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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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懿皇太後廟飨禮奏(開成五年,太常禮院)
宣懿皇太後廟,伏惟《開元禮》,有皇後廟,牲牢樂懸,與太廟享一室禮同。
今宣懿皇太後飨禮,伏請宣下。
(《唐會要》十八) ◇ 不移福陵奏(開成五年二月,中書門下) 園寝己安,神道貴靜,光陵葬己二十馀載,福陵近又修崇。
竊惟孝思,足彰嚴奉。
今若載因合,須啟二陵,或慮聖陵不安,未合先旨。
又以陰陽避忌,實有所疑,不移福陵,實合典禮。
(《唐會要》二十一) ◇ 慶陽節設僧齋奏(開成五年四月,中書門下) 請以六月一日為慶陽節,休假三日,着于令式。
其天下州府,每年常設降誕齋,行香後,更令以素食宴樂,惟許飲酒及用脯醢等。
京城内宰臣與百官就詣大寺,共設僧一千人齋,仍望田裡借教坊樂官,充行香慶贊,各移本廚,兼下令京兆府,别置歌舞。
(《唐會要》二十九) ◇ 宣懿皇太後寶冊宜藏廟中奏(開成五年六月,太常禮院) 宣懿皇太後寶冊函,按晉太武帝追尊簡文鄭太後,問冕旒玺绶,歸藏何處?徐邈答雲:「臣按太始元年追尊,四年太後崩,及開陵合葬,其绶藏于陵中。
」是元不埋之也。
臣謂今藏于廟中,宜合前事,準國朝故事,讓皇帝及贈諸太子寶冊,并随神主于廟中安置。
(《唐會要》十八) ◇ 加給課料及時支遣并許遠官借俸奏(會昌元年,中書門下) 河東、隴州、坊、州等道比達官,加給課料。
河東等道,或興王舊邦,或陪京近地,州縣之職,人合樂為,祗緣俸課寡薄,官同比遠。
伏準元和六年閏十二月十二日及元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敕,河東、鳳翔、坊、州、易定等道,令戶部加給課料錢,共六萬二千五百貫文,吏曹出得平流官數百員,時議以為至當。
自後訪聞戶部所給零碎,兼不及時,觀察使以其虛折,皆别将破用,徒有加給,不及官人,近地好官,依前比遠。
臣等商議,伏望今日以後,令戶部以實物仍及時支遣,諸道并委觀察判官專判此案,随月加給官人,不得别将破用。
如有違越,觀察判官遠貶,觀察使奏取進止。
選人官成後,皆于城中舉債,到任填還,緻其貪求,罔不由此。
其今年河東、隴西、坊、州新授比遠官等,望許連狀相保,戶部各借雨月之數,加給料錢,至支給時克下。
所冀初官到任,不滞息債,衣食稍足,可責清廉。
(《唐會要》九十二) ◇ 度支戶部文案本司郎官分判奏(會昌元年二月,中書門下) 伏以南省六曹,皆有職分,若各守官業,即不因循。
比來戶部、度支兩司,尚書侍郎多奏請諸行郎官判錢谷文案,遂令本司郎吏束手閑居,至于廳事,皆為他官所處。
臣等商量,請自今已後,其度支、戶部錢谷文案,望悉令本司郎官分判,不在更請諸行郎官限。
仍委尚書侍郎同諸司例,便自于司内選擇差判,不必更一一聞奏。
其戶部行郎官,仍望委中書門下,皆選擇與公務相當除授。
如本行員數欠少,亦任于諸行稍閑司中,選其才職資序相當者,奏請轉授。
所冀莅事有常,分官無曠,庶或可久,以革從權。
(《唐會要》五十九) ◇ 司直評事出使赍用廢印奏(會昌元年六月,大理寺) 當寺司直、評事應準敕差出使,請廢印三面。
比緣無出使印,每經州縣及到推院,要發文牒追獲等,皆是自将白牒,取州縣印用。
