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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飾,各依夫、子。
五等以上諸親婦女及五品已上母、妻,通服紫;九品已上母、妻,通服朱;五品已上母、妻,衣腰襻襟,緣用錦繡。
流外及庶人,不得着纟由绫羅、五色絲靴履。
凡裥色衣不過十二破,澤色衣不過六破。
帽子皆大露面,不得有掩蔽。
正朝會及大禮陳設事,緣供奉官攝官者,并依攝官服之。
(《唐會要》三十一) ◇ 宰臣出鎮請朝官敕 宰臣自朝廷出鎮,請朝官至侍禦史已上者,即許兼章服,便為久例。
(同上) ◇ 笏制敕 諸笏三品已上,前屈後直;五品已上,前屈後挫;并用象。
九品已上竹木,上挫下方。
男以上聽依品爵執笏,假反官依例。
(《唐會要》三十二) ◇ 禁追匠修理雜物敕 殿中鞍辔、傘扇及諸司雜物,須修理造作者,本司送至作所修理訖,自往衣受,不得追匠就本司。
其不可送作可者,給匠修理。
其物應納庫藏,亦本司自送。
(同上) ◇ 五年一易門戟敕 廟社宮門,正一品,開府儀同三司、嗣王、郡王、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二品已上,及京兆、河南尹、大都督、大都護、開國及護軍帶職事三品,若下都督、諸州門,其門戟幡有破壞,五年一易,百官門不在官易之限。
薨者葬訖追納。
若子孫合給者,聽準數留,不足更給。
其以理去任及改為四品官,非被貶責,并不合追收。
(同上) ◇ 禁伎樂敕 自有隋頹靡,庶政凋弊,徵聲遍于鄭、衛,炫色矜于燕、趙。
廣場角,長袖從風,聚而觀之,浸以成俗。
此所以戎王奪志,夫子遂行也。
朕方大變澆訛,用除災蠹,眷茲技樂,事切驕氵?。
傷風害政,莫斯為甚,既違令式,尤宜禁斷。
(《唐會要》三十四) ◇ 禁散樂巡村敕 散樂巡村,特宜禁斷。
如有犯者,并容止主人及村正,決三十,所由官附考奏。
其散樂人仍遞送本貫入重役。
(同上) ◇ 免教坊博士雜徭敕 内教坊博士及弟子,須留長教者,聽用資錢,陪其所留人數,本司量定申者為簿。
音聲内教坊博士及曹第一、第二博士房,悉免雜徭,本司不得驅使。
又音聲人得五品已上勳,依令應除簿者,非因征讨得勳,不在除簿之列。
(同上) ◇ 聽縣學生入四門學敕 諸州縣學生年二十五已下,八品、九品子若庶人,生年二十一已下,通一經已上,及未通經,精神通悟,有文詞史學者,每年铨量舉選,所司簡試,聽人四門學,充俊士。
即諸州人省試不第,情願入學者,聽。
國子監所管學生,尚書省補;州縣學生,長官補。
諸州縣學生專習正業之外,仍令兼習吉兇禮。
公私禮有事處,令示儀式,馀皆不得辄使。
許百姓任立私學,欲寄縣州受業者,亦聽。
(《唐會要》三十五) ◇ 遞改明器墓田敕 古之送終,所尚乎儉,其明器、墓田等,令于舊數内遞減。
(《唐會要》三十八) ◇ 量貶左降官重犯敕 左降人考未滿間,重有犯,應解免及放歸田裡者,并申奏,更據狀輕重量貶。
若是五流及馀犯,自依常法。
(《唐會要》四十一) ◇ 決杖人發遣敕 自今已後,準格及敕應合決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貶之色,決訖,許一月内将息,然後發遣。
其緣惡逆指斥乘輿者,臨時發遣。
(同上) ◇ 放周利貞等歸草澤敕 周利貞、裴談、張福貞、張思敬、王承、劉晖、楊允、姜、封行、張知、衛遂忠、公孫琰、锺思廉等十三人,皆為酷史,比周興、來俊臣、侯思止等事迹稍輕,并宜放歸草澤,終身勿齒。
(同上) ◇ 流酷吏來子等敕 周酷吏來子等身在者,宜長流嶺南;身沒,子孫亦不許仕。
陳嘉言、魚承煜、皇甫文備、傳遊藝宜配嶺南,身沒,子孫亦不許仕。
(同上) ◇ 留曆生兩人敕 太史局曆生,每番留兩人當上,馀并七月一日上,至十月三十日下。
(《唐會要》四十四) ◇ 試天下僧尼誦經敕 有司試天下僧尼年六十已下者,限誦二百紙經,每一年限誦七十三紙。
三年一試,落者還俗。
不得以坐禅對策義試。
諸寺三綱統,宜入大寺院。
