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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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别有邀難。
(同上) ◇ 毀廢妖妄占蔔書敕 應諸色陰陽占蔔書,宜令司天台、翰林院集官詳定。
其書如是曾經前代聖賢行用合正道者,隻可存留,其有淺近妖妄不依典據者,并可毀廢。
(《五代會要》十一) ◇ 省廢兩京五府諸州曹官敕 兩京五府少尹、司錄、參軍,先各置兩員,今後各置一員。
六曹判司内,隻置戶曹、法曹各一員,其馀曹官及諸州觀察支使、兩藩判官,并宜省慶。
(《五代會要》二十) ◇ 命再舉令錄敕 應在朝文資官,各令再舉一人堪充令、錄及兩使防禦、團練、軍事判官者。
自前或因公過微有殿犯者,亦許稱舉。
馀準顯德二年正月二十一日禦劄處分。
(《五代會要》四) ◇ 諸道俸料不得分配人戶敕 應諸道州府進奏,逐月合請俸料及紙筆等錢,宜令今後于本州公使镥内支給,不得分配人戶及州縣門戶。
如本州公使錢少,不便支給處,隻不要置進奏官,仰于衙前差有名糧職員充,進奏聞院副知。
仍二周年替罷,本州優與安排。
(《五代會要》二十四) ◇ 差人收盜賊逃軍兇命人敕 應諸司賊盜,宜委本府州節度防禦團練等使、剌史專切斷除。
其部内凡有賊盜及逃走軍健、諸色兇命之人,并須覺察,設計差人收,不計遠近,以獲為限。
應有婚姻鬥競、賊盜公事,仰逐處長吏躬親鞫問,仍令本州官不住提舉,疾速區分,庶光敕命。
凡自大辟罪斷訖,其公案申奏,今後仰抄錄要當事節,兼于前面朱書罪人入禁至斷了日數聞奏。
(《五代會要》十) ◇ 任鄉村煎鹽敕 漳河己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場粜鹽,今後除城郭草市内,仍舊禁法,其鄉村并不有鹽貨通商。
逐處有鹹鹵之地,一任人戶煎煉,興販則不得逾越漳河,入不通商界。
(《五代會要》二十六) ◎ 南唐先主李升 事迹詳《全唐文》一百二十八。
◇ 宋王妃改氏南平制 南平王國之元老,婚不可離,信王妃可改氏南平。
(馬令《南唐書》) ◇ 卻符瑞诏 譴告在天,聰明自民,魯以麟削,莽以符亡。
當謹天戒,猶懼或失之,符瑞何為哉!皆抑而勿揚。
(馬令《南唐書》一) ◇ 勿議讨伐诏 知尼不辱,道祖之至誡;革廓則裂,前哲之元龜。
予嘉與一二卿士大夫共服斯箴,讨伐之議,願勿複關白也。
(《釣矶立談》) ◇ 獎太子诏 守廉退之風,師忠貞之節,有子如此,朕複何憂。
(陸遊《南唐書》二) ◇ 賜宋齊邱書 朕之性,子嵩所知。
少相親,老相怨,可乎。
(同上,四) ◇ 上晉高祖書 邊校貪功,乘便據壘,矧機宜之孰在,顧茫昧以難申。
否藏皆兇,乃大《易》之明義;進取不正,亦聖人之厚顔。
适屬暑雨稍頻,江波甚漲,指揮未到,事實已違。
今者猥沐眷慈,曲形宸者,歸其俘虜,示以英仁,其如軍法朝章,彼此不可;揚名建德,曲直相懸。
雖認好生,匪敢聞命,杜光邺等五百七人,已令卻過淮北。
