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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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部,宜悉皆罷,為國家民。
其假借王名為伴造,其襲據祖名臣連,斯等深不悟情,忽聞若是,所宜當思祖名所借滅,由是預宣使聽,知朕所懷。
王者之兒,相續禦宇,信知時帝與祖皇名,不可見忌于世,而以王名,經挂川野,呼名百姓,誠可畏焉。
凡王者之号,将随日月遠流,祖子之名,可共天地長往。
如是思故宣之,始于祖子,奉仕卿大夫、臣連、伴造、氏氏人等(或本雲名名王民),鹹可聽聞。
今以汝等使仕狀者,改去舊職,新設百官及着位階以官位叙。
今發遣國司,并彼國造,可以奉聞。
去年付于朝集之政者,随前處分,以收數田,均給于民,勿生彼我。
凡給田者,其百姓家近接于田,必先于近,如此奉宣。
凡調賦者,可收男身調。
凡仕丁者,每五十戶一人。
宜觀國國疆界,或書或圖持奉,示國、縣之名,來時将定國,國可築堤,地可穿溝,所可墾田間,均給使造。
當聞解此所宣。
(同上) ◇ 賜庸調诏 惟神(惟神者,謂随神道,亦自有神道也)。
我子應治,故寄是以與天地之初,君臨之國也。
自始治國皇祖之時,天下大同,都無彼此者也。
既而頃者始于神名,天皇名名,或别為臣連之氏,或别為造等之色。
由是率土民心,固執彼此,深生我汝,各守名名。
又拙弱臣連、伴造、國造,以彼為姓,神名王名,逐自心之所歸,妄付前前處處(前前,猶謂人人也)。
爰以神名王名,為人賂物之故,入他奴婢,穢污清名,遂即民心不整,國政難治。
是故今者随在天神,屬可治平之運,使悟斯等,而治國治民,是先是後,今日明日,次而續诏。
然素賴天皇聖化,而習舊俗之民,未诏之間,必當難待。
故始于皇子、群臣及諸百姓,将賜庸調。
(同上) ◇ 罷穿渎诏 妄聽比羅夫所詐,而空穿渎,朕之過也,即日罷役。
(同上) ◇ 白雉見诏 聖王出世,治天下時,天則應之,示其祥瑞。
曩者西土之君,周成王世與漢明帝時,白雉爰見。
我日本國譽田天皇之世,白鳥扌巢宮;大鹪鹩帝之時,龍馬西見。
是以自古迄今,祥瑞時見,以應有德,其類多矣。
所謂鳳凰、骐ら、白雉、白烏,若斯鳥獸,及于草木,有符應者,皆是天地所生,休祥嘉瑞也。
夫明聖之君,獲斯祥瑞,适其宜也。
朕惟虛薄,何以享斯?蓋此專由扶翼公卿臣連、伴造、國造等,各盡丹誠,奉遵制度之所緻也。
是故始于以卿及百官等,以清白意,敬奉神,并受休祥,令榮天下。
(同上) ◇ 改元白雉诏 四方諸國郡等,由天委付之故,朕總臨而禦宇。
今我親神祖之所知,穴戶國中有此嘉瑞,所以大赦天下,改元白雉。
仍禁放鷹于穴戶境,賜公卿大夫以下至于令史各有差。
(同上) ◇ 敕國司诏 随天神之所奉寄,方今始将修萬國,凡國家所有公民,大小所領人衆,汝等之任,皆作戶籍,及校田畝。
其園池水陸之利,與百姓俱。
又國司等,在國不得判罪,不得取他貨賂,令緻民于貧苦。
上京之時,不得多從百姓于己,唯得使從國造郡領。
但以公事往來之時,得騎部内之馬,得餐部内之飯。
介以上奉法必須褒賞,違法當降爵位。
判官以下,取他貨賂,二倍征之。
遂以輕重科罪,其長官從者九人,次官從者七人,主典從者五人。
若違限外将者,主與所從之人,并當科罪。
若有求名之人,元非國造、伴造縣稻置,而辄詐訴言,自我祖時,領此官家,治是郡縣,汝等國司,不得随詐,便牒于朝,審得實狀,而後可申。
又于閑曠之所,起造兵庫,收聚國郡刀甲弓矢。
邊國近與蝦夷接境處者,可盡數集其兵,而猶假本主。
其于倭國六縣被遣使者,宜造戶籍,并校田畝。
汝等國司,可明聽退。
