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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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管禁兵五千人,欲為等第,每月添支料錢各三十千,糧十五石,衙官糧十分。
(同上) ◎ 李郁 郁,天成二年為宗正丞。
◇ 請複園陵舊制奏 兩京畿甸園陵之制,其地十裡曰封山。
爰自僞室己來,收在公田之籍,今方紹襲,宜正規儀。
(《冊府》一百七十四) ◎ 聶延祚 延祚,天成中少府監。
◇ 厘革牌印奏 牌印舊體,不與朱記相參。
伏自近年,亦歸當監鑄造,既須篆字,何異印文?伏乞下中書厘革。
(《冊府》六百二十) ◎ 郭從義 從義,其先沙ヌ部人。
後唐賜姓李,長興三年,為永興郡部署。
晉天福初複姓,《宋史》有傳。
◇ 誅趙思绾奏 新除華州留後趙思绾,三月三日授華州留後,準诏赴任,三移行期,仍要铠甲以給牙兵。
及與之,又不遵路。
至九日夕,有部曲曹彥進告,思绾欲于十一日夜,同惡五百人奔南山入蜀。
是日诘旦,再促上路,雲俟夜進塗。
臣等與王俊入城,分兵守四門。
其趙思绾部下軍各已執帶,遂至牙署,令召思绾,至則執之,與一行徒黨,并處置訖。
(《冊府》四百三十五) ◎ 範延策 延策,後唐安州節度副使。
◇ 上三事奏 一請不禁過淮豬羊,而禁絲綿匹帛,以實中國;一請于山禁要害,置軍鎮以絕寇盜;一述藩侯之弊,請敕從事明谏诤之,不從,令諸軍校列班廷诤。
(《冊府》四百四十) ◎ 孔知邵 知邵,唐長興中為太常丞。
◇ 除替諸道副使等官奏 諸道行軍司馬、副使、兩使判官已下,及防禦、團練、軍事判官,并請依考限,欲滿一月前,本處聞奏,朝廷選替補授。
(《冊府》六百三十三) ◎ 李延範 延節,長興中大理卿,遷殿中監。
◇ 條具切要逐件奏 當寺今有要切事節,謹具逐件如後。
一件,寺司每奉敕旨斷案,準格須委法直司據罪人所犯,檢定法條,本斷官将所犯罪名,并所檢法律及法書本卷,對驗不差,然後逐件于法上署名,下法定斷。
伏見寺司案内,每将法直官所檢條件法狀,備錄在詳斷案。
伏準格文,法直官祗合錄出科條,勘押入案,至于引條判斷,合在曹官,仍不許于斷狀内載法直官姓名者。
自今已後,其法狀臣欲落下,留充寺司案底,不錄在奏狀中,冀免元敕法狀三重在案。
其本斷官仍于斷狀後具言,臣所斷前件文案,皆是将法直司所驗條法,一一周細詳認,悉是罪人所犯科條,或言将某色律條比附詳斷,逐件參檢,并無漏落法律,及無欠少案内事節。
一件,格文内大和四年十二月三日,刑部員外張諷奏,大理寺官結斷刑獄,準舊例,自卿至司直訴事,皆許各申所見陳論。
伏以所見者是消息律文,附會經義,以谳正其法,非為率胸臆之見,逞章句之說,以定罪名。
近者法司斷獄,例皆緝綴詞句,漏略律文。
且一罪抵法,結斷之詞,或生或死,遂使刑名不定,人徇其私。
臣請今後各令尋究律文,具載實事,以定刑辟。
如能引據經義,辨析情理,并任所見詳斷。
若非禮律所載,不得妄為判章,出外所犯之罪。
一件,詳刑定罪,實在法律一科,須是犯人本條,或取比附詳斷。
自今後大理寺詳斷文案,隻得以本犯一條法律斷罪,不得更将稍似格律,于本條前後安排。
如是罪人合以官品減等,官告贖罪之類條件,即許于法狀内次第區分。
(《五代會要》十六) ◇ 逃戶歸業二年内放免兩稅奏 請指揮諸道州府,每逃戶歸業後,委州司各與公憑,二年内放免兩稅差科。
如有違,許州論讦勘責。
若州縣官招得五百戶已上,等第獎酬。
(《五代會要》二十五) ◎ 窦專 專,同光朝左谏議大夫。
◇ 請罷租庸使歸三司奏 臣伏見天下諸色錢谷,比屬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和有郎中、員外支計分劈。
自後以租賦殷繁,添置司之額。
自唐天寶中,安史作亂,民戶流亡,征賦不時,經費多阙。
惟江淮、嶺表,郡縣完全,總三司貨财,發一使征賦,在處勘覆,目曰租庸。
才收京城,尋廢職務。
廣明中,黃巢充斥,僖宗省方,依前以江淮征賦又置租庸使催征,及至車辂還京,旋亦停廢。
僞梁不知故事,将四鎮節制征輸,置宮使名目管系,既廢宮後,改置租庸,雜以掊斂相兼,加之出放生利。
況戶口什一之稅,是太平之日規繩,租庸總三司合勘,因喪亂之時制置,在京無此名目,乃是出使權宜。
若要委一官之能,何妨總三司合判。
伏請敕郡縣重集戶口,計定租稅,令鹽鐵卻歸三司,收其征賦。
