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關燈
小
中
大
【卷三】
◇ 元宗皇帝(二)
◇ 給京司文武防閣士力白直敕
王公已下視品國官及京官五品已下,每月别給仗身悉停。
凡京司文武職事宜,五品已上給防閣,一品(九十六人)、二品(七十二人)、三品(四十八人)、四品(三十二人)、五品(二十四人),六品已下給庶仆,六品(五人)、七品(四人)、八品(三人)、九品(二人)、公主邑士(八十人)、郡主(六十人)、縣主(四十人)、特封縣主(四十二人)。
京官任兩職者從多給。
凡州縣皆有白直,二品(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四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人)、七品(六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
凡諸親王府屬并給士力,數如白直。
其防閣、庶仆、白直、士力納課者,每年不過二千五百,執衣元不過一千文。
防閣、庶仆,舊制季分月俸,食料雜用,即月分諸官應用給。
(《冊府》五百六) ◇ 公卿巡陵依常式敕 每年春秋二時,公卿巡陵,初發準式。
其儀仗出城,欲至陵所十裡内,還具儀仗。
所須馬,以當界府驿馬充。
其路次供遞車兩,來載儀仗,推辂三十人,馀差遣并停。
所司别供,須依常式。
(《唐會要》二十) ◇ 六陵進羊口敕 獻、昭、乾、定、橋、恭六陵,朔、望上食,歲冬至,寒食日,各設一祭。
如節祭共朔望日相逢,依節祭料。
橋陵除此日外,仍每日進半口羊食。
(《唐會要》二十一) ◇ 四陵造食進狀敕 共建初、啟運、興甯、永康四陵,每年四時八節,委所司判與陵署相知,造食進獻。
(同上) ◇ 不移封内舊墳敕 諸陵使至,先立封,封内有舊墳墓,不可移改。
自今以後,不得更有埋葬。
(同上) ◇ 禁上墓燕樂敕 凡庶之中,情禮多阙,寒食上墓,便為燕樂者,見任官與下考,前資殿三年,白身人決一頓。
(《唐會要》二十三) ◇ 先給明衣絹布敕 承前所給明衣,多于齋夕付物,既不先造,徒有其名。
自今以後,明衣絹布,并祀前五日先給,付監祭使具點閱,仍永為常式。
(同上) ◇ 朝集限日敕 諸督刺史上佐,每年分蕃朝集,限十月二十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見。
(《唐會要》二十四) ◇ 陳設諸王便坐敕 諸王入朝,及别恩,近至朝參日未入,間于便近處坐,仍令所司陳設。
(《唐會要》二十五) ◇ 諸州貢人限數敕 應諸州貢人,上州歲貢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
必有才行,不限其數。
其所貢之人,将申送一日,行鄉飲酒禮,牲用少牢,以現物充。
(《唐會要》二十六) ◇ 奏事牒所進門敕 諸司進狀奏事,并長官封題進,仍令本司牒所進門,并差一官送進。
諸奏事亦準此。
中書門下、禦史台不須引牒。
其有告謀大朔者,任自封進。
除此之外,不得為進。
如有違者,并先決杖三十。
(《唐會要》二十六) ◇ 行幸起居敕 三都留守,兩京每月一起居,北都每季一起居,并遣使。
即行幸未至所幸處,其三都留守及京官五品已上,三日一起居。
若暫出行幸,發處留守亦準此,并遞表。
(《唐會》要三十六) ◇ 代行朝集使敕 諸州朝集使長官上佐,分蕃入計,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
未經考者,不在禁限。
其員外同正員,次正官後集。
(《唐會要》二十四) ◇ 嶺南五府不朝集敕 嶺南五府管内郡、武安、萬安等三十二州,不在朝集之限。
其承前貢物者,并附都府貢進。
(同上) ◇ 邊要州不在朝集敕 靈、勝、涼、相、代、黔、、豐、洮、朔、蔚、妫、檀、安東、疊、廓、蘭、鄯、甘、肅、爪、沙、岚、鹽、翼、戎、慎、威、西、牢、當、郎、茂、、安、北庭、單于、會、河、岷、扶、拓、安西、靜、悉、姚、雅、播、容、燕、順、忻、平、靈、臨、薊等五十九州為邊州,揚、益、幽、潞、荊、秦、夏、汴、沣、廣、桂、安十二州為要州,都督剌史并不在朝集之例。
