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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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多者授之。

    (《冊府》六百三十)

◇ 諸色罷使冬季聞奏制

自今已後,應諸色使行軍司馬、判官、書記、參謀、支使、推官等使罷者,如是檢校式五品已上,不合于吏部選集,并任準罷使郎官、禦史例冬季聞奏。

    (《唐會要》七十五)

◇ 條件息利本錢制

百官及在城諸使息利本錢,徵放多年,積成深弊。

    宜委中書門下與所司商量其利害條件以聞,不得擅有禁錢,務令通濟。

    (《唐會要》九十三)

◇ 宣讀時令制

自今以後,每至四孟月迎氣之日,令所司定理讀時令,朕常與百辟卿士舉行之。

    (《唐會要》二十六)

◇ 支給郡縣主錢诏

郡縣主婿有正員官停者,郡主每季給錢七十千,縣主每季給五十千。

    郡縣主婿已亡殁者,亦準此支給。

    (《冊府》五百六)

◇ 褒劉昌城平涼诏

平涼當舊會之沖,居北地之要,劉昌請城于茲,分兵保戍,實以遏其要沖,保甯邊鄙。

    (《冊府》四百十)

◇ 宣賜淮西鎮守軍及諸道行營将士诏

淮西接界州縣本軍鎮守及諸道赴行營将士等,宜共賜物二千萬端疋,以充賞設。

    仍委本道條錄聞奏,并與甄叙。

    其行營将健各放歸本道,明加宣谕,令悉朕懷。

    (《冊府》百二十八)

◇ 賜故太尉段秀實祭葬立碑銘

贈在尉段秀實,天授貞烈,激其頹風,蒼皇之中,密蘊雄斷,将舒國難,詭收寇兵,撓其兇謀,果集吾事,挺身徑進,奮擊渠魁,英名凜然,正邁千古。

    宜差官緻祭,并旌表門闾。

    緣葬所要,一切官給,仍于墓所官為立碑,以揚徽烈。

    諸軍将士有身死王事,委本使具名銜聞奏,即與褒贈。

    (《冊府》百三十九)

◇ 減諸道手力诏

今年十月三日,權減諸道諸州剌史判軍事料,及專知勾當官加手力課,并減州縣官手力、門、倉庫、獄囚子、驿館、廨宇等錢,宜一切卻仍舊。

    (《唐會要》九十一)

◇ 窦克構準赴選诏

窦克構宜令赴選,仍委有司比類前任正員官,依資注拟。

    自今已後,郡縣主婿除丁憂外,有曾任正員官停檢校官俸料者,亦準此處分。

    其馀先是兼試同正員等不在選序者,停檢校官俸料,任便赴集,有司據檢校官量降三資與正員官。

    元無官,與解褐正員官。

    (《冊府》六百三十)

◇ 封韓晉國公诏

江淮轉運檢校尚書左仆射平章事韓,勵精勤職,夙夜在公,漕挽資儲,千裡相繼,可封晉國公。

    (《冊府》四百八十三)

◇ 将軍以下充武成王廟獻官诏

《虞書》雲:「帝德廣運,乃聖乃神,乃武乃文。

    」文化武功,皇王之二柄,祀禮教敬,國典孔明。

    稽開元舊儀,可為□則。

    其武成王廟,自今以後,宜令上将軍以下充獻官。

    馀依李纾所奏。

    (《大唐郊祀錄》十)

◇ 條件五品以上武官去任诏

軍衛及率府五品以上正員武官得替,及以理去任者,宜令兵部準五品已上文官例,每年作格限條件聞奏。

    (《冊府》六百三十)

◇ 減常膳诏

古者,天子不修德,下民罹其禍,則内府損服禦,太常減膳以克責。

    朕德信不着,奸臣不判,今兩河之間兵革未戢,郡道疲于徵斂,百姓失業,不得農桑。

    朕是以對案辍食,私自貶損,其供常膳,有司宜省之。

    太子諸王己下食物,亦各節其數。

    (《唐會要》五十三)

◇ 給郡縣主婿月俸诏

郡主婿檢校四品京官者,戶部月給俸錢三十千文,度支歲給祿米一百二十石;縣主婿檢校五品京官,給俸錢二十千文,祿米百石。

    其有出身及先任正官,并負才學政術,欲從上舉選者,聽之。

    如官已登朝,不用此制。

    (《唐會要》六)

◇ 置神策軍統軍诏

左右神策軍,特為親近,宜署統軍,以崇禁衛。

    其品秩俸祿料,一事以上,同六軍統軍例。

    (《唐會要》七十二)

◇ 報權德輿诏

非不知卿勞苦,以卿文雅,尚未得如卿等比者,所以久難其人。

    (《唐會要》五十五)

◇ 注拟大理太常官阙敕

大理法官及太常禮官,宜委吏部每至選時,簡擇才識相當者,與本司商量注拟。

    (《冊府》六百三十)

◇ 令中書省檢勘行在授官敕

應去冬奉天行在給敕牒授官人等,宜令中書門下檢勘牒文,憑據分明,即與依授官日月進畫,已後檢日并畫日為定,不得用所行下月限。

    (同上)

◇ 五品官不合選補使注拟敕

五品官準式不合選補使注拟,宜付吏部檢勘訖,送中書門下。

    其據資叙卻合授六品已下官,任便處分。

    (同上)

◇ 散騎常侍不兼任使敕

左右散騎常侍是中書門下正三品官,謂之侍極,宰臣次列。

    除特委方面者,馀不合兼任使,先已授者,宜改與别官。

    自今已後,更不得注授。

    (《唐會要》五十四)

◇ 選人由曆附所司申聞敕

除常參官及諸使判官等,馀并附所司申,其兵部選人亦準此。

    (《冊府》六百三十)

◇ 放免逃亡息本敕

自今後應徵息利本錢,除主保逃亡,轉徵鄰近者放免,馀并準舊徵收。

    其所欠錢,仍任各取當司阙官職田,量事粜貨,充填本數,并已後所舉,不得過二十貫。

    (《唐會要》九十三)

◇ 令常參官舉堪任縣令等官敕

宜令清資常參官每年于吏部選人中,各舉一人,堪任縣令、錄事參軍者,所司依資注拟,便于甲曆具所舉官名銜,仍牒報禦史台。

    如到任理政尤異,及無贓犯,事迹明着,所司錄舉官姓名聞奏,當議褒貶,仍長名後二十日内舉畢。

    仍永為常式。

    (《冊府》六百三十)

◇ 禦史分察六部敕

監察禦史六人,承前所定,皆是從下次。

    舊例,從下又合出使,若一人出使,兼有故,則六察禦史遞相移改。

    今請令監察從上第一人察吏部、禮部,第二人察兵部、工部,第三人察戶部、刑部。

    每年終,議其殿最。

    (《唐會要》六十)

◇ 停東西推官敕

知東推、西推侍禦史各一人,台司以推鞫為重務,請令第一殿中同知東推,第二殿中同知西推,仍分日受事。

    一人有故,同推便知,先所置推官二員,請停。

    (《唐會要》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