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
關燈
小
中
大
間。
歲時月弦朔,必俨默簪裾,跪禮至再。
前剖郡符,皆建厥像于其土,必盡嚴飾,果求精妙。
既迨巴川,于郡之南山,視峭嶂鬥絕,有嚴黃門武镌镂釋像之所。
乃命工,為國及阖境寮庶,立毗沙于其側,姿容端莊,丹ぬ顯布,就建華屋,以護風雨。
豈唯将來之勝因,亦郡城之佳玩。
公夫人彭城劉氏,初從公來郡,自魚軒在途,寒暑生疾,亦有善願。
乃立救苦觀音于毗沙之左,具妙П恪,莫可殚說。
向實從公為州從事,奉命紀述,有愧不典。
時會昌六年十二月廿二日記。
(《金石苑》二) ◎ 沈橹 橹,會昌中鄉貢進士。
◇ 唐趙夫人故河内張氏墓志銘(并序) 夫□人不□□物通,俗阜□與世俱行,孝敬存家,令德彰茂。
夫人河内郡□雲陽人也。
夫人幼娴軌則,門望之祟,既笄之年,歸于天水趙公之□□。
夫人女宗母教,動葉禮儀,處室也功容允明,辭家也德言鹹備,四者備矣,□婦道于何有。
方期兆鳳皇之吉,頌螽斯之宜,内外姻戚,無不□奉,何以疾遘沉殛,大夜将奄,時春秋五十□□,以會昌三年歲次癸亥四月廿四日,終于長安延壽坊之私第。
□夫!趙公家世儒流,夙聞風雅,四男成長,二子聘室,兩女有家。
長男師□□□府□□州□陽縣主簿,官貞政理,鐘鼎是期。
次男師牧、師□、師運,皆□以□力□助曾參,甘旨不虧。
長女幼适河内張宥,任定遠将軍前光王府典軍。
次女早适樂繁,任濠州定遠縣尉。
并溫溫潤德,悌睦謙柔,送往慎終,佥悲薤露。
即以其年五月廿六日,窆于京兆府長安縣小嚴村之原,禮也。
恐陵谷遷變,家世湮淪,故刊于石,以志綿邈。
其銘曰: 洎乎有歸,逝于德輝。
令望益者,殲□□姬。
孤貞四被,天不遺。
志彼泉石,名留不縻。
(石刻。
《齋藏石記》三十二、《古志石華》十九、《八瓊室金石補正》七十三) ◎ 李 ,武宗朝禦史中丞。
◇ 監察禦史代監左藏庫奏 禦史台舊例:太藏左藏庫,以殿中侍禦史兩人分監。
今衣以監察二人代之,仍放朝參,本俸外依舊加給三十千,出納小差,委以彈舉。
(《冊府》五百十六) ◎ 裴誼 誼,武宗朝大理卿、江西觀察使。
◇ 詳斷刑獄取最後敕為定奏 當寺《格後敕》六十卷,得丞謝登狀,準禦史台近奏。
從今己後,刑部、大理寺詳繼刑獄,一切取最後敕為定。
(《唐會要》三十九) ◇ 請任百姓自醞奏 當道從大和元年,觀察使李憲以軍用不足,奏請禁百姓造酒,官中自酤,吏緣為奸,酒味薄惡,老病生産,盡不堪任,公開幸門,私謗盈路。
臣叨膺重寄,合務便人,請停官酤,任自醞造。
臣請諸色方圓節儉,冀使軍用濟辦,人無怨咨。
(《冊府》五百四) ◇ 榷酒錢不配業戶奏 洪州每年合送省榷酒錢五萬貫文。
舊例百姓醞造,其錢依前例,随百姓兩稅貫頭均納。
當管洪州停官店酤酒,其錢已據數均配訖,并不加配業戶。
(同上) ◎ 崔元式 元式,累官湖南觀察使。
宣宗初,以刑部尚書判度支,拜門下侍郎同平章事。
進戶部尚書。
卒,谥曰莊。
◇ 禁斷次弱绫絹奏 準今年七月二日敕,諸道所出次弱绫、絹、紗等,宜令禁斷。
若舊織得行使,仍委所在官中收納,如思更有織造,行使買賣同罪,須指射出次弱物州府,令戶部、支度、鹽鐵三司同條流聞奏者。
省司先牒左藏庫,勘到所出次弱疋帛州府名額。
伏以绫、絹、紗等州府所買機杼織造,并合堪充煮練。
既不堪衣着,則虛費織功。
今欲委諸道節度、觀察使、刺史,差清強官,搜獲百姓織造濫惡疋段狹小機杼焚毀,其惡弱疋段仍俱收納數聞奏。