(同上) ◇ 設鐘匮诏 若憂訴之人有伴造者,其伴造先勘當而奏;有尊長者,其尊長先勘當而奏。
若其伴造尊長,不審所訴,收牒納匮,以其罪罪之。
其收牒者,昧旦執牒,奏于内裡,朕題年月,便示群卿。
或懈怠不理,或阿黨有曲,訴者可以撞鐘。
由是縣鐘置匮于朝,天下之民,鹹知朕意。
又男女之法者,良男良女共所生子配其父。
若良男娶婢,所生子配其母;若良女嫁奴,所生子配其父;若兩家奴婢,所生子配其母。
若寺家仕丁之子者,如良人法。
若别入奴婢者,如奴婢法。
今克見人為制之始。
(同上) ◇ 聚僧尼诏 于矶城島宮禦宇天皇十三年中,百濟明王奉傳佛法于我大倭。
是時群臣俱不欲傳,而蘇我稻目宿稱獨信其法。
天皇乃诏稻目宿祢,使奉其法。
于譯語田宮禦宇天皇之世,蘇我馬子宿祢追遵考父之風,猶重能仁世之教,而餘臣不信,此典幾亡。
天皇诏馬子宿祢而使奉其法。
于小墾田宮禦宇之世,馬子宿祢奉為天皇造丈六繡像、丈六銅像,顯揚佛教,恭敬僧尼。
朕更複思崇正教,興啟大猷,故以沙門犭白大法師、福亮、惠雲、常安、靈雲、惠至、僧、道登、惠鄰、惠妙而為十師,别以惠妙法師為百濟寺寺主。
此十師等,宜能教遵衆僧,修行釋教,要使加法。
凡自天皇至于伴造、所造之寺,不能營者,朕皆助作。
(同上) ◇ 錄民元數诏 自古以降,每天皇時,置标代民,垂名于後。
其臣連等伴造、國造,各置己民,恣情驅使,又割國縣山海林野池田,以為己财,争戰不已,或者兼并孝萬頃田,或者全無容針少地。
及進調賦時,其臣連伴造等先自收斂,然後分進,修治宮殿,築造國陵,各率己民,随事而作。
《易》曰:「損上益下。
」節以制度,不傷财害民。
方今百姓猶乏,而有勢者分割水陸,以為私地,賣與百姓,年索其價,從今以後,不得賣地,勿妄作主,兼并劣弱。
(同上) ◇ 改新诏(一) 罷昔在天皇等所立子代之民處處屯會,及别臣連、伴造、國造村首所有部曲之民處處田莊,仍賜食封大夫以上各有差,降以布帛,賜官人百姓有差。
大夫所使治民也,能盡其治,則民賴之。
故重其祿,所以為民也(同上) ◇ 改新诏(二) 初修京師,置畿内國司
其假借王名為伴造,其襲據祖名臣連,斯等深不悟情,忽聞若是,所宜當思祖名所借滅,由是預宣使聽,知朕所懷。
王者之兒,相續禦宇,信知時帝與祖皇名,不可見忌于世,而以王名,經挂川野,呼名百姓,誠可畏焉。
凡王者之号,将随日月遠流,祖子之名,可共天地長往。
如是思故宣之,始于祖子,奉仕卿大夫、臣連、伴造、氏氏人等(或本雲名名王民),鹹可聽聞。
今以汝等使仕狀者,改去舊職,新設百官及着位階以官位叙。
今發遣國司,并彼國造,可以奉聞。
去年付于朝集之政者,随前處分,以收數田,均給于民,勿生彼我。
凡給田者,其百姓家近接于田,必先于近,如此奉宣。
凡調賦者,可收男身調。
凡仕丁者,每五十戶一人。
宜觀國國疆界,或書或圖持奉,示國、縣之名,來時将定國,國可築堤,地可穿溝,所可墾田間,均給使造。
當聞解此所宣。
(同上) ◇ 賜庸調诏 惟神(惟神者,謂随神道,亦自有神道也)。
我子應治,故寄是以與天地之初,君臨之國也。
自始治國皇祖之時,天下大同,都無彼此者也。
既而頃者始于神名,天皇名名,或别為臣連之氏,或别為造等之色。
由是率土民心,固執彼此,深生我汝,各守名名。
又拙弱臣連、伴造、國造,以彼為姓,神名王名,逐自心之所歸,妄付前前處處(前前,猶謂人人也)。
爰以神名王名,為人賂物之故,入他奴婢,穢污清名,遂即民心不整,國政難治。
是故今者随在天神,屬可治平之運,使悟斯等,而治國治民,是先是後,今日明日,次而續诏。
然素賴天皇聖化,而習舊俗之民,未诏之間,必當難待。
故始于皇子、群臣及諸百姓,将賜庸調。
(同上) ◇ 罷穿渎诏 妄聽比羅夫所詐,而空穿渎,朕之過也,即日罷役。
(同上) ◇ 白雉見诏 聖王出世,治天下時,天則應之,示其祥瑞。
