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學集卷一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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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實錄》辨證(三)
洪武元年九月,陶安卒。
(黃金諸書,皆稱安追封姑孰郡公。
考《實錄》本傳,但追封其祖父、父為姑孰公,祖母、母為夫人。
此安為江西參政時事,安固未嘗贈公也。
安本集載诰詞甚明。
又安妻喻氏追封姑孰郡夫人,繼妻陳氏封姑孰郡夫人,俱有诰文。
安之署銜,則止雲中奉大夫江西等處行中書省參知政事耳。
洪武二年追贈劉基祖、父爵皆永嘉郡公,妻封永嘉郡夫人。
基時官禦史中丞。
蓋國初推恩之制如此。
洪武三年七月,中書省左丞楊晔伏誅。
按《實錄》;楊憲嗾侍禦史劉炳劾奏汪廣洋,又教炳誣奏刑部侍郎左安善。
上下炳于獄。
太史令劉基盡發憲奸狀及諸陰事,令群臣按問伏誅。
然則劾奏楊憲者劉基也。
而《開國功臣錄》則以為李善長。
按劉辰《國初事墳》雲:楊憲為禦史中丞,太祖嘗曰:“楊憲可居相位。
”數言李善長無大才。
胡惟庸謂善長曰:“楊憲為相,我等淮人不得為大官矣。
”憲因劾汪廣洋不公不法,李善長奏排陷大臣放肆為奸等事,太祖以極刑處之。
又雲:楊憲、淩說、高見賢、夏煜嘗言李善長無宰相材。
太祖曰:“善長雖無宰相材,與我同裡,自我起兵事我,涉曆艱險,勤勞簿書,功亦多矣。
我既為君,善長當為相,蓋用勳舊也。
今後勿言。
”按國初太祖用勳舊相李善長,胡惟庸以鄉曲相依附。
而楊憲輩新進喜事,專務搏擊,善長等皆畏之。
太祖亦曰:“有此數人,譬如惡犬,則人怕。
”則憲等氣焰可知。
憲等數言善長無相材,居然有蔡澤欲代應侯之意。
故善長乘其排陷廣洋,激上之怒而亟剪之。
善長非欲援廣洋也,以自救也。
劉誠意則因淩說之彈善長,為善長解于上前,且又嘗言憲不宜相耳。
行狀雲:公與憲素厚,亦不載發憲奸狀之事。
《實錄》誠意本傳雲:憲等欲誣陷基,未及發而伏誅。
故知盡發憲奸狀及諸陰事者,善長也,非誠意也。
此國史之誤,當以《國初事迹》正之。
善長與惟庸結黨相比,蓋已有年。
庚午之禍,肇于此矣。
洪武三年,诏天甯寺禅僧祖闡、瓦官教僧克勤護送日本僧祖來還國。
宋文憲《送無逸勤公序》與《實錄》記僧祖闡、克勤奉使日本事互相發明。
序雲:日本疑祖來乞師中國,欲拘辱之。
無逸力争得免。
據《實錄》,祖來為良懷所遣。
良懷方以竊據被逐,日本疑祖來,因疑護送祖來歸國者,此其情也。
序又雲:王欲延闡住持天龍寺,先遣無逸還,無逸再三以死争之。
日本既以祖來疑中國,其請住持,雖曰延之,實則拘留耳。
此即聖谕所謂拘留二載,及十四年遺書所謂加以無禮者也。
無逸歸,見上端門,備陳其故。
闡亦附奏島夷不知禮義,微勤,臣不能再睹天顔矣。
此《實錄》所載今年五月,去舟才還,備陳本國事體雲雲也。
所載白金文绮之賜,皆與《實錄》同。
