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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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乘傳給券敕

如聞比來給使人,為無傳馬,還隻乘驿,徒押傳遞,事頗勞煩。

    自今已後,應乘傳者,宜給紙券。

    (同上)

◇ 禦史出使敕

禦史出使,非充按察覆囚,不得辄差判官。

    其出使日,皆于側門進狀取處。

    (《唐會要》六十二)

◇ 申明禦史出使格敕敕

禦史出使,舉正不法,身苟不正,焉能正人。

    如聞州縣祗迎,相望道路,牧宰祗候,僮仆不若。

    作此威福,其如禮何?今後申明格迎,不得更示威權。

    (同上)

◇ 廣召能書迎

于秘書省、昭文館,兼廣召諸色能書者充,皆親經禦簡。

    後又取前資,常選三衛散官、五品已上子孫,各有年限,依資甄叙。

    (《唐會要》六十四)

◇ 褒貶學士修書敕

學士等入經三年已上,為年深。

    若校理精勤,纰缪多正,及不詳覆,無所發明,委修書使錄奏,别如褒貶。

    (同上)

◇ 禁請外醫療敕

尚藥書醫官,王公已下,不得辄奏請将外醫療。

    (《唐會要》六十五)

◇ 複内侍局敕

義方之訓,固在親承,太子既絕外朝,中官自通禁省。

    有何殊異,别立主司,其内坊宜複内侍省為局。

    (同上)

◇ 免内侍差科敕

内侍省内坊單身給使,有品無品,并免戶例差科。

    (同上)

◇ 給内侍酒料敕

内侍将軍、中郎、内侍、内給事五品已上官,宜準宿衛官給酒料。

    (同上)

◇ 内侍遭憂敕

内侍省品官遭憂,宜待終服還官勒上,如有灼然要籍者,臨時奏。

    (同上)

◇ 陵署考第隸太常敕

諸陵主衣、主辇、主藥,每色各八員,分為四番,季上其考第,仍隸太常寺。

    其陵署若更有執掌,亦于此三色内通融驅使。

    (同上)

◇ 補拟諸道牧監官敕

諸道牧監官有阙,系要者委本使簡擇明閑牧養者,奏付選司勘實補拟。

    如非其材,所由科貶。

    經負犯者,不在奏補之限。

    牧尉有阙,亦委使司差補,申牒所由,如不足,并申省司速訪補拟。

    (《唐會要》六十六)

◇ 審詳犯官雪罪敕

内外官犯贓賄,及私自侵漁入己,至解免已上,有訴合雪及減罪者,并令大理審詳犯狀,申刑部詳覆。

    如實冤濫,仍錄名送中書門下。

    其有遠年斷雪,近請除罪,亦準此。

    其馀具《刑部格》。

    (同上)

◇ 官吏施門籍敕

鴻胪當司官吏以下,各施門籍出入。

    其譯語掌客出入客館者,于長官下狀牒館門,然後與監門相兼出入。

    (同上)

◇ 藏官不攝外事敕

左右藏官典,職在出納,不得判攝外事,及帖諸司。

    (同上)

◇ 總監用錢自行勾當敕

總監破用錢物,一事已上,須南衙勾當。

    宜令總監自勾,每月進一本曆來,内自勾勘。

    (同上)

◇ 緻仕官朝朔望敕

緻仕官應物,令所由送至宅,三品已上并聽朝朔望。

    (《唐會要》六十七)

◇ 子弟停官侍養敕

緻仕官子弟無京官者,其在外者聽一人停官侍養。

    (同上)

◇ 伎術量與員外官敕

出身非伎術,而以能任伎術官者,聽量與員外官。

    其選叙考勞,不須拘伎術例。

    (同上)

◇ 禁邊蕃剌史請宿衛敕

嶺南及黔府管内諸州并蕃州,檢校及攝刺史,皆錄奏,待敕到然後準式。

    其嶺南、黔府蕃州等剌史在任,不得辄請宿衛。

    (《唐會要》六十八)

◇ 佐史解限敕

州府及縣倉督、府司佐史、縣錄事、裡正等,若有景行,明閑案牍,任經十年,不在解限。

    (《唐會要》六十九)

◇ 定上中下三州敕

太平時久,戶口日殷,宜以四萬戶已上為上州,二萬五千戶為中州,不滿二萬戶為下州。

    其六雄、十望、三輔等,及别敕同上州都督、及畿内州,并同上州。

    緣邊州三萬戶已上為上州,二萬戶已上為中州。

    其親王任中州、下州刺史者,亦為上州,王去任後仍舊。

    (《唐會要》七十)

◇ 定上中下縣敕

以六千戶已上為上縣,三千戶已上為中縣,不滿三千戶為中下縣。

    其赤、畿、望、緊等縣,不限戶數,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