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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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獄斷遣,戶口增減,據州縣申報,子細磨勘詣實,然後于本官牒内,據事件收豎。
如官吏考課一一事實,其判官、錄事參軍後考滿日并與酬獎,别加職任。
如考課不實,亦行殿罰。
如有水旱災傷處,許奏聽敕旨。
(《冊府》六百三十六) ◇ 太子諸王見師傅禮奏(長光四年七月三日,太常寺) 奉敕詳定太子諸王見師、傅禮如左: 一、準《開元禮》,皇太子與師、傅、保相見前一日,尉衛設次于宮門外道,西南向;伶官展軒懸于庭。
其日,諸衛所部屯門列仗,典谒設師、傅、保位于西階之西,東向;三少位次之,少退,俱東向,北上。
師、傅、保及三少至宮門,通事舍人引帥、傅、保就次。
左庶子奏中嚴,伶官師工人入就位。
通事舍人引師、傅、保及三少立于正殿門西,差退,俱東向。
左庶子奏外辦。
皇太子着常服以出,侍衛如常,《承和》樂作。
至東階下,西向立,樂止。
通事舍人引師、傅、保及三少入,樂作。
就位,樂止。
皇太子再拜,師、傅以下答拜。
若三少見時,則三少先拜。
通事舍人引師、傅以下出,樂作。
出門,樂止。
左庶子跪奏,稱「臣某言禮畢」。
一、又準《禮閣新儀》,皇太子受冊後,前二日,尚舍設次于崇明門外,南向,又設師、傅、保、中書門下文武百官,東西相向,以北為上。
宮臣及皇親陪其後。
次左庶子奏「外備」。
中官褰簾,皇太子常服出次,南向立,侍從如常儀。
次中書門下就北向位再拜訖。
禮官贊,皇太子再拜訖。
中書門下班首一人前進賀訖,複位,再拜。
皇太子答賀訖,又再拜。
皇太子揖中書門下訖,相次退。
通事舍人、禮官贊,皇太子再拜。
師、傅等少避位訖。
師、傅為班首者一人進賀訖,複位,再拜。
皇太子答賀訖,又再拜。
皇太子揖,師、傅退出。
内侍奉引皇太子就座,南向座訖,通事舍人引文武宮臣三品以下入,就北向,重行異位立定。
奉禮曰「再拜訖」。
左庶子一人進,跪奏:「具官臣某等言賀訖。
」複位,皆再拜,各班分東西序立。
奉禮曰「再拜」。
在位官皆再拜訖。
左庶子少前跪奏:「具官臣某言禮畢。
」近侍垂簾,皇太子降座,宮臣侍衛仗散如儀。
一、準《會要》,貞觀十七年,上謂房元齡曰:「太子三師,以德導人者也。
若理由禮卑,則太子無所取則。
」于是诏令撰三師儀注。
太子出殿門迎,先拜三師,三師答拜。
每門讓,三師坐,太子乃坐。
與三師書,前「名惶恐」,後「名惶恐再拜」。
右據太常禮院狀。
謹檢開元故事,《禮閣新儀》及《會要》分析如前。
其師、傅見親王,不同皇太子見師、傅。
臣請師、傅、親王對拜揖,各退。
(《五代會要》卷四) ◇ 逐年書考校優劣奏(長興四年九月尚書考功) 今年五月中,翰林學士程遜所上封事内,請自宰相、百執事、外鎮節度使、剌史,應系公事官,逐年書考,校其優劣。
以前件考課,究尋台閣,深遠歲年,若議與行,宜憑往制,具申中書門下。
宰臣判:設官分職,各有所司。
本司自合将條格故實參詳,更檢尋遠敕條奏,定為悠久。
緣本司公事,遂檢尋《唐書》《六典》《會要》《考課令》書考第。
(《冊府》六百三十六) ◇ 見天下兵馬大元帥禮奏(長興四年九月中書門下) 秦王加天下兵馬大元帥,自曆朝以來,無天下兵馬大元帥公事儀注。
或專一面之權,或總諸道之司,儀注規程,公事條目,載詳故實,未見明文。
臣等謹沿近事,伏見招讨使總管,兼受副使已下橐庭禮。
今望今諸道節度使已下,凡帶兵權者,見元帥,階下具軍禮,參見皆申公狀。
其帶使相者,初相見亦以軍禮,一度已後,客禮相見。
應天下諸軍務公事,元帥府行帖指揮。
其判六軍諸衛事,其行公牒往來。
