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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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丈尺敕
太常禮院例,凡赙匹帛,言段不言端疋,每二丈為段,四丈為疋,五丈為端。
近日三司支遣,每段全支端匹。
此後凡支赙贈匹帛,祗言合支多少段,庫司臨時并蹙丈尺給付,不得剩有支破。
(《五代會要》八) ◇ 條流寺院僧尼敕 應條流三京諸道州府縣鎮寺院僧尼事: 一、訪聞近日僧尼等,或因援請托,以便參尋,既往來以為常,緻奸訛之有幸。
自此後如有官中齋會行香,顯有告援,及大段齋供,請命即行,依時赴會。
除此外不計齋前齋後,僧尼不得辄有相過。
如敢故違,仰逐處坊界所由及巡司節級,畫時擒捉,并準奸非例處斷。
其所犯人衣物資财,便充捉事人優賞。
如有人诘告不虛,準此酬賞。
一、此後如有修補寺宇功德,要開講求化,須至斷屠之月,即得于大寺院開啟,仍許每寺隻開一坐,兼不得僧于尼寺内開講,尼亦不得将功德事請僧于諸寺開講。
如敢故違,法師兼功德主僧徒三年,尼并逐出城。
其坊界及諸營士女,不因三場齋月開講,亦不得過僧舍。
如公然通同,許捉獲所犯人,并加極法。
今後僧不因道場及齋會,不得公然于俗舍安下住止。
如違,準上科斷。
一、訪聞僧尼寺院,多有故違條法,衷私度人。
此後有志願出家,準舊例經官陳狀,比試所念經文,則容剃削。
仍不因官壇,不得私受戒法。
如違,所犯僧及本師等各徒二年,配于重處色役,如是尼女及年老,放杖,隻勒還俗。
若有童子出家,亦須顯有分據。
一、訪聞近日有矯僞之徒,依憑佛教,诳誘人情,或傷割形骸,或負擔鉗索,或書經于都肆,或賣藥于街衢,悉是乖訛,須行斷絕。
此後如有此色之人,并委所在街坊巡司糾察,準上決配。
一、此後應是僧尼,不計高低,于街衢逢見呵殿官寮,并須回避。
如有故意違犯者,便可收送法司。
若在身有章服師号者,便委辰吏舉奏,當行剝奪;如無章服者,仰所在擯逐出城。
若有房院,便許别人請射。
一、州城之内,村落之中,或有多慕邪宗,妄稱聖教,或僧尼不辨,或男女混居,合黨連群,夜聚明散,托宣傳于法會,潛縱恣于氵?風。
若不祛除,實為弊惡。
此後委所在州府縣鎮及地界所由巡司節級,嚴加懲剌。
有此色人,便仰收捉勘尋,關連徒黨,并決重杖處死。
右宜遍降敕三京諸道州府長吏,分明曉示逐處管界,各令遵守。
(《五代會要》十一) ◇ 州縣引對敕 中書先條奏州縣令、錄,正衙謝後合趨内殿謝辭者。
如令、錄是除授,宜令給事中引對;如是指授者,準舊例委三铨尚書、侍郎各自引對,仍須前一日ト門進狀。
(《五代會要》十九) ◇ 百官五日一起居敕 今後宰臣文武百官除常朝外,每五日一度入内起居。
其中書非時有急切公事請開延英,不在此限。
(《五代會要》五) ◇ 改衛軍指揮敕 敕:衛軍神威、雄三及魏府廣捷以下指揮,宜改為左右羽林,置四十指揮,每十指揮立為一軍,每一軍置都指揮使一人,兼分為左右廂。
(《五代會要》十二) ◇ 權罷宏詞諸科敕 今後吏部所應宏詞拔萃,并宜權罷,其貢院據見應進士九經并五科童子外,諸色科名亦宜停罷。
(《會要》廿二) ◇ 賜聞喜宴錢敕 新進士及第有聞喜宴,今後逐年賜錢四百貫。
(同上) ◇ 禁鑄私錢敕 先令天下州府公私鑄錢,近聞鉛錫相參,缺薄小弱,有違條制,不可久行。
今後氐官鑄錢,私下禁依舊法。
(同上二十七) ◇ 批答中書門下奏敕 宜便行曉告,如原舊破損銅器及碎銅,即許鑄造器物;如生銅器物,每斤價定二百,熟銅器物,每斤四百。
如遠省價,買賣之人,依盜鑄錢律文科斷。
(同上) ◇ 居喪終制敕 朝臣居喪終制,委禦史台具姓名申奏。
諸道賓從除喪後,合宣行恩命。
州縣官才授新命及到任一考前丁憂者,服阕日除官。
(《五代會要》八) ◇ 允劉英甫以講義代帖經敕 劉英甫請以講義便代帖經,既能鼓箧而來,必有撞鐘之應,宜令禮部貢院考試。
