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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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十二月廿□日(約缺七字)趙國夫人合葬于真定縣新市鄉廉頗裡壽陽崗,于(下缺)。
(銘詞上缺)府。
螫手之蛇,反噬之虎。
枭獍與妖,恩義□□。
全族盡亡,(缺)□師一興,飛走無處。
逆首就擒,屬封尋撫。
釁血□□,申冤告□。
(下缺)(《古志石華》、《八瓊室金石補正》七九) ◎ 李慎儀 《全唐文》八百五十二有傳。
◇ 請委铨曹檢點選格奏 諸道州縣,皆是攝官,誅剝生靈,漸不存濟。
此蓋郭崇韬在中書日,未詳本朝故事,妄被閑人獻疑,點檢選曹,曲生異議,行矯枉過直之道,成欲益反損之文。
其選人凡關一事阙違,并是有涉逾濫。
或告敕欠少,或文字參差,保内一人不來,五保皆須并廢,文書一紙有誤,數任皆不勘詳。
且自天下亂離,将五十載,無人不遇兵革,無處不遭焚燒,性命脫免者尚或甚稀,文書保全者固應極少。
其年選人及行事官一千二百馀員,得官者才及數十,皆以逾濫為中名,盡被焚毀棄逐,遂令選人或斃踣于旅店,或号哭于行途,萬口一詞,同為怨酷。
臣等懇曾商議,堅确不回,以至二年已來,選人不敢赴集,铨曹無人可注,中書無人可除。
去年阙近二千,授官不及六十。
乃緻諸道皆是攝官,朝廷之成澤不行,紳之祿秩皆廢,禦冤負屈,不敢申陳,列局分曹,莫非僥幸。
且攝官隻自州府,多因賄賂而行,朝廷不知姓名,所司不考課績,皆無拘束,得資貪殘。
及有罪名,又不申奏,互相掩蔽,無迹追尋,遂使人戶流移,州縣貧困,日甚一日,為弊轉多。
若不直具奏聞,别為條制,不惟難息時病,兼且益亂國章。
臣等商量,伏請特降敕文,宣布遠迩,明言往年制置,不自于宸衷;比日焦勞,将頒于睿澤。
兼以選曹公事,情僞極多,中書條流,亦恐未盡。
望以中書所條件,及王松等(按與刑部員外郎王松同上)所論事節,并與新定選格,有輕重未盡處,并委铨曹子細點檢酌量。
但可以去其逾濫,革彼弊訛,不失本朝舊規,能成選曹永例者,務在酌中,以為定制,别具起請條奏。
(《冊府》六百三十二) ◎ 劉句 《全唐文》八百五十三有傳。
◇ 乞免行香奏 中書以近敕祠祭行事官緻齋内,唯祀事得行,其馀悉斷。
又宰臣行事緻齋内,不押班,不赴内殿起居,不知印。
臣緣判三司公事,其祀事、國忌行香,伏乞特免。
(《五代會要》十三) ◇ 宗廟制度議 臣等今月十三日,再于尚書省集百官詳議。
夫王者祖武宗文,郊天祀地,故有追崇之典,以申配享之儀。
竊詳太常禮院議狀,唯立七廟,即并通其理,其他聽論,并皆勿取。
七廟者,按《禮記·王制》曰:「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七。
」鄭元注雲:「此周制也。
」詳其禮經,即是周家七廟之定數。
四廟者,謂高、曾、祖、祢四世也。
按《周本紀》及《禮經》《大傳》皆曰:「武王即位,追王太王、王季、文王,以後稷為堯稷官,故追尊為天子。
」此則即周武王初有天下,追尊四廟之明文也。
故自漢、魏以降,迄于周、隋,創業之君,追尊不過四世,約周制也。
此禮行之已久,事在不疑。
今參詳都省前議狀,請立四廟外,别引始祖,取裁未為定議。
續準敕,據禦史中丞張昭奏,請創立四高之外,無别封始祖之文。
況國家禮樂刑名,皆依唐典,宗廟之制,須酌舊章。
請依唐朝追尊懿祖宣皇帝、獻祖光皇帝、太祖景皇帝、代祖元皇帝故事,追尊四廟為定。
(《五代會要》卷二) ◎ 盧振 《全唐文》八百五十五有傳。
◇ 禁止織造疏薄奏 古先哲王之制,布帛不中度,不鬻于市,比來組織之物,輕重皆有定規。
近年己來,織帛之家過為疏薄,徒勞杼軸,無益公私。
臣請三京、邺都、諸道州府,凡織造之家,所織绫羅纟也掉諸物,并須斤兩尺度,合官定規程,不得辄為疏薄。
所在官吏覺察禁止,不得更然。
(《冊府》五百四) ◎ 曹琛 琛,長興中起居郎。
◇ 文武給假許支料錢奏 文武兩班,或請假歸甯,或卧疾未頓,才注班簿,便住料錢。
伏乞特降敕命者。
敕:今後文武官,請準歸甯假給及病疾者,并許支給本官料錢。
(《五代會要》二十八) ◎ 樊倫 《全唐文》八百五十五有傳。
◇ 請除關稅奏 耕桑未至,國多遊民,關市之中,稅物苛細,請稍減省,以惠疲民。
百姓賣物不多,所曆關市,并望除稅。
(《冊府》五百四) ◎ 盧文紀 《全唐文》八百五十五有傳。
