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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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一】
◎ 日本女主推古
推古,敏達天皇之後。
崇峻天皇為大臣馬子宿祢見殺,群臣請即位于豐浦宮。
改元六:從貴、頌轉、光元、定後、倭京、仁玉。
◇ 答大臣诏 今朕則自蘇我出之,大臣亦為朕舅也。
故大臣之言,夜言矣夜不明,日言矣則日不晚,何辭不用。
然今當朕之世,頓失是縣,後君曰愚癡婦人,臨天下以頓已,其縣豈獨朕不賢耶?大臣亦不忠。
是後葉之惡名,則不聽。
(《日本書紀》二十二) ◇ 檢校僧尼诏 夫道人尚犯法,何以誨俗人?故自今已後,任僧正、僧都仍應檢校僧尼。
(同上) ◇ 遺诏 比年五谷不登,百姓大饑,其為朕興陵,以勿厚葬,便宜葬于竹田皇子之陵。
(同上) 朕欲與隆内典,方将建佛刹,肇求舍利。
時汝祖父司馬達等便獻舍利。
又于國無僧尼,于是汝父多須那為橘豐日天皇出家,恭敬佛法。
又汝姨島女初出家,為諸尼導者,以修行釋教。
今朕為造丈六佛,以求好佛像。
汝之所獻紳本則合朕心。
又造佛像既訖,不得入堂,諸工人不能計,以将破堂戶,然汝不破戶而得入,此皆汝之功也。
即賜大仁位,因以給近江國坂田郡水田二十町焉。
(同上) ◇ 祭祀神敕 朕聞之:曩者我皇祖天皇等宰世也,天地,敦禮神,周祠山川,幽通乾坤,是以陰陽開和,造化共調。
今當朕世,祭祀神,豈有怠乎?故群臣為竭心,宜并神。
(同上) 推問僧尼敕夫出家者,賴歸三寶,具懷戒法,何無忏忌,辄犯惡逆?今朕聞有僧以毆祖父,故愁聚諸寺僧尼以推問之,若事實者重罪之。
(同上) ◇ 與唐帝書 東天皇敬白西皇帝:使人鴻胪寺掌客裴世清等至,久憶方解。
季秋薄冷,尊何如,想清念此即如常。
今遣大禮蘇因高大禮乎那利等往。
謹白,不具。
(同上) ◎ 日本國王孝德 孝德,皇極同母弟。
貞觀十九年,皇極讓位,即天皇位。
改元三:大化、白雉、常邕,在位十年。
◇ 薄葬诏 朕聞西土之君,戒其民曰:「古之葬者,因高為墓,不封不樹,棺椁足以朽骨,衣衿足以朽完而已。
故吾營此丘墟不食之地,欲使易代之後,不知其所,無藏金銀銅鐵,一以瓦器,合古塗車刍靈之義。
棺漆際會奠三過,飯含無以珠玉,無施珠襦玉押,諸愚俗所為也。
(《日本書紀》二十五) ◇ 禁厚葬及強祓除诏 葬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見也。
乃者我民貧絕,專由營墓,爰陳其制,尊卑使别。
夫王以上之墓者,其内長九尺,闊五尺,其外域方九尋,高五尋,役一千人,七日使訖,其葬時,帷帳等用白布,有而車。
上臣之墓,其内長闊及高,皆準于上,其外域方五尋,高二尋半,役二百五十人,三日使訖,其葬時帷帳等用白布,亦準于上。
大仁、小仁之墓者,其外長九尺,高闊各四尺,不封使平,役一百人,一日使訖。
大禮以下、小智以上之墓者,皆準大仁。
役五十人,一日使訖。
凡王以下、小智以上之墓者,宜用小石,其帷帳等宜用白布。
庶人亡時,收埋于地,其帷帳等可用粗布,一日莫停。
凡王以下及至庶民,不得營殡。
凡自畿内及諸國等,宜定一所而使收埋,不得污穢散埋處處。
凡人死亡之時,若自殉,或絞人殉,及強殉亡人之馬,或為亡人藏寶于墓,或為亡人斷發刺股而诔,如此舊俗,一皆悉斷。
(或本雲:無藏金銀、錦绫、五彩。
又曰:凡自諸臣及至于民,不得用金銀。
)縱有違诏犯所禁者,必罪其族。
複有見言不見,不見言見,聞言不聞,不聞言聞,都無正語正見,巧詐者多。
有奴婢欺主貧困,自托勢家求活,勢家仍強留買,不送本主者多。