務使仍舊會計到京,且便上供,何須直進。
既戶口不失,則增賦倍多,緻海内有久遠之安,示天下為一家之治。
(《五代會要》二十四) ◎
(同上) ◎ 李郁 郁,天成二年為宗正丞。
◇ 請複園陵舊制奏 兩京畿甸園陵之制,其地十裡曰封山。
爰自僞室己來,收在公田之籍,今方紹襲,宜正規儀。
(《冊府》一百七十四) ◎ 聶延祚 延祚,天成中少府監。
◇ 厘革牌印奏 牌印舊體,不與朱記相參。
伏自近年,亦歸當監鑄造,既須篆字,何異印文?伏乞下中書厘革。
(《冊府》六百二十) ◎ 郭從義 從義,其先沙ヌ部人。
後唐賜姓李,長興三年,為永興郡部署。
晉天福初複姓,《宋史》有傳。
◇ 誅趙思绾奏 新除華州留後趙思绾,三月三日授華州留後,準诏赴任,三移行期,仍要铠甲以給牙兵。
及與之,又不遵路。
至九日夕,有部曲曹彥進告,思绾欲于十一日夜,同惡五百人奔南山入蜀。
是日诘旦,再促上路,雲俟夜進塗。
臣等與王俊入城,分兵守四門。
其趙思绾部下軍各已執帶,遂至牙署,令召思绾,至則執之,與一行徒黨,并處置訖。
(《冊府》四百三十五) ◎ 範延策 延策,後唐安州節度副使。
◇ 上三事奏 一請不禁過淮豬羊,而禁絲綿匹帛,以實中國;一請于山禁要害,置軍鎮以絕寇盜;一述藩侯之弊,請敕從事明谏诤之,不從,令諸軍校列班廷诤。
(《冊府》四百四十) ◎ 孔知邵 知邵,唐長興中為太常丞。
◇ 除替諸道副使等官奏 諸道行軍司馬、副使、兩使判官已下,及防禦、團練、軍事判官,并請依考限,欲滿一月前,本處聞奏,朝廷選替補授。
(《冊府》六百三十三) ◎ 李延範 延節,長興中大理卿,遷殿中監。
◇ 條具切要逐件奏 當寺今有要切事節,謹具逐件如後。
一件,寺司每奉敕旨斷案,準格須委法直司據罪人所犯,檢定法條,本斷官将所犯罪名,并所檢法律及法書本卷,對驗不差,然後逐件于法上署名,下法定斷。
伏見寺司案内,每将法直官所檢條件法狀,備錄在詳斷案。
伏準格文,法直官祗合錄出科條,勘押入案,至于引條判斷,合在曹官,仍不許于斷狀内載法直官姓名者。
自今已後,其法狀臣欲落下,留充寺司案底,不錄在奏狀中,冀免元敕法狀三重在案。
其本斷官仍于斷狀後具言,臣所斷前件文案,皆是将法直司所驗條法,一一周細詳認,悉是罪人所犯科條,或言将某色律條比附詳斷,逐件參檢,并無漏落法律,及無欠少案内事節。
一件,格文内大和四年十二月三日,刑部員外張諷奏,大理寺官結斷刑獄,準舊例,自卿至司直訴事,皆許各申所見陳論。
伏以所見者是消息律文,附會經義,以谳正其法,非為率胸臆之見,逞章句之說,以定罪名。
近者法司斷獄,例皆緝綴詞句,漏略律文。
且一罪抵法,結斷之詞,或生或死,遂使刑名不定,人徇其私。
臣請今後各令尋究律文,具載實事,以定刑辟。
如能引據經義,辨析情理,并任所見詳斷。
若非禮律所載,不得妄為判章,出外所犯之罪。
一件,詳刑定罪,實在法律一科,須是犯人本條,或取比附詳斷。
自今後大理寺詳斷文案,隻得以本犯一條法律斷罪,不得更将稍似格律,于本條前後安排。
如是罪人合以官品減等,官告贖罪之類條件,即許于法狀内次第區分。
(《五代會要》十六) ◇ 逃戶歸業二年内放免兩稅奏 請指揮諸道州府,每逃戶歸業後,委州司各與公憑,二年内放免兩稅差科。
如有違,許州論讦勘責。
若州縣官招得五百戶已上,等第獎酬。
(《五代會要》二十五) ◎ 窦專 專,同光朝左谏議大夫。
◇ 請罷租庸使歸三司奏 臣伏見天下諸色錢谷,比屬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和有郎中、員外支計分劈。
自後以租賦殷繁,添置司之額。
自唐天寶中,安史作亂,民戶流亡,征賦不時,經費多阙。
惟江淮、嶺表,郡縣完全,總三司貨财,發一使征賦,在處勘覆,目曰租庸。
才收京城,尋廢職務。
廣明中,黃巢充斥,僖宗省方,依前以江淮征賦又置租庸使催征,及至車辂還京,旋亦停廢。
僞梁不知故事,将四鎮節制征輸,置宮使名目管系,既廢宮後,改置租庸,雜以掊斂相兼,加之出放生利。
況戶口什一之稅,是太平之日規繩,租庸總三司合勘,因喪亂之時制置,在京無此名目,乃是出使權宜。
若要委一官之能,何妨總三司合判。
伏請敕郡縣重集戶口,計定租稅,令鹽鐵卻歸三司,收其征賦。
務使仍舊會計到京,且便上供,何須直進。
既戶口不失,則增賦倍多,緻海内有久遠之安,示天下為一家之治。
(《五代會要》二十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