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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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七】
◎ 景審
審,南陽人。
元和中,試太常寺奉禮郎。
工作詩,留心翰墨。
◇ 一切經音義序 昔者素王設教,着《十翼》而通陰陽;玄帝談經,演二篇而明道德。
豈能仁出代,獨步迦維,會三乘于鹫峰,轉四輪于鹿苑。
繇是有半滿之字,敷貫散之花,因缁客而西至,驅白馬以東邁。
是知不無不有,掩蔽邪徒;即色即空,甄明正道。
于是慧雲蓄潤,垂而蔭群氓;法雨含滋,散空而沾衆草。
斯之功利,不可勝言。
大矣哉,覺皇之為教也!若乃書之貝葉,編諸海藏,結集由飲光之心,文義宣慶喜之口,流傳此土,七百馀年。
至于文字或難,偏傍有誤,書籍之所不載,聲音之所未聞,或俗體無憑,或梵言存本,不有音義,誠難究諸。
欲使坐得明師,立聞精誼,就學無勞于負笈,請益讵假于摳衣。
所以一十二音,宣于《涅盤》奧典;四十二字,載乎《花嚴》真經。
(十二音,是翻梵字之聲勢也。
舊雲十四音,誤也。
又有三十四字,名為字母,每字以十二音翻之,遂成四百八字。
其相乘轉成一十八章,名曰《悉談》,如《新涅盤經音義》中廣明矣。
)故曰無離文字解脫也。
暨國朝初,有沙門玄應,孤标生知,獨運先覺,明唐梵異語,識古今奇字,撰《一切經音義》一部,凡二十五卷。
可以贻諸後進,光彼先賢,作彼岸之津梁,涉法門之鍵鑰。
次有沙門慧苑,撰《新譯華嚴音義》二卷,并編于《開元釋教錄》。
然以後譯經論,及先所未音者,至于披讀講解,文謬誼乖,得失疑滞,寡聞孤陋,莫有微通,多見強識,罕能盡究。
然而自忄敖之輩,恥下問而不求;匿名好之流,吝深知而不答,是聖言有阻,能無悲焉。
有大興善寺慧琳法師者,姓裴氏,疏勒國人也,則大廣智不空三藏之弟子矣。
内精密教,入于總持之門;外究墨流,研乎文字之粹。
印度聲明之妙,支那音韻之精,既瓶受于先師,亦泉瀉于後學。
譯回綴,參于上首,師掇其阙遺,歎其病惑,覽茲群經,纂彼诂訓。
然則古來音反,多以傍紐,而為雙聲,始自服虔,元無定旨,吳音與秦音莫辯,清韻與濁韻難明。
至如武與綿為雙聲,企以智為疊韻,若斯之類,荩所不取。
近有元庭堅《韻英》,及張戬《考聲切韻》,今之所音,取則于此,大略以七家字書釋誼(七書謂《玉篇》《說文》《字林》《字統》《古今正字》《文字典說》《開元文字音義》。
)七書不該,百字鹹讨。
又訓解之末,兼辯六書,庶因此而識彼,間一以知十。
師二十馀載,傍求典籍,備讨經論,孜孜不倦,修緝為務。
以建中末年創制,至元和二祀方就。
凡事百軸,具釋衆經,始于《大般若》,終于《護命法》,總一千三百部、五千七百馀卷。
舊兩家音義,合而次之,标名為異(兩家謂玄應、慧苑等)。
浩然如海,吞衆流以成深;皎兮若鏡,照群物以無倦。
元和十二年二月三十日,絕筆于西明寺焉。
審以頗好文字,擇善從之,許為不請之師,自愧未成之器。
因啟其卷,乃告厥功,謬以微才,叙之雲爾。
(東洋刊慧琳《一切經音義》) ◎ 李遜 遜,元和十三年京兆尹。
◇ 處分官徒奏 諸司使、諸軍所由官徒等,共九十四人挾名。
伏檢元和二年三月敕,并委京兆府。
比從十年,更無逃亡補替等處,遂使影占文牒,散在村坊,凡欲差役,皆無憑據。
臣祈請諸司案舊名額,自元和二年,其逃亡補替挾名鄉縣,牒臣當府,令别與左右神策金吾軍,伏乞聖慈一例處分。
庶明區别,永久有常。
(《唐會要》七十二) ◎ 杜英策 英策,元和四年為安南都知兵馬使,兼押衙安南副都護。
◇ 舉張舟政迹狀 舉本管經略招讨處置等使兼安南都護張舟到任己來政績事。
安南羅城,先是經略使伯夷築,當時百姓猶甚陸梁,才高數尺,又甚湫隘。