(影宋抄《冊府》一百三十三) ◎ 南唐嗣主李 事迹詳《全唐文》一百二十八。
◇ 賜陳況手劄 欲以绫绮賜卿,卿必不受。
今賜朕自服纟由缣衣三十事,卿其領之。
(陸遊《南唐書》七) ◇ 賜周繼諸金鋤手劄 是朕苑中自種藥者,今以賜卿,表卿高尚之節。
(《江南馀載》二) ◇ 答喻俨等手劄 天不吊,降此鞠兇,越予小子,常恐弗類于厥德,用災于厥躬。
故退處恭默,思底于道,而壅隔之蔽,以為卿憂。
惟予小子,實生厲階。
(馬令《書》二) ◇ 讓太子表 古之立太子者,所以崇正嫡,息凱觎。
如臣兄弟,禀承聖教,實為敦睦,願寝此禮。
(同上一) ◇ 賜宋齊邱書 明日之行,昔時相許,朕實知公,故不奪公志。
(《湘山野錄》) ◇ 南唐後主李煜 事迹詳《全唐文》一百二十八。
◇ 遺吳越王書 今日無我,明日豈有君?一旦明天子易地賞功,王亦大梁一布衣耳。
(陸遊《南唐書》三) ◇ 答張泌谏書手批 古人讀書,不止為詞賦口舌也。
委質事人,忠言無隐,斯可謂不辱士君子之風矣。
朕纂承之始,德政未敷,哀毀之中,智慮荒亂,深虞布政設教,有不足仰嗣先皇,下副民望。
卿居下位,而首進谠謀,十事煥美,可舉而行。
朕必善初而思終,卿無今直而後佞,其中事件,亦有已于赦書處分者。
二十八日。
(《江表志》三) ◇ 批韓熙載奏 言妫而辨,古人惡之。
熙載俸有常秩,錫赉尚優,而謂廚無盈日,無乃過欤!(馬令《南唐書》十三) ◇ 書述 肚歲書亦壯,猶嫖姚十八從軍,初擁千騎,憑陵沙漠,而日無全虜。
又如夏雲奇峰,畏日烈景,縱橫炎炎,不可向迩,其任勢也如此。
老來書亦老,如諸葛亮董戎,朱睿接敵,舉扳佳作睚随,以白羽麾軍,不見其風骨,而毫素相适,筆無全鋒。
噫!壯老不同,功用則異,惟
(同上) ◇ 毀廢妖妄占蔔書敕 應諸色陰陽占蔔書,宜令司天台、翰林院集官詳定。
其書如是曾經前代聖賢行用合正道者,隻可存留,其有淺近妖妄不依典據者,并可毀廢。
(《五代會要》十一) ◇ 省廢兩京五府諸州曹官敕 兩京五府少尹、司錄、參軍,先各置兩員,今後各置一員。
六曹判司内,隻置戶曹、法曹各一員,其馀曹官及諸州觀察支使、兩藩判官,并宜省慶。
(《五代會要》二十) ◇ 命再舉令錄敕 應在朝文資官,各令再舉一人堪充令、錄及兩使防禦、團練、軍事判官者。
自前或因公過微有殿犯者,亦許稱舉。
馀準顯德二年正月二十一日禦劄處分。
(《五代會要》四) ◇ 諸道俸料不得分配人戶敕 應諸道州府進奏,逐月合請俸料及紙筆等錢,宜令今後于本州公使镥内支給,不得分配人戶及州縣門戶。
如本州公使錢少,不便支給處,隻不要置進奏官,仰于衙前差有名糧職員充,進奏聞院副知。
仍二周年替罷,本州優與安排。
(《五代會要》二十四) ◇ 差人收盜賊逃軍兇命人敕 應諸司賊盜,宜委本府州節度防禦團練等使、剌史專切斷除。
其部内凡有賊盜及逃走軍健、諸色兇命之人,并須覺察,設計差人收,不計遠近,以獲為限。
應有婚姻鬥競、賊盜公事,仰逐處長吏躬親鞫問,仍令本州官不住提舉,疾速區分,庶光敕命。
凡自大辟罪斷訖,其公案申奏,今後仰抄錄要當事節,兼于前面朱書罪人入禁至斷了日數聞奏。
