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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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丈尺敕

太常禮院例,凡赙匹帛,言段不言端疋,每二丈為段,四丈為疋,五丈為端。

    近日三司支遣,每段全支端匹。

    此後凡支赙贈匹帛,祗言合支多少段,庫司臨時并蹙丈尺給付,不得剩有支破。

    (《五代會要》八)

◇ 條流寺院僧尼敕

應條流三京諸道州府縣鎮寺院僧尼事:

一、訪聞近日僧尼等,或因援請托,以便參尋,既往來以為常,緻奸訛之有幸。

    自此後如有官中齋會行香,顯有告援,及大段齋供,請命即行,依時赴會。

    除此外不計齋前齋後,僧尼不得辄有相過。

    如敢故違,仰逐處坊界所由及巡司節級,畫時擒捉,并準奸非例處斷。

    其所犯人衣物資财,便充捉事人優賞。

    如有人诘告不虛,準此酬賞。

    

一、此後如有修補寺宇功德,要開講求化,須至斷屠之月,即得于大寺院開啟,仍許每寺隻開一坐,兼不得僧于尼寺内開講,尼亦不得将功德事請僧于諸寺開講。

    如敢故違,法師兼功德主僧徒三年,尼并逐出城。

    其坊界及諸營士女,不因三場齋月開講,亦不得過僧舍。

    如公然通同,許捉獲所犯人,并加極法。

    今後僧不因道場及齋會,不得公然于俗舍安下住止。

    如違,準上科斷。

    

一、訪聞僧尼寺院,多有故違條法,衷私度人。

    此後有志願出家,準舊例經官陳狀,比試所念經文,則容剃削。

    仍不因官壇,不得私受戒法。

    如違,所犯僧及本師等各徒二年,配于重處色役,如是尼女及年老,放杖,隻勒還俗。

    若有童子出家,亦須顯有分據。

    

一、訪聞近日有矯僞之徒,依憑佛教,诳誘人情,或傷割形骸,或負擔鉗索,或書經于都肆,或賣藥于街衢,悉是乖訛,須行斷絕。

    此後如有此色之人,并委所在街坊巡司糾察,準上決配。

    

一、此後應是僧尼,不計高低,于街衢逢見呵殿官寮,并須回避。

    如有故意違犯者,便可收送法司。

    若在身有章服師号者,便委辰吏舉奏,當行剝奪;如無章服者,仰所在擯逐出城。

    若有房院,便許别人請射。

    

一、州城之内,村落之中,或有多慕邪宗,妄稱聖教,或僧尼不辨,或男女混居,合黨連群,夜聚明散,托宣傳于法會,潛縱恣于氵?風。

    若不祛除,實為弊惡。

    此後委所在州府縣鎮及地界所由巡司節級,嚴加懲剌。

    有此色人,便仰收捉勘尋,關連徒黨,并決重杖處死。

    

右宜遍降敕三京諸道州府長吏,分明曉示逐處管界,各令遵守。

    (《五代會要》十一)

◇ 州縣引對敕

中書先條奏州縣令、錄,正衙謝後合趨内殿謝辭者。

    如令、錄是除授,宜令給事中引對;如是指授者,準舊例委三铨尚書、侍郎各自引對,仍須前一日ト門進狀。

    (《五代會要》十九)

◇ 百官五日一起居敕

今後宰臣文武百官除常朝外,每五日一度入内起居。

    其中書非時有急切公事請開延英,不在此限。

    (《五代會要》五)

◇ 改衛軍指揮敕

敕:衛軍神威、雄三及魏府廣捷以下指揮,宜改為左右羽林,置四十指揮,每十指揮立為一軍,每一軍置都指揮使一人,兼分為左右廂。

    (《五代會要》十二)

◇ 權罷宏詞諸科敕

今後吏部所應宏詞拔萃,并宜權罷,其貢院據見應進士九經并五科童子外,諸色科名亦宜停罷。

    (《會要》廿二)

◇ 賜聞喜宴錢敕

新進士及第有聞喜宴,今後逐年賜錢四百貫。

    (同上)

◇ 禁鑄私錢敕

先令天下州府公私鑄錢,近聞鉛錫相參,缺薄小弱,有違條制,不可久行。

    今後氐官鑄錢,私下禁依舊法。

    (同上二十七)

◇ 批答中書門下奏敕

宜便行曉告,如原舊破損銅器及碎銅,即許鑄造器物;如生銅器物,每斤價定二百,熟銅器物,每斤四百。

    如遠省價,買賣之人,依盜鑄錢律文科斷。

    (同上)

◇ 居喪終制敕

朝臣居喪終制,委禦史台具姓名申奏。

    諸道賓從除喪後,合宣行恩命。

    州縣官才授新命及到任一考前丁憂者,服阕日除官。

    (《五代會要》八)

◇ 允劉英甫以講義代帖經敕

劉英甫請以講義便代帖經,既能鼓箧而來,必有撞鐘之應,宜令禮部貢院考試。

    (《五代會要》二十三)

◇ 夏苗人戶供手狀敕

百姓今年夏苗,委人戶自通供手狀,具頃畝多少,五家為保,委無隐漏,攢連狀本州具狀送省,州縣不得疊差人檢括。

    如人戶隐欺,許令陳告,其田倍令并徵。

    (《五代會要》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