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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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 代宗皇帝

事迹詳《全唐文》四十六。

    

◇ 選擇郎官制

周有六卿,分掌國柄,各率其屬,以宣王化。

    今之尚書省,即六官之位也。

    古稱會府,實曰政源,庶務所歸,比于喉舌,猶天之有北鬥也。

    朕纂承丕緒,遭遇多艱,典章故事,久未克舉。

    其尚書宜申明令式,一依故事。

    諸司、諸使及天下州府,有事準令式各申省者,先申省司取裁,并所奏請。

    敕到省,有不便于事者,省司詳定聞奏,然後施行。

    自今以後,其郎官有阙,選擇多識前言、備谙故事、志業正直、文史兼優者,勿收虛名,務取實用。

    六行之内,衆務畢舉,事無巨細,皆中職司。

    酌于故實,遵我時憲,幾百在位,悉朕意焉。

    (《唐會要》五十七)

◇ 誅姜慶初等并削裴仿官爵制授顔真卿刑部尚書告

門下:昔舜命咎繇,曰女作士,明于五刑,惟刑克允。

    重華,聖帝也,遠人來格;庭堅,理臣也,象弄惟明。

    金紫光祿大夫使節湖州諸軍事前湖州刺史本州團練守捉使上柱國魯郡開國公顔真卿,含和毓靈,經德秉義,繼文儒之業,宏亮直之風,執禮鳴謙,敦詩變雅,揚名四極,流譽三朝,夙着嘉猷,聿形大節。

    既茂次公之績,宜褒越石之勳,詢謀佥同,堪登右序;矯枉過正,亦會左遷。

    知進退而經始一心,交榮悴而用舍一緻。

    今載舉遺典,重理庶獄,以遵舊服,其教在明。

    可刑部尚書,散官勳封如故,主者施行。

    (黃本《顔魯公文集》卷十七)

◇ 複左藏庫诏

凡财賦皆歸左藏庫,一用舊式。

    每歲于數中擇精好之物,進三五十萬匹,納入大盈庫,而度支先以其全數聞,(《冊府》四百八十四)

◇ 優獎功臣後嗣诏

武德、貞觀之間,有若魏徵、王、李靖、李、房玄齡、杜如晦等,扶翼大運,勤勞王家,尊主庇人,匪躬緻命,鹹有一德,格于皇天,緬然長懷,風烈猶在。

    其後嗣沈翳,将加優獎。

    如廟宇荒毀,即宜修葺。

    無德不報,何日忘之。

    (《冊府》一百三十九)

◇ 京兆府屬官回避诏

中書門下及兩省五品已上,尚書省四品已上,禦史台五品已上,諸同正員三品以上,諸王、驸馬中,要周期上親及女婿、外甥,不得任京兆府判司、畿令、赤縣、丞、簿、尉。

    (《冊府》六百三十)

◇ 州縣官不得聽本貫人任話

不許百姓任本貫州縣官及本貫鄰縣官,京兆河南府不在此限。

    (同上)

◇ 召募官健诏

諸道軍中,每年秋末冬首一申,春夏不須申。

    其官健逃亡,非承正制,初不得辄召募。

    (《唐會要》七十二)

◇ 顯要官子孫不得拟授州縣敕

敕:見任中書、門下兩省五品已上,尚書省三品已上,子孫合授官者,一切拟京官,不得拟州縣官。

    (《冊府》六百三十)

◇ 諸司阙官職田充修廨宇敕

京諸司阙官職田苗子,自今以後,宜并充修當司廨宇用。

    其草準式處分,仍令分司監察禦史勾當。

    (《冊府》五百六)

◇ 谏官每月奏對敕

谏官奏事,不須限官品次第,于每月奏事官數内,聽一人奏對。

    (《唐會要》五十六)

◇ 逃人物業量授附籍人敕

如有浮客情願編附,請射逃人物業者,便準式據丁口給授。

    如二年已上,種植家業成者,雖本主到,不在卻還限,任别給授。

    (《冊府》四百九十五)

◇ 郎中員外任剌史敕

郎中得任中州剌史,員外郎得任下州剌史,用崇嶽牧之任,兼擇台郎之能。

    (《唐會要》六十八)

◇ 府縣替除敕

諸州府縣,今後有才不稱職,及犯贓私,即任本使及州府奏人請替,除并不在奏請。

    其所許奏人,仍須灼然公清,曾經驅使者,課效資曆當者,兼具曆任申報年月,并所替官合替事由同奏。

    (《唐會要》六十九)

◇ 谏官每月上封事敕

谏官令每月一上封事,指陳時政得失。

    (《唐會要》五十六)

◇ 帶職官不用缺敕

諸州府錄事參軍及縣令,其有帶職兼官、判、試、權知、檢校等官者,自今已後,吏部不在用缺之限。

    (《唐會要》六十九)

◇ 罷不通經業兩館生敕

宏文、崇文兩館生,綿以資蔭補充。

    所習經業,務須精熟,楷書字體,皆得正樣。

    通者與出身,不通者罷之。

    (《唐會要》七十七)

◇ 巡檢衢路敕

如間諸軍及諸府,皆于道路開鑿營種,衢路隘窄,行李有妨,苟徇所資,頗乖法理。

    宜令諸道諸使及州府長吏,即差官巡檢,各依舊路,不得辄有耕種,并所在橋路,亦令随要修葺。

    (《唐會要》八十六)

◇ 五方上帝等祠用豬羊敕

五方上帝九宮,并大祠;朝日夕月,百神大社,先農釋奠,并中祠。

    自今以後,大社用犢,中祠用豬羊各一,委所司支給,送太常八滌其副,準前。

    (《唐會要》二十三)

◇ 給是衣絹敕

自今已後,五品以上及監察禦史、太常博士,宜準式給明衣絹及浴巾,馀準常例。

    其布絹支左藏庫青苗物充。

    (同上)

◇ 給百官喪葬人夫敕

應準敕供百官喪人夫、幔幕等,三品已上給夫一百人,四品、五品五十人,六品已下三十人。

    應給夫須和雇,價直委中書門下文計處置。

    其幔幕,鴻胪、衛尉等供者,所須載幔幕張設人,并合本司自備。

    如特有處分,定人夫數,不在此限。

    (《唐會要》三十八)

◇ 還榇八城敕

如聞士庶在外身亡,将榇還京,多被有司不放入城。

    自今已後,不須止遏。

    (同上)

◇ 奏送解天文人敕

艱難以來,疇人子弟流散,司天監官員多阙。

    其天下諸州官人百姓有解天文元象者,各委本道長吏具名聞奏,送赴上都。

    (《唐會要》四十四)

◇ 州府改革申尚書敕

天下諸使及州府須有改革處置事,一切先申尚書省,委仆射以下商量聞奏,不得辄自奏請。

    (《唐會要》五十七)

◇ 流外人不授州縣敕

流外出身人,今後勿授剌史、縣令、錄事參軍,諸軍諸使亦不得奏請,仍委所由檢勘。

    雖恩制所授,并不得與上同。

    會缺不成赴集,如須要甄錄者,牒中書門下、吏部,改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