複有妻妾為夫被放之日,經年之後,适他恒理。
而此前夫三四年後,貪求後夫财物,為己利者甚衆。
複有恃勢之男,浪要他女,而未納際,女自适人。
其浪要者,嗔求兩家财物,為己利者甚衆。
複有亡夫婦,若經十年及二十年,适人為婦,并未嫁之女,始适人時,于是妒斯夫婦使祓除多。
複有為妻被嫌離者,特由慚愧所惱,強為事瑕之婢。
複有屢嫌已奸他好,向官司請決,假使得明三證,而俱顯陳,然後可谘,誰知浪訴。
複有被役邊畔民,事了還鄉之日,忽然得疾,卧死路頭。
于是路頭之家乃謂之曰:「何故使人死于餘路?」困留死者友伴,強使祓除。
由是兄雖卧死于路,其弟不收者多。
複有百姓溺死于河,逢者乃謂之曰:「何故于我使遇溺人?」困留溺者友伴,強使祓除。
由是兄雖溺死于河,其弟不救者衆。
複被役之民,路頭炊飯,于是路頭之家乃謂之曰:「何故任情炊飯餘路?」強使祓除。
複有百姓就他借甑炊飯,其甑觸物而覆,于是甑主乃使祓除。
如是等類,愚俗所染,今悉除斷,勿使複為。
複有百姓臨向京日,恐所乘馬疲瘦不行,以布二尋、麻二束,送參河、尾張兩國之人,雇令養飼,乃入于京。
于還鄉日,送鍬一口,而參河人等,不能養飼,翻令疲死。
若是細馬,即生貪愛,工作謾語,言被偷失。
若是牝馬,孕于己家,便使祓除,遂奪其馬,飛聞若是。
故今立制,凡養馬于路傍國者,将被雇人,審告村首(首長也),方授訓物。
其還鄉日,不須更報,如緻疲損,不合得物。
縱違斯诏,将科重罪。
罷市司要路津濟渡,予之調賦,給與田地。
凡始畿内及四方國,當農作月,早務營田,不合使吃美物與酒。
宜差清廉使者,告于畿内。
其四方諸國國造等,宜擇善使,依诏催勒。
(同上) ◇ 罷品部诏 原夫天地陰陽,不使四時相亂,惟此天地生乎萬物,萬物之内,人是最靈,最靈之間,聖為人主。
見以聖主天皇,則天禦宇,思人獲所,暫不廢胸。
而始王之名名,臣連、伴造、國造分其品部,别彼名名,複以其民品部交雜,使居國縣,遂使父子易姓,兄弟異宗,夫婦更互殊名,一家五分六割,由是争競之訟,盈國宛朝,終不見治,相亂彌盛。
粵以始于今之禦宇,天皇及臣連等所有
崇峻天皇為大臣馬子宿祢見殺,群臣請即位于豐浦宮。
改元六:從貴、頌轉、光元、定後、倭京、仁玉。
◇ 答大臣诏 今朕則自蘇我出之,大臣亦為朕舅也。
故大臣之言,夜言矣夜不明,日言矣則日不晚,何辭不用。
然今當朕之世,頓失是縣,後君曰愚癡婦人,臨天下以頓已,其縣豈獨朕不賢耶?大臣亦不忠。
是後葉之惡名,則不聽。
(《日本書紀》二十二) ◇ 檢校僧尼诏 夫道人尚犯法,何以誨俗人?故自今已後,任僧正、僧都仍應檢校僧尼。
(同上) ◇ 遺诏 比年五谷不登,百姓大饑,其為朕興陵,以勿厚葬,便宜葬于竹田皇子之陵。
(同上) 朕欲與隆内典,方将建佛刹,肇求舍利。
時汝祖父司馬達等便獻舍利。
又于國無僧尼,于是汝父多須那為橘豐日天皇出家,恭敬佛法。
又汝姨島女初出家,為諸尼導者,以修行釋教。
今朕為造丈六佛,以求好佛像。
汝之所獻紳本則合朕心。
又造佛像既訖,不得入堂,諸工人不能計,以将破堂戶,然汝不破戶而得入,此皆汝之功也。
即賜大仁位,因以給近江國坂田郡水田二十町焉。
(同上) ◇ 祭祀神敕 朕聞之:曩者我皇祖天皇等宰世也,天地,敦禮神,周祠山川,幽通乾坤,是以陰陽開和,造化共調。
今當朕世,祭祀神,豈有怠乎?故群臣為竭心,宜并神。
(同上) 推問僧尼敕夫出家者,賴歸三寶,具懷戒法,何無忏忌,辄犯惡逆?今朕聞有僧以毆祖父,故愁聚諸寺僧尼以推問之,若事實者重罪之。
(同上) ◇ 與唐帝書 東天皇敬白西皇帝:使人鴻胪寺掌客裴世清等至,久憶方解。
季秋薄冷,尊何如,想清念此即如常。
今遣大禮蘇因高大禮乎那利等往。
謹白,不具。
(同上) ◎ 日本國王孝德 孝德,皇極同母弟。
貞觀十九年,皇極讓位,即天皇位。
改元三:大化、白雉、常邕,在位十年。
