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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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官。
(《唐會要》五十八) ◇ 拆毀臨市樓閣敕 諸坊市邸店樓屋,皆不得起樓閣,臨市人家,勒百日内毀拆。
(《唐會要》五十九) ◇ 檢校秘書敕 秘書省書閣内書,自今後不得辄供諸司及官人等。
每月兩衙及雨風,委秘書郎、典書等同檢校,遞相搜出,仍舊封閉。
(《唐會要》六十五) ◇ 較印鬥秤敕 自今以後,應付行用鬥秤尺度,準式取太府寺較印,然後行用。
(《唐會要》六十六) ◇ 都水監造掌魚敕 應祠祭乾魚,宜令都水監依樣每年起十月造掌,随祭供用。
其醢魚催,據用數依限送光祿寺令供造。
(同上) ◇ 剌史替代降魚書敕 諸州剌史替代及别追,皆降魚書,然後離任,無事不得辄追赴使及出境。
剌史有故阙,使司不得差攝,但令上佐知州事。
(《唐會要》六十九) ◇ 金吾置判官敕 左右金吾引駕仗,自今已後,每仗置判官兩人,左右街使置判官一人,并取金吾将軍衛佐充,二周年放選,優與處分。
(《唐會要》七十一) ◇ 停止禁衛充手力等敕 左右金吾引駕仗三衛等,承前以來,抽充三番将軍手力,及都知判官等處,并承旨省中,承符驅使,仍取資課。
供用禁衛這人,不合擅離職掌。
自今以後,宜一切停止。
(同上) ◇ 精擇中郎将敕 入閣升殿中郎将等,帶刀升殿,職掌不輕。
宜委中書門下精加選擇,仍以品第于廊下别與置廚。
其千牛郎将宜準此。
(同上) ◇ 禁止皇親交婚軍将敕 皇五等已上親,不許與軍将婚姻。
驸馬、郡主婿,不許與軍将交遊。
(《唐會要》七十二) ◇ 量定進士冬集授散敕 禮部送進士、明經、明法、宏文生及崇賢生、道舉等,準式據書判資蔭,量定冬集授散。
其《春秋》《公羊》《谷梁》《周禮》《儀禮》業人,比緣習者校少,開元中敕一例冬集,其禮業每年授散。
自今以後,禮人及道舉、明法等,有試書判稍優,并蔭高及身是勳官三衛者,準往例注冬集。
馀并授散。
(《唐會要》七十五) ◇ 童子出身敕 童子舉人,取十歲以下者,習一經,兼《論語》《孝經》。
每卷誦文十科,全通者與出身。
仍每年冬本貫申送禮部,同明經舉人例,考試訖聞奏。
(《唐會要》七十六) ◇ 董晉等充三司使敕 禦史中丞董晉、中書舍人薛蕃、給事中劉乃,宜充三司使,仍取右金吾廳一所充使院,并于西朝堂置幕屋收詞訟。
(《唐會要》七十八) ◇ 品官依戶納稅敕 天下及王公已下,自今已後,宜準度支長行旨條,每年稅錢,上上戶四千文,上中戶三千五百文,上下戶三千文,中上戶二千五百文,中中戶二千文,中下戶一千五百文,下上戶一千文,下中戶七百文,下下戶五百文。
其現任官一品準上上戶稅,九品準下下戶稅,馀品并準依此戶等稅。
若一戶數處任官,亦每處依品納稅。
其内外官,仍據正員及占額内阙者稅。
其試肮正員文武官,不在稅限。
其百姓有邸店、行鋪及爐冶,應準式合加本戶二等稅者,依此稅數,勘責徵納。
其寄莊戶準舊例從八等戶稅,寄住戶從九等戶稅,比類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遞加一等稅。
其諸色浮客及權時寄住戶等,無問有官無官,亦所在為兩等收稅,稍殷厚者準八等戶稅,馀準九等戶稅。
如數處有莊田,亦每處納稅。
諸道将士莊田,既緣防禦勤勞,不可同百例,并一切從九等輸稅。
(《唐會要》八十三) ◇ 禁割貫改名敕 名籍一家,辄請移改,詐冒規避,多出此流。
自今已後,割貫改名,一切禁斷。
(《唐會要》八十五) ◇ 修造橋梁敕 承前府縣并差百姓修理橋梁,不逾旬月,即被毀拆,又更差勒修造,百姓勞煩,常以為弊。
宜委左右街使勾當捉搦,勿令違犯。