自張舟到任,因農隙之後,奏請新築。
今城高二丈二尺,都開三門,各有樓,其東西門各三間,其南門五間,更置鼓角,城内造左右随身十營。
前經略使裴泰時,、愛城池被環王昆侖燒毀并盡。
自張舟到任後,前年築州城,去年築愛州城。
裴泰時軍城不守,軍中器械卻失并盡。
趙昌到任日近,旋除廣州。
自張舟到任,諸道求市,每月造成器械八千事,四年以來,都計造成四十馀萬事,于大廳左右起甲仗樓四十間收貯。
安南戎寇,難利鬥戰,先有戰船,不過十數支,又甚遲鈍,與賊船不過相接。
張舟自創新意,造艨艟舟四百馀支,每船戰手二十五人,掉手三十二人,車弩一支,兩弓弩一支,掉出船内,回船向背,皆疾如飛。
(《唐會要》七十三) ◎ 李 ,字建侯,邕從孫。
第進士,補秘書省正字,擢累吏部員外郎,進禦史中丞。
憲宗初,由河東節度召拜門下侍郎同平章事。
以太子少傅緻仕,卒谥曰肅。
◇ 停高陵等四縣烽子奏 三原、高陵、泾陽、興平等四縣兵,管烽二十八所,每年差烽子計九百七十五人。
遠近無虞,畿内烽燧請停。
(《唐會要》七十二) ◎ 崔直 直,元和中為禦史中丞。
◇ 知彈禦史被彈待罪奏 元和十二年,禦史台奏請,知彈侍禦史被彈,即請向下人承次監奏。
或有不到,即殿中侍禦史于侍禦史下立,以備其阙。
臣伏以朝官入閣失儀,知彈侍禦史合彈奏錯失,向下侍禦史及中丞、大夫,遞相彈奏,事後入本班。
候監奏出閣,然後合侍禦史待罪。
此乃殿廷舊制,于事為宜。
今若移一殿中放彈禦史之下,以防向上失錯,或殿中自錯,則拟更立何人向下。
監奏系于瞬息,隻合知彈侍禦史便了,不必别差殿中。
既乖故實,終慮駁雜。
伏請自今已後,卻依閣内故事,才知彈侍禦自有錯失,不被彈奏。
候班退監奏畢,然後出待罪,冀從易便,永可遵行。
(《唐會要》六十二) ◎ 鄭元修 元修,元和三年為京兆尹。
◇ 命婦喪葬節制奏 王公士庶喪葬節制,一品、二品、三品為一等,四品、五品為一等,六品至九品為一等。
凡命婦各準本品,如夫、子官高,聽從夫、子。
其無邑号者,準夫、子品。
蔭子孫未有官者,降損有差。
其兇器悉請以瓦木為之。
(《唐會要
元和中,試太常寺奉禮郎。
工作詩,留心翰墨。
◇ 一切經音義序 昔者素王設教,着《十翼》而通陰陽;玄帝談經,演二篇而明道德。
豈能仁出代,獨步迦維,會三乘于鹫峰,轉四輪于鹿苑。
繇是有半滿之字,敷貫散之花,因缁客而西至,驅白馬以東邁。
是知不無不有,掩蔽邪徒;即色即空,甄明正道。
于是慧雲蓄潤,垂而蔭群氓;法雨含滋,散空而沾衆草。
斯之功利,不可勝言。
大矣哉,覺皇之為教也!若乃書之貝葉,編諸海藏,結集由飲光之心,文義宣慶喜之口,流傳此土,七百馀年。
至于文字或難,偏傍有誤,書籍之所不載,聲音之所未聞,或俗體無憑,或梵言存本,不有音義,誠難究諸。
欲使坐得明師,立聞精誼,就學無勞于負笈,請益讵假于摳衣。
所以一十二音,宣于《涅盤》奧典;四十二字,載乎《花嚴》真經。
(十二音,是翻梵字之聲勢也。
舊雲十四音,誤也。
又有三十四字,名為字母,每字以十二音翻之,遂成四百八字。
其相乘轉成一十八章,名曰《悉談》,如《新涅盤經音義》中廣明矣。
)故曰無離文字解脫也。
暨國朝初,有沙門玄應,孤标生知,獨運先覺,明唐梵異語,識古今奇字,撰《一切經音義》一部,凡二十五卷。
可以贻諸後進,光彼先賢,作彼岸之津梁,涉法門之鍵鑰。
次有沙門慧苑,撰《新譯華嚴音義》二卷,并編于《開元釋教錄》。
然以後譯經論,及先所未音者,至于披讀講解,文謬誼乖,得失疑滞,寡聞孤陋,莫有微通,多見強識,罕能盡究。
然而自忄敖之輩,恥下問而不求;匿名好之流,吝深知而不答,是聖言有阻,能無悲焉。
有大興善寺慧琳法師者,姓裴氏,疏勒國人也,則大廣智不空三藏之弟子矣。
内精密教,入于總持之門;外究墨流,研乎文字之粹。
印度聲明之妙,支那音韻之精,既瓶受于先師,亦泉瀉于後學。
譯回綴,參于上首,師掇其阙遺,歎其病惑,覽茲群經,纂彼诂訓。
