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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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上縣。

    去京五百裡内,并緣邊州縣,戶五千已上亦為上縣,二千己上為中縣,一千己上為中下縣。

    (同上)

◇ 改幽為敕

魚魯變文,荊并誤聽,欲求辯惑,必也正名。

    改「豳」字為「」。

    (同上)

◇ 安置屯營敕

駕在京,左右屯營宜于順義、景風門内安置。

    北衙亦着兩營,大明北門安置一營,大内北門安置一營。

    駕在東都,左右屯營于賓耀右掖門内安置,兼于元武北門左右廂,各據地界,繞宮城分配宿衛。

    (《唐會要》七十二)

◇ 四軍槍梢用紛敕

四軍槍梢,左飛騎用綠紛,右飛騎绯紛,左萬騎紅粉,右萬騎碧紛。

    (同上)

◇ 都護品位敕

單于、安北等在都護,親王遙領者,加副大都護一人,準從三品,總知府事。

    其副都護準正四品上,長史正五品上,司馬五品下。

    (《唐會要》七十三)

◇ 侍講等官放選敕

王子未出閣者,侍講、侍讀、侍文、侍書,并取見任官充,經三周年放選,與處分。

    産藝館諸色内教,通取前資及常選人充,經二年已上,選日各于本色量減兩選,與處分。

    左右衛、三衛及五品以上子弟,經七年,雜衛三衛經八年,勳官經九年,并放選,與處分。

    (《唐會要》七十四)

◇ 補拟劇司敕

繁劇司阙官,有灼然要籍者,聽牒選司,于應得官人内,據材用資曆相當者先補拟。

    (《唐會要》七十五)

◇ 選限期敕

嶺南及黔中參選吏曹,各文解每限五月三十日到省,八月三十日檢勘使了,選使及選人限十月三十日到選所。

    正月三十日内,铨注使畢。

    其嶺南選補使,仍移桂州安置。

    (同上)

◇ 優複邊州客戶敕

應客戶有情願屬緣邊州者,至彼給良沃田安置,仍給永年優複。

    宜令所司郎與所管客戶州計會,召取情願者,随共所樂,具數奏聞。

    (《冊府》四百八十六)

◇ 出身人給告牒敕

諸色出身人铨試訖,應常選者,當年當色各為一甲,團奏給告牒。

    過百人已上分,不滿五人附入甲。

    (《唐會要》七十五)

◇ 諸蕃共為一甲敕

諸蕃應授内外文武官,及留宿衛長上者,共為一甲。

    其放還蕃者,别為一甲,仍具形狀年幾,同為一奏。

    (同上)

◇ 改注考校失錯敕

應授官考校,叙功累勳,有失錯者,門下省詳覆有憑,即為改注。

    (同上)

◇ 禁容許附貫貢舉敕

諸州貢舉,皆于本貫籍分信明者。

    然(後)依例,不得于所附貫便求申送。

    如有此色,所由州縣即便催科,不得遞相容許。

    (《唐會要》六十七)

◇ 宏文等生依令式敕

宏文、崇文生,緣是貴胄子孫,多有不專經業,便與及第,深謂不然。

    自今己後,一依令式考試。

    (《唐會要》七十七)

◇ 諸道判官三年滿限敕

諸道采訪使判官等,自今已後,并須首末經三年。

    其緣事故停,不得滿年限者,承優節文,準開元二十四年二月十九日敕處分。

    (《唐會要》七十八)

◇ 采訪使入奏敕

采訪使等所資按部,恤隐求瘼,巡撫處多,事須周細,不可匆遽,徒有往來。

    宜準刺史例入奏。

    (同上)

◇ 七道節度置木契敕

平盧軍、幽州、太原、朔方、河西、隴右、劍南等七道節度使,宜各置木契行勘。

    (同上)

◇ 驸馬階仍借金紫敕

官不濫升,才無虛受,惟名與器,不可以假人。

    左賢右戚,豈資于缪賞?驸馬都尉從五品階,受自先朝,頗虧前式。

    華甫降,紫艾先登,不循舊章,有紊彜典。

    宜遵古訓,以革逾弊,俾九族無私,千官有叙。

    自今己後,驸馬階宜依令式,仍借紫金魚袋。

    (《唐會要》八十一)

◇ 殿最刺史敕

刺史能否,郎官、禦史出日,較量殿最,定為五等奏聞。

    考集日,考使與左右丞、戶部長官重詳覆類例,考限内錄奏,以憑升黜。

    (同上)

◇ 專知甲庫敕

尚書省内諸制敕庫,及兵部、吏部、考功、刑部簿書景迹并甲庫,每司定員外郎、主事各一人,中書門下制敕甲庫,各定主書、錄事已下各一人專知。

    周年一替,中間不得改移。

    (《唐會要》八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