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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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行止之際,臨時不失事機。
(《唐會要》二十四) ◇ 犯贓陳首敕 今後有官典犯贓及諸色取受,但是全未發覺已前,能經陳首,即準律文與減等。
如知事發已有萌兆,雖未被追捕勘問,亦不許陳首之限。
(《唐會要》三十九) ◇ 犯贓定估敕 應犯贓人,其平贓定估等,議取所犯處及所犯月上絹之價。
假有蒲州盜鹽,州事發,鹽已費使,依令懸平,即蒲州中估之鹽,準蒲州上絹之價。
于州決斷之類,縱有賣價貴賤,所估不同,亦依估為定。
(《唐會要》四十) ◇ 送擇刺史敕 諸州刺史,委中書門下切加選擇,非奉公潔己、素效彰着者,不得妄有除授。
到官之後,理行事稱,未三周年,勿使移改。
如有才用堪拔擢驅使,及無政績須替換者,不在此限。
(《唐會要》六十九) ◇ 名同禦名奏改敕 中外官寮,有名與禦名同者,及文字點畫相似,今後即任奏改。
音韻文字點畫不同,不在奏改之限。
(《唐會要》二十三) ◇ 地所神策官額敕 左右神策軍,自今已後,如有奏判官以下官額十員請轉官者,宜委中書門下依元和二年流例與覆奏進拟。
其會昌五年七月四日厘革定額轉官,自今已後不要行。
(《唐會要》七十一) ◇ 禁用金玉修佛像敕 準今年五月三日赦書節文,如緣修飾佛像,但用土木,足以緻敬,不得用金銀銅鐵及寶玉等。
如有犯,衣冠錄名聞奏。
(《唐會要》四十九) ◇ 鄭颢尚萬壽公主敕 女人之德,雅合慎修,嚴奉舅姑,夙夜勤事,此婦人之節也。
萬壽公主婦禮,宜依士庶。
(《南部新書》壬) ◇ 旌表周小兒敕 周小兒方至髫年,允茲志行,俾之旌表,用激時風。
宜依所奏,仍委本道量事優恤。
(《南部新書》癸) ◇ 以諸畜代牛享祀敕 畿甸及天下州應屠宰年犢,宜起大中正折正月一日後,三年内不得屠宰,仍切加禁斷。
如郊廟享祀合用牛犢者,即以諸畜代之。
(《唐會要》四十一) ◇ 徒流人減年限敕 造就充人比在天德者,以十年為限,既遇鴻恩,例減三年。
但使循環添換,邊不阙人,次第放歸,人無怨苦。
其秦、原、威、武諸州諸開,先準格,徒流人亦量與立限,止于七年,如要住者亦聽。
(同上) ◇ 成維扶三州流人例敕 收複成、維、扶等三州,建立已定,條令制置,一切合同。
其已配到流人,宜準秦、原、威、武等州漢人例,七年放還。
(同上) ◇ 奏狀具小節目敕 應諸道州府及京諸司所有準勘奏狀,宜令具小節目狀,于大狀前同進。
(同上) ◇ 折杖折笞敕 法司斷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醫杖一下,折笞杖五下,則吏無逾制,法守常規。
(同上) ◇ 精選知制诰敕 大和中敕旨,條流制诰改轉事,頗為得中,實重官業。
自後因循不守,有紊典章,遂使遷轉頻繁,近日卻成壅滞。
自今以後,宜舉大和四年舊敕,便永遵行。
仍每選知制诰,于尚書六行郎中官精擇有文學行實、公論顯着者,以備擢用,不得偏取前行正郎。
馀準大和四年七月十三日敕處分。
(《唐會要》五十五) ◇ 違诏進狀書罰敕 應投匦及諸光順門進狀人,其中有已曾進狀,令所司詳考,無可采取,放任東西。