如歲月深久,橋木爛壞要修理者,左右街使與京兆府計會其事,申報中書門下,計料處置。
其坊市橋令當界修理,諸橋街京兆府以當府利錢充修造。
(《唐會要》八十六) ◇ 限正月修橋敕 其坊市内有橋,不問大小,各仰本街曲當界共修,仍令京兆府各差本界官及當坊市所由勾當,每年限正月十五日内令畢。
如違,百姓決二十,仍勒依前令修,文武官一切具名聞奏,節級科貶。
如後續有破壞,仍令所由時看功用多少,計定數修理,不得辄剩料率,及有隐欺。
(同上) ◇ 職田徵收各送本官敕 内外文武官職田及公廨田,準式,州縣每年六月三十日勘造白簿申省,與諸司文解勘會,至十月三十日徵收,給付本官。
近來不守常規,多不申報,給付之際,先付清望要官。
其間慢卑官,即被延引不付。
自今以後,準式各令送付本官。
又準式:職田黃籍,每三年一造。
自天寶九載以後,更不造籍。
宜各委州縣,每年差專知官巡覆,仍造簿依限申交所司,不得隐漏及妄破蒿荒。
如有違犯,專知官及本典準法科罰。
(《唐會要》九十二) ◇ 軍器本錢放利敕 軍器公廨本錢三千貫文,放在人上取利,充使以下食料紙筆,宜于數内收一千貫文,刖納店鋪課錢,添公廨收利雜用。
(《唐會要》九十三) ◇ 建雙廟敕 頃者國步艱難,妖星不落,中原闆蕩,四海橫流,公等内總羸師,外臨敵,析骸易子,曾未病諸,兵盡矢窮,及其憂也。
嗚呼!天未悔禍,人何以堪;甯甘殺身,不附兇黨,信光揚于史冊,可龜鑒于人倫。
其立廟焉,時以祭祀。
(《海甯州志》) ◇ 戒理匦使敕 理匦使但任投匦人投表狀于匦中,依進來,不須勘責副本,并妄有盤問。
及方便止遏。
(《唐會要》五十五) ◇ 宰蔬出鎮許百官迎送敕 宰臣出守方鎮,中書門下并百官迎送,不須聞奏。
(《會要》五十三) ◎ 德宗皇帝 事迹詳《全唐文》五十。
◇ 常參官初授讓一人自代制 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軍使、都知兵馬使、剌史、少尹、赤令、畿令及大理司直、評事,授訖三日内,于四方館上奏讓一人自代。
其外官委長吏附送。
其表付中書門下。
每官阙,以
(《唐會要》五十八) ◇ 拆毀臨市樓閣敕 諸坊市邸店樓屋,皆不得起樓閣,臨市人家,勒百日内毀拆。
(《唐會要》五十九) ◇ 檢校秘書敕 秘書省書閣内書,自今後不得辄供諸司及官人等。
每月兩衙及雨風,委秘書郎、典書等同檢校,遞相搜出,仍舊封閉。
(《唐會要》六十五) ◇ 較印鬥秤敕 自今以後,應付行用鬥秤尺度,準式取太府寺較印,然後行用。
(《唐會要》六十六) ◇ 都水監造掌魚敕 應祠祭乾魚,宜令都水監依樣每年起十月造掌,随祭供用。
其醢魚催,據用數依限送光祿寺令供造。
(同上) ◇ 剌史替代降魚書敕 諸州剌史替代及别追,皆降魚書,然後離任,無事不得辄追赴使及出境。
剌史有故阙,使司不得差攝,但令上佐知州事。
(《唐會要》六十九) ◇ 金吾置判官敕 左右金吾引駕仗,自今已後,每仗置判官兩人,左右街使置判官一人,并取金吾将軍衛佐充,二周年放選,優與處分。
(《唐會要》七十一) ◇ 停止禁衛充手力等敕 左右金吾引駕仗三衛等,承前以來,抽充三番将軍手力,及都知判官等處,并承旨省中,承符驅使,仍取資課。
供用禁衛這人,不合擅離職掌。
自今以後,宜一切停止。
(同上) ◇ 精擇中郎将敕 入閣升殿中郎将等,帶刀升殿,職掌不輕。
宜委中書門下精加選擇,仍以品第于廊下别與置廚。
其千牛郎将宜準此。
(同上) ◇ 禁止皇親交婚軍将敕 皇五等已上親,不許與軍将婚姻。
驸馬、郡主婿,不許與軍将交遊。
(《唐會要》七十二) ◇ 量定進士冬集授散敕 禮部送進士、明經、明法、宏文生及崇賢生、道舉等,準式據書判資蔭,量定冬集授散。
其《春秋》《公羊》《谷梁》《周禮》《儀禮》業人,比緣習者校少,開元中敕一例冬集,其禮業每年授散。
自今以後,禮人及道舉、明法等,有試書判稍優,并蔭高及身是勳官三衛者,準往例注冬集。
馀并授散。
