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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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難濟辦。

    自今已後,延至九月二十日為限。

    (同上)

◇ 選人放留條目敕

吏部選人書判藍縷,及雜犯不合得留者,不限選數并放。

    除此之内,先從選深人一概并留。

    其選深被放人,選淺得留名,具留放逗留,榜示選人,各令知委。

    仍以單狀奏聞,不須更起條目。

    (《冊府》六百三十)

◇ 申嚴遠州不肯到官敕

如聞黔州管内州縣官員多阙,吏部補人多不肯去。

    成官已後,或假解,或從正,考滿得資,更别參選。

    自馀管蠻僚州,大率亦皆如此。

    宜令所司于諸色選人内即召補,并馳發遣至州,令都府勘到日申所司,如遲違,牒管内都督決六十,追毀告身,更不須與官。

    (《冊府》六百三十)

◇ 公卿巡谒諸陵敕

每年春秋二時,巡谒諸陵,差公卿各一人,奉禮郎人,右校署令一人。

    其奉禮郎、右校署令,自今已後宜停,至陵所差縣官及陵官攝行事。

    其巡陵儀式,宜令太常寺修撰一本,送令管陵縣收掌,長行需用,仍令博士、助教習讀,臨時讀相,永為常式。

    (《唐會要》二十)

◇ 置三皇五帝廟敕

三皇五帝,創物垂範,永言龜鏡,宜有欽崇。

    三皇伏羲(以勾芒配)、神農(以祝融配)、軒轅(以風後、力牧配)、五帝少昊(以蓐收配)、颛顼(以元冥配)、高辛(以稷、契配)、唐堯(以羲仲、和權配)、虞舜(以夔龍配),其擇日及置廟地,量事營立。

    其樂器請用宮懸,祭請用少牢,仍以春秋二時緻享,共置令丞,令太常寺檢校。

    (《唐會要》二十二)

◇ 曲鹽并勒鬥量敕

自今已後,曲皆以三斤四兩為鬥,鹽并勒鬥量。

    其車軸長七尺二寸,除陌錢每貫二十文。

    馀曲等同。

    (《唐會要》六十六)

◇ 本色人充将作監敕

将作監所置,且合取當司本色人充直者,宜即簡擇發遣。

    内作使典,亦不得辄取外司人充。

    其諸司非本色直,及額外直者,亦一切并停。

    自今以後,更不得補置。

    如歲月深久,尚或因人,所由長官,量事貶降,其所應直,決一頓,配籴邊軍。

    (《唐會要》六十六)

◇ 安存緻仕官敕

如聞六品已下緻仕官,四載之後,準各并停。

    念其衰老,必藉安存,豈限其高卑,而恩有差降。

    應五品下緻仕官,并終其馀年,仍永為常式。

    (《唐會要》六十七)

◇ 停六品以下員外官敕

内外六品已下員外官,至考滿日,一切并停,各仍選例。

    自今已後,更不得注拟。

    其皇親幼小、及諸色承優授官,軍功、伎術、内侍省、左右龍武軍,并諸蕃官等,不在此例。

    (同上)

◇ 刺史犯贓加等敕

牧宰字人,所寄尤重,至于祿料,頗亦優豐。

    自宜饬躬勵節,以肅官吏。

    如聞如犯贓私,深紊綱紀。

    今後刺史犯贓,宜加常式一等。

    (《唐會要》六十八)

◇ 刺史不得兼别職敕

簡擇刺史,冀令撫字。

    諸使等或奏兼别職掌,政治有妨,既阙親人,仍乖本意。

    自今已後,更不得别奏請。

    (同上)

◇ 郎官禦史先取縣令敕

親民之官,莫過于縣令。

    比來選司取人,必限書判,且文學政事,本是異科,求備一人,百中無一,況古來良宰,豈必文人。

    自今已後,郎官、禦史,先于縣令中三考已上有政績者取。

    仍永為常式。

    (《唐會要》六十九)

◇ 禁官吏放債敕

郡縣官寮,其為貨殖,竟交互放債侵人,互為徵收,割剝黎庶。

    自今已後,更有此色,并迫人影認一匹以上,其放債官先解見任,物仍納官。

    有剩利者,準法處分。

    (同上)

◇ 選取飛騎敕

應募飛騎,請委郡縣長官先取長六尺,不足即選取五尺九寸已上,灼然闊壯、膂力過人者申送。

    (《唐會要》七十二)

◇ 諸州醫學附甲敕

諸州醫學生等,宜随貢舉人例申省,補署十年與散官。

    恐年歲深久,檢勘無憑,仍同流外例附甲。

    (《唐會要》七十五)

◇ 宏文學生帖試敕

宏文館學生,自今己後,宜依國子監學生例帖試。

    明經、進士帖經并減半,雜文及策,皆須粗通。

    仍永為恒式。

    (《唐會要》七十七)

◇ 不差孝假敕

頃以鄉闾侍丁,優給孝假,官吏等仍科雜役,天寶初已遣優矜。

    如聞比來乃差征鎮,豈有舍其輕而不恤其重,放其役而更苦其身?眷言及此,良用恤然。

    自今後,将侍丁孝假,不須差行。

    (《唐會要》八十二)

◇ 官典受錢同枉法贓敕

自今已後,天下兩稅,其諸色輸納官典受一錢已上,并同枉法贓論。

    官人先解見任,典正等先決四十,委采訪使巡察。

    若不能舉按者,采訪别有處分。

    (《唐會要》八十三)

◇ 團貌定哀悼敕

今載諸郡因團貌宜便定戶。

    自今已後,任依常式,應緣察問,對衆取平,準今載三月五日敕處分。

    (《唐會要》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