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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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八】
◎ 趙全泰
全泰,敬宗時承務郎,攝易州滿城令。
◇ 唐承務郎前試左武衛兵曹參軍攝易州滿城縣令趙全泰妻沛郡武氏墓記 夫人姓武,常山真定人也。
其先宋武公後,遷沛郡,流芳散莽,得地皆榮。
祖顔,皇趙州司馬;父谏,皇冀州司倉參軍;簪冕承家,琳琅繼世。
夫人即司倉之幼女也。
恭守先訓,為婦柔和,内撫遺孤,外睦親眷。
其于孝行,難以具陳。
以寶曆元年七月廿一日卒于定州深澤縣之官舍,享年有六。
嗚呼哀哉!有兒女五人,雉相次,哀号一絕,悲感四鄰。
即以其年十月十六日遷窆于定州西南五裡新樂縣仁義鄉之原,于先茔,禮也。
全泰官移此州,才馀一月,旋聞疾困,醫禱無徵,顧命之時,後事無托,關河阻遠,奔赴不及,痛一朝而永隔重泉,感平生而撫棺恸哭。
慮陵谷變遷,刻石紀其年代也。
(《常山貞石志》十) ◎ 符載 《全唐文》六百八十八有傳。
◇ 亡妻李氏墓志銘(并序) 夫人姓李氏,其流派出于天漢之一枝矣。
衛尉卿升之孫,吏部尚書之堂侄孫,心州刺史逞之女。
凡婦之柔嘉茂淑,組纟川應對之事,夫人備有焉。
加以敬恭長上,誘納卑孺,情禮周洽,六姻睦然,風韻孤遠,不嬰常态。
中饋酒食外,彈雅琴,詠古詩,鄙人褊吝,陰有輔助。
不幸夭落,春秋三十六,以貞元十一年三月十二日疾雜于尋陽。
是年四月廿一日,權窆于德化鄉之北嶺。
元和七年八月七日,載上天降禍,薦丁釁罰,扶護靈榇,歸于鳳翔,因得啟發,于皇先姑之側,禮也。
嗚呼!生展于敬養,殁葬于舊鄉,上不愧于三光,下不畏于九泉,可謂始終婦道,無罪悔矣。
男曰匡儒,女曰上清子,攀号不逮,哀纏茶蓼弘農楊夫人育之于顧複,訓之于教義,幾乎成立,莫知所自,庶足以慰幽魂焉。
銘曰: 浮江溯漢歸舊鄉,己方甲穴掩玄堂,千秋萬歲安未央。
(石刻) ◎ 薛存誠 《全唐文》六百九十三有傳。
◇ 禦史推勘不限東西奏 當司應受事推勘等,台中舊例,及興元元年十月四日禦史大夫崔縱重奏,取侍禦史、殿中侍禦史各二人,共成四推,猶以東西推為名。
又各分京城諸司及道州府,為東西之限。
隻日則台院受事,雙日則殿院受事,其中一人有故,則同推便知者。
伏以所分諸司及府州,為限己定,事若并至,無例均分。
劇者則推鞫難精,閑者則吏能莫試。
今請不以東西為限,亦不以取隻日、雙日受事,但請依舊請四推,禦史令輪環受事,周而複始。
如此則才用俱展,勞逸必均。
其馀應緣推事,須有約勒,若一一聞奏,慮煩聖聽。
敕下後,請随事條流。
(《唐會要》六十二) ◎ 薛平 《全唐文》六百九十三有傳。
◇ 禁掠賣新羅人口奏 應有海賊讠玄掠新羅良口,将到當管登、萊州界及緣海諸道,賣為奴婢者。
伏以新羅國雖是外夷,常禀正朔,朝貢不絕,與内地無殊。
其百姓良□等,常被海賊掠賣,于理實難。
先有制敕禁斷,緣當管久陷賊中,承前沿守法度。
自收複已來,道路無阻,遞相販鬻,其弊尤深。
伏乞特降明敕,起今已後,緣海諸道,應有上件賊讠玄賣新羅國良人等,一切禁斷。
請所在觀察使嚴加捉搦,如有違犯,便準法斷。
(《唐會要》八十六) ◎ 高元裕 《全唐文》六百九十四有傳。
◇ 丞郎拜食先牒台司奏 伏以近日丞郎以上官,未就食之前,時有稱疾,便請先出。
請自今合候對官遇延英開日,有事要與宰臣商量者,即請拜食後先出,仍事須前牒台司。