◇ 薄葬诏 朕聞西土之君,戒其民曰:「古之葬者,因高為墓,不封不樹,棺椁足以朽骨,衣衿足以朽完而已。
故吾營此丘墟不食之地,欲使易代之後,不知其所,無藏金銀銅鐵,一以瓦器,合古塗車刍靈之義。
棺漆際會奠三過,飯含無以珠玉,無施珠襦玉押,諸愚俗所為也。
(《日本書紀》二十五) ◇ 禁厚葬及強祓除诏 葬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見也。
乃者我民貧絕,專由營墓,爰陳其制,尊卑使别。
夫王以上之墓者,其内長九尺,闊五尺,其外域方九尋,高五尋,役一千人,七日使訖,其葬時,帷帳等用白布,有而車。
上臣之墓,其内長闊及高,皆準于上,其外域方五尋,高二尋半,役二百五十人,三日使訖,其葬時帷帳等用白布,亦準于上。
大仁、小仁之墓者,其外長九尺,高闊各四尺,不封使平,役一百人,一日使訖。
大禮以下、小智以上之墓者,皆準大仁。
役五十人,一日使訖。
凡王以下、小智以上之墓者,宜用小石,其帷帳等宜用白布。
庶人亡時,收埋于地,其帷帳等可用粗布,一日莫停。
凡王以下及至庶民,不得營殡。
凡自畿内及諸國等,宜定一所而使收埋,不得污穢散埋處處。
凡人死亡之時,若自殉,或絞人殉,及強殉亡人之馬,或為亡人藏寶于墓,或為亡人斷發刺股而诔,如此舊俗,一皆悉斷。
(或本雲:無藏金銀、錦绫、五彩。
又曰:凡自諸臣及至于民,不得用金銀。
)縱有違诏犯所禁者,必罪其族。
複有見言不見,不見言見,聞言不聞,不聞言聞,都無正語正見,巧詐者多。
有奴婢欺主貧困,自托勢家求活,勢家仍強留買,不送本主者多。
複有妻妾為夫被放之日,經年之後,适他恒理。
而此前夫三四年後,貪求後夫财物,為己利者甚衆。
複有恃勢之男,浪要他女,而未納際,女自适人。
其浪要者,嗔求兩家财物,為己利者甚衆。
複有亡夫婦,若經十年及二十年,适人為婦,并未嫁之女,始适人時,于是妒斯夫婦使祓除多。
複有為妻被嫌離者,特由慚愧所惱,強為事瑕之婢。
複有屢嫌已奸他好,向官司請決,假使得明三證,而俱顯陳,然後可谘,誰知浪訴。
複有被役邊畔民,事了還鄉之日,忽然得疾,卧死路頭。
于是路頭之家乃謂之曰:「何故使人死于餘路?」困留死者友伴,強使祓除。
由是兄雖卧死于路,其弟不收者多。
複有百姓溺死于河,逢者乃謂之曰:「何故于我使遇溺人?」困留溺者友伴,強使祓除。
由是兄雖溺死于河,其弟不救者衆。
複被役之民,路頭炊飯,于是路頭之家乃謂之曰:「何故任情炊飯餘路?」強使祓除。
複有百姓就他借甑炊飯,其甑觸物而覆,于是甑主乃使祓除。
如是等類,愚俗所染,今悉除斷,勿使複為。
複有百姓臨向京日,恐所乘馬疲瘦不行,以布二尋、麻二束,送參河、尾張兩國之人,雇令養飼,乃入于京。
于還鄉日,送鍬一口,而參河人等,不能養飼,翻令疲死。
若是細馬,即生貪愛,工作謾語,言被偷失。
若是牝馬,孕于己家,便使祓除,遂奪其馬,飛聞若是。
故今立制,凡養馬于路傍國者,将被雇人,審告村首(首長也),方授訓物。
其還鄉日,不須更報,如緻疲損,不合得物。
縱違斯诏,将科重罪。
罷市司要路津濟渡,予之調賦,給與田地。
凡始畿内及四方國,當農作月,早務營田,不合使吃美物與酒。
宜差清廉使者,告于畿内。
其四方諸國國造等,宜擇善使,依诏催勒。
(同上) ◇ 罷品部诏 原夫天地陰陽,不使四時相亂,惟此天地生乎萬物,萬物之内,人是最靈,最靈之間,聖為人主。
見以聖主天皇,則天禦宇,思人獲所,暫不廢胸。
而始王之名名,臣連、伴造、國造分其品部,别彼名名,複以其民品部交雜,使居國縣,遂使父子易姓,兄弟異宗,夫婦更互殊名,一家五分六割,由是争競之訟,盈國宛朝,終不見治,相亂彌盛。
粵以始于今之禦宇,天皇及臣連等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