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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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州長史崔圓,并承東宮優異,品秩已高,不可更改,宜各與子孫一人官。
(《冊府》七百十一) ◇ 備國馬诏 園苑内有閑廄使總監,各據所管地界耕種,收草粟以備國馬。
(《冊府》六百二十一) ◇ 停采訪黜陟使诏 近緣狂寇亂常,每道分置節度。
其管内緣徵發及文牒,兼使命來往,州縣非不艱辛,仍加采訪,轉益煩擾。
其采訪使置來日久,并諸道黜陟使便宜且停。
待後當有處分。
(《唐會要》七十八) ◇ 典貼虛實诏 應典貼莊宅、店鋪、田地、碾等,先為實錢典貼者,令還以實錢價;先以虛錢典貼者,令以虛錢贖。
其馀交關,并依前用當十錢。
(《唐會要》八十九) ◇ 慎擇禦史敕 風憲之地,百寮準繩,頃者有司殊非慎擇。
其禦史須曾任州縣理人官者,方得薦用。
(《唐會要》六十二) ◇ 均平科役敕 諸州百姓,多有流亡,或官吏侵漁,或盜賊驅逼,或賦斂不一,或徵發過多,俾其怨咨,何以輯睦?自今已後,所有科役須使均平,本戶逃亡不得辄徵近親,其鄰保務從減省,要在安存。
(《唐會要》八十五) ◇ 量給官祿敕 天下郡府及縣官祿,白直、品子等課,從今年正月一日已後,并給一半。
事平之後,當續支還。
(《唐會要》九十) ◇ 贓數約絹估敕 先準格例,每例五百十價,估當絹一匹。
自今已後,應定贓數,宜約當時絹估,并準實錢,庶葉從寬,俾在不易。
(《唐會要》四十) ◇ 又敕 《名例律》評贓者,皆據犯處當時物價,及上絹估評功庸者。
計一人一日為絹三尺,牛、馬、驢、騾車亦同。
其船及碾、邸店之類,各依當時賃直,庸雖多不得過其本價。
自今已後,應定贓數,宜約當時絹估,并準實錢。
(同上) ◇ 縣令等官準故事選拟敕 縣令、錄事參軍,自今已後,選司所拟,宜準故事,過中書門下更審詳擇,仍永為常式。
(《唐會要》六十九) ◇ 簡擇巧兒修理金吾牆敕 左右金吾内外廊所緣牆壁、廊宇、器械等破碎,并宜于當色月番人中,簡擇巧兒,随事修理。
如更别創造,緣牆宇所須一切已上,俱錄狀奏,仍永為恒式。
(《唐會要》七十一) ◇ 外官給半料京官不給敕 天下都府及縣官祿白直品子等課,從今載正月一日以後,并量給一半,事平之後,當續支遣。
乾元元年,外官給半料與職田,京官亦與職田,不給料。
(至德已後,内外官無料錢,至是給之)仍敕度支使量閑劇司給手力課,員外官一切無料。
(《冊府》五百六) ◇ 逃戶田宅官為租賃敕 逃戶租庸,據帳徵納,或貨賣田宅,或攤出鄰人,展轉誅求,為弊亦甚。
自今已後,應有逃戶田宅,并須官為租賃,取其價直,以充課稅。
逃人歸複,宜并卻還,所由亦不得稱負欠租賦,别有徵索。
(《唐會要》八十五) ◇ 宣付諸州文狀敕 諸司使、諸州府進奏文狀,應合定理行三紙已上,皆自寫宣付四本。
中書省宣過,中書省将兩本與門下省。
(《唐會要》五十四) ◇ 簡擇常參官敕 散騎常侍且各置常參官兩人,令自簡擇聞奏,參典亦置兩人。
(同上) ◇ 勿信中使宣言敕 諸道州府所承上命,須憑正敕,後可施行,不得懸信中使宣言敕,即便遵行。
(《唐會要》六十五) ◇ 客戶編附百姓敕 客戶若住經一年已上,自硐買得田地,有農桑者,無問于莊蔭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編附為百姓差科。
比居人例,量減一半,庶填逃散者。
(《唐會要》八十五) ◇ 安存現在百姓敕 近日已來,百姓逃散,至于戶口,十不半存。
今色役殷繁,不減舊數,既無正身可送,又遣鄰保隻承,轉加流亡,日益艱弊。
其實流亡者且量蠲減,見在者節級差科,必冀安存,庶為均濟。
(同上) ◇ 勒留過客器杖敕 駱谷、金牛、子午等路往來行客,所将随身器仗等,今日以後,除郎官、禦史、諸州部統進奉事官,任将器仗随身,自馀私客等皆須過所上具所将器仗色目,然後放過。
如過所上不具所将器仗色目數者,一切于守捉處勒留。
(《唐會要》八十六) ◇ 剌史縣令改轉例敕 刺史縣令,自今已後改轉,剌史三年為限,縣令四年為限,員外及攝試官一切不得厘豫。
(《冊府》六百三十) ◇ 賜諸王手劄 朕之兄弟,惟有五人,比為方伯,歲一朝見,雖載崇藩屏,而有暌談笑。