上顧侍臣言:“勤一沙門,乃能不辱君命。
”谕其父華毅,使冠巾出仕。
則日本之于闡、勤,以拘留始,以慚服終,蓋克勤之力居多,安得謂二僧攘趙秩奉使之功?洪武六年,克勤官考功監丞,見《實錄》。
十年,高皇帝手诏谕山西布政司華克勤,見禦制文集。
《皇明馭倭錄》謂野史之言皆僧徒粉飾,誤也。
《實錄》主存大體,故紀載頗略。
賴《文憲集》稍志一二。
高皇帝禦制詩見于文憲跋,甚确。
文憲身在禁林,豈肯附會僧徒,與國史抵牾耶?日本之崇佛,自唐已然。
臨濟一宗,流傳最盛。
聖祖遣僧化導,有微權焉。
萬曆初,虜王求僧及經,江陵命宣大巡撫勿拒,且雲經必有高皇禦制序文,方可與之。
嗚呼!知聖祖之微權者,江陵也。
洪武四年十二月,追贈汪興祖為東勝侯。
按黃金《開國功臣錄》,興祖以洪武三年封東勝侯。
人有言其過者,上弗與诰券,令仍以都督職從征自效。
四年死于蜀,命省部議封贈,授以原封鐵券。
《實錄》于洪武三年十一月,大封功臣,紀封侯者凡二十八人,不及興祖。
是年十二月,又封薛顯為永城侯,谪居海南,亦不記興祖封侯不與券之事。
但于四年十二月賞平蜀功之後,記追封興祖為東勝侯及載其诰文而已。
本傳記追封興祖,與《實錄》同。
合國史前後觀之,則興祖之侯,出于追贈,無可疑者。
然《公侯鐵券式》所載封興祖《制詞》,首尾完備,确然可據,又不得以《功臣錄》為誣也。
考洪武二十三年诏書,條列所在随軍征讨累有戰将之功,未有總兵之名。
而論舊封者十九人,東勝侯汪興祖居第十。
诏書所條列,凡追贈者皆不與焉。
此三年先封之明證也。
況又有鐵券可據耶?《昭示奸黨第二錄》載德勝男張宣雲:東勝侯已前那裡不曾厮殺?洪武二年投北來降的人,被别人殺了,卻将東勝侯貶上海南去,不是因四川厮殺,那裡肯取他回來?以此招推之,則所謂封侯後,人有言其過者,言其殺降之過也。
封侯而不
(黃金諸書,皆稱安追封姑孰郡公。
考《實錄》本傳,但追封其祖父、父為姑孰公,祖母、母為夫人。
此安為江西參政時事,安固未嘗贈公也。
安本集載诰詞甚明。
又安妻喻氏追封姑孰郡夫人,繼妻陳氏封姑孰郡夫人,俱有诰文。
安之署銜,則止雲中奉大夫江西等處行中書省參知政事耳。
洪武二年追贈劉基祖、父爵皆永嘉郡公,妻封永嘉郡夫人。
基時官禦史中丞。
蓋國初推恩之制如此。
洪武三年七月,中書省左丞楊晔伏誅。
按《實錄》;楊憲嗾侍禦史劉炳劾奏汪廣洋,又教炳誣奏刑部侍郎左安善。
上下炳于獄。
太史令劉基盡發憲奸狀及諸陰事,令群臣按問伏誅。
然則劾奏楊憲者劉基也。
而《開國功臣錄》則以為李善長。
按劉辰《國初事墳》雲:楊憲為禦史中丞,太祖嘗曰:“楊憲可居相位。
”數言李善長無大才。
胡惟庸謂善長曰:“楊憲為相,我等淮人不得為大官矣。
”憲因劾汪廣洋不公不法,李善長奏排陷大臣放肆為奸等事,太祖以極刑處之。
又雲:楊憲、淩說、高見賢、夏煜嘗言李善長無宰相材。
太祖曰:“善長雖無宰相材,與我同裡,自我起兵事我,涉曆艱險,勤勞簿書,功亦多矣。
我既為君,善長當為相,蓋用勳舊也。
今後勿言。
”按國初太祖用勳舊相李善長,胡惟庸以鄉曲相依附。
而楊憲輩新進喜事,專務搏擊,善長等皆畏之。
太祖亦曰:“有此數人,譬如惡犬,則人怕。
”則憲等氣焰可知。
