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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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

◎ 周太祖

事迹詳《全唐文》一百二十二。

    

◇ 授王溥中書侍郎平章事制

鴻遇順風,比事者美賢良之任;鵬征積水,寓言者伸遠大之圖。

    位非才而不居,才非位而不展,兩端相叩,庶績方凝。

    爰升佐命之臣,以授調元之職。

    端明殿學士通議大夫尚書戶部侍郎上柱國太原縣開國男食邑三百戶賜紫金魚袋王溥,智出于衆,行高于文,茂學懿久而策名,長才廣度以成器。

    始歸霸府,嘗效折沖;洎翊造邦,尋參宥密。

    擒禁林之詞翰,伸秘殿之論思,履順持謙,奉公處正。

    紫宸三接,在注意以方深;黃閣九遷,諒登庸而允協。

    俾宣相業,共贊皇猷。

    食邑贈封,功臣改号,仍進階資之貴,俱為輔弼之光。

    爾其師克儉于焚機,繼在公于補衮,詭辭而出,奉義而行,将聯赓載之歌,長保虔恭之位。

    佩服茲訓,式昭德音。

    可金紫光祿大夫中書侍郎平章事。

    (《冊府》七十四)

◇ 牛皮人犯重處敕

諸道州府牛皮,今後犯一張,本犯人徒三年,刺配重處色役,本管節級所由杖九十。

    兩張以上,本人處死,本管節級所由徒二年半,刺配重處色役。

    告事人賞錢五十千。

    其人戶有牛死者,其本戶報告本地方所由節級、鄰保人,仰當日内同檢驗過,令本主畫時剝皮,及申報本主官司史,限十日内須送納畢。

    其筋骨不得隐落。

    (《五代會要》二十五)

◇ 定銅法敕

銅法,今後官中更不禁斷,一任興販。

    所有一色,即不得瀉破為銅器賣買。

    如有犯者,有人糾告捉獲,所犯人不計多少斤兩,并處死。

    其地分所由節級,決脊杖十七放,鄰保人決臀杖十七放,其告事者給與賞錢一百貫文。

    (《冊府》五百一)

◇ 高紹基請捕錄李懷義答敕

李懷義、懷貞、景韬等并放,宜令向訓并諸房骨肉奴仆,津置起離,量差兵士防援,并于汝州安置。

    

◇ 磨勘州縣前資官敕

朕祗荷上玄,恭臨大寶,慮一夫之不獲,期四海之所歸。

    近知铨選人多,州縣阙少。

    或經年而空淹桂玉,未授一官;或欲歸而暗想鄉闾,又遙千裡。

    以斯去任,虛曆歲時。

    其間或妄乞官者,多是逾違,自稱淹滞,或未合格者,不遵條制,顯紊公方,宜行厘革之條,以絕僥求之路。

    宜令自今月十一日已前,州縣前資官及諸色選人等,曾經中書陳狀者,并送吏部南曹磨勘。

    如今年冬合格無殿犯違礙者,即送中書除官,未合格并諸色違礙格敕,及曾殿黜得洗雪者,并仰各守格敕,叙理赴集。

    其漢朝州縣,為徵科不了,及擅用破逃戶停官人數,并令赴吏部南曹投狀磨勘,實是無過停替者,本朝解由公憑及牒三司灼然,過準格成一考前停官者,可送名中書除官。

    一考後、兩考前停官者,減一選,兩考已上者,上理本官選數,并取解赴集。

    起今後,應有前資州縣官并諸色選人等,及曾經黜該恩得雪者,并仰各守敕格赴選,不得妄有乞官。

    如敢故違,宜殿兩選,将來降一資注拟。

    如或本司不依格敕,妄有滞留,罪在所司,當行憲典。

    一則俾守規程之道,一則稍除躁競之門,免恣濫逾,貴遵條制。

    如是特恩,不拘此例。

    (《冊府》六百三十四)

◇ 四廟行事官除官敕

追尊四廟諸司寺監合差行事官,宜令差補漢末七州信替州縣官充。

    候行事了,各與除官。

    如行事官人數未足,以前資州縣官己合格并過選者充,仍曆勘官牒,委無違礙,方得差補。

    (同上)

◇ 追毀出身敕

今年正月五日恩赦前,應諸色官員有過犯,合追毀出身曆任官牒,至今尚未追毀,其本官叙理,仍各依格敕處分。

    (同上)

◇ 西京冊廟行事人減選敕

應京諸司職務掌赴西京冊廟行事八十有六人,宜令吏部南曹引驗出身曆任行事無遺阙曆子,委無違礙,與各減一選。

    如有今年冬初合格又已過選者,铨司注官日與加一階。

    其不該選數已經補奏者,減一年勞。

    (同上)

◇ 條件諸色出選門州縣敕

近日多有諸色出選門州縣官,累經中書陳狀,援引從前敕文,乞除官事。

    中書先準乾二年二月十日敕文,以此難議施行,今将己前敕文,詳酌可否,特與條貫,庶無淹滞。

    應前後出選門州縣官内,有十六考叙朝散大夫階,次赤令,并曆任中曾升朝及兩使判官、五府少尹,罷任後一周年除官;曾任兩蕃營田判官、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罷任後二周年與除官;并許經中書陳狀,點檢不欠年限,當與施行。

    選期既近,不得依常選人例,更理減選,仍須分明批書曆子,請給解由。

    若是逃失戶口,降書考第,及顯有過犯,必行殿降。

    應諸色選人過犯三選已上,及未成資考、丁憂、課績官無選可減者,宜令自認吏部南曹投狀,準格敕磨勘無違礙,申送中書門下,并與除官。

    其州縣官自恐虧損年限資序歸選門者,亦聽自便。

    如或曾任推、巡、軍事判官等,并諸色出選門官,并據見任官選數叙理取解赴集,依格敕磨勘,送名中書門下,于铨司注拟前先次除官。

    所有諸色常選人,皆自有選限,合赴常調,今後不得妄有陳乞,及不依格敕論理功課。

    如違,當行舉勘。

    若是特恩除授,及擢才委任,不拘此例。

    (同上)

◇ 磨勘郊禮行事官敕

郊禮行事官,并差在京求仕者充,各據出身曆任,子細磨勘,委無違礙,方得差補。

    如曾有殿犯、除名、免官、勒停等人,未經恩洗雪者,不在收補之限。

    若已取解,及免取解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