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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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于監中修學,則得給牒收補,仍據所業次第,逐年考試申奏。

    如收補年深,未聞藝業,虛沾補牒,不赴試期,亦委監司具姓名申奏。

    (《五代會要》十六)

◇ 落恭鈞進士敕

禮部所放進士薛鈞,是左司侍郎薛廷男。

    方持省轄,固合避嫌,其薛鈞宜令所司落下。

    (《冊府》六百四十九)

◇ 止絕舉人拔解敕

近年舉人,當秋薦之時,不親試者,号為拔解,今後且止絕。

    (《五代會要》二十二)

◇ 褒裴迪榜文

謬膺重委,總授三藩,軍機雖罄于拙謀,民政全系于右席。

    節度裴判官詳明吏理,首冠賓筵,冰蘖不渝,始終如一。

    自此應諸州錢谷、刑獄等,并請指揮,仍遍報管内,鹹遣知委。

    (《冊府》七百十六)

◎ 梁開帝

事迹詳《全唐文》一百二。

    

◇ 令禦史台點檢諸道入奏官诏

諸道入奏判官,宜令禦史台點檢,各從正衛退後,便于中書門下公參辭謝。

    如有違越,具名銜聞奏。

    應面賜章服,仍令ト門使取本官狀,中書門下受敕後,方可結入新銜。

    (《冊府》)

◇ 誡李晉阝诏

李晉阝多因釋教,诳惑群情,此後不得出入無常。

    (《冊府》九百二十七)

◇ 太康等縣夏稅據見苗輸納敕

開封府太康、襄邑、雍邱三縣,遭陳州賊軍奔沖,其夏稅隻據見苗輸納。

    (《冊府》四百九十一)

◎ 後唐莊宗

事迹詳全唐文一百四。

    

◇ 斷除宰殺馬牛敕

凡軍人、百姓将牛、驢及馬宰殺貨賣,今後切要斷除。

    如敢故違,便即擒捉,不問職分高低,所在處斬訖奏。

    其本軍指揮使,若不切□钤轄,緻軍内有人違犯,别處捉獲,亦當取斷。

    (《五代會要》九)

◇ 在京空地任人請射敕

在京應有空閑地,任諸色人請射蓋造。

    藩方侯伯、内外臣寮,于京邑之中,無安居之所,亦可請射,各自修營。

    其空閑有主之地,仍限半年本主須自修蓋,如過限不見屋宇,亦許他人占射。

    (《五代會要》二十六)

◇ 諸陵台令不得影占人戶敕

宗正寺嚴切指揮諸陵台令、丞,不得辄令影占人戶。

    其諸陵舊例合破巡人,仍令酌量額定數自,自本州縣于中等人戶内差遣,交付陵所。

    切不得自招影占人戶,攪擾鄉村,緻妨縣司差遣色役。

    便仰密具本官姓名申奏,當行朝典,仍具條約,曉示諸陵台及本州縣訖聞奏。

    (《五代會要》四)

◇ 覺察藩方私買衣甲敕

如聞藩方入奏之人,多于京内私買衣甲,宜令總管司密加覺察。

    (《五代會要》十一)

◇ 僞蜀降官次第任使敕

初平僞蜀,應僞署官員等,官至太師、太傅及三少,并太尉、司徒、司空、侍中、中書令、左右仆射已上,并宜降至六尚書,臨時更約高卑,為六行次第。

    階至開府、特進、金紫者,文班降至朝議大夫,武班降至銀青。

    爵如是舊僞署将相已上,與開國男三百戶,馀并不許有封爵。

    其有功臣名号,并須削去。

    如檢校官,至郎中、員外郎、兼侍禦史已下。

    如是僞署節鎮,率先向化,及立功效者,委行營都統緣事迹獎任。

    如刺史除停罷外,有見任政績可稱者,但許稱使君,不得更有檢校及兼官。

    其僞署班行正官四品已上,依此降绌。

    五品已下,如不曾經本朝授官,又無族望可稱者,材智有聞,即許于府縣官中量材任使;如無材智可錄者,并宜放歸田裡。

    若西班有稱統軍、上将軍者,若本是功臣子孫及将相之後,并據人材高下,與諸衛小将軍、率府副率、中郎将,次第授任。

    如是小将軍已下堪任使者,委西川節度使補衙前押衙已下職。

    所有歸降官,除軍前任使下,并稱前銜候,續據材行任使。

    (《五代會要》十七)

◇ 答李琪轉倉贍軍條陳敕

李琪所論召募轉倉斛鬥,與官行賞,委祖庸司下諸州府,有應募者,聞奏施行。

    (《冊府》五百十九)

◇ 水潦放免兩稅敕

自京以東,幅員千裡,水潦為,流離漸多。

    宜自今月三日後,避正殿,減膳徹樂省費,以答天譴。

    應去年經水決處鄉村,有不逮及逃移人戶差科,夏秋兩稅及諸折科,委逐處長吏切加檢點,并與放免,仍一年内不得雜差遣。

    應在京及諸縣有停住斛鬥,并令減價出粜,以濟公私。

    如不遵行,仰具奏聞。

    (《五代會要》十一)

◇ 李文矩等複舊官敕

其先減省員官,除已别授官外,左散騎常侍李文矩等三十人宜卻複舊官,太子詹事石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