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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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韻,又使「膂」字是上聲,「有」宇韻中押「售」字是去聲,又有「朽」字犯韻,詩内「田」字犯韻;李象賦内一句「六石慶兮」合使此「奚」字,「道之以禮」,合使此「導」字,及錯下事,「常」字韻内使「方」字,詩中言「十千」,「十千」處合使平聲字,偏字犯韻;楊文龜賦内「均」字韻内使「民」字,以君上為骖之士,失奉上之體,兼「善」字是上聲,今押「遍」字是去聲,「如」字内使「輿」字,詩中「偏」字犯韻;師均賦内「仁」字犯韻,「晏如」書「晏如」,又「河清海晏」,「又」字不合韻,又無理,晏字即落韻;楊仁遠賦内,「賞罰」字書「伐」字,銜「勒」字書「針」字,詩内「蓮莆」字合着平聲字,兼「黍梁」不律;王谷賦内「禦」字韻押「處」字,上聲則落韻,去聲則失理,「善」字韻内使「顯」字犯韻,「如」字韻押「殊」字落韻。

    其盧價等七人,望許令将來就試,仍放在取文解。

    高策賦内「于」字韻内使「依」字,疑其海外音訛,文意稍可,望特恕此。

    其鄭樸賦内言「股肱」,詩中「十千」字犯韻,又言「玉珠」。

    其鄭樸許令将來就試,亦放取解,仍自賓貢,每年隻放一人,仍須事藝精具。

    此張文寶試士不得精當,望罰一季俸,今後知舉官如敢因循,當行嚴典。

    (《冊府》六百四十二)

◇ 幕府等官定限奏(長興二年二月,中書門下)

準天成四年六月二十日敕,使準舊例以三年為限,其上尹、上佐官以二十五月為限,府縣官準《長定格》以三十月為限,其行軍副使、兩使判官已下賓僚,及防禦團練副使、判官、推官、軍事判官,并宜以三十個月為限。

    如是随府,不在此限。

    (《五代會要》二十五)

◇ 覆崔琮請置病囚院奏(長興二年,四月中書)

有罪當刑,仰天無恨;無病緻斃,沒地有冤。

    燃死灰而必在至仁,照覆盆而須資異鑒,《書》着欽哉之旨,《禮》标亻刑也之文,固彰善于泣辜,更推恩于扇。

    所請置病囚院,望依,仍委随處長吏,專切經心。

    或有病囚,當時差醫人診候,治療後據所犯輕重科斷。

    如敢固違,緻病囚負屈身亡,本屬官吏并加嚴斷。

    兼每及夏初五日,一度差人洗刷枷匣。

    (《冊府》)

◇ 換給告身多有違礙奏(長興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中書)

吏部南曹狀申,準敕換給諸色官員告身公憑。

    伏緣點檢選人曆任文書中,其間多有違礙事節,若旋具姓名申覆,竊恐人數繁多,互有陳論,遂成壅滞,當曹不敢施行者。

    (《五代會要》二十一)

◇ 京城請射空地造屋事例奏(長興二年六月入日,左右軍巡使)

諸廂界内,多有人戶侵占官街及坊曲内田地,蓋造舍屋,又不經官中判押憑據,廂界不敢懸便止絕,切恐久後别有人戶,更于街坊占射,轉有侵占,不惟罕狹,兼恐久後反緻人戶争競。

    近日人戶系稅田地,多被軍人百姓作空閑田地,便立封疆,修築牆壁占射,又無判押憑據。

    及本主或有文契典賣,兼雲占射年深。

    或有稅額及無稅空閑,攔吝不令修蓋,以此緻有争競,廂界難以止絕者。

    

其在京諸坊曲應有空閑田地,先降敕命,許人戶請射蓋造。

    及見種莳公私田地,如是本主自有力,便令蓋造舍屋,若無力,即許人請射修蓋。

    自後相次諸色人陳狀,委河南府勘逐。

    如實是閑田,及不侵占官街,然後指揮劈畫交付。

    今所稱諸色人侵占街坊,及于見有主稅地内占射蓋造,必慮有妨車牛過往,及恐百姓互争議論,須定規繩,各令禀守。

    京城應天街内有人戶見蓋造得屋宇外,此後并不得更有蓋造。

    其諸坊巷道兩邊,當須通得車牛,如有小街巷,亦須通得車馬來往,此外并不得辄有侵占。

    應諸街坊通車半外,即日或有越衆迥然出頭,牽荩舍屋棚閣等,并須畫時毀拆,仍據撙截外,具留街道闊狹尺丈,一一分析申奏。

    此後或更敢侵占,不計多少,宜委地分官司量罪科斷。

    其街道内除水渠外,不得穿掘取土。

    若已有穿掘,各敕逐地分人戶速速填平。

    

京城内諸坊曲,除見定園林池亭外,其馀種莳及充菜園,并空閑田地,除本主量力自要修造外,并許人收買。

    見定己有居人諸坊曲内有空閑田地,及種莳并菜園等,如是臨街堪荩店處田地,每一間破明間七椽,其每間地價,宜委河南府估價收買。

    除堪荩店外,其馀若是連店田地,每畝宜定價錢七千,更以次五千。

    其未曾有蓋造處,宜令禦史台、兩街使、河南府依已前街坊田地,分劈畫出大街及逐坊界分,各立坊門,兼挂名額。

    先定街巷闊狹尺丈後,其坊内空閑,及見種田苗,并充菜園等田地,亦據本主自要量力修蓋外,并許諸色人收買,修荩舍屋地宅。

    如是臨街堪蓋店處田地,每一間破明間七椽,其每間地價,亦委河南府估價準前收買。

    除堪蓋店外,其馀連店田地,每畝宜定價錢七千。

    以次近外,每畝五千,更以次三千。

    未有人買處,且勒仍舊。

    遠僻處或欲置菜園,任取穩便,兼應本主所留,諸色人置到田地等,并限三個月内修築蓋造,須見次第,仍不得兩處收買田地。

    其地祗許修造宅院,并其間小小栽植竹木外,不得廣作園圃,及種植田苗,仍令禦史台常加覺察。

    如有故違,仰具姓名申奏,當行嚴斷。

    

其所置田軒,如是本主種田苗及見菜園,候收刈及冬藏畢,方許交割。

    據交割日限後修蓋,其已定田地内所有苗稅等,宜令據畝數出除,其所買田,除本主自要修荩外,有合賣數目,如妄托形勢,辄有逗留,分外邀颉,固心占吝者,許買地人經台論訴。

    勘逐不虛,所犯之人,當行重斷,其地仍準價例,畫時交與所買之人。

    其所買賣田地,仍令禦史台委本處巡按禦史,旋旋給與公憑,仍免稅契。

    

右宜令禦史台、兩街使、河南府專切依次第劈畫曉示,或有利便,亦可臨時詳奪奏聞。

    (《五代會要》二十六)

◇ 李比五選集奏(長興二年七月,吏部南曹)

前守郓州盧縣令李比,曾兩任秘書丞,一任國子《毛詩》博士。

    雖前任有升朝官,今任合準格五選集。

    (《五代會要》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