未經兩三個月,又潛易姓名,依前進擾公廷,近日頗甚。
自今以後,宜令知匦使及ト門使,如有此色,不得收狀與進狀。
如故違與進者,必重書罰。
(同上) ◇ 改轉起居郎敕 郎官、禦史、遺、補皆有月限,唯起居未有分明制置。
行今以後,特恩超擢外,宜中滿二十個月為改轉。
(《唐會要》五十六) ◇ 三公上時聚會敕 三公、仆射不常除官,每至上時,須有聚會。
宜令度支、戶部準開貢例勾當局席,取京兆府本色錢,不得令府司差派百姓。
(《唐會要》五十七) ◇ 覺察水陸兩路乘券敕 如聞江淮之間,多有水陸兩路。
近日乘券牒使命等,或使頭陸路,則随從船行;或使頭乘舟,則随從登陸。
一道券牒,兩處隻供,害物擾人,為弊頗甚。
自今已後,宜委諸道觀察使及出使郎官、禦史并所在巡院,切加覺察。
如有此色,即具名奏,當議懲殿。
如州縣妄有隻候,官吏所由,節級科議,無容貸。
(《唐會要》六十一) ◇ 缑氏縣莊賜配陵官敕 楊施禮缑氏縣莊,宜賜東都内侍省新配恭陵守當貧窮官正居住。
(《唐會要》六十五) ◇ 置光州司馬敕 光州比是中州,停廢司馬員額,今以升為上州,宜令卻置司馬。
(《唐會要》六十九) ◇ 判司等官不得非時奏請敕 兩判司、縣丞、簿、尉,不帶敕額職事者,及不知捕賊,不得非時奏請。
如事故非常,須行獎黜者,不在此限。
(同上) ◇ 禁坊市置弓刀敕 京兆府奏,條流坊市諸車坊、客院,不許置弓箭長刀,如先有者,并勒納官。
百姓所納到弓箭、長刀等,府縣不合收貯,宜令旋納弓箭庫。
仍委司府切加覺察,所由等不得辄有藏隐。
(《唐會要》七十二) ◇ 禁受外藩賂遺敕 如聞朝臣出使外藩,皆有遺賂。
是修敬上之心,或少或多,号為人事。
從前如此,率為常例。
今邊上受命撫戎,類須發使,若每使許循舊例,則十方竟至困窮,如事前不與繩檢,又使臣難為辭拒。
其
(《唐會要》二十四) ◇ 犯贓陳首敕 今後有官典犯贓及諸色取受,但是全未發覺已前,能經陳首,即準律文與減等。
如知事發已有萌兆,雖未被追捕勘問,亦不許陳首之限。
(《唐會要》三十九) ◇ 犯贓定估敕 應犯贓人,其平贓定估等,議取所犯處及所犯月上絹之價。
假有蒲州盜鹽,州事發,鹽已費使,依令懸平,即蒲州中估之鹽,準蒲州上絹之價。
于州決斷之類,縱有賣價貴賤,所估不同,亦依估為定。
(《唐會要》四十) ◇ 送擇刺史敕 諸州刺史,委中書門下切加選擇,非奉公潔己、素效彰着者,不得妄有除授。
到官之後,理行事稱,未三周年,勿使移改。
如有才用堪拔擢驅使,及無政績須替換者,不在此限。
(《唐會要》六十九) ◇ 名同禦名奏改敕 中外官寮,有名與禦名同者,及文字點畫相似,今後即任奏改。
音韻文字點畫不同,不在奏改之限。
(《唐會要》二十三) ◇ 地所神策官額敕 左右神策軍,自今已後,如有奏判官以下官額十員請轉官者,宜委中書門下依元和二年流例與覆奏進拟。
其會昌五年七月四日厘革定額轉官,自今已後不要行。
(《唐會要》七十一) ◇ 禁用金玉修佛像敕 準今年五月三日赦書節文,如緣修飾佛像,但用土木,足以緻敬,不得用金銀銅鐵及寶玉等。
如有犯,衣冠錄名聞奏。
(《唐會要》四十九) ◇ 鄭颢尚萬壽公主敕 女人之德,雅合慎修,嚴奉舅姑,夙夜勤事,此婦人之節也。
萬壽公主婦禮,宜依士庶。
(《南部新書》壬) ◇ 旌表周小兒敕 周小兒方至髫年,允茲志行,俾之旌表,用激時風。
宜依所奏,仍委本道量事優恤。
