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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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會要》卷四)
◇ 明宗魏皇後上谥奏(清泰二年二月,中書門下)
臣聞漢昭帝承祚禦曆,奉尊谥于雲陽;魏明帝繼體守文,思外家于甄館。
而皆追崇徽稱,飨朝廷,克隆敬本之文,式葉愛親之道。
臣等又覽國史,竊見元宗皇帝母曰昭成皇後寶氏,代宗皇帝母章敬太後吳氏,始嫔朱邸,俄元宮,鴻圖既屬于明君,尊号鹹追于聖母。
伏以魯國夫人發祥沙麓,贻[A134]河洲。
三母最賢,周母允成于天統;四妃有子,唐後先啟于帝基。
仰惟當甯之情,彌轸寒泉之思,久虛殷薦,慮損皇猷。
臣等謹上尊谥曰宣顯皇太後,請依昭成、章敬二皇太後故事,擇日備禮冊命。
又臣等伏聞先太後舊陵未先祠,則都下難崇别廟,既追尊谥,合創宮。
按漢朝故事,園寝不在王畿,或就陵所更立寝祠。
今商量上谥後,權立享廟,以申告獻,配之禮,請俟他年。
(《五代會要》卷一) ◇ 避禦史上一字奏(清泰二年五月,中書門下) 禦名上一字與諸王相連,按太宗、元宗廟故事,人臣諸王合避相連字,改從單。
(《五代會要》卷四) ◇ 試進士依舊例奏(清泰二年九月,禮部貢院) 奉長興二年二月敕,進土引試,早入晚出。
今請依舊例,進士試雜文,并點門入省,經宿就試。
(《五代會要》二十二) ◇ 科目事宜奏(清泰二年九月,禮部貢院) 奉長興元年敕,進士、五經、九經、明經、五科童子外,谙色科目并停。
緣由有明算、道舉人,今欲施行。
又奉長興三年正月敕:每落第舉人,免取文解。
今後欲依元敕格,請并再取解,十月十五日到省畢,違限不牧。
又奉天成四年敕,諸色舉人入試前五日納試紙,用中書印印訖,付貢院司。
緣五科所試場數極多,旋印紙鎖宿内,中書往來不便,請祗用當司印。
(《五代會要》二十三) ◇ 明堂受朝大事不坐奏(清泰二年十二月,太常禮院) 來年正月元日,合禦明堂受朝賀,其日上辛,祀昊天上帝于南郊。
依禮,大事不坐。
(《五代會要》卷五) ◇ 請詳酌現行法律奏(清泰三年,中書門下) 剌史位列公侯,縣令為人父母,隻合倍加乳哺,豈可自緻瘡痍?一昨張宗裔胥吏訟論,合當極典,法司據律,罪止徒流。
向來此法極嚴,才可存其軀命,即一二十年不複還鄉。
卻緣近日赦宥稍頻,遷易所數,緻其兇物,不顧嚴刑。
臣竊惟立法稍嚴,則人不敢犯,其見行法律,望下所司,更加詳酌。
(《冊府》六百一十三) ◇ 今古服制令式不同奏(清泰三年三月,太常禮院) 據尚書兵部侍郎馬缟上疏言:「古禮嫂叔無服,蓋推而遠之。
案《五禮精義》,貞觀十四年魏徵等議,親兄弟之妻請服小功五月。
今所司給假差謬為大功九月。
」太常博士段禺稱:「自來給假,元依令式,若雲違古,不獨嫂叔一條。
舊為親姨服小功,令式今服大功;為親舅舊服小功,今服大功;妻父母缌服,今服小功;為女婿為外甥缌服,今并服小功。
此五條,在令式與古不同,未審依馬缟所奏,為複且依令式。
」(《五代會要》卷八) ◇ 封贈三代降等奏(天福二年四月,中書六下) 準二月二十六日敕,内外臣寮亡父母、祖父母,據品秩未封贈者與封贈,已封贈三代更加恩命。
按舊制,一品官亡父已上三代,約其子官品等降一等,亡母追封國号,祖母已上第降一等。
(《五代會要》十四) ◇ 宣示赦書德音奏(天福二年四月,中書) 準《翰林忐》,凡赦書、德音、立後、建儲、行大誅讨、拜免三公宰相、命将制書,并使白麻書,不使印。
雙日起草,候開門鑰入而後進呈。
至隻日,百僚立班于宣政殿,樞密使引案,自東上閣門出。
若拜免宰相,即便付通事舍人,馀付中書門下,并通事舍人宣示。
