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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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難濟辦。
自今已後,延至九月二十日為限。
(同上) ◇ 選人放留條目敕 吏部選人書判藍縷,及雜犯不合得留者,不限選數并放。
除此之内,先從選深人一概并留。
其選深被放人,選淺得留名,具留放逗留,榜示選人,各令知委。
仍以單狀奏聞,不須更起條目。
(《冊府》六百三十) ◇ 申嚴遠州不肯到官敕 如聞黔州管内州縣官員多阙,吏部補人多不肯去。
成官已後,或假解,或從正,考滿得資,更别參選。
自馀管蠻僚州,大率亦皆如此。
宜令所司于諸色選人内即召補,并馳發遣至州,令都府勘到日申所司,如遲違,牒管内都督決六十,追毀告身,更不須與官。
(《冊府》六百三十) ◇ 公卿巡谒諸陵敕 每年春秋二時,巡谒諸陵,差公卿各一人,奉禮郎人,右校署令一人。
其奉禮郎、右校署令,自今已後宜停,至陵所差縣官及陵官攝行事。
其巡陵儀式,宜令太常寺修撰一本,送令管陵縣收掌,長行需用,仍令博士、助教習讀,臨時讀相,永為常式。
(《唐會要》二十) ◇ 置三皇五帝廟敕 三皇五帝,創物垂範,永言龜鏡,宜有欽崇。
三皇伏羲(以勾芒配)、神農(以祝融配)、軒轅(以風後、力牧配)、五帝少昊(以蓐收配)、颛顼(以元冥配)、高辛(以稷、契配)、唐堯(以羲仲、和權配)、虞舜(以夔龍配),其擇日及置廟地,量事營立。
其樂器請用宮懸,祭請用少牢,仍以春秋二時緻享,共置令丞,令太常寺檢校。
(《唐會要》二十二) ◇ 曲鹽并勒鬥量敕 自今已後,曲皆以三斤四兩為鬥,鹽并勒鬥量。
其車軸長七尺二寸,除陌錢每貫二十文。
馀曲等同。
(《唐會要》六十六) ◇ 本色人充将作監敕 将作監所置,且合取當司本色人充直者,宜即簡擇發遣。
内作使典,亦不得辄取外司人充。
其諸司非本色直,及額外直者,亦一切并停。
自今以後,更不得補置。
如歲月深久,尚或因人,所由長官,量事貶降,其所應直,決一頓,配籴邊軍。
(《唐會要》六十六) ◇ 安存緻仕官敕 如聞六品已下緻仕官,四載之後,準各并停。
念其衰老,必藉安存,豈限其高卑,而恩有差降。
應五品下緻仕官,并終其馀年,仍永為常式。
(《唐會要》六十七) ◇ 停六品以下員外官敕 内外六品已下員外官,至考滿日,一切并停,各仍選例。
自今已後,更不得注拟。
其皇親幼小、及諸色承優授官,軍功、伎術、内侍省、左右龍武軍,并諸蕃官等,不在此例。
(同上) ◇ 刺史犯贓加等敕 牧宰字人,所寄尤重,至于祿料,頗亦優豐。
自宜饬躬勵節,以肅官吏。
如聞如犯贓私,深紊綱紀。
今後刺史犯贓,宜加常式一等。
(《唐會要》六十八) ◇ 刺史不得兼别職敕 簡擇刺史,冀令撫字。
諸使等或奏兼别職掌,政治有妨,既阙親人,仍乖本意。
自今已後,更不得别奏請。
(同上) ◇ 郎官禦史先取縣令敕 親民之官,莫過于縣令。
比來選司取人,必限書判,且文學政事,本是異科,求備一人,百中無一,況古來良宰,豈必文人。
自今已後,郎官、禦史,先于縣令中三考已上有政績者取。
仍永為常式。
(《唐會要》六十九) ◇ 禁官吏放債敕 郡縣官寮,其為貨殖,竟交互放債侵人,互為徵收,割剝黎庶。
自今已後,更有此色,并迫人影認一匹以上,其放債官先解見任,物仍納官。
有剩利者,準法處分。
(同上) ◇ 選取飛騎敕 應募飛騎,請委郡縣長官先取長六尺,不足即選取五尺九寸已上,灼然闊壯、膂力過人者申送。
(《唐會要》七十二) ◇ 諸州醫學附甲敕 諸州醫學生等,宜随貢舉人例申省,補署十年與散官。
恐年歲深久,檢勘無憑,仍同流外例附甲。
(《唐會要》七十五) ◇ 宏文學生帖試敕 宏文館學生,自今己後,宜依國子監學生例帖試。
明經、進士帖經并減半,雜文及策,皆須粗通。
仍永為恒式。
(《唐會要》七十七) ◇ 不差孝假敕 頃以鄉闾侍丁,優給孝假,官吏等仍科雜役,天寶初已遣優矜。
如聞比來乃差征鎮,豈有舍其輕而不恤其重,放其役而更苦其身?眷言及此,良用恤然。
自今後,将侍丁孝假,不須差行。
(《唐會要》八十二) ◇ 官典受錢同枉法贓敕 自今已後,天下兩稅,其諸色輸納官典受一錢已上,并同枉法贓論。
官人先解見任,典正等先決四十,委采訪使巡察。
若不能舉按者,采訪别有處分。
(《唐會要》八十三) ◇ 團貌定哀悼敕 今載諸郡因團貌宜便定戶。
