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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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司、關塞、斥候、防人、驿馬、傳馬,及造鈴契,定山河。
凡京每坊置長人,四坊置令一人,掌按檢戶口,督察奸非。
其坊令,取坊内明廉強直堪時務者充,裡坊長并取裡坊百姓清正強幹者充,若當裡坊無人,聽于比裡坊簡用。
凡畿内東自名墾橫河以來,南自紀伊兄山以來,西自赤石栉淵以來,北自近江狹狹波合坂山以來,為畿内國。
凡郡以四十裡為大郡,三十裡以下、四裡以上為中郡,三裡為小郡。
其郡司并取國造性識清廉堪時務者,為大領、少領,強幹聰敏工書算者為主政、主帳。
凡給驿馬、傳馬依皆鈴傳符克數。
凡諸國及關給鈴契,并長官執,無,次官執。
(同上) ◇ 改新诏(三) 初造戶籍計帳班田收授之法,凡五十戶為裡,每裡置長一人,掌按檢戶口,課殖農桑,禁察非違,催驅賦役。
凡田長三十步、廣十二步為段,十段為町。
段租稻二束二把,町租稻二十二束。
若山谷阻險,地遠人稀之處,随便量置。
(同上) ◇ 改新诏(四) 罷舊賦役而行田之調。
凡絹纟絲綿,并随鄉土所出,田一町,絹一丈,四町成匹,長四丈,廣二尺半,絕二丈,二町成匹,長廣同絹,布四丈,長同絹,絕一町成端。
(絲綿絢屯,諸處不見。
)别收戶别之調,一戶皆布一丈二尺。
凡調副物鹽贽,亦随鄉土所出。
凡官長者,中馬每一百戶輸一匹,若細馬每二百戶輸一匹。
其買馬直者,一戶布一丈二尺。
凡兵者,人身輸刀甲弓矢幡鼓。
凡仕丁者,改舊每三十戶一人(以一人充厮也),而每五十戶一人(以一人充厮),以充諸司。
以五十戶充仕丁一人之糧,一戶庸布一丈二尺,庸米五鬥。
凡采女者,貢郡少領以上姊妹及子女形容端正者(從丁一人,從女二人),以一百戶充采女一人糧,庸布、庸米皆準仕丁。
(同上) ◇ 幸宮東門诏 明神禦宇日本倭根子天皇诏于集侍卿等臣連、國造、伴造及諸姓:朕聞明哲之禦民者,懸鐘于門,而觀百姓之憂,作屋于衢,而聽路行之謗,離刍荛之說,親問為師。
由是朕前下诏曰:「古之治天下,朝有進善之旌,诽謗之木,所以通治道而來谏者也,皆所以廣詢于下也。
《管子》曰:黃帝立明堂之議者,上觀于賢也;堯有衢室之問者,下聽于民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弊也;禹立建鼓于朝,而備訊望也;湯有總術之廷,以觀民非也;武王有靈台之囿,而賢者進也。
此故聖帝明王所以有而勿失,得而勿亡也。
所以懸鐘設匮,拜收表人,使憂谏人納表于匮,诏收表人每但奏請。
朕得奏請,仍又示群卿,便使勘當,庶無留滞。
如群卿等或懈怠不勤,或阿黨比周,朕複不肯聽谏,憂訴之人當可撞鐘。
」诏已如此。
既而有民明直心懷國土之風,切谏陳疏,納于設匮,故今顯示集在黎民,其表稱緣奉國政至于京民官官留使于雜役雲雲。
朕猶以之傷恻,民豈複思至此。
然遷都未久,還似于賓,由是不得不使而強役之。
每念于斯,未嘗安寝。
朕觀此表,嘉歎難休,故随所谏之言,罷處處之雜役。
昔诏曰:谏者題名,而不随诏命者,自非求利,而将助國,不言題不谏朕廢忌。
又诏集在國民所訴多在,今将解理,谛聽所宣。
其欲決疑入京朝集者,且莫退散,聚侍于朝。
(同上) ◇ 處斷臣下奉法違令诏 集侍群卿大夫及臣連、國造、伴造并諸百姓等,鹹可聽之。
夫君于天地之間而宰萬民者,不可獨制,要須臣翼。
由是代代之我皇祖等,其卿祖考俱治。
朕複思欲蒙神護力,共卿等治,故前以良家大夫使治東方八道,既而國司之任,六人奉法,二人違令,毀譽各聞,朕便美厥奉法,疾斯違令。
凡将治者,若君如臣,先當正己而後正他。
如不自正,何能正人?是以不自正者,不擇君臣,乃可受殃,豈不慎矣。
汝率而正,孰敢不正,今随前敕而處斷之。