(《五代會要》十) ◇ 任鄉村煎鹽敕 漳河己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場粜鹽,今後除城郭草市内,仍舊禁法,其鄉村并不有鹽貨通商。
逐處有鹹鹵之地,一任人戶煎煉,興販則不得逾越漳河,入不通商界。
(《五代會要》二十六) ◎ 南唐先主李升 事迹詳《全唐文》一百二十八。
◇ 宋王妃改氏南平制 南平王國之元老,婚不可離,信王妃可改氏南平。
(馬令《南唐書》) ◇ 卻符瑞诏 譴告在天,聰明自民,魯以麟削,莽以符亡。
當謹天戒,猶懼或失之,符瑞何為哉!皆抑而勿揚。
(馬令《南唐書》一) ◇ 勿議讨伐诏 知尼不辱,道祖之至誡;革廓則裂,前哲之元龜。
予嘉與一二卿士大夫共服斯箴,讨伐之議,願勿複關白也。
(《釣矶立談》) ◇ 獎太子诏 守廉退之風,師忠貞之節,有子如此,朕複何憂。
(陸遊《南唐書》二) ◇ 賜宋齊邱書 朕之性,子嵩所知。
少相親,老相怨,可乎。
(同上,四) ◇ 上晉高祖書 邊校貪功,乘便據壘,矧機宜之孰在,顧茫昧以難申。
否藏皆兇,乃大《易》之明義;進取不正,亦聖人之厚顔。
适屬暑雨稍頻,江波甚漲,指揮未到,事實已違。
今者猥沐眷慈,曲形宸者,歸其俘虜,示以英仁,其如軍法朝章,彼此不可;揚名建德,曲直相懸。
雖認好生,匪敢聞命,杜光邺等五百七人,已令卻過淮北。
(影宋抄《冊府》一百三十三) ◎ 南唐嗣主李 事迹詳《全唐文》一百二十八。
◇ 賜陳況手劄 欲以绫绮賜卿,卿必不受。
今賜朕自服纟由缣衣三十事,卿其領之。
(陸遊《南唐書》七) ◇ 賜周繼諸金鋤手劄 是朕苑中自種藥者,今以賜卿,表卿高尚之節。
(《江南馀載》二) ◇ 答喻俨等手劄 天不吊,降此鞠兇,越予小子,常恐弗類于厥德,用災于厥躬。
故退處恭默,思底于道,而壅隔之蔽,以為卿憂。
惟予小子,實生厲階。
(馬令《書》二) ◇ 讓太子表 古之立太子者,所以崇正嫡,息凱觎。
如臣兄弟,禀承聖教,實為敦睦,願寝此禮。
(同上一) ◇ 賜宋齊邱書 明日之行,昔時相許,朕實知公,故不奪公志。
(《湘山野錄》) ◇ 南唐後主李煜 事迹詳《全唐文》一百二十八。
◇ 遺吳越王書 今日無我,明日豈有君?一旦明天子易地賞功,王亦大梁一布衣耳。
(陸遊《南唐書》三) ◇ 答張泌谏書手批 古人讀書,不止為詞賦口舌也。
委質事人,忠言無隐,斯可謂不辱士君子之風矣。
朕纂承之始,德政未敷,哀毀之中,智慮荒亂,深虞布政設教,有不足仰嗣先皇,下副民望。
卿居下位,而首進谠謀,十事煥美,可舉而行。
朕必善初而思終,卿無今直而後佞,其中事件,亦有已于赦書處分者。
二十八日。
(《江表志》三) ◇ 批韓熙載奏 言妫而辨,古人惡之。
熙載俸有常秩,錫赉尚優,而謂廚無盈日,無乃過欤!(馬令《南唐書》十三) ◇ 書述 肚歲書亦壯,猶嫖姚十八從軍,初擁千騎,憑陵沙漠,而日無全虜。
又如夏雲奇峰,畏日烈景,縱橫炎炎,不可向迩,其任勢也如此。
老來書亦老,如諸葛亮董戎,朱睿接敵,舉扳佳作睚随,以白羽麾軍,不見其風骨,而毫素相适,筆無全鋒。
噫!壯老不同,功用則異,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