曩者西土之君,周成王世與漢明帝時,白雉爰見。
我日本國譽田天皇之世,白鳥扌巢宮;大鹪鹩帝之時,龍馬西見。
是以自古迄今,祥瑞時見,以應有德,其類多矣。
所謂鳳凰、骐ら、白雉、白烏,若斯鳥獸,及于草木,有符應者,皆是天地所生,休祥嘉瑞也。
夫明聖之君,獲斯祥瑞,适其宜也。
朕惟虛薄,何以享斯?蓋此專由扶翼公卿臣連、伴造、國造等,各盡丹誠,奉遵制度之所緻也。
是故始于以卿及百官等,以清白意,敬奉神,并受休祥,令榮天下。
(同上) ◇ 改元白雉诏 四方諸國郡等,由天委付之故,朕總臨而禦宇。
今我親神祖之所知,穴戶國中有此嘉瑞,所以大赦天下,改元白雉。
仍禁放鷹于穴戶境,賜公卿大夫以下至于令史各有差。
(同上) ◇ 敕國司诏 随天神之所奉寄,方今始将修萬國,凡國家所有公民,大小所領人衆,汝等之任,皆作戶籍,及校田畝。
其園池水陸之利,與百姓俱。
又國司等,在國不得判罪,不得取他貨賂,令緻民于貧苦。
上京之時,不得多從百姓于己,唯得使從國造郡領。
但以公事往來之時,得騎部内之馬,得餐部内之飯。
介以上奉法必須褒賞,違法當降爵位。
判官以下,取他貨賂,二倍征之。
遂以輕重科罪,其長官從者九人,次官從者七人,主典從者五人。
若違限外将者,主與所從之人,并當科罪。
若有求名之人,元非國造、伴造縣稻置,而辄詐訴言,自我祖時,領此官家,治是郡縣,汝等國司,不得随詐,便牒于朝,審得實狀,而後可申。
又于閑曠之所,起造兵庫,收聚國郡刀甲弓矢。
邊國近與蝦夷接境處者,可盡數集其兵,而猶假本主。
其于倭國六縣被遣使者,宜造戶籍,并校田畝。
汝等國司,可明聽退。
(同上) ◇ 設鐘匮诏 若憂訴之人有伴造者,其伴造先勘當而奏;有尊長者,其尊長先勘當而奏。
若其伴造尊長,不審所訴,收牒納匮,以其罪罪之。
其收牒者,昧旦執牒,奏于内裡,朕題年月,便示群卿。
或懈怠不理,或阿黨有曲,訴者可以撞鐘。
由是縣鐘置匮于朝,天下之民,鹹知朕意。
又男女之法者,良男良女共所生子配其父。
若良男娶婢,所生子配其母;若良女嫁奴,所生子配其父;若兩家奴婢,所生子配其母。
若寺家仕丁之子者,如良人法。
若别入奴婢者,如奴婢法。
今克見人為制之始。
(同上) ◇ 聚僧尼诏 于矶城島宮禦宇天皇十三年中,百濟明王奉傳佛法于我大倭。
是時群臣俱不欲傳,而蘇我稻目宿稱獨信其法。
天皇乃诏稻目宿祢,使奉其法。
于譯語田宮禦宇天皇之世,蘇我馬子宿祢追遵考父之風,猶重能仁世之教,而餘臣不信,此典幾亡。
天皇诏馬子宿祢而使奉其法。
于小墾田宮禦宇之世,馬子宿祢奉為天皇造丈六繡像、丈六銅像,顯揚佛教,恭敬僧尼。
朕更複思崇正教,興啟大猷,故以沙門犭白大法師、福亮、惠雲、常安、靈雲、惠至、僧、道登、惠鄰、惠妙而為十師,别以惠妙法師為百濟寺寺主。
此十師等,宜能教遵衆僧,修行釋教,要使加法。
凡自天皇至于伴造、所造之寺,不能營者,朕皆助作。
(同上) ◇ 錄民元數诏 自古以降,每天皇時,置标代民,垂名于後。
其臣連等伴造、國造,各置己民,恣情驅使,又割國縣山海林野池田,以為己财,争戰不已,或者兼并孝萬頃田,或者全無容針少地。
及進調賦時,其臣連伴造等先自收斂,然後分進,修治宮殿,築造國陵,各率己民,随事而作。
《易》曰:「損上益下。
」節以制度,不傷财害民。
方今百姓猶乏,而有勢者分割水陸,以為私地,賣與百姓,年索其價,從今以後,不得賣地,勿妄作主,兼并劣弱。
(同上) ◇ 改新诏(一) 罷昔在天皇等所立子代之民處處屯會,及别臣連、伴造、國造村首所有部曲之民處處田莊,仍賜食封大夫以上各有差,降以布帛,賜官人百姓有差。
大夫所使治民也,能盡其治,則民賴之。
故重其祿,所以為民也(同上) ◇ 改新诏(二) 初修京師,置畿内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