若機務急速,亦使雙日,甚速者,雖休假亦追班定時示。
(《五代會要》十三) ◇ 買賣使八十陌錢奏(天福二年七月十二月,度支) 三京、邺都并諸道州府市肆買賣所使見錢等,每有條章,每陌八十文。
近訪間在京及諸道街坊市肆人戶,不顧條章,皆将短陌轉換長錢,但恣欺罔,殊無畏忌。
若少要約,轉啟幸門。
請更臘降指揮,乃傍示管界州府鎮縣軍人、百姓、商旅等,凡有買賣,并須使八十陌錢。
兼令巡司、廂界節級、所由點檢覺察。
如有無知之輩,依前故違,辄将短錢興販,便仰收捉,委逐州府柳項收禁勘責。
所犯人,準條奏處斷訖申奏。
其錢盡底沒納入官。
(《五代會要》二十七) ◇ 選差馬步判官奏(大福二年九月,吏部) 長興四年五月五日敕:應諸道州府都虞候司判官,先指揮令于州縣前資之中,簿尉判司之内,選差勾當二年,行有廉謹,理無黨偏,即委本道奏聞,請行酬獎者。
近日馬步判司,多是差攝官充,馬步判官奏薦,須于前資正官判司簿尉中,精選明練公法性行端正者,方可任使,滿二周年後無道阙者,與減三選,仍委木道州府一例給與公憑。
如隻欠三選已下者,仍便給與文解赴選。
今日已前,有前資正官充馬步判官,并準此。
所有諸道州府,應今日已前已差攝試官充馬步判官,勾當已及三年,無遺阙者,亦宜令本州府給與公憑,仍便申奏。
更四年後,給與文解赴選,比拟初官。
其今日己前攝試官,見充職有過一周年者,宜令待滿二年日,準上處分。
如未及一周年者,宜令逐道州府敕到後便别差前資正官停替,不在給與公憑者。
僞清泰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敕,停廢前資攝正官充馬步判官,前件敕已經封鎖不行者。
(《冊府》六百三十三) 按:《冊府》作清泰三年九月,《五代會要》二十一所收節文,作天福二年九月。
今考其年月,當以《會要》為正。
◇ 謝賀上表準貞元制奏(天福二年十月,中書門下) 按《禮閣新儀》,貞元二年十月七日禦史台奏,每月慶賀及諸上表,并合上公行之。
制可。
今後凡有謝賀上表,望并準元敕上公行之。
如三公阙,令仆已下行之。
中書門下别貢
而皆追崇徽稱,飨朝廷,克隆敬本之文,式葉愛親之道。
臣等又覽國史,竊見元宗皇帝母曰昭成皇後寶氏,代宗皇帝母章敬太後吳氏,始嫔朱邸,俄元宮,鴻圖既屬于明君,尊号鹹追于聖母。
伏以魯國夫人發祥沙麓,贻[A134]河洲。
三母最賢,周母允成于天統;四妃有子,唐後先啟于帝基。
仰惟當甯之情,彌轸寒泉之思,久虛殷薦,慮損皇猷。
臣等謹上尊谥曰宣顯皇太後,請依昭成、章敬二皇太後故事,擇日備禮冊命。
又臣等伏聞先太後舊陵未先祠,則都下難崇别廟,既追尊谥,合創宮。
按漢朝故事,園寝不在王畿,或就陵所更立寝祠。
今商量上谥後,權立享廟,以申告獻,配之禮,請俟他年。
(《五代會要》卷一) ◇ 避禦史上一字奏(清泰二年五月,中書門下) 禦名上一字與諸王相連,按太宗、元宗廟故事,人臣諸王合避相連字,改從單。
(《五代會要》卷四) ◇ 試進士依舊例奏(清泰二年九月,禮部貢院) 奉長興二年二月敕,進土引試,早入晚出。
今請依舊例,進士試雜文,并點門入省,經宿就試。
(《五代會要》二十二) ◇ 科目事宜奏(清泰二年九月,禮部貢院) 奉長興元年敕,進士、五經、九經、明經、五科童子外,谙色科目并停。
緣由有明算、道舉人,今欲施行。
又奉長興三年正月敕:每落第舉人,免取文解。
今後欲依元敕格,請并再取解,十月十五日到省畢,違限不牧。
又奉天成四年敕,諸色舉人入試前五日納試紙,用中書印印訖,付貢院司。
緣五科所試場數極多,旋印紙鎖宿内,中書往來不便,請祗用當司印。
(《五代會要》二十三) ◇ 明堂受朝大事不坐奏(清泰二年十二月,太常禮院) 來年正月元日,合禦明堂受朝賀,其日上辛,祀昊天上帝于南郊。
依禮,大事不坐。
