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關燈
【卷七】

◎ 敬宗皇帝

事迹詳《全唐文》六十八。

    

◇ 條流滄德二州官吏俸料诏

滄、德二州州縣官吏等,刺史每月料錢八十貫,錄事參軍三十五貫,判司各置二人,各二十五貫,縣令三十貫,尉二十貫。

    其俸祿且以度支物充,仍半支省估匹段,半與實錢。

    (《冊府》五百七)

◇ 放宮女敕

在内宮女宜放三千人,願嫁及歸近親,并從所便,不須尋問。

    (《唐會要》三)

◇ 罰殷侑俸料敕

敕:殷侑故違制令,擅置戒壇,須示薄懲,用警方任。

    罰一季俸料,其戒壇勒停。

    (《冊府》六百九十九)

◇ 選擇正員官敕

京百司應帶職奏正員官者,自今已後,宜于諸司及府縣見在任官中選擇,便以本官充職。

    如見任無相當者,即任于當年見選人中奏用,便據資序與官,不要更待铨試。

    仍永為常式。

    (《冊府》六百三十一)

◇ 注拟回授周親官敕

應請以一子官回授諸親者,自今已後,須是周親,仍勘驗分明,可注拟。

    (《冊府》六百三十一)

◎ 文宗皇帝

事迹詳《全唐文》六十九。

    

◇ 允路随詳正順宗實錄诏

其錄中所書德宗、順宗朝禁中事,尋訪根柢,荩起謬傳,諒非信史。

    宜令史官詳正刊去,其他不要更修。

    其馀依奏。

    (《冊府》五百五十六)

◇ 允裴度奏勿廢飛狐縣鑄錢诏

鼓鑄之利,合歸有司,制置已成,難亟更改。

    其飛狐依前令度支收管,其甲價便以新鑄錢充。

    其所由工匠,令院司與觀察使計會,具挾名申,不得廣占人戶,侵擾州縣。

    (《冊府》五百一)

◇ 答崔鄲奏必茶法诏

榷茶本率商旅,紐貫涉于加稅,東省曾有駁正,鹽鐵又經奏論,法貴大同,事難獨改。

    (《冊府》四百九十四)

◇ 尹台相逢儀制诏

尹正官重,台憲地高,道路相逢,儀制不定,各執詞理,每有紛争。

    勝負取決于一時,參詳未申于久制,委有司斟酌内故聞奏。

    (《唐會要》六十八)

◇ 答劉涼請割閑地牧馬诏

委本道節度使差人與判使勘驗,如實無主,便任收管。

    仍不得侵奪居人田産。

    (《冊府》六百二十一)

◇ 賜入道公主封物敕

浔陽、平恩、邵陽三公主皆舍俗入道,宜令每年各賜封物七百段疋,仍準舊例,春秋兩限支付。

    (《唐會要》六)

◇ 出降縣主妝粉錢敕

出降縣主妝粉錢,宜令所司自今以後,從出降日支付。

    (《唐會要》六)

◇ 東都權置舉敕

今年權于東都置舉,其明經、進士任便東都赴集。

    其上都國子監舉人,合在上都試。

    及節目未盡者,委條流聞奏。

    (《冊府》六百四十一)

◇ 禁奇異袍襖绫敕

三品己上,許服鹘銜瑞草、雁銜绶帶及對孔雀绫袍襖。

    四品、五品許服地黃交枝绫。

    六品已下常參官,許服小協和窠绫及無绂绫、隔織、獨織等。

    充除此色外,應有奇文異制袍襖绫等,并禁斷。

    其中書門下省、尚書省、禦史台及諸司三品官,并敕下後,許一月日改易;應諸司常參官,限敕下後兩月日改易。

    除非常參官及供奉官、外州府四品已上官,許通服絲布,仍不得有花文,一切禁斷。

    其花絲布及缭绫除供禦服外,委所在長吏禁毀訖聞奏。

    其不可服絲布者,敕下後,限一月并須改易。

    (《唐會要》三十二)

◇ 贈恤王武俊妻李氏敕

故太尉王武俊妻晉太夫人李氏,以武俊橫流之中,拯定奔潰,屬當葬事,宜加贈恤。

    宜令有司特給儀仗事。

    (《唐會要》三十八)

◇ 罰不及嗣敕

官必任親,賢貴無宜輕授;罰不及嗣,經訓具有明文。

    若坐子孫,慮傷事理,此一節且仍舊,馀依。

    (《唐會要》三十九)

◇ 遞減禁囚敕

京畿之内,萬類聚居,觸刑章者,多于天下,加以百役牽應,由斯緻咎,若幹一一不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