因茲事狀,多使先知,為弊頗深,久未厘革。
臣今将請前件廢印,收鎖在寺庫,如有出使官,便令赍去,庶免刑獄漏洩,州縣煩勞。
(《唐會要》六十六) ◇ 請鑄出使印奏(會昌元年十一月,大理寺) 臣于六月二十八日,伏緣當寺未有出使印,每準敕差官推事,皆用州縣印,恐刑獄漏洩,遂陳奏權請廢印三面。
伏以廢印經用年多,字皆元刂缺。
臣再與當司官吏等商量,既為久制,猶未得宜。
伏請淮禦史台例,置前件出使印,其廢印卻送禮部。
(《唐會要》六十六) ◇ 條流喪葬奏(會昌元年十一月,禦史台) 請條流京城文武百寮及庶人喪葬事。
三品已上,而用闊轍車,方相、魂車、志石車,并須合轍,油、流蘇等任準令式,晚歌三十六人,六铎、六た,明器并用木為之,不得過一百事,數内四神不得過一尺五寸,馀人物等不得過一尺,舁止七十舁,内外官同。
五品己上,而車及方相、魂車等同三品,不得置志石車,其油等任準令式,挽歌十六人,四铎、四た,明器不得過七十事,數内四神不得過一尺二寸,馀人物不得過八寸,舁止五十舁,内外官同。
九品己上,而車、魂車等并同合轍事,其方相、頭,并不得用車及志石車,其而車除油、流蘇等各準令式外,不得用缯彩結絡兼銀器裝飾,挽歌一十人,一铎、二た,明器不得過五十事,四神不得過一尺,馀人物不得過七寸,舁止三十舁,内外官同。
散試官等,任于階官之中取最高品等,五品已上選降一等,六品已下依令式。
有品蔭家子孫未有官者,用三品己上蔭者降三等,用五品己上蔭者降二等,用八品已上蔭者降一等,用九品者不降,仍并須是祖父母蔭,内外官同。
工商百姓諸色人吏無官者,諸軍人無職掌者,喪車頭同用合轍車,喪車不用油、流蘇等飾,兼不得以缯彩結絡及金銀飾,挽歌、铎、た并不得置,喪車之前不得以鞍馬為儀,其明器任以瓦木為之,不得過二十五事,四神十二時并在内,每事不得過七寸,舁十舁。
伏以喪葬之禮,素有等差,士庶之家,近罕遵守
今宣懿皇太後飨禮,伏請宣下。
(《唐會要》十八) ◇ 不移福陵奏(開成五年二月,中書門下) 園寝己安,神道貴靜,光陵葬己二十馀載,福陵近又修崇。
竊惟孝思,足彰嚴奉。
今若載因合,須啟二陵,或慮聖陵不安,未合先旨。
又以陰陽避忌,實有所疑,不移福陵,實合典禮。
(《唐會要》二十一) ◇ 慶陽節設僧齋奏(開成五年四月,中書門下) 請以六月一日為慶陽節,休假三日,着于令式。
其天下州府,每年常設降誕齋,行香後,更令以素食宴樂,惟許飲酒及用脯醢等。
京城内宰臣與百官就詣大寺,共設僧一千人齋,仍望田裡借教坊樂官,充行香慶贊,各移本廚,兼下令京兆府,别置歌舞。
(《唐會要》二十九) ◇ 宣懿皇太後寶冊宜藏廟中奏(開成五年六月,太常禮院) 宣懿皇太後寶冊函,按晉太武帝追尊簡文鄭太後,問冕旒玺绶,歸藏何處?徐邈答雲:「臣按太始元年追尊,四年太後崩,及開陵合葬,其绶藏于陵中。
」是元不埋之也。
臣謂今藏于廟中,宜合前事,準國朝故事,讓皇帝及贈諸太子寶冊,并随神主于廟中安置。
(《唐會要》十八) ◇ 加給課料及時支遣并許遠官借俸奏(會昌元年,中書門下) 河東、隴州、坊、州等道比達官,加給課料。
河東等道,或興王舊邦,或陪京近地,州縣之職,人合樂為,祗緣俸課寡薄,官同比遠。
伏準元和六年閏十二月十二日及元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敕,河東、鳳翔、坊、州、易定等道,令戶部加給課料錢,共六萬二千五百貫文,吏曹出得平流官數百員,時議以為至當。