或年齒衰遲,不任每度就食者,量許三度仗下後先出。
其馀官不在此限。
如違,請每月終一度具名聞奏。
(《唐會要》二十五) ◎ 李夷簡 《全唐文》六百九十四有傳。
◇ 憲宗稱祖奏 王者祖有功,宗有德。
大行皇帝戡剪寇逆,累有武功,廟号合稱祖。
陛下宜當決在宸斷,無信龌龊書生也。
(《唐會要》十五) ◇ 彈奏舉選限内請朝參奏 準貞元十二年四月中丞王顔、元和元年三月中丞武元衡奏,兵部、吏部、禮部、侍郎官,每年舉選限内,不奉朝參。
又今年所造選格,不詳敕文,複請明日朝參,臣合彈奏。
(《唐會要》二十四) ◇ 訪察諸道不法奏 諸使諸州有兩稅外雜率,及違格敕不法事,請諸道鹽鐵轉運度支巡院訪察,狀報台司,以憑聞奏。
(《冊府》五百十六) ◎ 李紳 《全唐文》六百九十四有傳。
◇ 唐故試太常寺奉禮郎趙郡李府君墓志文 府君諱繼,字興嗣,晉陵府君之長子,先夫人裴氏出也。
府君娶博陵崔緯之女。
君享壽六十一,以元和四年三□日終于常州無錫縣寓居,葬于□□□□之陽。
至十一年秋七月廿有□日,弟紳啟奉歸于長安白鹿原,陪王父郫縣府君茔之後七十六步。
冬十一月庚寅,封樹畢事。
嗚呼!先兄有文學信義,不幸無位,天何不仁,又絕其嗣。
有二女,一已有行,其幼猶室。
嗚呼!紳遠自淮南赴秦□□呼天淚血,而東之諸侯,鹹為具事,遠□□□。
所可恨者,崔嫂以信丁巫神,不護靈,可為痛哉!敢志于石,用告幽壤。
謹志。
博陵不義不順,不奔不護,明神有知,終不得。
(石刻。
《八瓊室金石補正》六十九、《關中石刻文字存逸考》四、《唐代墓志彙編·元和九四》) ◎ 李德裕 《全唐文》六百九十六有傳。
◇ 奏回鹘事宜狀 右臣等見楊觀說,緣回鹘赤心下兵馬,多散在山北,恐與奚、契丹、室韋同邀截可汗,所以未敢遠去。
今因華封回輿,望賜仲武诏,令差明辨識事宜軍将,至奚、契丹等部落,谕以朝旨。
緣回鹘曾忠效,又因殘破,歸附國家,朝廷事體,須有存恤,令奚、契丹等與其同力,讨除赤心下散卒。
◇ 唐承務郎前試左武衛兵曹參軍攝易州滿城縣令趙全泰妻沛郡武氏墓記 夫人姓武,常山真定人也。
其先宋武公後,遷沛郡,流芳散莽,得地皆榮。
祖顔,皇趙州司馬;父谏,皇冀州司倉參軍;簪冕承家,琳琅繼世。
夫人即司倉之幼女也。
恭守先訓,為婦柔和,内撫遺孤,外睦親眷。
其于孝行,難以具陳。
以寶曆元年七月廿一日卒于定州深澤縣之官舍,享年有六。
嗚呼哀哉!有兒女五人,雉相次,哀号一絕,悲感四鄰。
即以其年十月十六日遷窆于定州西南五裡新樂縣仁義鄉之原,于先茔,禮也。
全泰官移此州,才馀一月,旋聞疾困,醫禱無徵,顧命之時,後事無托,關河阻遠,奔赴不及,痛一朝而永隔重泉,感平生而撫棺恸哭。
慮陵谷變遷,刻石紀其年代也。
(《常山貞石志》十) ◎ 符載 《全唐文》六百八十八有傳。
◇ 亡妻李氏墓志銘(并序) 夫人姓李氏,其流派出于天漢之一枝矣。
衛尉卿升之孫,吏部尚書之堂侄孫,心州刺史逞之女。
凡婦之柔嘉茂淑,組纟川應對之事,夫人備有焉。
加以敬恭長上,誘納卑孺,情禮周洽,六姻睦然,風韻孤遠,不嬰常态。
中饋酒食外,彈雅琴,詠古詩,鄙人褊吝,陰有輔助。
不幸夭落,春秋三十六,以貞元十一年三月十二日疾雜于尋陽。
是年四月廿一日,權窆于德化鄉之北嶺。
元和七年八月七日,載上天降禍,薦丁釁罰,扶護靈榇,歸于鳳翔,因得啟發,于皇先姑之側,禮也。
嗚呼!生展于敬養,殁葬于舊鄉,上不愧于三光,下不畏于九泉,可謂始終婦道,無罪悔矣。
男曰匡儒,女曰上清子,攀号不逮,哀纏茶蓼弘農楊夫人育之于顧複,訓之于教義,幾乎成立,莫知所自,庶足以慰幽魂焉。
銘曰: 浮江溯漢歸舊鄉,己方甲穴掩玄堂,千秋萬歲安未央。
