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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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乖謬,須議去除。

    此後應關送舉人,委南曹官準格考試,如是進士并經學及第人,曾親筆硯,其判語即須緝構文章,辨明治道。

    如是無文章,許直書其事,不得隻書未詳。

    如關試時正身不到,又無諸假字,即牒貢院申奏停落。

    (《五代會要》二十三)

◇ 禁斷在京市肆牙人敕

在京市肆,凡是絲絹、斛鬥、柴炭,一物己上,皆有牙人。

    百姓将到物貨賣,緻時物騰貴,百姓困窮。

    今後宜令河南府一切禁斷。

    如是産業人口畜乘,須憑牙保,此外人不得辄置。

    仍委兩軍巡使覺察,切加捉獲,如違并當嚴斷。

    (《五代會要》二十六)

◇ 國忌設僧道齋敕

尚書兵部郎中蕭願奏:「每遇宗廟不樂這辰,宰臣到寺,百官立班,是日降使賜香,準案禁樂、斷屠宰、止刑罰者。

    」帝忌、後忌之辰,舊制皆有齋會,荩申追遠,以表奉先。

    多難己來,此事久廢。

    今後每遇大忌,宜設僧道齋一百人,列聖忌日。

    齋僧道五十人。

    忌日既不視朝,固難舉樂,所奏止刑罰、斷屠宰,宜依。

    兼河南府向來送酒行香宰臣,自此止絕。

    天下州府至國忌日,并令不舉樂、止刑罰、斷屠宰,馀且依舊。

    (《五代會要》四)

◇ 諸州賓從奏具姓名敕

諸州侯伯所請賓從及主事元随,并令奏其名姓,或參佐道虧,各令加罪。

    (《五代會要》二十四)

◎ 後唐闵帝

事迹詳《全唐文》一百十三。

    

◇ 州縣斂民加等論敕

刺史、縣令、丞尉得替,自今後如是見任官,将已分錢物資送得替人,即勿論。

    其或率斂吏民,以受所監臨财物論,加一等。

    如以威刑率斂,以枉法論,其去作受财人,減二等。

    (《五代會要》十九)

◇ 處分賣官買官人敕

如有賣官、買官人等,并準長興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斷魏欽緒犯買官罪,決重杖一頓處死敕處分。

    其詐假官及冒名接腳等,并準律文及天成元年九月十六日指揮。

    (《五代會要》十七)

◇ 籍沒田宅禁請射敕

諸州府籍沒田宅,并屬戶部。

    除賜功臣外,禁請射。

    (《五代會要》十五)

◇ 節度等使官告不得漏洩敕

節度、防禦、團練使、刺史、行軍副使等,事關急切除授官告,若待畫下,給即留滞。

    勒樞密院凡經由處,不得漏洩。

    (《冊府》六百三十三)

◎ 後唐末帝

事迹詳《全唐文》一百十三。

    

◇ 答太常禮院敕

祀事在質明前,儀仗在日出後,事不相幹,宜依常年受朝。

    (《五代會要》五)

◇ 抽借私馬敕

諸道州府縣鎮,賓佐至錄事參軍、都押衙、教練使已上,各留馬一匹乘騎。

    及鄉村士庶有馬者,無問形勢,馬不以牝牡,盡皆抄借。

    但勝衣甲,并仰印記,差人管押送納。

    其小弱病患者,印「退」字,本道收管。

    節度防禦團練等使、剌史,除自己馬外,不得因便影占。

    管軍都将,除出軍及随駕外,見逐處屯駐者,都指揮使舊有馬許留五匹,小指揮使兩匹,都頭一匹,其馀凡五匹取兩疋,十匹取五疋,更多有者,并依此例抽取。

    在京文武百官、主軍将校、内諸司使己下随駕職員,舊有馬者任令随意進納,不得影占人私馬。

    各下諸道準此。

    (《五代會要》十二)

◇ 百官充使依例輪差敕

凡關差使,須示均平。

    今後文武百官充使者,宜令依例輪差,中書置滿,不得重疊。

    其内降宣谕,不拘此例。

    若當使自緣有事,或不欲行,注簿,便當一使。

    長興三年正月後己曾奉使者,便着為簿首,已後差使,次第注之。

    (《五代會要》二十四)

◇ 舉奏判官敕

判官宜令本州刺史自選擇舉奏,初且除本職,未得與官,或與刺史連任相随,顯有勞能,許本州刺史以聞,量事獎擢,仍海裡枉有論薦。

    其三月後九人,且與施行。

    (《五代會要》二十五)

◎ 晉高祖

事迹詳《全唐文》一百十四。

    

◇ 獎泾州節度王周诏

王周佐國賢臣,殿邦良帥,戰伐之功顯着,葺綏之政尤彰。

    昨者殄寇常山,總戎泾水,安邊靜塞,克施撫馭之方;察俗觀風,盡去煩苛之弊。

    備陳條件,足驗公清,一方既洽于詠歌,百姓頓期于蘇息。

    王周宜賜诏獎飾,兼頒下諸道,仍付所司。

    (《冊府》六百七十三)

案:此篇見明鈔本《冊府元龜》六百七十三卷,不着時代。

    案王周事唐莊宗為裨校,晉天福中曆貝州、泾州節度使,去苛虐,民皆複歸,故有此诏。

    

◇ 公私鑄錢條章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