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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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在外未來者,不得着人承替。

    如收補行事後,将來赴選,南曹磨勘,别有違礙,所補官司與本人并當勘斷。

    (同上)

◇ 令李仲玉氓唐陵廟敕

唐明宗五廟在至德宮安置,其徽陵上下宮所管土田舍宇,宜令新除右監門衛将軍李重玉為主,其徽陵下宮及至德宮緣廟合留物外,宜令内養劉延韬于金銀器物數内,量事給李重玉遷葬故淑妃王氏及許王外,馀并付李重玉并尼惠能、惠登、惠嚴,令重玉以時祀陵廟,切在豐潔。

    (《冊府》一百七十四)

◇ 處分供申考簿違限敕

敕:起今後,諸州府更有功中考簿違格限申到者,本判官并錄事參軍各罰五十直,其錄事參軍仍殿一選,本勾押官典委本州各行科斷。

    如違程限一月已上不申到者,仍令尚書考功催促,候供申到考帳,依例施行。

    所有科罰,準前處分。

    若是校考過時,即與次年依格奏校。

    (《五代會要》十五)

◇ 又敕

鳳翔考帳違限,本府各以科懲,其考帳省司特與考校。

    起今後,諸州府更有違限者,本判官、錄事參軍各罰五十直,錄事參軍殿一選典押本處科斷,仍令省司依時催促。

    若校考過時,即與次年校奏,并依前後格敕指揮。

    (《冊府》六百三十六)

◇ 又敕

州縣官或特敕除授,或非時有故停任員阙除官到任者,緣赴任不拘期限,申發考帳之時,但滿一周年,便與依例書校一考申省。

    如書校時少欠月日,即與次年付帳申校,不得漏落考第姓名。

    如或有違,罪本道書考官吏。

    (同上)

◇ 命開封府處死妖妄人敕

敕:趙應、智欽、陳光濟三人處死,連坐郭延貴等十七人,并決配蔡河務收管。

    (《冊府》九百二十二)

◇ 榜谕宋州敕

敕榜宋州,曉谕管内諸縣民等:省前節度使常思所進絲四萬一千四百七兩,言放出在民,例以五月内徵納其絲,并還元契。

    除已納到者,委巡檢使柴進據數追戶,責領歸還。

    榜到,速告報知悉。

    (《冊府》一百六十)

◇ 檢勘受官不赴謝人敕

起今後更有受官不赴衙謝人,宜令門下省、禦史台檢舉,追勘聞奏。

    其授官後違程不赴任,并準元敕殿選。

    如選未滿便來乞官者,除外别行降敕施行。

    (《五代會要》六)

◇ 諸道奏薦僧尼道士人數敕

永壽節,每年諸道節度防禦團練使、剌史奏薦僧尼道士紫衣師号,今後見任帶使盯共奏二人,見任防禦團練、刺史隻許奏一人,在朝文武臣寮及前任官,今後更不得奏薦。

    (《五代會要》十一)

◇ 減損永壽節臣寮設齋供敕

内外文武臣寮遇永壽節辰,皆于寺觀起置道場,便為齋供。

    訪聞皆是醵金,所宜減損,以足公私。

    今後中書門下與文武百官等共設一齋,樞密使與内諸司使、副等共設一齋,侍衛親軍馬步軍督指揮使己下共設一齋。

    其馀前任官員及諸司職掌,并不得更開置道場及設齋。

    (《五代會要》五)

◇ 朗州升大都督府敕

頃者淮海陸深,舉幹戈而入寇;湖湘覆沒,緻黎庶之倒懸。

    惟彼武陵,素稱雄鎮,連營比屋,皆懷勇烈之心;戮力協謀,盡複江山之境。

    宜降褒崇之命,以升忠義之邦,俾列大藩,永率南夏。

    其朗州宜升為大都督府,在潭、挂之上。

    (《五代會要》十九)

◇ 遣曹匪躬點檢佃租敕

京兆府耀州莊宅,三白渠使所管莊宅,并屬州縣,其本務職員節級,一切停廢。

    除見管水布局及州縣鎮郭下莊宅外,應有系官桑土、屋宇、園林、車牛動用,并賜見佃人充永業。

    如已有莊田,自來被本務或形勢影占令出課利者,并勒見佃人為,依例納租。

    條理未盡處,委三司區分,仍遣刑部員外郎曹匪躬專往點檢,割屬州縣。

    (《冊府》四百九十五)

◇ 遣趙延休相度租賦敕

廢衛州共城縣稻田務,并歸州縣,任人佃莳。

    宜令戶部郎中趙延休往彼相度利害,及所定租賦聞奏。

    (同上)

◇ 升朝官賜绯敕(節文)

今後升朝官,四任以上着綠,十五周年者與賜绯。

    凡州縣官曆任内曾經五度參選者,雖未及十六考,與授朝散大夫階。

    年七十已上合授優散官者,并賜绯。

    非時特恩,不拘此例。

    (《五代會要》六)

◇ 寺監官滿七年同明經出身敕

其諸寺監攝官,任滿七周年已上,應奉公事無遺阙,文書灼然者,并與同明經出身。

    如不滿七周年者,任逐穩便。

    今後寺監不得以白身署攝。

    如違,本司官吏并行朝典。

    (《五代會要》十七)

◇ 賜鄭仁誨手敕

按:見《舊五代史·周書·德妃董氏傳》,與《全文》一百二梁祖敕同,今存其目,文不錄。

    

◎ 周世宗

事迹詳《全唐文》一百二十五。

    

◇ 公私織造須合制度制

化民成俗,須務真純;蠹物害能,莫先浮僞。

    織杼軸之制,素有規程;裨販貿易之徒,不許違越。

    久無條理,漸緻澆訛,苟所鬻之或精,則酬直之必重。

    宜從樸厚,用革輕浮。

    應天下今後公私織造到絹帛、綢布、绫羅、錦绮,及諸色疋段,其幅尺斤兩,并須合向來制度,不得輕弱假僞,罔冒取價。

    如有己上物色等,限一百日内并須破貨了絕。

    如限外敢有違犯織造貨賣者,仰所在級節所由擒捉送官。

    (《冊府》五百四)

◇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