(《冊府》五百四) ◎ 哭汝納 汝納,河南府永甯縣尉。
◇ 訴吳湘屈殺狀 臣弟湘,去會昌四年,任楊州江都縣尉,娶故青州衙推顔悅女為妻,被都虞候盧行立等誣谮于節度使李紳,遂下獄枷禁,估阿顔資從衣服作錢數,豎稱正贓,又豎顔悅繼室阿焦為百姓,奏狀稱是百姓阿焦女,且女從從父姓,況嫡母巳死,今豎是阿焦女,足為加誣。
若父是百姓,自有格律,臣弟亦不合處死。
于時谏官上論,差監察禦史崔元藻為制使重推,知臣弟至冤。
文案入奏,元藻下獄貶竄。
乞下臣狀于法司,追取盧行立、劉群、江都縣令張弘思、元推官典崔元藻、覆推官典魏、元壽等推勘,即知李德裕用情,為李紳屈殺臣弟。
(《冊府》八百七十五) ◎ 楊士端 士端,翰林待诏。
◇ 光陵柏城不宜動土興工奏 義安殿大行皇太後陵地,準今月五日敕,奉光陵準經今年太歲在己醜,季土王年,不宜于光陵柏城内興工動土,宜于光陵封外東西北三面有地平穩處,别擇置陵吉。
(《唐會要》二十一) ◎ 李回 回,字昭度。
長慶中,第進士。
會昌中,以刑部侍郎、禦史中丞,遷戶部尚書。
坐決吳湘獄不糾レ,貶湖南觀察使。
◇ 文武常參官準例置引馬奏 文武常參,據品秩令式,合置引馬。
臣伏以車服之制,并示等威,着在典章,所宜遵守。
近者班行之士,官位已高,或以散冗自謙,或以簡便為意,率相仿效,不置引馬。
街衢之内,品秩莫分,事涉因循,頗乖典故。
其文武常參官,起今已後,并據品秩,準例置引馬。
其有合置不置,許臣司糾舉,罰一月俸料。
如違犯不已,請具奏聞,庶存制度,用表官榮。
(《唐會要》六十二) ◇ 常參官兼憲官序立依前遵守奏 準元和元年四月敕,常參官兼禦史大夫、中丞,立在本品同類官之上。
自後尚書諸司侍郎兼憲
歲時月弦朔,必俨默簪裾,跪禮至再。
前剖郡符,皆建厥像于其土,必盡嚴飾,果求精妙。
既迨巴川,于郡之南山,視峭嶂鬥絕,有嚴黃門武镌镂釋像之所。
乃命工,為國及阖境寮庶,立毗沙于其側,姿容端莊,丹ぬ顯布,就建華屋,以護風雨。
豈唯将來之勝因,亦郡城之佳玩。
公夫人彭城劉氏,初從公來郡,自魚軒在途,寒暑生疾,亦有善願。
乃立救苦觀音于毗沙之左,具妙П恪,莫可殚說。
向實從公為州從事,奉命紀述,有愧不典。
時會昌六年十二月廿二日記。
(《金石苑》二) ◎ 沈橹 橹,會昌中鄉貢進士。
◇ 唐趙夫人故河内張氏墓志銘(并序) 夫□人不□□物通,俗阜□與世俱行,孝敬存家,令德彰茂。
夫人河内郡□雲陽人也。
夫人幼娴軌則,門望之祟,既笄之年,歸于天水趙公之□□。
夫人女宗母教,動葉禮儀,處室也功容允明,辭家也德言鹹備,四者備矣,□婦道于何有。
方期兆鳳皇之吉,頌螽斯之宜,内外姻戚,無不□奉,何以疾遘沉殛,大夜将奄,時春秋五十□□,以會昌三年歲次癸亥四月廿四日,終于長安延壽坊之私第。
□夫!趙公家世儒流,夙聞風雅,四男成長,二子聘室,兩女有家。
長男師□□□府□□州□陽縣主簿,官貞政理,鐘鼎是期。
次男師牧、師□、師運,皆□以□力□助曾參,甘旨不虧。
長女幼适河内張宥,任定遠将軍前光王府典軍。
次女早适樂繁,任濠州定遠縣尉。
并溫溫潤德,悌睦謙柔,送往慎終,佥悲薤露。
即以其年五月廿六日,窆于京兆府長安縣小嚴村之原,禮也。
恐陵谷遷變,家世湮淪,故刊于石,以志綿邈。
其銘曰: 洎乎有歸,逝于德輝。
令望益者,殲□□姬。
孤貞四被,天不遺。
志彼泉石,名留不縻。
(石刻。
《齋藏石記》三十二、《古志石華》十九、《八瓊室金石補正》七十三) ◎ 李 ,武宗朝禦史中丞。