(《唐會要》七十五) ◇ 童子出身敕 童子舉人,取十歲以下者,習一經,兼《論語》《孝經》。
每卷誦文十科,全通者與出身。
仍每年冬本貫申送禮部,同明經舉人例,考試訖聞奏。
(《唐會要》七十六) ◇ 董晉等充三司使敕 禦史中丞董晉、中書舍人薛蕃、給事中劉乃,宜充三司使,仍取右金吾廳一所充使院,并于西朝堂置幕屋收詞訟。
(《唐會要》七十八) ◇ 品官依戶納稅敕 天下及王公已下,自今已後,宜準度支長行旨條,每年稅錢,上上戶四千文,上中戶三千五百文,上下戶三千文,中上戶二千五百文,中中戶二千文,中下戶一千五百文,下上戶一千文,下中戶七百文,下下戶五百文。
其現任官一品準上上戶稅,九品準下下戶稅,馀品并準依此戶等稅。
若一戶數處任官,亦每處依品納稅。
其内外官,仍據正員及占額内阙者稅。
其試肮正員文武官,不在稅限。
其百姓有邸店、行鋪及爐冶,應準式合加本戶二等稅者,依此稅數,勘責徵納。
其寄莊戶準舊例從八等戶稅,寄住戶從九等戶稅,比類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遞加一等稅。
其諸色浮客及權時寄住戶等,無問有官無官,亦所在為兩等收稅,稍殷厚者準八等戶稅,馀準九等戶稅。
如數處有莊田,亦每處納稅。
諸道将士莊田,既緣防禦勤勞,不可同百例,并一切從九等輸稅。
(《唐會要》八十三) ◇ 禁割貫改名敕 名籍一家,辄請移改,詐冒規避,多出此流。
自今已後,割貫改名,一切禁斷。
(《唐會要》八十五) ◇ 修造橋梁敕 承前府縣并差百姓修理橋梁,不逾旬月,即被毀拆,又更差勒修造,百姓勞煩,常以為弊。
宜委左右街使勾當捉搦,勿令違犯。
如歲月深久,橋木爛壞要修理者,左右街使與京兆府計會其事,申報中書門下,計料處置。
其坊市橋令當界修理,諸橋街京兆府以當府利錢充修造。
(《唐會要》八十六) ◇ 限正月修橋敕 其坊市内有橋,不問大小,各仰本街曲當界共修,仍令京兆府各差本界官及當坊市所由勾當,每年限正月十五日内令畢。
如違,百姓決二十,仍勒依前令修,文武官一切具名聞奏,節級科貶。
如後續有破壞,仍令所由時看功用多少,計定數修理,不得辄剩料率,及有隐欺。
(同上) ◇ 職田徵收各送本官敕 内外文武官職田及公廨田,準式,州縣每年六月三十日勘造白簿申省,與諸司文解勘會,至十月三十日徵收,給付本官。
近來不守常規,多不申報,給付之際,先付清望要官。
其間慢卑官,即被延引不付。
自今以後,準式各令送付本官。
又準式:職田黃籍,每三年一造。
自天寶九載以後,更不造籍。
宜各委州縣,每年差專知官巡覆,仍造簿依限申交所司,不得隐漏及妄破蒿荒。
如有違犯,專知官及本典準法科罰。
(《唐會要》九十二) ◇ 軍器本錢放利敕 軍器公廨本錢三千貫文,放在人上取利,充使以下食料紙筆,宜于數内收一千貫文,刖納店鋪課錢,添公廨收利雜用。
(《唐會要》九十三) ◇ 建雙廟敕 頃者國步艱難,妖星不落,中原闆蕩,四海橫流,公等内總羸師,外臨敵,析骸易子,曾未病諸,兵盡矢窮,及其憂也。
嗚呼!天未悔禍,人何以堪;甯甘殺身,不附兇黨,信光揚于史冊,可龜鑒于人倫。
其立廟焉,時以祭祀。
(《海甯州志》) ◇ 戒理匦使敕 理匦使但任投匦人投表狀于匦中,依進來,不須勘責副本,并妄有盤問。
及方便止遏。
(《唐會要》五十五) ◇ 宰蔬出鎮許百官迎送敕 宰臣出守方鎮,中書門下并百官迎送,不須聞奏。
(《會要》五十三) ◎ 德宗皇帝 事迹詳《全唐文》五十。
◇ 常參官初授讓一人自代制 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軍使、都知兵馬使、剌史、少尹、赤令、畿令及大理司直、評事,授訖三日内,于四方館上奏讓一人自代。
其外官委長吏附送。
其表付中書門下。
每官阙,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