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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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除京兆、河南、太原三府外,其諸州府判司雙曹者,各省其一,錄事參軍準判司例。

    (同上)

◇ 引接上将軍敕

諸衛上将軍,自今以後,每朝,下馬至朝堂以來,宜令左右金吾作等級,差人引接。

    其退朝亦送至上馬處。

    (《唐會要》七十一)

◇ 放鼓傳點敕

四月一日以後,五更二點放鼓契。

    九月一日以後,五更三點放鼓契。

    日出後二刻傳點,三刻進坐牌。

    (同上)

◇ 條件諸衛并舉武班朝參故事敕

六軍先已有敕,各置統軍一人,十六衛宜各置上将軍一人,秩從二品。

    其左右衛及左右金吾衛上将軍俸料随軍人馬等,同六軍統軍。

    其諸衛上将軍次于統軍支給。

    自今已後,内文武官阙,于文武班中才望相當者,相參叙用。

    仍待已後各改事,一本衛量置衛兵,所司續商量條件,奏聽進止。

    仍舉故事,置武班朝參。

    其廊下食亦宜加給,稱令優厚。

    (同上)

按:《全文》五十一所收《增置金吾十六衛料錢糧課诏》,互有不同。

    

◇ 諸衛将軍入宿敕

左右衛、左右武衛、左右骁衛、左右威衛、左右領軍衛、左右監門衛、左右千牛衛等上将軍、大将軍,宜于八宿。

    (同上)

◇ 宿衛選人子京官敕

選人南北衙宿衛、前任京官等,前銜帶衛者,依資并子京官。

    (同上)

◇ 禁軍司違越敕

左右羽林軍飛騎等,兵部召補,格敕甚明,軍司不合擅有違越。

    自今以後,不得辄自召補。

    (《唐會要》七十二)

◇ 答使部奏請量事注拟敕

兩考阙,不在用限。

    其三考阙,如非當年準格令用,除别敕授官人外,亦不在用限。

    如阙員不足選人,事須處分者,臨時奏聽進止。

    馀例依。

    (《唐會要》七十四)

◇ 契丹首領授官敕

幽州道入朝契丹大首領悔落拽何等五人,并可果毅都尉;次首領王下诏活薛于君等一十六人,并可别将,放還國。

    (《唐會要》九十六)

◇ 停福建選補司敕

嶺南、黔中選,舊例補注訖,給票放上,其俸除手力、紙筆、團除雜給之外,馀并待奏申剌到後,據上日給付。

    其福建選補司宜停。

    其桂、廣、泉、建、福、賀、韶等州,宜依選例稱補。

    (《唐會要》七十五)

◇ 明經進士人數敕

明經進士,自今已後,每年考試所拔人,明經不得過一百人,進士不得過二十人。

    如無其人,不必要補此數。

    (《唐會要》七十六)

◇ 類補弘文崇文學生敕(疑)

應補弘文、崇文學生,員厥至少,請補者多,就中商量,須有先後。

    伏請準建中三年十一月敕,先補皇缌麻已上親,及次宰輔子孫。

    仍于同類之内,所用蔭,先盡門地清華,履曆要近者,其餘據官蔭高下,類例處分。

    (《唐會要》七十七)

◇ 幕府改官折資敕

諸道幕府判官及諸軍将,比奏改官,例外超越,應從散秩入清望官,并折資處分。

    (《唐會要》七十八)

◇ 諸道副使等官改轉敕

諸道觀察、都團練、防禦及支度、營田、經略、招讨等使,應奏副使、行軍、判官、支使、參謀、掌書記、推官、巡官,請改轉台省官,宜三周年以上與改轉。

    其緣軍務急切,事迹殊常,即奏聽進止。

    (同上)

◇ 諸軍文資官不得叙戰功敕

諸軍功狀内,其判官等既各有年限,并諸色文資官,不合軍行。

    自今以後,更不得叙入戰功。

    其掌書記及孔目官等,亦宜準此。

    如有灼然功效可錄,任具狀奏聞。

    (《唐會要》八十一)

◇ 磨勘内侍官結階敕

内侍省自今以後,高品官白身等,官至五品已上,合結朝散大夫等階。

    及準格母、妻合得邑号,并結階。

    累勳階者,并宜當司磨勘,具銜奏來。

    (同上)

◇ 處分冬薦敕

本置冬薦,務在得人。

    自今以後,所薦官考試奏入上等人,如無他故者,準前敕類例處分。

    其下等人,有司便以時罷退,任待他年重薦。

    如情願同吏部六品以下選不合得留人例,請授遠慢官者,任經都省陳狀,吏部勘現限等第。

    敕出後一月内,送中書門下商量進拟。

    (《唐會要》八十二)

◇ 前資官俸料敕

前資官未有功勞,不合改轉,既無俸料,又慮艱辛,入庫之日,宜與同類官。

    (同上)

◇ 訪求醫博士敕

貞觀初,諸州各置醫博士,開元中兼置助教,簡試醫術之士,申明巡療之法。

    比來有司補拟,雖存職員,藝非專精,少堪施用。

    緬思牧守,實為分憂,委之采擇,當悉朕意。

    自今已後,諸州應阙醫博士,宜令長史各自訪求選試,取藝業優長堪效用者,具以名聞,已出身入式,吏部更不須選集。

    (同上)

◇ 見任醫官不加料敕

其見任醫術官,應非翰林供奉,不在加料錢限。

    (同上)

◇ 停選醫官藥童敕

翰林醫官及藥童,自今已後,縱考滿,并不得于所司選。

    其見選人亦宜停。

    (同上)

◇ 取諸街枯樹修橋敕

宜令京兆府與金吾計會,取城内諸街枯死槐樹,充修灞、等橋闆木等用,仍栽新樹充新。

    (《唐會要》八十六)

◇ 選官專知鬥門敕

漕運通流,國之大計。

    其河水每至春夏之時,多被兩岸田萊,盜開鬥門,舟船停滞,職此之由。

    宜委汴宋等州觀察使選清強官專知,分界勾當。

    其鄭州、徐州、泗州界,各仰刺史準此處分,仍令知汴州支遣院官計會勾當。

    (《唐會要》八十七)

◇ 諸陵四面三裡内不得葬敕

敕:諸陵柏城四面,合各三裡内不得葬。

    如三裡内、一裡外舊茔須合者,任移他處。

    (《唐會要》二十一)

◇ 禁銷錢敕

今後天下鑄造買賣銅器,并不須禁止。

    其器物約每斤價值不得過一百六十文,委所在長吏及過院同勾當訪察。

    如有銷錢為銅,以盜鑄錢罪論。

    (《唐會要》八十九)

◇ 賜渾敕

今賜卿筆一管,空名補牒一千約,有立功将士,可随大小書給,不必申覆。

    如有急,令馬希倩奏來。

    朕今與卿訣。

    (《畫墁錄》)

◇ 又敕

今賜卿劍一口。

    上至天,下至泉,将軍裁之。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