◇ 監察禦史代監左藏庫奏 禦史台舊例:太藏左藏庫,以殿中侍禦史兩人分監。
今衣以監察二人代之,仍放朝參,本俸外依舊加給三十千,出納小差,委以彈舉。
(《冊府》五百十六) ◎ 裴誼 誼,武宗朝大理卿、江西觀察使。
◇ 詳斷刑獄取最後敕為定奏 當寺《格後敕》六十卷,得丞謝登狀,準禦史台近奏。
從今己後,刑部、大理寺詳繼刑獄,一切取最後敕為定。
(《唐會要》三十九) ◇ 請任百姓自醞奏 當道從大和元年,觀察使李憲以軍用不足,奏請禁百姓造酒,官中自酤,吏緣為奸,酒味薄惡,老病生産,盡不堪任,公開幸門,私謗盈路。
臣叨膺重寄,合務便人,請停官酤,任自醞造。
臣請諸色方圓節儉,冀使軍用濟辦,人無怨咨。
(《冊府》五百四) ◇ 榷酒錢不配業戶奏 洪州每年合送省榷酒錢五萬貫文。
舊例百姓醞造,其錢依前例,随百姓兩稅貫頭均納。
當管洪州停官店酤酒,其錢已據數均配訖,并不加配業戶。
(同上) ◎ 崔元式 元式,累官湖南觀察使。
宣宗初,以刑部尚書判度支,拜門下侍郎同平章事。
進戶部尚書。
卒,谥曰莊。
◇ 禁斷次弱绫絹奏 準今年七月二日敕,諸道所出次弱绫、絹、紗等,宜令禁斷。
若舊織得行使,仍委所在官中收納,如思更有織造,行使買賣同罪,須指射出次弱物州府,令戶部、支度、鹽鐵三司同條流聞奏者。
省司先牒左藏庫,勘到所出次弱疋帛州府名額。
伏以绫、絹、紗等州府所買機杼織造,并合堪充煮練。
既不堪衣着,則虛費織功。
今欲委諸道節度、觀察使、刺史,差清強官,搜獲百姓織造濫惡疋段狹小機杼焚毀,其惡弱疋段仍俱收納數聞奏。
(《冊府》五百四) ◎ 哭汝納 汝納,河南府永甯縣尉。
◇ 訴吳湘屈殺狀 臣弟湘,去會昌四年,任楊州江都縣尉,娶故青州衙推顔悅女為妻,被都虞候盧行立等誣谮于節度使李紳,遂下獄枷禁,估阿顔資從衣服作錢數,豎稱正贓,又豎顔悅繼室阿焦為百姓,奏狀稱是百姓阿焦女,且女從從父姓,況嫡母巳死,今豎是阿焦女,足為加誣。
若父是百姓,自有格律,臣弟亦不合處死。
于時谏官上論,差監察禦史崔元藻為制使重推,知臣弟至冤。
文案入奏,元藻下獄貶竄。
乞下臣狀于法司,追取盧行立、劉群、江都縣令張弘思、元推官典崔元藻、覆推官典魏、元壽等推勘,即知李德裕用情,為李紳屈殺臣弟。
(《冊府》八百七十五) ◎ 楊士端 士端,翰林待诏。
◇ 光陵柏城不宜動土興工奏 義安殿大行皇太後陵地,準今月五日敕,奉光陵準經今年太歲在己醜,季土王年,不宜于光陵柏城内興工動土,宜于光陵封外東西北三面有地平穩處,别擇置陵吉。
(《唐會要》二十一) ◎ 李回 回,字昭度。
長慶中,第進士。
會昌中,以刑部侍郎、禦史中丞,遷戶部尚書。
坐決吳湘獄不糾レ,貶湖南觀察使。
◇ 文武常參官準例置引馬奏 文武常參,據品秩令式,合置引馬。
臣伏以車服之制,并示等威,着在典章,所宜遵守。
近者班行之士,官位已高,或以散冗自謙,或以簡便為意,率相仿效,不置引馬。
街衢之内,品秩莫分,事涉因循,頗乖典故。
其文武常參官,起今已後,并據品秩,準例置引馬。
其有合置不置,許臣司糾舉,罰一月俸料。
如違犯不已,請具奏聞,庶存制度,用表官榮。
(《唐會要》六十二) ◇ 常參官兼憲官序立依前遵守奏 準元和元年四月敕,常參官兼禦史大夫、中丞,立在本品同類官之上。
自後尚書諸司侍郎兼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