(石刻) ◎ 薛存誠 《全唐文》六百九十三有傳。
◇ 禦史推勘不限東西奏 當司應受事推勘等,台中舊例,及興元元年十月四日禦史大夫崔縱重奏,取侍禦史、殿中侍禦史各二人,共成四推,猶以東西推為名。
又各分京城諸司及道州府,為東西之限。
隻日則台院受事,雙日則殿院受事,其中一人有故,則同推便知者。
伏以所分諸司及府州,為限己定,事若并至,無例均分。
劇者則推鞫難精,閑者則吏能莫試。
今請不以東西為限,亦不以取隻日、雙日受事,但請依舊請四推,禦史令輪環受事,周而複始。
如此則才用俱展,勞逸必均。
其馀應緣推事,須有約勒,若一一聞奏,慮煩聖聽。
敕下後,請随事條流。
(《唐會要》六十二) ◎ 薛平 《全唐文》六百九十三有傳。
◇ 禁掠賣新羅人口奏 應有海賊讠玄掠新羅良口,将到當管登、萊州界及緣海諸道,賣為奴婢者。
伏以新羅國雖是外夷,常禀正朔,朝貢不絕,與内地無殊。
其百姓良□等,常被海賊掠賣,于理實難。
先有制敕禁斷,緣當管久陷賊中,承前沿守法度。
自收複已來,道路無阻,遞相販鬻,其弊尤深。
伏乞特降明敕,起今已後,緣海諸道,應有上件賊讠玄賣新羅國良人等,一切禁斷。
請所在觀察使嚴加捉搦,如有違犯,便準法斷。
(《唐會要》八十六) ◎ 高元裕 《全唐文》六百九十四有傳。
◇ 丞郎拜食先牒台司奏 伏以近日丞郎以上官,未就食之前,時有稱疾,便請先出。
請自今合候對官遇延英開日,有事要與宰臣商量者,即請拜食後先出,仍事須前牒台司。
或年齒衰遲,不任每度就食者,量許三度仗下後先出。
其馀官不在此限。
如違,請每月終一度具名聞奏。
(《唐會要》二十五) ◎ 李夷簡 《全唐文》六百九十四有傳。
◇ 憲宗稱祖奏 王者祖有功,宗有德。
大行皇帝戡剪寇逆,累有武功,廟号合稱祖。
陛下宜當決在宸斷,無信龌龊書生也。
(《唐會要》十五) ◇ 彈奏舉選限内請朝參奏 準貞元十二年四月中丞王顔、元和元年三月中丞武元衡奏,兵部、吏部、禮部、侍郎官,每年舉選限内,不奉朝參。
又今年所造選格,不詳敕文,複請明日朝參,臣合彈奏。
(《唐會要》二十四) ◇ 訪察諸道不法奏 諸使諸州有兩稅外雜率,及違格敕不法事,請諸道鹽鐵轉運度支巡院訪察,狀報台司,以憑聞奏。
(《冊府》五百十六) ◎ 李紳 《全唐文》六百九十四有傳。
◇ 唐故試太常寺奉禮郎趙郡李府君墓志文 府君諱繼,字興嗣,晉陵府君之長子,先夫人裴氏出也。
府君娶博陵崔緯之女。
君享壽六十一,以元和四年三□日終于常州無錫縣寓居,葬于□□□□之陽。
至十一年秋七月廿有□日,弟紳啟奉歸于長安白鹿原,陪王父郫縣府君茔之後七十六步。
冬十一月庚寅,封樹畢事。
嗚呼!先兄有文學信義,不幸無位,天何不仁,又絕其嗣。
有二女,一已有行,其幼猶室。
嗚呼!紳遠自淮南赴秦□□呼天淚血,而東之諸侯,鹹為具事,遠□□□。
所可恨者,崔嫂以信丁巫神,不護靈,可為痛哉!敢志于石,用告幽壤。
謹志。
博陵不義不順,不奔不護,明神有知,終不得。
(石刻。
《八瓊室金石補正》六十九、《關中石刻文字存逸考》四、《唐代墓志彙編·元和九四》) ◎ 李德裕 《全唐文》六百九十六有傳。
◇ 奏回鹘事宜狀 右臣等見楊觀說,緣回鹘赤心下兵馬,多散在山北,恐與奚、契丹、室韋同邀截可汗,所以未敢遠去。
今因華封回輿,望賜仲武诏,令差明辨識事宜軍将,至奚、契丹等部落,谕以朝旨。
緣回鹘曾忠效,又因殘破,歸附國家,朝廷事體,須有存恤,令奚、契丹等與其同力,讨除赤心下散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