(《唐會要》四十九) ◇ 檢責僧尼敕 朕先知僧徒至弊,故預塞其源,不度人來向二十馀載。
訪聞
五等以上諸親婦女及五品已上母、妻,通服紫;九品已上母、妻,通服朱;五品已上母、妻,衣腰襻襟,緣用錦繡。
流外及庶人,不得着纟由绫羅、五色絲靴履。
凡裥色衣不過十二破,澤色衣不過六破。
帽子皆大露面,不得有掩蔽。
正朝會及大禮陳設事,緣供奉官攝官者,并依攝官服之。
(《唐會要》三十一) ◇ 宰臣出鎮請朝官敕 宰臣自朝廷出鎮,請朝官至侍禦史已上者,即許兼章服,便為久例。
(同上) ◇ 笏制敕 諸笏三品已上,前屈後直;五品已上,前屈後挫;并用象。
九品已上竹木,上挫下方。
男以上聽依品爵執笏,假反官依例。
(《唐會要》三十二) ◇ 禁追匠修理雜物敕 殿中鞍辔、傘扇及諸司雜物,須修理造作者,本司送至作所修理訖,自往衣受,不得追匠就本司。
其不可送作可者,給匠修理。
其物應納庫藏,亦本司自送。
(同上) ◇ 五年一易門戟敕 廟社宮門,正一品,開府儀同三司、嗣王、郡王、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二品已上,及京兆、河南尹、大都督、大都護、開國及護軍帶職事三品,若下都督、諸州門,其門戟幡有破壞,五年一易,百官門不在官易之限。
薨者葬訖追納。
若子孫合給者,聽準數留,不足更給。
其以理去任及改為四品官,非被貶責,并不合追收。
(同上) ◇ 禁伎樂敕 自有隋頹靡,庶政凋弊,徵聲遍于鄭、衛,炫色矜于燕、趙。
廣場角,長袖從風,聚而觀之,浸以成俗。
此所以戎王奪志,夫子遂行也。
朕方大變澆訛,用除災蠹,眷茲技樂,事切驕氵?。
傷風害政,莫斯為甚,既違令式,尤宜禁斷。
(《唐會要》三十四) ◇ 禁散樂巡村敕 散樂巡村,特宜禁斷。
如有犯者,并容止主人及村正,決三十,所由官附考奏。
其散樂人仍遞送本貫入重役。
(同上) ◇ 免教坊博士雜徭敕 内教坊博士及弟子,須留長教者,聽用資錢,陪其所留人數,本司量定申者為簿。
音聲内教坊博士及曹第一、第二博士房,悉免雜徭,本司不得驅使。
又音聲人得五品已上勳,依令應除簿者,非因征讨得勳,不在除簿之列。
(同上) ◇ 聽縣學生入四門學敕 諸州縣學生年二十五已下,八品、九品子若庶人,生年二十一已下,通一經已上,及未通經,精神通悟,有文詞史學者,每年铨量舉選,所司簡試,聽人四門學,充俊士。
即諸州人省試不第,情願入學者,聽。
國子監所管學生,尚書省補;州縣學生,長官補。
諸州縣學生專習正業之外,仍令兼習吉兇禮。
公私禮有事處,令示儀式,馀皆不得辄使。
許百姓任立私學,欲寄縣州受業者,亦聽。
(《唐會要》三十五) ◇ 遞改明器墓田敕 古之送終,所尚乎儉,其明器、墓田等,令于舊數内遞減。
(《唐會要》三十八) ◇ 量貶左降官重犯敕 左降人考未滿間,重有犯,應解免及放歸田裡者,并申奏,更據狀輕重量貶。
若是五流及馀犯,自依常法。
(《唐會要》四十一) ◇ 決杖人發遣敕 自今已後,準格及敕應合決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貶之色,決訖,許一月内将息,然後發遣。
其緣惡逆指斥乘輿者,臨時發遣。
(同上) ◇ 放周利貞等歸草澤敕 周利貞、裴談、張福貞、張思敬、王承、劉晖、楊允、姜、封行、張知、衛遂忠、公孫琰、锺思廉等十三人,皆為酷史,比周興、來俊臣、侯思止等事迹稍輕,并宜放歸草澤,終身勿齒。
(同上) ◇ 流酷吏來子等敕 周酷吏來子等身在者,宜長流嶺南;身沒,子孫亦不許仕。
陳嘉言、魚承煜、皇甫文備、傳遊藝宜配嶺南,身沒,子孫亦不許仕。
(同上) ◇ 留曆生兩人敕 太史局曆生,每番留兩人當上,馀并七月一日上,至十月三十日下。
(《唐會要》四十四) ◇ 試天下僧尼誦經敕 有司試天下僧尼年六十已下者,限誦二百紙經,每一年限誦七十三紙。
三年一試,落者還俗。
不得以坐禅對策義試。
諸寺三綱統,宜入大寺院。
(《唐會要》四十九) ◇ 檢責僧尼敕 朕先知僧徒至弊,故預塞其源,不度人來向二十馀載。
訪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