自後訪聞戶部所給零碎,兼不及時,觀察使以其虛折,皆别将破用,徒有加給,不及官人,近地好官,依前比遠。
臣等商議,伏望今日以後,令戶部以實物仍及時支遣,諸道并委觀察判官專判此案,随月加給官人,不得别将破用。
如有違越,觀察判官遠貶,觀察使奏取進止。
選人官成後,皆于城中舉債,到任填還,緻其貪求,罔不由此。
其今年河東、隴西、坊、州新授比遠官等,望許連狀相保,戶部各借雨月之數,加給料錢,至支給時克下。
所冀初官到任,不滞息債,衣食稍足,可責清廉。
(《唐會要》九十二) ◇ 度支戶部文案本司郎官分判奏(會昌元年二月,中書門下) 伏以南省六曹,皆有職分,若各守官業,即不因循。
比來戶部、度支兩司,尚書侍郎多奏請諸行郎官判錢谷文案,遂令本司郎吏束手閑居,至于廳事,皆為他官所處。
臣等商量,請自今已後,其度支、戶部錢谷文案,望悉令本司郎官分判,不在更請諸行郎官限。
仍委尚書侍郎同諸司例,便自于司内選擇差判,不必更一一聞奏。
其戶部行郎官,仍望委中書門下,皆選擇與公務相當除授。
如本行員數欠少,亦任于諸行稍閑司中,選其才職資序相當者,奏請轉授。
所冀莅事有常,分官無曠,庶或可久,以革從權。
(《唐會要》五十九) ◇ 司直評事出使赍用廢印奏(會昌元年六月,大理寺) 當寺司直、評事應準敕差出使,請廢印三面。
比緣無出使印,每經州縣及到推院,要發文牒追獲等,皆是自将白牒,取州縣印用。
因茲事狀,多使先知,為弊頗深,久未厘革。
臣今将請前件廢印,收鎖在寺庫,如有出使官,便令赍去,庶免刑獄漏洩,州縣煩勞。
(《唐會要》六十六) ◇ 請鑄出使印奏(會昌元年十一月,大理寺) 臣于六月二十八日,伏緣當寺未有出使印,每準敕差官推事,皆用州縣印,恐刑獄漏洩,遂陳奏權請廢印三面。
伏以廢印經用年多,字皆元刂缺。
臣再與當司官吏等商量,既為久制,猶未得宜。
伏請淮禦史台例,置前件出使印,其廢印卻送禮部。
(《唐會要》六十六) ◇ 條流喪葬奏(會昌元年十一月,禦史台) 請條流京城文武百寮及庶人喪葬事。
三品已上,而用闊轍車,方相、魂車、志石車,并須合轍,油、流蘇等任準令式,晚歌三十六人,六铎、六た,明器并用木為之,不得過一百事,數内四神不得過一尺五寸,馀人物等不得過一尺,舁止七十舁,内外官同。
五品己上,而車及方相、魂車等同三品,不得置志石車,其油等任準令式,挽歌十六人,四铎、四た,明器不得過七十事,數内四神不得過一尺二寸,馀人物不得過八寸,舁止五十舁,内外官同。
九品己上,而車、魂車等并同合轍事,其方相、頭,并不得用車及志石車,其而車除油、流蘇等各準令式外,不得用缯彩結絡兼銀器裝飾,挽歌一十人,一铎、二た,明器不得過五十事,四神不得過一尺,馀人物不得過七寸,舁止三十舁,内外官同。
散試官等,任于階官之中取最高品等,五品已上選降一等,六品已下依令式。
有品蔭家子孫未有官者,用三品己上蔭者降三等,用五品己上蔭者降二等,用八品已上蔭者降一等,用九品者不降,仍并須是祖父母蔭,内外官同。
工商百姓諸色人吏無官者,諸軍人無職掌者,喪車頭同用合轍車,喪車不用油、流蘇等飾,兼不得以缯彩結絡及金銀飾,挽歌、铎、た并不得置,喪車之前不得以鞍馬為儀,其明器任以瓦木為之,不得過二十五事,四神十二時并在内,每事不得過七寸,舁十舁。
伏以喪葬之禮,素有等差,士庶之家,近罕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