憲等數言善長無相材,居然有蔡澤欲代應侯之意。
故善長乘其排陷廣洋,激上之怒而亟剪之。
善長非欲援廣洋也,以自救也。
劉誠意則因淩說之彈善長,為善長解于上前,且又嘗言憲不宜相耳。
行狀雲:公與憲素厚,亦不載發憲奸狀之事。
《實錄》誠意本傳雲:憲等欲誣陷基,未及發而伏誅。
故知盡發憲奸狀及諸陰事者,善長也,非誠意也。
此國史之誤,當以《國初事迹》正之。
善長與惟庸結黨相比,蓋已有年。
庚午之禍,肇于此矣。
洪武三年,诏天甯寺禅僧祖闡、瓦官教僧克勤護送日本僧祖來還國。
宋文憲《送無逸勤公序》與《實錄》記僧祖闡、克勤奉使日本事互相發明。
序雲:日本疑祖來乞師中國,欲拘辱之。
無逸力争得免。
據《實錄》,祖來為良懷所遣。
良懷方以竊據被逐,日本疑祖來,因疑護送祖來歸國者,此其情也。
序又雲:王欲延闡住持天龍寺,先遣無逸還,無逸再三以死争之。
日本既以祖來疑中國,其請住持,雖曰延之,實則拘留耳。
此即聖谕所謂拘留二載,及十四年遺書所謂加以無禮者也。
無逸歸,見上端門,備陳其故。
闡亦附奏島夷不知禮義,微勤,臣不能再睹天顔矣。
此《實錄》所載今年五月,去舟才還,備陳本國事體雲雲也。
所載白金文绮之賜,皆與《實錄》同。
上顧侍臣言:“勤一沙門,乃能不辱君命。
”谕其父華毅,使冠巾出仕。
則日本之于闡、勤,以拘留始,以慚服終,蓋克勤之力居多,安得謂二僧攘趙秩奉使之功?洪武六年,克勤官考功監丞,見《實錄》。
十年,高皇帝手诏谕山西布政司華克勤,見禦制文集。
《皇明馭倭錄》謂野史之言皆僧徒粉飾,誤也。
《實錄》主存大體,故紀載頗略。
賴《文憲集》稍志一二。
高皇帝禦制詩見于文憲跋,甚确。
文憲身在禁林,豈肯附會僧徒,與國史抵牾耶?日本之崇佛,自唐已然。
臨濟一宗,流傳最盛。
聖祖遣僧化導,有微權焉。
萬曆初,虜王求僧及經,江陵命宣大巡撫勿拒,且雲經必有高皇禦制序文,方可與之。
嗚呼!知聖祖之微權者,江陵也。
洪武四年十二月,追贈汪興祖為東勝侯。
按黃金《開國功臣錄》,興祖以洪武三年封東勝侯。
人有言其過者,上弗與诰券,令仍以都督職從征自效。
四年死于蜀,命省部議封贈,授以原封鐵券。
《實錄》于洪武三年十一月,大封功臣,紀封侯者凡二十八人,不及興祖。
是年十二月,又封薛顯為永城侯,谪居海南,亦不記興祖封侯不與券之事。
但于四年十二月賞平蜀功之後,記追封興祖為東勝侯及載其诰文而已。
本傳記追封興祖,與《實錄》同。
合國史前後觀之,則興祖之侯,出于追贈,無可疑者。
然《公侯鐵券式》所載封興祖《制詞》,首尾完備,确然可據,又不得以《功臣錄》為誣也。
考洪武二十三年诏書,條列所在随軍征讨累有戰将之功,未有總兵之名。
而論舊封者十九人,東勝侯汪興祖居第十。
诏書所條列,凡追贈者皆不與焉。
此三年先封之明證也。
況又有鐵券可據耶?《昭示奸黨第二錄》載德勝男張宣雲:東勝侯已前那裡不曾厮殺?洪武二年投北來降的人,被别人殺了,卻将東勝侯貶上海南去,不是因四川厮殺,那裡肯取他回來?以此招推之,則所謂封侯後,人有言其過者,言其殺降之過也。
封侯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