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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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五人宜以本官緻仕,将作少監岑保嗣等一十四人候續敕處分。

    (《五代會要》二十)

◇ 奏狀斜封明題公事敕

四京并諸道州府及京百司應申奏諸色公事奏狀等,先曾指揮,并須實封斜角。

    其常呈奏狀,于斜封上明題所為公事,或幹軍機言不題事,直至禦前開封進呈事。

    宜指揮四京及諸道,令散下管内諸州,依元宣旨處分。

    其在京百司,仍令禦史台各錄敕文曉告。

    (《五代會要》四)

◇ 觀察支使俸料準掌書記敕

宜公諸道節鎮,依舊更置觀察支使一員,其俸料春冬衣賜,仍準掌書記例支遣,馀依租庸院所奏。

    (《五代會要》二十七)

◇ 報齊州刺史孟ギ書

爾當我急時,引我七百騎投賊,何過之。

    但予推心禦物,不欲坐汝,我不阻爾來,将何面相視邪。

    (《冊府》)

◎ 後唐明宗

事迹詳《全唐文》一百六。

    

◇ 任百姓私面醞酒诏

應三京、邺都、諸道州府鄉村人戶,自今年七月後,于夏秋田苗上,每畝納面錢五文足陌,一任百姓自造私面,醞酒供家。

    其我随夏秋徵納。

    其京都及諸道州府縣鎮坊界内,應逐年買官面酒戶,便許自造面醞酒貨賣,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終,逐戶計算。

    都買面錢數内,十分隻納二分,以充榷酒錢。

    便從今年七月後,管數徵納榷酒戶外,其馀諸色人亦許私造酒面供家,即不得衷私賣酒。

    如有固違,便仰糾察,勒依中等酒戶納榷。

    其坊一任酤賣,不在納榷之限。

    其面敕命到後,任便踏造。

    如賣面酒戶中,有去年曾買面,今年因事不辨買面,住開店者,則與出落。

    如睹新敕,有還必須願開店投榷者,則不計舊戶,便令依見納錢中等戶例出榷。

    以後酒戶中有無力開店賣,亦許随處陳狀。

    其舊納面錢,并宜停廢。

    應諸處面務,據見管面,亦仰十分減八分價錢出賣,不得更請官本踏造。

    (《冊府》五百四)

◇ 明法科同開元禮科敕

其明法科,今後宜與《開元禮》科同,其選數兼赴舉之時,委貢院别奏請,會諸法試官依格例考試。

    (《五代會要》二十三)

◇ 答司天台敕

宜令司天台密奏留中外,其馀凡奏曆象、雲物、水旱等事,及諸州府或奏災祥,一一并申送史館。

    (《五代會要》十八)

◇ 量力進奉不得傷耗生靈敕

應中外臣寮及三京、諸道州府,如是謝賀并節序,并可據有無,量力進奉,不得因茲掊斂,傷耗生靈。

    至于奇巧珍、玩飛放搏噬之物,并不得轉将進奉。

    (《五代會要》五)

◇ 答史館奏事敕

史館奏陳事件,皆葉規程,顯驗公勤,并宜依允。

    (《冊府》五百五十七)

◇ 答和凝奏五鳳樓前謝恩敕

五鳳樓前,非舉子謝恩之所。

    令于朝堂謝訖,即赴國學。

    試日,宜令禦史台差人院司聽察,放榜日至晚出院。

    此後永為定制,馀并依奏。

    (《冊府》六百四十二)

◇ 官限準長定格敕

少尹上佐,以二十五月為限。

    其府縣官,宜準《長定格》,以三十月為限。

    (《冊府》六百三十三)

◇ 吏部南曹曉谕選人敕

宜依。

    吏部南曹具此分明曉告,及遍下諸道州府,應是選人,各令知委。

    如守官滿日,未給得解由曆子等文書,随處不得便令辭謝。

    如逐州府辄有邀難,不便出給,罪在本判官并錄事參軍。

    (同上)

◇ 馬步判官不得差攝敕

諸道馬步判官不得差攝官。

    如交阙人,須于前資正官判司簿尉中選性行平允者補授。

    (同上)

◇ 凡有除移人到交割敕

今後凡有除移,準宣诏遣差外,其馀須候人到彼點檢,交割軍州公事了日,即可發離本處。

    仍令逐道觀察使散管内諸州準此。

    (《五代會要》二十四)

◇ 得替防禦等使立班敕

諸道得替防禦、團練等使及刺史,到京朝見後,并宜班行比拟。

    如未有員阙,令随常參官逐立班。

    (《五代會要》六)

◇ 官告绫紙價錢并與官破敕

其自陳狀乞除官者,所賜告身并系特恩,雖舊例令本官自出價錢,慮不迨者稍難送納,兼知本司人吏以此為名,接便更緻邀颉。

    于官估绫羅紙價外,廣索價數,力及者随時應副,阙乏者須至淹延。

    今後應是官告,除準宣官破外,其過狀乞除官,并追封、追贈、叙封、進封官告,及舉人冬集绫羅紙衤票軸錦袋等,宜令并與官破,仍勒各随色樣尺寸,如法裝修,疾速書寫,印署進納。

    (《冊府》六百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