(《南部新書》癸) ◇ 以諸畜代牛享祀敕 畿甸及天下州應屠宰年犢,宜起大中正折正月一日後,三年内不得屠宰,仍切加禁斷。
如郊廟享祀合用牛犢者,即以諸畜代之。
(《唐會要》四十一) ◇ 徒流人減年限敕 造就充人比在天德者,以十年為限,既遇鴻恩,例減三年。
但使循環添換,邊不阙人,次第放歸,人無怨苦。
其秦、原、威、武諸州諸開,先準格,徒流人亦量與立限,止于七年,如要住者亦聽。
(同上) ◇ 成維扶三州流人例敕 收複成、維、扶等三州,建立已定,條令制置,一切合同。
其已配到流人,宜準秦、原、威、武等州漢人例,七年放還。
(同上) ◇ 奏狀具小節目敕 應諸道州府及京諸司所有準勘奏狀,宜令具小節目狀,于大狀前同進。
(同上) ◇ 折杖折笞敕 法司斷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醫杖一下,折笞杖五下,則吏無逾制,法守常規。
(同上) ◇ 精選知制诰敕 大和中敕旨,條流制诰改轉事,頗為得中,實重官業。
自後因循不守,有紊典章,遂使遷轉頻繁,近日卻成壅滞。
自今以後,宜舉大和四年舊敕,便永遵行。
仍每選知制诰,于尚書六行郎中官精擇有文學行實、公論顯着者,以備擢用,不得偏取前行正郎。
馀準大和四年七月十三日敕處分。
(《唐會要》五十五) ◇ 違诏進狀書罰敕 應投匦及諸光順門進狀人,其中有已曾進狀,令所司詳考,無可采取,放任東西。
未經兩三個月,又潛易姓名,依前進擾公廷,近日頗甚。
自今以後,宜令知匦使及ト門使,如有此色,不得收狀與進狀。
如故違與進者,必重書罰。
(同上) ◇ 改轉起居郎敕 郎官、禦史、遺、補皆有月限,唯起居未有分明制置。
行今以後,特恩超擢外,宜中滿二十個月為改轉。
(《唐會要》五十六) ◇ 三公上時聚會敕 三公、仆射不常除官,每至上時,須有聚會。
宜令度支、戶部準開貢例勾當局席,取京兆府本色錢,不得令府司差派百姓。
(《唐會要》五十七) ◇ 覺察水陸兩路乘券敕 如聞江淮之間,多有水陸兩路。
近日乘券牒使命等,或使頭陸路,則随從船行;或使頭乘舟,則随從登陸。
一道券牒,兩處隻供,害物擾人,為弊頗甚。
自今已後,宜委諸道觀察使及出使郎官、禦史并所在巡院,切加覺察。
如有此色,即具名奏,當議懲殿。
如州縣妄有隻候,官吏所由,節級科議,無容貸。
(《唐會要》六十一) ◇ 缑氏縣莊賜配陵官敕 楊施禮缑氏縣莊,宜賜東都内侍省新配恭陵守當貧窮官正居住。
(《唐會要》六十五) ◇ 置光州司馬敕 光州比是中州,停廢司馬員額,今以升為上州,宜令卻置司馬。
(《唐會要》六十九) ◇ 判司等官不得非時奏請敕 兩判司、縣丞、簿、尉,不帶敕額職事者,及不知捕賊,不得非時奏請。
如事故非常,須行獎黜者,不在此限。
(同上) ◇ 禁坊市置弓刀敕 京兆府奏,條流坊市諸車坊、客院,不許置弓箭長刀,如先有者,并勒納官。
百姓所納到弓箭、長刀等,府縣不合收貯,宜令旋納弓箭庫。
仍委司府切加覺察,所由等不得辄有藏隐。
(《唐會要》七十二) ◇ 禁受外藩賂遺敕 如聞朝臣出使外藩,皆有遺賂。
是修敬上之心,或少或多,号為人事。
從前如此,率為常例。
今邊上受命撫戎,類須發使,若每使許循舊例,則十方竟至困窮,如事前不與繩檢,又使臣難為辭拒。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