(《五代會要》二十三) ◇ 夏苗人戶供手狀敕 百姓今年夏苗,委人戶自通供手狀,具頃畝多少,五家為保,委無隐漏,攢連狀本州具狀送省,州縣不得疊差人檢括。
如人戶隐欺,許令陳告,其田倍令并徵。
(《五代會要》二十五)
近日三司支遣,每段全支端匹。
此後凡支赙贈匹帛,祗言合支多少段,庫司臨時并蹙丈尺給付,不得剩有支破。
(《五代會要》八) ◇ 條流寺院僧尼敕 應條流三京諸道州府縣鎮寺院僧尼事: 一、訪聞近日僧尼等,或因援請托,以便參尋,既往來以為常,緻奸訛之有幸。
自此後如有官中齋會行香,顯有告援,及大段齋供,請命即行,依時赴會。
除此外不計齋前齋後,僧尼不得辄有相過。
如敢故違,仰逐處坊界所由及巡司節級,畫時擒捉,并準奸非例處斷。
其所犯人衣物資财,便充捉事人優賞。
如有人诘告不虛,準此酬賞。
一、此後如有修補寺宇功德,要開講求化,須至斷屠之月,即得于大寺院開啟,仍許每寺隻開一坐,兼不得僧于尼寺内開講,尼亦不得将功德事請僧于諸寺開講。
如敢故違,法師兼功德主僧徒三年,尼并逐出城。
其坊界及諸營士女,不因三場齋月開講,亦不得過僧舍。
如公然通同,許捉獲所犯人,并加極法。
今後僧不因道場及齋會,不得公然于俗舍安下住止。
如違,準上科斷。
一、訪聞僧尼寺院,多有故違條法,衷私度人。
此後有志願出家,準舊例經官陳狀,比試所念經文,則容剃削。
仍不因官壇,不得私受戒法。
如違,所犯僧及本師等各徒二年,配于重處色役,如是尼女及年老,放杖,隻勒還俗。
若有童子出家,亦須顯有分據。
一、訪聞近日有矯僞之徒,依憑佛教,诳誘人情,或傷割形骸,或負擔鉗索,或書經于都肆,或賣藥于街衢,悉是乖訛,須行斷絕。
此後如有此色之人,并委所在街坊巡司糾察,準上決配。
一、此後應是僧尼,不計高低,于街衢逢見呵殿官寮,并須回避。
如有故意違犯者,便可收送法司。
若在身有章服師号者,便委辰吏舉奏,當行剝奪;如無章服者,仰所在擯逐出城。
若有房院,便許别人請射。
一、州城之内,村落之中,或有多慕邪宗,妄稱聖教,或僧尼不辨,或男女混居,合黨連群,夜聚明散,托宣傳于法會,潛縱恣于氵?風。
若不祛除,實為弊惡。
此後委所在州府縣鎮及地界所由巡司節級,嚴加懲剌。
有此色人,便仰收捉勘尋,關連徒黨,并決重杖處死。
右宜遍降敕三京諸道州府長吏,分明曉示逐處管界,各令遵守。
(《五代會要》十一) ◇ 州縣引對敕 中書先條奏州縣令、錄,正衙謝後合趨内殿謝辭者。
如令、錄是除授,宜令給事中引對;如是指授者,準舊例委三铨尚書、侍郎各自引對,仍須前一日ト門進狀。
(《五代會要》十九) ◇ 百官五日一起居敕 今後宰臣文武百官除常朝外,每五日一度入内起居。
其中書非時有急切公事請開延英,不在此限。
(《五代會要》五) ◇ 改衛軍指揮敕 敕:衛軍神威、雄三及魏府廣捷以下指揮,宜改為左右羽林,置四十指揮,每十指揮立為一軍,每一軍置都指揮使一人,兼分為左右廂。
(《五代會要》十二) ◇ 權罷宏詞諸科敕 今後吏部所應宏詞拔萃,并宜權罷,其貢院據見應進士九經并五科童子外,諸色科名亦宜停罷。
(《會要》廿二) ◇ 賜聞喜宴錢敕 新進士及第有聞喜宴,今後逐年賜錢四百貫。
(同上) ◇ 禁鑄私錢敕 先令天下州府公私鑄錢,近聞鉛錫相參,缺薄小弱,有違條制,不可久行。
今後氐官鑄錢,私下禁依舊法。
(同上二十七) ◇ 批答中書門下奏敕 宜便行曉告,如原舊破損銅器及碎銅,即許鑄造器物;如生銅器物,每斤價定二百,熟銅器物,每斤四百。
如遠省價,買賣之人,依盜鑄錢律文科斷。
(同上) ◇ 居喪終制敕 朝臣居喪終制,委禦史台具姓名申奏。
諸道賓從除喪後,合宣行恩命。
州縣官才授新命及到任一考前丁憂者,服阕日除官。
(《五代會要》八) ◇ 允劉英甫以講義代帖經敕 劉英甫請以講義便代帖經,既能鼓箧而來,必有撞鐘之應,宜令禮部貢院考試。
(《五代會要》二十三) ◇ 夏苗人戶供手狀敕 百姓今年夏苗,委人戶自通供手狀,具頃畝多少,五家為保,委無隐漏,攢連狀本州具狀送省,州縣不得疊差人檢括。
如人戶隐欺,許令陳告,其田倍令并徵。
(《五代會要》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