然則古來音反,多以傍紐,而為雙聲,始自服虔,元無定旨,吳音與秦音莫辯,清韻與濁韻難明。
至如武與綿為雙聲,企以智為疊韻,若斯之類,荩所不取。
近有元庭堅《韻英》,及張戬《考聲切韻》,今之所音,取則于此,大略以七家字書釋誼(七書謂《玉篇》《說文》《字林》《字統》《古今正字》《文字典說》《開元文字音義》。
)七書不該,百字鹹讨。
又訓解之末,兼辯六書,庶因此而識彼,間一以知十。
師二十馀載,傍求典籍,備讨經論,孜孜不倦,修緝為務。
以建中末年創制,至元和二祀方就。
凡事百軸,具釋衆經,始于《大般若》,終于《護命法》,總一千三百部、五千七百馀卷。
舊兩家音義,合而次之,标名為異(兩家謂玄應、慧苑等)。
浩然如海,吞衆流以成深;皎兮若鏡,照群物以無倦。
元和十二年二月三十日,絕筆于西明寺焉。
審以頗好文字,擇善從之,許為不請之師,自愧未成之器。
因啟其卷,乃告厥功,謬以微才,叙之雲爾。
(東洋刊慧琳《一切經音義》) ◎ 李遜 遜,元和十三年京兆尹。
◇ 處分官徒奏 諸司使、諸軍所由官徒等,共九十四人挾名。
伏檢元和二年三月敕,并委京兆府。
比從十年,更無逃亡補替等處,遂使影占文牒,散在村坊,凡欲差役,皆無憑據。
臣祈請諸司案舊名額,自元和二年,其逃亡補替挾名鄉縣,牒臣當府,令别與左右神策金吾軍,伏乞聖慈一例處分。
庶明區别,永久有常。
(《唐會要》七十二) ◎ 杜英策 英策,元和四年為安南都知兵馬使,兼押衙安南副都護。
◇ 舉張舟政迹狀 舉本管經略招讨處置等使兼安南都護張舟到任己來政績事。
安南羅城,先是經略使伯夷築,當時百姓猶甚陸梁,才高數尺,又甚湫隘。
自張舟到任,因農隙之後,奏請新築。
今城高二丈二尺,都開三門,各有樓,其東西門各三間,其南門五間,更置鼓角,城内造左右随身十營。
前經略使裴泰時,、愛城池被環王昆侖燒毀并盡。
自張舟到任後,前年築州城,去年築愛州城。
裴泰時軍城不守,軍中器械卻失并盡。
趙昌到任日近,旋除廣州。
自張舟到任,諸道求市,每月造成器械八千事,四年以來,都計造成四十馀萬事,于大廳左右起甲仗樓四十間收貯。
安南戎寇,難利鬥戰,先有戰船,不過十數支,又甚遲鈍,與賊船不過相接。
張舟自創新意,造艨艟舟四百馀支,每船戰手二十五人,掉手三十二人,車弩一支,兩弓弩一支,掉出船内,回船向背,皆疾如飛。
(《唐會要》七十三) ◎ 李 ,字建侯,邕從孫。
第進士,補秘書省正字,擢累吏部員外郎,進禦史中丞。
憲宗初,由河東節度召拜門下侍郎同平章事。
以太子少傅緻仕,卒谥曰肅。
◇ 停高陵等四縣烽子奏 三原、高陵、泾陽、興平等四縣兵,管烽二十八所,每年差烽子計九百七十五人。
遠近無虞,畿内烽燧請停。
(《唐會要》七十二) ◎ 崔直 直,元和中為禦史中丞。
◇ 知彈禦史被彈待罪奏 元和十二年,禦史台奏請,知彈侍禦史被彈,即請向下人承次監奏。
或有不到,即殿中侍禦史于侍禦史下立,以備其阙。
臣伏以朝官入閣失儀,知彈侍禦史合彈奏錯失,向下侍禦史及中丞、大夫,遞相彈奏,事後入本班。
候監奏出閣,然後合侍禦史待罪。
此乃殿廷舊制,于事為宜。
今若移一殿中放彈禦史之下,以防向上失錯,或殿中自錯,則拟更立何人向下。
監奏系于瞬息,隻合知彈侍禦史便了,不必别差殿中。
既乖故實,終慮駁雜。
伏請自今已後,卻依閣内故事,才知彈侍禦自有錯失,不被彈奏。
候班退監奏畢,然後出待罪,冀從易便,永可遵行。
(《唐會要》六十二) ◎ 鄭元修 元修,元和三年為京兆尹。
◇ 命婦喪葬節制奏 王公士庶喪葬節制,一品、二品、三品為一等,四品、五品為一等,六品至九品為一等。
凡命婦各準本品,如夫、子官高,聽從夫、子。
其無邑号者,準夫、子品。
蔭子孫未有官者,降損有差。
其兇器悉請以瓦木為之。
(《唐會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