之。
食已始諭,以移牒軍府治罪。
衆感激,乞就公受罪,公與之約法而舍之,皆拜謝去。
迄今洞無樵擾。
又重廣文公祠宇。
院既訖工,公乃大書牓曰“天下大書院”,至今過者指之曰“此吾汪使君績也。
” 天歴元年冬,詔江南諸道,兵入京師宿衞時,天下太平日久,民生不識兵革,諸將沿祿,軍士多失訓練。
公謂萬戶陳某曰“汝世將家,有力行伍,必齊乃士卒,無若他郡失伍也。
”時陳以公文官,不省武事,即以兵法難公。
幸公謝不能,則專之矣。
公曰“師出以律否臧兇”,因為之條列“古今兵法及古今用兵得失。
”陳遜謝不及,由是一切訪公乃行。
是嵗,江西諸郡,兵皆無若南康用命者。
江西兵多,假道南康以渡江,所至抄掠,鄰境戒嚴。
公即移牒鄰郡禁止。
翼日亭長以鄰兵假道聞,公單騎往撫,諭責以行師失律,且曰“兵法。
剽掠民財子女者斬。
入境犯律者,吾直斬之,無貸。
”衆畏服,無敢動者。
公又出官錢,命星子縣官聚落星湖漁舟民舟數百艘,渡鄰兵於江北,助其貲糧,扉屨。
用是,秋毫無犯,一郡安堵。
郡造兵器,公親為指畫舊式,以教匠必如法始用,非若他郡文具。
守南康,五年始得代歸,民遮道輓留,父老皆太息泣下。
元統元年,拜“嘉議大夫邵武路總管内勸農事”。
二年到郡,五府官分道録囚。
民有被讐殺父者,其子丁某投狀光澤縣,從斷遣丁,弗忍潛。
殺讐以報復,自投于縣,繫獄且數嵗矣。
案成罪當大辟。
公曰“人告殺父,而官弗為直。
為人子者,義不共戴天,能自殺讐以報。
義也。
不逃其罪而歸之有司,不敢廢法也。
殺人而從斷遣,是廢法不用矣。
自投有司請罪,則置之極刑,是又出於法外矣。
由是觀之,是官廢法,而此囚反不廢法也。
”五府官初未之信,公對如初,曰“使汪從善為郡,此囚終無死理。
”上官鹹悅。
卒從公議。
民遂得不死。
於是郡獄悉聽公處決,不復可否。
囚始擬死罪,賴公全活者十餘人。
公語同僚曰“吾非苟活民命以要譽也。
必也。
無可死之,實則活之。
若苟活,則彼嘗被囚害者,豈不寃乎。
憲司有獄,多命公鞫之。
公按問以律,罪無枉者,閩民頑愎,公一切繩之以法。
巨室騷擾鄉民者數家。
凡民家山園陂池、租庸子女,唯其所欲。
苟有吝色,必讎之至死地,甚者一家被害。
公捕其尤者一二斷罪,餘皆屏息。
鄉民吳某以負官租,為縣官榜掠,赴郡誣縣官受賕,公曰“自吾為是邦縣官,無取賕者”。
詰之辭果廢。
約明日逮縣官對曲直,民懼宵遁。
裡胥有不能於縣官者,教之使投牒憲司。
憲曰“是必郡縣相表裏耳。
”民因併誣公與達魯花赤且吉公,俱取賕縱已,故一時皆受逮。
公曰“吾為郡,且二年,邦人皆有以知吾心矣。
今直縣官而受逮,雖得罪,亦庸何傷”,遂俱詣憲。
憲讓以縱縣官害民,取賕縱罪。
公曰“縣徵租,縣職也。
民負租,民罪也。
縣罪之法也。
民誣其上詰之而辭廢郡直也。
約逮縣官對曲直,不苟罪民也。
曷謂縱縣官害民乎?情偽已見。
民懼罪以逃。
又曷謂取賕縱罪。
”憲不復能詰,然猶留公等不遣。
既數日,會徽國夫人薨於郡署,遂丁憂離職,時至元二年十月也。
明年奉喪歸臨安,穿徽國壙而合葬焉。
終喪還居松江,以著書自晦。
嘗曰“吾一門受國家厚恩,未能報萬一。
吾早嵗涉歴風霜,今年踰六十。
筋力衰謝,倍於常人,雖強出仕,亦弗堪奔走。
與其弗事事而屍居竊祿,是重吾過也。
迺葺田廬以老焉。
”閉門謝客,以家藏舊書,教其子孫。
至正元年,山浙行省宰臣以公年未及緻仕,不宜早謝民事,移檄中書,起公視事。
公又謝不堪。
省臣卒以公名進命,未下而公病矣。
公每典州郡,必首修學校以作養人材為先務,手點六經四書,教鄉校子弟,使廣其傳。
公博學而文,讀書必先經史,醫書次之。
凡冠婚喪祭、隂陽術數、天文地理、釋老之學,皆極其妙。
嘗見相山為墓者曰“是後子孫當得某疾。
”蔔日行師者曰“是日當蹶領將。
”已而皆果然。
晚年益究性理,叅求“周邵程朱”心法,故得見大意焉。
公貎狀魁梧,氣宇落落,望之若中原遺老。
性剛介,不務細行,常面折人過,而退無言。
有為不善者。
必相戒曰“是勿使吾汪使君知也。
”始從徽國。
在先帝時,賜予甚厚,既仕得祿,每分贍宗族,以彰君賜,無少吝色。
以故晚年無儲蓄,自奉菲薄,處之恬然,公先世事宋,多識前代典,故壯年出入宮掖,尤知國朝禮。
又敏於言,每被顧問,奏對唯謹與公卿大夫。
同僚議事必稽經史按法律。
平居好客,日未旰,戶外之屨滿矣。
客不來則不樂,談笑亹亹,終日不倦。
公有姊蚤寡,守節不可奪。
公事之如母,養之終公之身焉。
嘗招泰州人王公,知本教授於家,殁,公為營喪葬盡禮,使諸子為服心喪。
王無子,命其姪為之後,復資而室之。
又嫁其孤姪女。
邦人為歌詩以頌公德,至今人能言之。
公所著書有《通鑑地理志》二十卷。
《地理考異》六卷。
《生意齋筆録》三十五卷。
《讀書記》十卷。
《中朝紀聞》若幹卷。
《博愛堂家藏方論》若幹卷,餘未竟集者,又數四。
公又長於書法,凡鍾王以下,靡不究。
晚年書益有名,力學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