是以辍牧人而各守京職,每聽政之後,延入宮中,申友于之志,詠《棠棣》之詩,邕邕如,怡怡如,展天倫之愛也。
(《南部新書》甲)
(《冊府》七百十一) ◇ 備國馬诏 園苑内有閑廄使總監,各據所管地界耕種,收草粟以備國馬。
(《冊府》六百二十一) ◇ 停采訪黜陟使诏 近緣狂寇亂常,每道分置節度。
其管内緣徵發及文牒,兼使命來往,州縣非不艱辛,仍加采訪,轉益煩擾。
其采訪使置來日久,并諸道黜陟使便宜且停。
待後當有處分。
(《唐會要》七十八) ◇ 典貼虛實诏 應典貼莊宅、店鋪、田地、碾等,先為實錢典貼者,令還以實錢價;先以虛錢典貼者,令以虛錢贖。
其馀交關,并依前用當十錢。
(《唐會要》八十九) ◇ 慎擇禦史敕 風憲之地,百寮準繩,頃者有司殊非慎擇。
其禦史須曾任州縣理人官者,方得薦用。
(《唐會要》六十二) ◇ 均平科役敕 諸州百姓,多有流亡,或官吏侵漁,或盜賊驅逼,或賦斂不一,或徵發過多,俾其怨咨,何以輯睦?自今已後,所有科役須使均平,本戶逃亡不得辄徵近親,其鄰保務從減省,要在安存。
(《唐會要》八十五) ◇ 量給官祿敕 天下郡府及縣官祿,白直、品子等課,從今年正月一日已後,并給一半。
事平之後,當續支還。
(《唐會要》九十) ◇ 贓數約絹估敕 先準格例,每例五百十價,估當絹一匹。
自今已後,應定贓數,宜約當時絹估,并準實錢,庶葉從寬,俾在不易。
(《唐會要》四十) ◇ 又敕 《名例律》評贓者,皆據犯處當時物價,及上絹估評功庸者。
計一人一日為絹三尺,牛、馬、驢、騾車亦同。
其船及碾、邸店之類,各依當時賃直,庸雖多不得過其本價。
自今已後,應定贓數,宜約當時絹估,并準實錢。
(同上) ◇ 縣令等官準故事選拟敕 縣令、錄事參軍,自今已後,選司所拟,宜準故事,過中書門下更審詳擇,仍永為常式。
(《唐會要》六十九) ◇ 簡擇巧兒修理金吾牆敕 左右金吾内外廊所緣牆壁、廊宇、器械等破碎,并宜于當色月番人中,簡擇巧兒,随事修理。
如更别創造,緣牆宇所須一切已上,俱錄狀奏,仍永為恒式。
(《唐會要》七十一) ◇ 外官給半料京官不給敕 天下都府及縣官祿白直品子等課,從今載正月一日以後,并量給一半,事平之後,當續支遣。
乾元元年,外官給半料與職田,京官亦與職田,不給料。
(至德已後,内外官無料錢,至是給之)仍敕度支使量閑劇司給手力課,員外官一切無料。
(《冊府》五百六) ◇ 逃戶田宅官為租賃敕 逃戶租庸,據帳徵納,或貨賣田宅,或攤出鄰人,展轉誅求,為弊亦甚。
自今已後,應有逃戶田宅,并須官為租賃,取其價直,以充課稅。
逃人歸複,宜并卻還,所由亦不得稱負欠租賦,别有徵索。
(《唐會要》八十五) ◇ 宣付諸州文狀敕 諸司使、諸州府進奏文狀,應合定理行三紙已上,皆自寫宣付四本。
中書省宣過,中書省将兩本與門下省。
(《唐會要》五十四) ◇ 簡擇常參官敕 散騎常侍且各置常參官兩人,令自簡擇聞奏,參典亦置兩人。
(同上) ◇ 勿信中使宣言敕 諸道州府所承上命,須憑正敕,後可施行,不得懸信中使宣言敕,即便遵行。
(《唐會要》六十五) ◇ 客戶編附百姓敕 客戶若住經一年已上,自硐買得田地,有農桑者,無問于莊蔭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編附為百姓差科。
比居人例,量減一半,庶填逃散者。
(《唐會要》八十五) ◇ 安存現在百姓敕 近日已來,百姓逃散,至于戶口,十不半存。
今色役殷繁,不減舊數,既無正身可送,又遣鄰保隻承,轉加流亡,日益艱弊。
其實流亡者且量蠲減,見在者節級差科,必冀安存,庶為均濟。
(同上) ◇ 勒留過客器杖敕 駱谷、金牛、子午等路往來行客,所将随身器仗等,今日以後,除郎官、禦史、諸州部統進奉事官,任将器仗随身,自馀私客等皆須過所上具所将器仗色目,然後放過。
如過所上不具所将器仗色目數者,一切于守捉處勒留。
(《唐會要》八十六) ◇ 剌史縣令改轉例敕 刺史縣令,自今已後改轉,剌史三年為限,縣令四年為限,員外及攝試官一切不得厘豫。
(《冊府》六百三十) ◇ 賜諸王手劄 朕之兄弟,惟有五人,比為方伯,歲一朝見,雖載崇藩屏,而有暌談笑。
是以辍牧人而各守京職,每聽政之後,延入宮中,申友于之志,詠《棠棣》之詩,邕邕如,怡怡如,展天倫之愛也。
(《南部新書》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