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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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有二十已下小僧尼,宜令所司及府縣檢責處分。

    (《唐會要》四十九)

◇ 禁釋道聚衆敕

惟彼釋、道,同歸凝寂,各有寺觀,自宜住持。

    如聞遠就山林,别為蘭若,兼亦聚衆,公然往來,或妄說生緣,辄在俗家居止,即宜一切禁斷。

    (同上)

◇ 差官送龍璧敕

每年春季,鎮金龍玉殿功事畢,合獻投山水龍璧。

    出日,宜差散官給驿送,合投州縣,便取當處送出,準式投告。

    (《唐會要》五十)

◇ 安置諸道真容敕

諸道真容,近令每州于開元觀安置,其當州及京兆、河南、太原等諸府有觀處,亦各令本州府寫貌,分送安置。

    (同上)

◇ 源乾曜等食實封敕

侍中源乾曜、中書令張嘉貞、兵部尚書張說等,忠誠輔弼,以緻升平,褒德賞功,先王制也。

    自今已後,中書門下宜供食,實封三百戶。

    自我禮賢,為百代法,仍令所司即令支給。

    (《唐會要》五十三)

◇ 詳覆加階敕

加階入三品,并授官及勳封甲,并諸色阙等進畫,出至門下省重加詳覆。

    有駁正者,便即落下墨塗乾,仍于甲上具注事由,并牒中書省。

    (《唐會要》五十四)

◇ 進封事不限旦晚敕

自今已後,谏官所獻封事,不限旦晚,任封狀進來,所由門司不得有停滞。

    如須側門論事,亦任随狀面奏,即便令引對。

    如有除拜不稱于職,诏訟不便于時,法禁乖宜,刑賞未當,征求無節,冤抑在人,并極論失,無所回避,以稱朕意。

    其常诏六品以上,亦宜準此。

    (《唐會要》五十五)

◇ 訴冤經尚書省敕

在京有訴冤者,并于尚書省陳牒,所由司為理。

    若稽延緻有屈滞者,委左右丞及禦史台訪察聞奏。

    如未經尚書省,不得辄入于三司越訴。

    (《唐會要》五十七)

◇ 敕後起請連元敕後敕

尚書省諸司有敕後起請,及敕付所司商量事,并錄所請及商量狀,送門下及中書省,各連于元敕後。

    所申仍于元敕年月前,雲起請及商量如後。

    (同上)

◇ 褚ギ等稽滞案牍敕

尚書省天下政本,仍令有司各言職事。

    吏部員外郎褚ギ等十人案牍稽滞,ギ稽四道,戶部員外郎呂太一四道,刑部員外郎崔廷玉二道,兵部員外郎李廷言、刑部郎中楊孚、虞部郎中田再思各一道,虞部員外郎崔賞三道。

    且六官分事,四方取則,尚書郎皆是妙選,須稱職司,焉可屍祿悠悠,曾無斷決?昨者試令詢問,遂有如此稽逋,動即經年,是何道理?至如行判程限,素标令式,自今後各宜懲革,再若有犯,别常處分。

    (《唐會要》五十八)

按:《全文》二十七所收《戒谕褚ギ诏》,與此文前半略同,疑别為一首。

    

◇ 諸州庸調等簿留空紙敕

諸州每年應輸庸調資課租及諸色錢物等,令尚書省本司豫印紙送部。

    每年通為一處,每州作一簿。

    預皆量留空紙,有色數,并于腳下具書綱典姓名,郎官印置。

    如替代,其簿遞相分付。

    (同上)

◇ 修長行旨條敕

以每年租稅雜支,輕重不類,令戶部修《長行旨條》五卷。

    諸州剌史、縣令替日并合令遞相交付。

    省司每年但據應支物數,進畫頒行,附驿遞送。

    其支配處分,并依旨文為定。

    (同上)

◇ 文武亘選定品敕

吏部選人請武選者,宜取強壯身材六尺以上(者)、籍年四十以下堪統領者,其兵部選人請文選者,宜取材堪治民,工于書判,并無負犯。

    十二月内定品奏聞,一送以後,并不在卻關之限。

    (《唐會要》五十九)

◇ 侍郎專知武舉敕

所設武舉,以求材實,仕進之漸,期為根本,取舍之間,尤宜審慎。

    比來所試,但委郎官,品位既鬼,焉稱其事。

    自今以後,應武舉人等,宜令侍郎專知。

    (同上)

◇ 同州等注田收長春宮敕

同、蒲、绛、河東西并沙苑内,無問新舊注田蒲萑,并宜收長春宮,仍令長春宮使檢校。

    (同上)

◇ 專知傳驿官敕

專知傳驿官一差定後,年限未終,所由不得辄回改,并别差使,及别報勾當。

    (《唐會要》六十一)

◇ 訪察騷動民淹留敕

兩京都亭驿,應出使人三品已上及清要官,驿馬到日,不得淹留,過時不發。

    馀并令就驿進發,左右巡禦史專知訪察。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