(《五代會要》卷五) ◇ 請詳酌現行法律奏(清泰三年,中書門下) 剌史位列公侯,縣令為人父母,隻合倍加乳哺,豈可自緻瘡痍?一昨張宗裔胥吏訟論,合當極典,法司據律,罪止徒流。
向來此法極嚴,才可存其軀命,即一二十年不複還鄉。
卻緣近日赦宥稍頻,遷易所數,緻其兇物,不顧嚴刑。
臣竊惟立法稍嚴,則人不敢犯,其見行法律,望下所司,更加詳酌。
(《冊府》六百一十三) ◇ 今古服制令式不同奏(清泰三年三月,太常禮院) 據尚書兵部侍郎馬缟上疏言:「古禮嫂叔無服,蓋推而遠之。
案《五禮精義》,貞觀十四年魏徵等議,親兄弟之妻請服小功五月。
今所司給假差謬為大功九月。
」太常博士段禺稱:「自來給假,元依令式,若雲違古,不獨嫂叔一條。
舊為親姨服小功,令式今服大功;為親舅舊服小功,今服大功;妻父母缌服,今服小功;為女婿為外甥缌服,今并服小功。
此五條,在令式與古不同,未審依馬缟所奏,為複且依令式。
」(《五代會要》卷八) ◇ 封贈三代降等奏(天福二年四月,中書六下) 準二月二十六日敕,内外臣寮亡父母、祖父母,據品秩未封贈者與封贈,已封贈三代更加恩命。
按舊制,一品官亡父已上三代,約其子官品等降一等,亡母追封國号,祖母已上第降一等。
(《五代會要》十四) ◇ 宣示赦書德音奏(天福二年四月,中書) 準《翰林忐》,凡赦書、德音、立後、建儲、行大誅讨、拜免三公宰相、命将制書,并使白麻書,不使印。
雙日起草,候開門鑰入而後進呈。
至隻日,百僚立班于宣政殿,樞密使引案,自東上閣門出。
若拜免宰相,即便付通事舍人,馀付中書門下,并通事舍人宣示。
若機務急速,亦使雙日,甚速者,雖休假亦追班定時示。
(《五代會要》十三) ◇ 買賣使八十陌錢奏(天福二年七月十二月,度支) 三京、邺都并諸道州府市肆買賣所使見錢等,每有條章,每陌八十文。
近訪間在京及諸道街坊市肆人戶,不顧條章,皆将短陌轉換長錢,但恣欺罔,殊無畏忌。
若少要約,轉啟幸門。
請更臘降指揮,乃傍示管界州府鎮縣軍人、百姓、商旅等,凡有買賣,并須使八十陌錢。
兼令巡司、廂界節級、所由點檢覺察。
如有無知之輩,依前故違,辄将短錢興販,便仰收捉,委逐州府柳項收禁勘責。
所犯人,準條奏處斷訖申奏。
其錢盡底沒納入官。
(《五代會要》二十七) ◇ 選差馬步判官奏(大福二年九月,吏部) 長興四年五月五日敕:應諸道州府都虞候司判官,先指揮令于州縣前資之中,簿尉判司之内,選差勾當二年,行有廉謹,理無黨偏,即委本道奏聞,請行酬獎者。
近日馬步判司,多是差攝官充,馬步判官奏薦,須于前資正官判司簿尉中,精選明練公法性行端正者,方可任使,滿二周年後無道阙者,與減三選,仍委木道州府一例給與公憑。
如隻欠三選已下者,仍便給與文解赴選。
今日已前,有前資正官充馬步判官,并準此。
所有諸道州府,應今日已前已差攝試官充馬步判官,勾當已及三年,無遺阙者,亦宜令本州府給與公憑,仍便申奏。
更四年後,給與文解赴選,比拟初官。
其今日己前攝試官,見充職有過一周年者,宜令待滿二年日,準上處分。
如未及一周年者,宜令逐道州府敕到後便别差前資正官停替,不在給與公憑者。
僞清泰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敕,停廢前資攝正官充馬步判官,前件敕已經封鎖不行者。
(《冊府》六百三十三) 按:《冊府》作清泰三年九月,《五代會要》二十一所收節文,作天福二年九月。
今考其年月,當以《會要》為正。
◇ 謝賀上表準貞元制奏(天福二年十月,中書門下) 按《禮閣新儀》,貞元二年十月七日禦史台奏,每月慶賀及諸上表,并合上公行之。
制可。
今後凡有謝賀上表,望并準元敕上公行之。
如三公阙,令仆已下行之。
中書門下别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