其元帥府所置官屬,補授軍職,則委元帥奏請。
(《五代會要》二十四) ◇ 祧遷獻祖奏(應順元年正月,中書門下) 太常以大行山陵畢廟。
今太廟見享七室:高祖、太宗、懿祖、昭宗、獻祖、太祖、莊宗。
大行升,禮合祧遷獻祖,請下尚書省集議。
(《五代會要》卷二) ◇ 禦明堂比正至奏(清泰元年四月,中書門下) 皇帝以五月朔禦明堂受朝,三日夏至祀皇地祗。
前日奏告獻祖室,不坐,比正至。
是日有祀事,則次日受朝。
今祀在五鼓前,質明行禮畢,禦殿在始旦後。
請比例行之。
(《五代會要》卷五) ◇ 冊拜王公車辂法物奏(清泰元年六月,中書門下) 據太常禮院申,冊拜王公,如在京城,所司備鹵簿審辂法物,皇帝臨軒行冊禮;如在外鎮,正衙命使押冊赴本州行禮。
車辂法物,故事不出都城,禮無明文。
今制命幽州趙德鈞封北平王,青州房知溫封東平王,皆備禮冊命。
其合用車辂法物,在兵部,在常、太仆寺,請載往本州,行禮後,送納本司。
(《五代會要》卷四) ◇ 竊盜議定贓罪奏(清泰元年九月,大理寺) 所用法書竊盜條,準建中年,贓滿三匹已上決殺,不及三匹量情決杖。
本朝以量情之文不定,诏禦史中承龍敏等議,贓滿三匹。
準舊法,一匹已上決徒一年半,一匹已下量罪以杖。
大理寺又以量罪之文不定,申奏集寺重議。
今議定,贓滿一匹徒二年半;不及一匹徒一年半,不得财杖七十。
(《五代會要》卷九) ◇ 請差官詳議循資格奏(清泰元年九月,吏部三铨) 所用循資格,先經詳定,然自次府司錄參軍已下,無品第入官處,尋帖格式,參詳添入。
又以經卑,不敢添注,請差官詳議。
(《冊府》六百三十三) ◇ 前任節度使綴班奏(清泰元年十一月,禦史台) 前任節度、防禦團練使、剌史、行軍副使,近儀五日一度内殿起居皆綴班,序立元系班簿,雖曰便殿起居,其遇全班起居時,亦合綴班。
(《五代會要》卷六) ◇ 朝拜諸陵奏(清泰二年正月,宗正寺) 北京永興、長甯、建極三陵,應州遂、衍、奕三陵,準曹州溫陵例,下本州府官朝拜;雍、坤、和、徽四陵,太常、宗正卿朝拜。
(
如官吏考課一一事實,其判官、錄事參軍後考滿日并與酬獎,别加職任。
如考課不實,亦行殿罰。
如有水旱災傷處,許奏聽敕旨。
(《冊府》六百三十六) ◇ 太子諸王見師傅禮奏(長光四年七月三日,太常寺) 奉敕詳定太子諸王見師、傅禮如左: 一、準《開元禮》,皇太子與師、傅、保相見前一日,尉衛設次于宮門外道,西南向;伶官展軒懸于庭。
其日,諸衛所部屯門列仗,典谒設師、傅、保位于西階之西,東向;三少位次之,少退,俱東向,北上。
師、傅、保及三少至宮門,通事舍人引帥、傅、保就次。
左庶子奏中嚴,伶官師工人入就位。
通事舍人引師、傅、保及三少立于正殿門西,差退,俱東向。
左庶子奏外辦。
皇太子着常服以出,侍衛如常,《承和》樂作。
至東階下,西向立,樂止。
通事舍人引師、傅、保及三少入,樂作。
就位,樂止。
皇太子再拜,師、傅以下答拜。
若三少見時,則三少先拜。
通事舍人引師、傅以下出,樂作。
出門,樂止。
左庶子跪奏,稱「臣某言禮畢」。
一、又準《禮閣新儀》,皇太子受冊後,前二日,尚舍設次于崇明門外,南向,又設師、傅、保、中書門下文武百官,東西相向,以北為上。
宮臣及皇親陪其後。
次左庶子奏「外備」。
中官褰簾,皇太子常服出次,南向立,侍從如常儀。
次中書門下就北向位再拜訖。
禮官贊,皇太子再拜訖。
中書門下班首一人前進賀訖,複位,再拜。
皇太子答賀訖,又再拜。
皇太子揖中書門下訖,相次退。
通事舍人、禮官贊,皇太子再拜。
師、傅等少避位訖。
師、傅為班首者一人進賀訖,複位,再拜。
皇太子答賀訖,又再拜。
皇太子揖,師、傅退出。
内侍奉引皇太子就座,南向座訖,通事舍人引文武宮臣三品以下入,就北向,重行異位立定。
奉禮曰「再拜訖」。
左庶子一人進,跪奏:「具官臣某等言賀訖。
」複位,皆再拜,各班分東西序立。
