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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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升興元府敕

梁州升為興元府,官員資叙,一切同京兆、河南府。

    (《唐會要》七十一)

◇ 重考不合選應舉人敕

禮部應進士、舉人等,自今以後,如有試官并不合選,并諸色出身人有應舉者,先于舉司陳狀,準例考試。

    如才堪及第者,送名中書門下,重加考核。

    如實才堪,即令所司追納告身,注毀官甲,準例與及第,至選日,仍稍優與處分。

    其正員不在舉限。

    (《冊府》六百四十)

◇ 簡擇待制官敕

宜令中書門下兩省,分置待制官三十員,仍于見任、前資及同正、兼、試九品已上官中,簡擇文學理道、兵鋒法度優深者,具名聞奏。

    度支據品秩,量給俸錢,并置本收利供廚料,所須幹力什器廳宇等,并計料處分。

    (《唐會要》二十六)

◇ 禁采捕敕

百今已後,每年五月,宜令天下州縣禁斷探捕弋獵,仍令所在斷屠宰,永為常式。

    并委州府長吏嚴加捉搦。

    其應合供陵廟,并依常式。

    (《唐會要》四十一)

◇ 減文武百官月料敕

文武百官每月料錢,一百貫已上者三分減一,八十貫已上者五分減一,六十貫已上者七分減一,四十貫已上者十分減一,三十貫已下者不減。

    待兵革甯後,仍舊給。

    (《冊府》五百六)

◇ 支給緻仕官祿料敕

緻仕官所請半祿料及賜物等,并宜從敕出日,于本貫及寄住處州府支給。

    (《唐會要》六十七)

◇ 給公主等封物敕

諸公主每年各給封物七百段疋,此依舊例,春秋兩限支給。

    諸郡主每季各賜錢一百貫文,諸縣主每季各賜錢七十貫文。

    其郡縣主婿見任前資正員外員官等,一依支給。

    (《唐會要》六)

◇ 驸馬無子不用母蔭敕

驸馬、郡縣主如實無子,準式養男,并不得用母蔭。

    (同上)

◇ 太尉攝祭南郊敕

郊壇時祭燔柴瘗埋,并依天寶十三年制。

    自今以後,攝祭南郊,太尉行事,前一日于緻齋所具羽儀鹵簿,公服引入,親受祝版,及赴清齋所。

    (《唐會要》九)

◇ 郊廟行禮不籬褥敕

至廟行禮,不得施褥,至敬之所,自合履地而行。

    至南郊亦宜準此。

    (《唐會要》十三)

◇ 馬燧廟敕

贈太傅馬燧廟,宜令所司供少牢,仍給鹵簿。

    (《唐會要》十九)

◇ 嗣郡王庶子班位敕

今後嗣郡王列于官班之上,庶子宜在卿之上。

    (《唐會要》二十五)

◇ 功臣分二等敕

國初以來将相功臣,名迹崇高功效明着者,宜差次分為二等。

    (《唐會要》四十五)

◇ 待制官各陳所見敕

宜令每日待制官,各陳所見一條,仗下後封進,觀古略兼補阙拾遺,有足匡時,固宜無隐。

    如事煩細,非理道所切者,不須。

    (同上)

◇ 許百官送太傅燧葬敕

故司徒兼侍中贈太傅燧,今月九日葬,七日發引,百官不須入朝,便于城外送發引。

    (《唐會要》三十八)

◇ 嗣王葬用鹵簿敕

自今已後,嗣王薨葬日,宜令所司并供鹵簿,仍永為常式。

    (同上)

◇ 喪葬給鹵簿敕

自今已後,應緣喪葬,俱給鹵簿,即遂便于街中宿幔。

    (同上)

◇ 死刑停先決杖敕

比來所司斷罪,拘守科條,或至死刑,猶先決杖。

    處之極法,更此傷殘,恻隐之懷,實所溫忍。

    自今已後,罪之死者,先決杖宜停。

    (《唐會要》四十)

◇ 疏理禁囚敕

農事方興,時雨猶少,言念囚系,慮有滞冤。

    京城百司及畿内有禁囚李士政等六人,合處極法,宜從寬典,各決四十,配流諸州。

    其馀禁系者,委禦史台與諸司計會,敕到後五日内疏理訖聞奏。

    (同上)

◇ 供進井水敕

立春日前,内外兩井納水總二千五百段,每段長一尺,厚一尺五寸,宜令儲縣勾當,澄濾淨潔供進。

    (《唐會要》五十九)

◇ 侍禦史據六典舉奏敕

準《六典》,殿中侍禦史,凡兩京城内,分知左右巡察,其不法之事。

    謂左降流移、停匿不去,及妖訛宿宵、蒲博盜竊、獄訟冤濫、諸州綢典貿易、賦斂違法,如此之類,方合奏聞。

    比者因循,務求細事,既甚煩碎,頗失大猷。

    宜令自今以後,據《六典》合舉之事,所司有隐蔽者,即具狀奏聞。

    其馀常務,不須更聞,(《唐會要》六十)

◇ 禁濫給驿券敕

諸道進奉卻回,及準敕發遣官健家口,不合給驿券人等,承前皆給。

    路次轉達牒,令州縣給熟食程糧草料。

    自今以後,宜委門下省檢勘,憑據分明,給傳牒發遣。

    切加勘責,勿容逾濫。

    仍準給券例,每月一度具狀聞奏。

    (《唐會要》六十一)

◇ 驿官減選敕

從上都至汴州為大路驿,從上都至荊南為次路驿。

    知大路驿官,每一周年無敗阙,與減一選,仍任累計。

    次路驿官二周年無敗阙,與減一選,三周年減兩選。

    (同上)

◇ 置尚藥局醫官敕

殿中省尚藥局,司醫宜更置一員,醫佐加置兩員,仍并留授翰林醫官,所司不得注拟。

    (《唐會要》六十五)

◇ 内侍養子敕

内侍省五品已上,許養一子,仍以同姓者,初養日不得過十歲。

    (同上)

◇ 停省州縣佐錄簿尉敕

減諸上州剌史上佐一員,錄事參軍、司戶、司兵、司士各一員;中州剌史上佐一員,錄事參軍、司戶、司兵各一員;下州剌史上佐一員,錄事參軍、司戶各一員。

    諸州參軍一半。

    諸縣中等已上令一員,尉一員,下縣令一員。

    京兆、河南府司錄、判司及四赤縣丞、縣尉,量留一半,參軍全留。

    馀并停省。

    其諸赤及畿縣,每縣留令一員、丞一員、簿一員、尉一員,馀府準上等州縣例。

    以諸州戶口減耗,三分去二,其官員合省。

    今員阙偏并,尚未均平,宜令所司依前件額,即分析州縣等第與奏。

    其左降官且仍舊,其馀一切權停。

    至來五月三十日續取處分。

    其應停減官俸、糧祿、職田、雜料、手力、糧課等,一切已上,各宜令度支勘審檢收,納送上都左藏庫收貯,充賞戰士所用。

    (《唐會要》六十九)

◇ 省州府判司敕

天下州府别駕及司田、田曹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