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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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官。

    (《唐會要》五十八)

◇ 拆毀臨市樓閣敕

諸坊市邸店樓屋,皆不得起樓閣,臨市人家,勒百日内毀拆。

    (《唐會要》五十九)

◇ 檢校秘書敕

秘書省書閣内書,自今後不得辄供諸司及官人等。

    每月兩衙及雨風,委秘書郎、典書等同檢校,遞相搜出,仍舊封閉。

    (《唐會要》六十五)

◇ 較印鬥秤敕

自今以後,應付行用鬥秤尺度,準式取太府寺較印,然後行用。

    (《唐會要》六十六)

◇ 都水監造掌魚敕

應祠祭乾魚,宜令都水監依樣每年起十月造掌,随祭供用。

    其醢魚催,據用數依限送光祿寺令供造。

    (同上)

◇ 剌史替代降魚書敕

諸州剌史替代及别追,皆降魚書,然後離任,無事不得辄追赴使及出境。

    剌史有故阙,使司不得差攝,但令上佐知州事。

    (《唐會要》六十九)

◇ 金吾置判官敕

左右金吾引駕仗,自今已後,每仗置判官兩人,左右街使置判官一人,并取金吾将軍衛佐充,二周年放選,優與處分。

    (《唐會要》七十一)

◇ 停止禁衛充手力等敕

左右金吾引駕仗三衛等,承前以來,抽充三番将軍手力,及都知判官等處,并承旨省中,承符驅使,仍取資課。

    供用禁衛這人,不合擅離職掌。

    自今以後,宜一切停止。

    (同上)

◇ 精擇中郎将敕

入閣升殿中郎将等,帶刀升殿,職掌不輕。

    宜委中書門下精加選擇,仍以品第于廊下别與置廚。

    其千牛郎将宜準此。

    (同上)

◇ 禁止皇親交婚軍将敕

皇五等已上親,不許與軍将婚姻。

    驸馬、郡主婿,不許與軍将交遊。

    (《唐會要》七十二)

◇ 量定進士冬集授散敕

禮部送進士、明經、明法、宏文生及崇賢生、道舉等,準式據書判資蔭,量定冬集授散。

    其《春秋》《公羊》《谷梁》《周禮》《儀禮》業人,比緣習者校少,開元中敕一例冬集,其禮業每年授散。

    自今以後,禮人及道舉、明法等,有試書判稍優,并蔭高及身是勳官三衛者,準往例注冬集。

    馀并授散。

    (《唐會要》七十五)

◇ 童子出身敕

童子舉人,取十歲以下者,習一經,兼《論語》《孝經》。

    每卷誦文十科,全通者與出身。

    仍每年冬本貫申送禮部,同明經舉人例,考試訖聞奏。

    (《唐會要》七十六)

◇ 董晉等充三司使敕

禦史中丞董晉、中書舍人薛蕃、給事中劉乃,宜充三司使,仍取右金吾廳一所充使院,并于西朝堂置幕屋收詞訟。

    (《唐會要》七十八)

◇ 品官依戶納稅敕

天下及王公已下,自今已後,宜準度支長行旨條,每年稅錢,上上戶四千文,上中戶三千五百文,上下戶三千文,中上戶二千五百文,中中戶二千文,中下戶一千五百文,下上戶一千文,下中戶七百文,下下戶五百文。

    其現任官一品準上上戶稅,九品準下下戶稅,馀品并準依此戶等稅。

    若一戶數處任官,亦每處依品納稅。

    其内外官,仍據正員及占額内阙者稅。

    其試肮正員文武官,不在稅限。

    

其百姓有邸店、行鋪及爐冶,應準式合加本戶二等稅者,依此稅數,勘責徵納。

    其寄莊戶準舊例從八等戶稅,寄住戶從九等戶稅,比類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遞加一等稅。

    其諸色浮客及權時寄住戶等,無問有官無官,亦所在為兩等收稅,稍殷厚者準八等戶稅,馀準九等戶稅。

    如數處有莊田,亦每處納稅。

    諸道将士莊田,既緣防禦勤勞,不可同百例,并一切從九等輸稅。

    (《唐會要》八十三)

◇ 禁割貫改名敕

名籍一家,辄請移改,詐冒規避,多出此流。

    自今已後,割貫改名,一切禁斷。

    (《唐會要》八十五)

◇ 修造橋梁敕

承前府縣并差百姓修理橋梁,不逾旬月,即被毀拆,又更差勒修造,百姓勞煩,常以為弊。

    宜委左右街使勾當捉搦,勿令違犯。

    如歲月深久,橋木爛壞要修理者,左右街使與京兆府計會其事,申報中書門下,計料處置。

    其坊市橋令當界修理,諸橋街京兆府以當府利錢充修造。

    (《唐會要》八十六)

◇ 限正月修橋敕

其坊市内有橋,不問大小,各仰本街曲當界共修,仍令京兆府各差本界官及當坊市所由勾當,每年限正月十五日内令畢。

    如違,百姓決二十,仍勒依前令修,文武官一切具名聞奏,節級科貶。

    如後續有破壞,仍令所由時看功用多少,計定數修理,不得辄剩料率,及有隐欺。

    (同上)

◇ 職田徵收各送本官敕

内外文武官職田及公廨田,準式,州縣每年六月三十日勘造白簿申省,與諸司文解勘會,至十月三十日徵收,給付本官。

    近來不守常規,多不申報,給付之際,先付清望要官。

    其間慢卑官,即被延引不付。

    自今以後,準式各令送付本官。

    又準式:職田黃籍,每三年一造。

    自天寶九載以後,更不造籍。

    宜各委州縣,每年差專知官巡覆,仍造簿依限申交所司,不得隐漏及妄破蒿荒。

    如有違犯,專知官及本典準法科罰。

    (《唐會要》九十二)

◇ 軍器本錢放利敕

軍器公廨本錢三千貫文,放在人上取利,充使以下食料紙筆,宜于數内收一千貫文,刖納店鋪課錢,添公廨收利雜用。

    (《唐會要》九十三)

◇ 建雙廟敕

頃者國步艱難,妖星不落,中原闆蕩,四海橫流,公等内總羸師,外臨敵,析骸易子,曾未病諸,兵盡矢窮,及其憂也。

    嗚呼!天未悔禍,人何以堪;甯甘殺身,不附兇黨,信光揚于史冊,可龜鑒于人倫。

    其立廟焉,時以祭祀。

    (《海甯州志》)

◇ 戒理匦使敕

理匦使但任投匦人投表狀于匦中,依進來,不須勘責副本,并妄有盤問。

    及方便止遏。

    (《唐會要》五十五)

◇ 宰蔬出鎮許百官迎送敕

宰臣出守方鎮,中書門下并百官迎送,不須聞奏。

    (《會要》五十三)

◎ 德宗皇帝

事迹詳《全唐文》五十。

    

◇ 常參官初授讓一人自代制

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軍使、都知兵馬使、剌史、少尹、赤令、畿令及大理司直、評事,授訖三日内,于四方館上奏讓一人自代。

    其外官委長吏附送。

    其表付中書門下。

    每官阙,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