(同上) ◇ 戒朝集使诏 集侍群卿大夫及國造、伴造并諸百姓等,鹹可聽之。
以去年八月,朕親誨曰:「莫因官勢,取公私物,可吃部内之食,可騎部内之馬。
若違所誨,次官以上降其爵位,主典以下決其笞杖。
入己物者,倍而往之。
」诏既若斯,今問朝集使及諸國造等,國司至任,奉所誨不? 于是朝集使等具陳其狀。
穗積臣咋所犯者,于百姓中每戶求索,仍悔還物而不盡,與其介富制臣(阙名)、臣勢臣紫檀二人之過者,不正其上雲雲。
凡以下官人,鹹有過也。
其巨勢德祢臣所犯者,于百姓中每戶求索,仍悔還物而不盡,與複取田部之馬,其介樸進連、押坂連(并阙名)二人者,不正其上所失,而翻共求己利,複取田部之馬。
台直須彌初雖谏上,而遂俱濁。
凡以下官人,鹹有過也。
其紀麻利耆拖臣所犯者,使人于朝倉君、井上君二人之所,而為牽來其馬視之,複使朝倉君作刀,複得朝倉君之弓布,複以國造所送兵代之物,不明還主,妄傳國造,複于所任之國,被作偷刀,複于倭國被他偷刀。
是其紀臣、其介三輪君大口、河邊臣百依等過也。
其以下官人河邊臣矶丹比深目、百舌鳥長兄、葛城福草、難波癬(俱毗柯梅)龜、犬養五十君、伊岐史麻呂、丹比犬眼凡是八人等,鹹有過也。
其阿昙連(阙名)所犯者,德史有所患時,于國造使送官物,複取湯部之馬。
其介膳部臣百依所犯者,草代之物收置于家,複取國造之馬,而換他馬,來河邊臣磐管、湯麻呂兄弟二人,亦有過也。
大市連(阙名)所犯者,違于前诏曰:「國司等莫于任所,自斷民之所訴。
」辄違斯诏,自判菟砺人之所訴,及中臣德奴事,中臣德亦是同罪也。
涯田臣(阙名)之過者,在于倭國被偷官刀,是不謹也。
小緣臣、丹波是拙而無犯(并阙名),忌部木果、中臣連正月二人,亦有過也。
羽田臣、田口臣二人并無過也(阙名)。
平群臣(阙名)所犯者,三國人所許有而未問。
以此觀之,紀麻利耆拖臣、巨勢德祢臣、穗積咋臣汝等三人所怠拙也,念斯違诏,豈不勞情。
夫為君臣以牧民者,自率而正,孰敢不直。
若君或臣不正心者,當受其罪,追悔何及。
是以凡諸國司,随過輕重,考而罰之。
又諸國造違诏,送财于己,國司遂俱求利,恒懷穢惡,不可不治。
凡京每坊置長人,四坊置令一人,掌按檢戶口,督察奸非。
其坊令,取坊内明廉強直堪時務者充,裡坊長并取裡坊百姓清正強幹者充,若當裡坊無人,聽于比裡坊簡用。
凡畿内東自名墾橫河以來,南自紀伊兄山以來,西自赤石栉淵以來,北自近江狹狹波合坂山以來,為畿内國。
凡郡以四十裡為大郡,三十裡以下、四裡以上為中郡,三裡為小郡。
其郡司并取國造性識清廉堪時務者,為大領、少領,強幹聰敏工書算者為主政、主帳。
凡給驿馬、傳馬依皆鈴傳符克數。
凡諸國及關給鈴契,并長官執,無,次官執。
(同上) ◇ 改新诏(三) 初造戶籍計帳班田收授之法,凡五十戶為裡,每裡置長一人,掌按檢戶口,課殖農桑,禁察非違,催驅賦役。
凡田長三十步、廣十二步為段,十段為町。
段租稻二束二把,町租稻二十二束。
若山谷阻險,地遠人稀之處,随便量置。
(同上) ◇ 改新诏(四) 罷舊賦役而行田之調。
凡絹纟絲綿,并随鄉土所出,田一町,絹一丈,四町成匹,長四丈,廣二尺半,絕二丈,二町成匹,長廣同絹,布四丈,長同絹,絕一町成端。
(絲綿絢屯,諸處不見。
)别收戶别之調,一戶皆布一丈二尺。
凡調副物鹽贽,亦随鄉土所出。
凡官長者,中馬每一百戶輸一匹,若細馬每二百戶輸一匹。
其買馬直者,一戶布一丈二尺。
凡兵者,人身輸刀甲弓矢幡鼓。
凡仕丁者,改舊每三十戶一人(以一人充厮也),而每五十戶一人(以一人充厮),以充諸司。
以五十戶充仕丁一人之糧,一戶庸布一丈二尺,庸米五鬥。
凡采女者,貢郡少領以上姊妹及子女形容端正者(從丁一人,從女二人),以一百戶充采女一人糧,庸布、庸米皆準仕丁。
(同上) ◇ 幸宮東門诏 明神禦宇日本倭根子天皇诏于集侍卿等臣連、國造、伴造及諸姓:朕聞明哲之禦民者,懸鐘于門,而觀百姓之憂,作屋于衢,而聽路行之謗,離刍荛之說,親問為師。