自今已後,任依常式,應緣察問,對衆取平,準今載三月五日敕處分。
(《唐會要》八十五)
自今已後,延至九月二十日為限。
(同上) ◇ 選人放留條目敕 吏部選人書判藍縷,及雜犯不合得留者,不限選數并放。
除此之内,先從選深人一概并留。
其選深被放人,選淺得留名,具留放逗留,榜示選人,各令知委。
仍以單狀奏聞,不須更起條目。
(《冊府》六百三十) ◇ 申嚴遠州不肯到官敕 如聞黔州管内州縣官員多阙,吏部補人多不肯去。
成官已後,或假解,或從正,考滿得資,更别參選。
自馀管蠻僚州,大率亦皆如此。
宜令所司于諸色選人内即召補,并馳發遣至州,令都府勘到日申所司,如遲違,牒管内都督決六十,追毀告身,更不須與官。
(《冊府》六百三十) ◇ 公卿巡谒諸陵敕 每年春秋二時,巡谒諸陵,差公卿各一人,奉禮郎人,右校署令一人。
其奉禮郎、右校署令,自今已後宜停,至陵所差縣官及陵官攝行事。
其巡陵儀式,宜令太常寺修撰一本,送令管陵縣收掌,長行需用,仍令博士、助教習讀,臨時讀相,永為常式。
(《唐會要》二十) ◇ 置三皇五帝廟敕 三皇五帝,創物垂範,永言龜鏡,宜有欽崇。
三皇伏羲(以勾芒配)、神農(以祝融配)、軒轅(以風後、力牧配)、五帝少昊(以蓐收配)、颛顼(以元冥配)、高辛(以稷、契配)、唐堯(以羲仲、和權配)、虞舜(以夔龍配),其擇日及置廟地,量事營立。
其樂器請用宮懸,祭請用少牢,仍以春秋二時緻享,共置令丞,令太常寺檢校。
(《唐會要》二十二) ◇ 曲鹽并勒鬥量敕 自今已後,曲皆以三斤四兩為鬥,鹽并勒鬥量。
其車軸長七尺二寸,除陌錢每貫二十文。
馀曲等同。
(《唐會要》六十六) ◇ 本色人充将作監敕 将作監所置,且合取當司本色人充直者,宜即簡擇發遣。
内作使典,亦不得辄取外司人充。
其諸司非本色直,及額外直者,亦一切并停。
自今以後,更不得補置。
如歲月深久,尚或因人,所由長官,量事貶降,其所應直,決一頓,配籴邊軍。
(《唐會要》六十六) ◇ 安存緻仕官敕 如聞六品已下緻仕官,四載之後,準各并停。
念其衰老,必藉安存,豈限其高卑,而恩有差降。
應五品下緻仕官,并終其馀年,仍永為常式。
(《唐會要》六十七) ◇ 停六品以下員外官敕 内外六品已下員外官,至考滿日,一切并停,各仍選例。
自今已後,更不得注拟。
其皇親幼小、及諸色承優授官,軍功、伎術、内侍省、左右龍武軍,并諸蕃官等,不在此例。
(同上) ◇ 刺史犯贓加等敕 牧宰字人,所寄尤重,至于祿料,頗亦優豐。
自宜饬躬勵節,以肅官吏。
如聞如犯贓私,深紊綱紀。
今後刺史犯贓,宜加常式一等。
(《唐會要》六十八) ◇ 刺史不得兼别職敕 簡擇刺史,冀令撫字。
諸使等或奏兼别職掌,政治有妨,既阙親人,仍乖本意。
自今已後,更不得别奏請。
(同上) ◇ 郎官禦史先取縣令敕 親民之官,莫過于縣令。
比來選司取人,必限書判,且文學政事,本是異科,求備一人,百中無一,況古來良宰,豈必文人。
自今已後,郎官、禦史,先于縣令中三考已上有政績者取。
仍永為常式。
(《唐會要》六十九) ◇ 禁官吏放債敕 郡縣官寮,其為貨殖,竟交互放債侵人,互為徵收,割剝黎庶。
自今已後,更有此色,并迫人影認一匹以上,其放債官先解見任,物仍納官。
有剩利者,準法處分。
(同上) ◇ 選取飛騎敕 應募飛騎,請委郡縣長官先取長六尺,不足即選取五尺九寸已上,灼然闊壯、膂力過人者申送。
(《唐會要》七十二) ◇ 諸州醫學附甲敕 諸州醫學生等,宜随貢舉人例申省,補署十年與散官。
恐年歲深久,檢勘無憑,仍同流外例附甲。
(《唐會要》七十五) ◇ 宏文學生帖試敕 宏文館學生,自今己後,宜依國子監學生例帖試。
明經、進士帖經并減半,雜文及策,皆須粗通。
仍永為恒式。
(《唐會要》七十七) ◇ 不差孝假敕 頃以鄉闾侍丁,優給孝假,官吏等仍科雜役,天寶初已遣優矜。
如聞比來乃差征鎮,豈有舍其輕而不恤其重,放其役而更苦其身?眷言及此,良用恤然。
自今後,将侍丁孝假,不須差行。
(《唐會要》八十二) ◇ 官典受錢同枉法贓敕 自今已後,天下兩稅,其諸色輸納官典受一錢已上,并同枉法贓論。
官人先解見任,典正等先決四十,委采訪使巡察。
若不能舉按者,采訪别有處分。
(《唐會要》八十三) ◇ 團貌定哀悼敕 今載諸郡因團貌宜便定戶。
自今已後,任依常式,應緣察問,對衆取平,準今載三月五日敕處分。
(《唐會要》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