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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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都引試,判不及格并雜犯,及續檢勘庫報,并前選子案不同,并駁放。

    不任更陳狀披訴,及重詳斷之限。

    (《唐會要》七十〖五〗〈六〉)

◇ 獎引勳臣子弟敕

自今已後,天下勳臣、節将子弟,有能修詞尚學,應進士、明經及通史學者,委有司務獎引。

    (《唐會要》七十六)

◇ 進奏正官不帶檢校官憲官敕

諸道進奏官等,舊例多是本道差文武職掌官充,自後遂有奏帶正官者,近日又有請兼檢校官及憲官者,遞相援引,轉無章程。

    自今已後,更有奏請帶正官,不得兼檢校官及憲官。

    如準諸道、諸軍、諸使職掌官例,請檢校官及兼憲官充,則不得帶正員官。

    其見在進奏官,已有檢校官兼憲官者,且聽仍舊。

    至改轉時,商量處分。

    (《唐會要》七十九)

◇ 停陝虢防禦使敕

陝虢西去兩京非遠,唯管一郡,分置廉使,本因艱難。

    若四方少事,則舊制為便。

    其都防禦、觀察使額,宜停。

    所管兵馬使,屬本州防禦使。

    (同上)

◇ 樓煩監牧置判巡官敕

樓煩監牧及造水等使,宜共置判官一員,巡官一員。

    (同上)

◇ 停隴州判官敕

隴州防禦使,宜準長慶二年九月十八日敕,例置判官一員,其兵馬留後判官勒停。

    (同上)

◇ 處分李ク等僞造印符敕

敕:李ク等八人,并僞造印符,權賣巨蠹,推窮盡伏,法斷死刑。

    宜付京兆府各決痛杖一頓處死。

    馬羽卿等一十二人,引緻梯媒,合成奸計,各決六十,配流嶺外。

    楊虞卿勾舉雖則盡心,檢下終是無術,親吏逃逸,贓狀未明,量罰兩月俸料。

    逾濫官六十五人内已付所司者,速令詳斷見勘具申奏,其贓及僞印符等,并付所司準法處分。

    (《冊府》六百三十八)

◇ 改轉甲庫官敕

甲庫官,舊例初入授同類官,考滿去職,則與依資改轉。

    此事參差,有優有屈,今宜同并諸色職事帶正員官者,準寶曆二年十一月九日敕處分,其改轉亦同前件。

    如已在甲庫授官者,即聽且依舊敕處分。

    (《唐會要》八十二)

◇ 賜武□軍绫絹敕

武甯軍士馬悉在行營,不同常日,舊賜绫絹二萬匹,仍委度支逐便支送。

    (《冊府》四百八十四)

◇ 諸色本錢揀殷富放存敕

諸色本錢,比來将放與人,或府縣自取,及貧人将捉,非惟積利不納,亦且兼本破除。

    今請一切不得與官人及窮百姓并貧典吏,揀擇當處殷富幹了者三五人,均使翻轉回易,仍放其諸色差遣,庶得永存官物,又冀免破家。

    (《唐會要》九十三)

◇ 支給李寰将士衣糧敕

李寰下将士衣糧,舊準神策軍例支給。

    今初移鎮伍,令度支且準舊例處分,待滄景事平後,仍委條流聞奏。

    (《冊府》四百八十四)

◇ 前資官充諸軍雜任敕

應緣諸軍使充押當雜任使,合承優砬選人請差前資官充,不得取選數過格人。

    (《冊府》六百三十一)

◇ 諸道将校不得兼授正官敕

應諸軍使及諸道軍将兼特授正官等,如聞内外官曹悉皆充滿,上自要重,下至卑散,班行府縣,更無阙員。

    或未經考,便須替換,相沿薦請,為弊滋深。

    況設官有定額,不可增加,列職無常數,難兼命秩。

    又文武名分,授受各殊。

    其諸使、諸道将校等,自今後宜依注列,除舊有正官外,并不得兼授正官。

    (同上)

◇ 賜滄州營田绫絹敕

滄州營田,已有次第,耕牛欠數,頻有奏(□)論,方及春農實資濟恤。

    宜更賜绫絹一萬疋,其來年将士糧米,便勒本道自供。

    (《冊府》五百三)

◇ 禁掠買良口敕

嶺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禁斷掠買饷遺良口,前後制敕處分重疊,非不明白。

    衛中行、李元志等雖雲買緻,數實過多,宜各令本道施行。

    準元和四年還将有三月五日及八年九月十八日敕文,切加約勒。

    (《唐會要》八十六)

◇ 并度支分巡院敕

潼關以東度支分巡院,宜并入鹽鐵江淮、河陰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