奉禮曰「再拜」。
在位官皆再拜訖。
左庶子少前跪奏:「具官臣某言禮畢。
」近侍垂簾,皇太子降座,宮臣侍衛仗散如儀。
一、準《會要》,貞觀十七年,上謂房元齡曰:「太子三師,以德導人者也。
若理由禮卑,則太子無所取則。
」于是诏令撰三師儀注。
太子出殿門迎,先拜三師,三師答拜。
每門讓,三師坐,太子乃坐。
與三師書,前「名惶恐」,後「名惶恐再拜」。
右據太常禮院狀。
謹檢開元故事,《禮閣新儀》及《會要》分析如前。
其師、傅見親王,不同皇太子見師、傅。
臣請師、傅、親王對拜揖,各退。
(《五代會要》卷四) ◇ 逐年書考校優劣奏(長興四年九月尚書考功) 今年五月中,翰林學士程遜所上封事内,請自宰相、百執事、外鎮節度使、剌史,應系公事官,逐年書考,校其優劣。
以前件考課,究尋台閣,深遠歲年,若議與行,宜憑往制,具申中書門下。
宰臣判:設官分職,各有所司。
本司自合将條格故實參詳,更檢尋遠敕條奏,定為悠久。
緣本司公事,遂檢尋《唐書》《六典》《會要》《考課令》書考第。
(《冊府》六百三十六) ◇ 見天下兵馬大元帥禮奏(長興四年九月中書門下) 秦王加天下兵馬大元帥,自曆朝以來,無天下兵馬大元帥公事儀注。
或專一面之權,或總諸道之司,儀注規程,公事條目,載詳故實,未見明文。
臣等謹沿近事,伏見招讨使總管,兼受副使已下橐庭禮。
今望今諸道節度使已下,凡帶兵權者,見元帥,階下具軍禮,參見皆申公狀。
其帶使相者,初相見亦以軍禮,一度已後,客禮相見。
應天下諸軍務公事,元帥府行帖指揮。
其判六軍諸衛事,其行公牒往來。
其元帥府所置官屬,補授軍職,則委元帥奏請。
(《五代會要》二十四) ◇ 祧遷獻祖奏(應順元年正月,中書門下) 太常以大行山陵畢廟。
今太廟見享七室:高祖、太宗、懿祖、昭宗、獻祖、太祖、莊宗。
大行升,禮合祧遷獻祖,請下尚書省集議。
(《五代會要》卷二) ◇ 禦明堂比正至奏(清泰元年四月,中書門下) 皇帝以五月朔禦明堂受朝,三日夏至祀皇地祗。
前日奏告獻祖室,不坐,比正至。
是日有祀事,則次日受朝。
今祀在五鼓前,質明行禮畢,禦殿在始旦後。
請比例行之。
(《五代會要》卷五) ◇ 冊拜王公車辂法物奏(清泰元年六月,中書門下) 據太常禮院申,冊拜王公,如在京城,所司備鹵簿審辂法物,皇帝臨軒行冊禮;如在外鎮,正衙命使押冊赴本州行禮。
車辂法物,故事不出都城,禮無明文。
今制命幽州趙德鈞封北平王,青州房知溫封東平王,皆備禮冊命。
其合用車辂法物,在兵部,在常、太仆寺,請載往本州,行禮後,送納本司。
(《五代會要》卷四) ◇ 竊盜議定贓罪奏(清泰元年九月,大理寺) 所用法書竊盜條,準建中年,贓滿三匹已上決殺,不及三匹量情決杖。
本朝以量情之文不定,诏禦史中承龍敏等議,贓滿三匹。
準舊法,一匹已上決徒一年半,一匹已下量罪以杖。
大理寺又以量罪之文不定,申奏集寺重議。
今議定,贓滿一匹徒二年半;不及一匹徒一年半,不得财杖七十。
(《五代會要》卷九) ◇ 請差官詳議循資格奏(清泰元年九月,吏部三铨) 所用循資格,先經詳定,然自次府司錄參軍已下,無品第入官處,尋帖格式,參詳添入。
又以經卑,不敢添注,請差官詳議。
(《冊府》六百三十三) ◇ 前任節度使綴班奏(清泰元年十一月,禦史台) 前任節度、防禦團練使、剌史、行軍副使,近儀五日一度内殿起居皆綴班,序立元系班簿,雖曰便殿起居,其遇全班起居時,亦合綴班。
(《五代會要》卷六) ◇ 朝拜諸陵奏(清泰二年正月,宗正寺) 北京永興、長甯、建極三陵,應州遂、衍、奕三陵,準曹州溫陵例,下本州府官朝拜;雍、坤、和、徽四陵,太常、宗正卿朝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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