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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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 明宗(二)

◇ 禦史等官免朝不得私行人事敕

禦史台、刑部、大理寺官員,遇有公事推勘詳斷時,宜與免朝參,兼不得私行人事。

    若無公事,即依尋常赴朝。

    (《五代會要》六)

◇ 州府不得奏薦将校敕

諸道州府不得奏薦将校職員,乞行恩命。

    如顯有功效,即列奏以聞。

    (《五代會要》二十四)

◇ 給趙讠等十人公憑敕

吏部南曹奏:「前齊州臨邑縣令趙讠等十人,納到曆任文書,合給公憑者。

    」其公憑仰所司以绫紙修寫,取本行尚書侍郎列署。

    已出給者,候将來赴選,依此重給。

    (《五代會要》二十一)

◇ 三司斷案免朝敕

刑部、大理寺、禦史台奏:「三司官每推斷案牍時,特與免朝,恐滞推覆。

    」法官推覆時,不得私行人事。

    公事畢日,朝參如常。

    (《五代會要》十六)

◇ 州縣考滿追還本司敕

應諸司職掌人吏,前後選授州縣官,考滿日委本處申奏,各追還司職,依舊執行公事。

    (《五代會要》十七)

◇ 朝臣奏對宣付史館敕

朝臣起居,入閣奏對公事,奏覆後宣付史館,宜依。

    其時政記、起居注,候别敕處分。

    (《五代會要》十八)

◇ 刺史案牍須申廉使敕

刺史既為屬部,安可自專,案牍既成,須申廉使,馀依所奏。

    (《五代會要》十九)

◇ 初除官不得侵正員敕

今後諸司初除官、勒留職人吏等,并于省員州縣判司簿尉内除授。

    免侵使見親公事正員,及不支料錢。

    (《五代會要》十七)

◇ 廢租庸院敕

停廢租庸院名額,依舊為鹽鐵、戶部、度支三司,委宰臣一人專判。

    仍廢租庸院大程官,及放豬羊柴炭戶。

    其括田竿尺,一依僞梁制度,仍委節度使通申,三司不得更差使檢括。

    州使公廨錢,先被租庸管系者,一切卻還州府。

    (《五代會要》三十四)

◇ 三铨公事封送禮部敕

三铨公事,宜準近敕指揮,仍祗使吏部尚書铨印,并宜付中書門下,封送禮部權收管訖奏。

    (《五代會要》二十二)

◇ 随府罷職官除授敕

去年相次有諸道前資掌書記己下賓從到京,求官人數極多,或自述行止,或得替節度使論薦,兼有己于郊天行事者。

    即日朝班中無員阙安排,前件官等皆随儲罷職,相次到京。

    當奏辟之時,慎選盡由門館,及替閑之後,安排須告朝廷。

    若不特議區分,反恐久令淹滞。

    宜令于諸道掌書記已下,據有員阙處各除授一員,仍自此凡是朝官及諸州府判官,得替一周年後,得求官擢才,特敕不在此限。

    (《五代會要》二十五)

◇ 逃戶屋物不得毀伐敕

應諸處凡有今年為經水澇逃戶,莊園、屋舍、桑棗一物己上,并可指揮州縣,散下鄉村,委逐村節級、鄰保人,分明文簿,各管見在,不得辄令毀折房舍,斬伐樹木,及散失動使什管物。

    候本戶歸業日,卻依元數,責令交付訖,具無欠少罪結狀,申本州縣。

    如元數内稱有事欠少,許歸業戶陳狀訴論,所犯節級并鄉鄰保人等,并科違敕之罪,仍敕備償。

    或至來年春入務後,有逃戶未歸者,其桑土即許鄰保人請佃,供輸租稅,種後本主歸來,亦準上指揮,至秋收後還之。

    (《五代會要》二十五)

◇ 京城菜園許人收買敕

京城坊市人戶菜園,許人收買,切慮本主占佃年多,以鬻蔬為業,固多貧窭,豈辦荩造,恐資豪猾,轉傷貧民。

    若是有力人戶,及形勢職掌曹司等,己有居地外,于别處及連宅買菜園,令人主把,或典賃于人,并準前敕價例出賣。

    如貧窮之人買得菜園,自賣菜供衣食者,即等第特添價值,仍賣者不得多吝田土,買者不得廣占田地,各量事力,須議修營。

    (《五代會要》二十六)

◇ 進士選數年滿于都堂試賦敕

近年文士,輕視格條,就試時疏于帖經,登第後恥于赴選,宜絕躁求之路,别開獎勸之門。

    其進士科己及第者,計選數年滿日,許令就中書陳狀,于都堂前各試本業詩、賦、判文等,其中才藝灼然可取者,便與除官。

    如或事業未甚精者,自許準添選。

    (《五代會要》二十二)

◇ 武成王廟四壁陳祭物敕

武成王廟四壁英賢,自此每至釋奠,準《郊祀錄》,各陳脯醢諸物以祭。

    (《五代會要》三)

◇ 舉人試判不得隻書未詳敕

每年訪聞及第舉人,牒送吏部關試,判題雖有,判語全無,所見各書未詳,仍或正身不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