◇ 明定文武考校奏 請内外文武臣寮,每歲有司,明定考校,将相乞回禦筆,以行黜陟。
疏下中書門下商量,宰臣奏請施行。
(《冊府》六百三十六)
(銘詞上缺)府。
螫手之蛇,反噬之虎。
枭獍與妖,恩義□□。
全族盡亡,(缺)□師一興,飛走無處。
逆首就擒,屬封尋撫。
釁血□□,申冤告□。
(下缺)(《古志石華》、《八瓊室金石補正》七九) ◎ 李慎儀 《全唐文》八百五十二有傳。
◇ 請委铨曹檢點選格奏 諸道州縣,皆是攝官,誅剝生靈,漸不存濟。
此蓋郭崇韬在中書日,未詳本朝故事,妄被閑人獻疑,點檢選曹,曲生異議,行矯枉過直之道,成欲益反損之文。
其選人凡關一事阙違,并是有涉逾濫。
或告敕欠少,或文字參差,保内一人不來,五保皆須并廢,文書一紙有誤,數任皆不勘詳。
且自天下亂離,将五十載,無人不遇兵革,無處不遭焚燒,性命脫免者尚或甚稀,文書保全者固應極少。
其年選人及行事官一千二百馀員,得官者才及數十,皆以逾濫為中名,盡被焚毀棄逐,遂令選人或斃踣于旅店,或号哭于行途,萬口一詞,同為怨酷。
臣等懇曾商議,堅确不回,以至二年已來,選人不敢赴集,铨曹無人可注,中書無人可除。
去年阙近二千,授官不及六十。
乃緻諸道皆是攝官,朝廷之成澤不行,紳之祿秩皆廢,禦冤負屈,不敢申陳,列局分曹,莫非僥幸。
且攝官隻自州府,多因賄賂而行,朝廷不知姓名,所司不考課績,皆無拘束,得資貪殘。
及有罪名,又不申奏,互相掩蔽,無迹追尋,遂使人戶流移,州縣貧困,日甚一日,為弊轉多。
若不直具奏聞,别為條制,不惟難息時病,兼且益亂國章。
臣等商量,伏請特降敕文,宣布遠迩,明言往年制置,不自于宸衷;比日焦勞,将頒于睿澤。
兼以選曹公事,情僞極多,中書條流,亦恐未盡。
望以中書所條件,及王松等(按與刑部員外郎王松同上)所論事節,并與新定選格,有輕重未盡處,并委铨曹子細點檢酌量。
但可以去其逾濫,革彼弊訛,不失本朝舊規,能成選曹永例者,務在酌中,以為定制,别具起請條奏。
(《冊府》六百三十二) ◎ 劉句 《全唐文》八百五十三有傳。
◇ 乞免行香奏 中書以近敕祠祭行事官緻齋内,唯祀事得行,其馀悉斷。
又宰臣行事緻齋内,不押班,不赴内殿起居,不知印。
臣緣判三司公事,其祀事、國忌行香,伏乞特免。
(《五代會要》十三) ◇ 宗廟制度議 臣等今月十三日,再于尚書省集百官詳議。
夫王者祖武宗文,郊天祀地,故有追崇之典,以申配享之儀。
竊詳太常禮院議狀,唯立七廟,即并通其理,其他聽論,并皆勿取。
七廟者,按《禮記·王制》曰:「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七。
」鄭元注雲:「此周制也。
」詳其禮經,即是周家七廟之定數。
四廟者,謂高、曾、祖、祢四世也。
按《周本紀》及《禮經》《大傳》皆曰:「武王即位,追王太王、王季、文王,以後稷為堯稷官,故追尊為天子。
」此則即周武王初有天下,追尊四廟之明文也。
故自漢、魏以降,迄于周、隋,創業之君,追尊不過四世,約周制也。
此禮行之已久,事在不疑。
今參詳都省前議狀,請立四廟外,别引始祖,取裁未為定議。
續準敕,據禦史中丞張昭奏,請創立四高之外,無别封始祖之文。
況國家禮樂刑名,皆依唐典,宗廟之制,須酌舊章。
請依唐朝追尊懿祖宣皇帝、獻祖光皇帝、太祖景皇帝、代祖元皇帝故事,追尊四廟為定。
(《五代會要》卷二) ◎ 盧振 《全唐文》八百五十五有傳。
◇ 禁止織造疏薄奏 古先哲王之制,布帛不中度,不鬻于市,比來組織之物,輕重皆有定規。
近年己來,織帛之家過為疏薄,徒勞杼軸,無益公私。
臣請三京、邺都、諸道州府,凡織造之家,所織绫羅纟也掉諸物,并須斤兩尺度,合官定規程,不得辄為疏薄。
所在官吏覺察禁止,不得更然。
(《冊府》五百四) ◎ 曹琛 琛,長興中起居郎。
◇ 文武給假許支料錢奏 文武兩班,或請假歸甯,或卧疾未頓,才注班簿,便住料錢。
伏乞特降敕命者。
敕:今後文武官,請準歸甯假給及病疾者,并許支給本官料錢。
(《五代會要》二十八) ◎ 樊倫 《全唐文》八百五十五有傳。
◇ 請除關稅奏 耕桑未至,國多遊民,關市之中,稅物苛細,請稍減省,以惠疲民。
百姓賣物不多,所曆關市,并望除稅。
(《冊府》五百四) ◎ 盧文紀 《全唐文》八百五十五有傳。
◇ 明定文武考校奏 請内外文武臣寮,每歲有司,明定考校,将相乞回禦筆,以行黜陟。
疏下中書門下商量,宰臣奏請施行。
(《冊府》六百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