由是朕前下诏曰:「古之治天下,朝有進善之旌,诽謗之木,所以通治道而來谏者也,皆所以廣詢于下也。
《管子》曰:黃帝立明堂之議者,上觀于賢也;堯有衢室之問者,下聽于民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弊也;禹立建鼓于朝,而備訊望也;湯有總術之廷,以觀民非也;武王有靈台之囿,而賢者進也。
此故聖帝明王所以有而勿失,得而勿亡也。
所以懸鐘設匮,拜收表人,使憂谏人納表于匮,诏收表人每但奏請。
朕得奏請,仍又示群卿,便使勘當,庶無留滞。
如群卿等或懈怠不勤,或阿黨比周,朕複不肯聽谏,憂訴之人當可撞鐘。
」诏已如此。
既而有民明直心懷國土之風,切谏陳疏,納于設匮,故今顯示集在黎民,其表稱緣奉國政至于京民官官留使于雜役雲雲。
朕猶以之傷恻,民豈複思至此。
然遷都未久,還似于賓,由是不得不使而強役之。
每念于斯,未嘗安寝。
朕觀此表,嘉歎難休,故随所谏之言,罷處處之雜役。
昔诏曰:谏者題名,而不随诏命者,自非求利,而将助國,不言題不谏朕廢忌。
又诏集在國民所訴多在,今将解理,谛聽所宣。
其欲決疑入京朝集者,且莫退散,聚侍于朝。
(同上) ◇ 處斷臣下奉法違令诏 集侍群卿大夫及臣連、國造、伴造并諸百姓等,鹹可聽之。
夫君于天地之間而宰萬民者,不可獨制,要須臣翼。
由是代代之我皇祖等,其卿祖考俱治。
朕複思欲蒙神護力,共卿等治,故前以良家大夫使治東方八道,既而國司之任,六人奉法,二人違令,毀譽各聞,朕便美厥奉法,疾斯違令。
凡将治者,若君如臣,先當正己而後正他。
如不自正,何能正人?是以不自正者,不擇君臣,乃可受殃,豈不慎矣。
汝率而正,孰敢不正,今随前敕而處斷之。
(同上) ◇ 戒朝集使诏 集侍群卿大夫及國造、伴造并諸百姓等,鹹可聽之。
以去年八月,朕親誨曰:「莫因官勢,取公私物,可吃部内之食,可騎部内之馬。
若違所誨,次官以上降其爵位,主典以下決其笞杖。
入己物者,倍而往之。
」诏既若斯,今問朝集使及諸國造等,國司至任,奉所誨不? 于是朝集使等具陳其狀。
穗積臣咋所犯者,于百姓中每戶求索,仍悔還物而不盡,與其介富制臣(阙名)、臣勢臣紫檀二人之過者,不正其上雲雲。
凡以下官人,鹹有過也。
其巨勢德祢臣所犯者,于百姓中每戶求索,仍悔還物而不盡,與複取田部之馬,其介樸進連、押坂連(并阙名)二人者,不正其上所失,而翻共求己利,複取田部之馬。
台直須彌初雖谏上,而遂俱濁。
凡以下官人,鹹有過也。
其紀麻利耆拖臣所犯者,使人于朝倉君、井上君二人之所,而為牽來其馬視之,複使朝倉君作刀,複得朝倉君之弓布,複以國造所送兵代之物,不明還主,妄傳國造,複于所任之國,被作偷刀,複于倭國被他偷刀。
是其紀臣、其介三輪君大口、河邊臣百依等過也。
其以下官人河邊臣矶丹比深目、百舌鳥長兄、葛城福草、難波癬(俱毗柯梅)龜、犬養五十君、伊岐史麻呂、丹比犬眼凡是八人等,鹹有過也。
其阿昙連(阙名)所犯者,德史有所患時,于國造使送官物,複取湯部之馬。
其介膳部臣百依所犯者,草代之物收置于家,複取國造之馬,而換他馬,來河邊臣磐管、湯麻呂兄弟二人,亦有過也。
大市連(阙名)所犯者,違于前诏曰:「國司等莫于任所,自斷民之所訴。
」辄違斯诏,自判菟砺人之所訴,及中臣德奴事,中臣德亦是同罪也。
涯田臣(阙名)之過者,在于倭國被偷官刀,是不謹也。
小緣臣、丹波是拙而無犯(并阙名),忌部木果、中臣連正月二人,亦有過也。
羽田臣、田口臣二人并無過也(阙名)。
平群臣(阙名)所犯者,三國人所許有而未問。
以此觀之,紀麻利耆拖臣、巨勢德祢臣、穗積咋臣汝等三人所怠拙也,念斯違诏,豈不勞情。
夫為君臣以牧民者,自率而正,孰敢不直。
若君或臣不正心者,當受其罪,追悔何及。
是以凡諸國司,随過輕重,考而罰之。
又諸國造違诏,送财于己,國司遂俱求利,恒懷穢惡,不可不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