(《唐會要》二十四) ◇ 褶制度敕 應諸服褶者,五品已眩通申紳绫及羅,六品已下小绫,除幞頭外,不得服羅觳及着獨窠繡绫。
婦人服
凡京司文武職事宜,五品已上給防閣,一品(九十六人)、二品(七十二人)、三品(四十八人)、四品(三十二人)、五品(二十四人),六品已下給庶仆,六品(五人)、七品(四人)、八品(三人)、九品(二人)、公主邑士(八十人)、郡主(六十人)、縣主(四十人)、特封縣主(四十二人)。
京官任兩職者從多給。
凡州縣皆有白直,二品(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四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人)、七品(六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
凡諸親王府屬并給士力,數如白直。
其防閣、庶仆、白直、士力納課者,每年不過二千五百,執衣元不過一千文。
防閣、庶仆,舊制季分月俸,食料雜用,即月分諸官應用給。
(《冊府》五百六) ◇ 公卿巡陵依常式敕 每年春秋二時,公卿巡陵,初發準式。
其儀仗出城,欲至陵所十裡内,還具儀仗。
所須馬,以當界府驿馬充。
其路次供遞車兩,來載儀仗,推辂三十人,馀差遣并停。
所司别供,須依常式。
(《唐會要》二十) ◇ 六陵進羊口敕 獻、昭、乾、定、橋、恭六陵,朔、望上食,歲冬至,寒食日,各設一祭。
如節祭共朔望日相逢,依節祭料。
橋陵除此日外,仍每日進半口羊食。
(《唐會要》二十一) ◇ 四陵造食進狀敕 共建初、啟運、興甯、永康四陵,每年四時八節,委所司判與陵署相知,造食進獻。
(同上) ◇ 不移封内舊墳敕 諸陵使至,先立封,封内有舊墳墓,不可移改。
自今以後,不得更有埋葬。
(同上) ◇ 禁上墓燕樂敕 凡庶之中,情禮多阙,寒食上墓,便為燕樂者,見任官與下考,前資殿三年,白身人決一頓。
(《唐會要》二十三) ◇ 先給明衣絹布敕 承前所給明衣,多于齋夕付物,既不先造,徒有其名。
自今以後,明衣絹布,并祀前五日先給,付監祭使具點閱,仍永為常式。
(同上) ◇ 朝集限日敕 諸督刺史上佐,每年分蕃朝集,限十月二十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見。
(《唐會要》二十四) ◇ 陳設諸王便坐敕 諸王入朝,及别恩,近至朝參日未入,間于便近處坐,仍令所司陳設。
(《唐會要》二十五) ◇ 諸州貢人限數敕 應諸州貢人,上州歲貢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
必有才行,不限其數。
其所貢之人,将申送一日,行鄉飲酒禮,牲用少牢,以現物充。
(《唐會要》二十六) ◇ 奏事牒所進門敕 諸司進狀奏事,并長官封題進,仍令本司牒所進門,并差一官送進。
諸奏事亦準此。
中書門下、禦史台不須引牒。
其有告謀大朔者,任自封進。
除此之外,不得為進。
如有違者,并先決杖三十。
(《唐會要》二十六) ◇ 行幸起居敕 三都留守,兩京每月一起居,北都每季一起居,并遣使。
即行幸未至所幸處,其三都留守及京官五品已上,三日一起居。
若暫出行幸,發處留守亦準此,并遞表。
(《唐會》要三十六) ◇ 代行朝集使敕 諸州朝集使長官上佐,分蕃入計,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
未經考者,不在禁限。
其員外同正員,次正官後集。
(《唐會要》二十四) ◇ 嶺南五府不朝集敕 嶺南五府管内郡、武安、萬安等三十二州,不在朝集之限。
其承前貢物者,并附都府貢進。
(同上) ◇ 邊要州不在朝集敕 靈、勝、涼、相、代、黔、、豐、洮、朔、蔚、妫、檀、安東、疊、廓、蘭、鄯、甘、肅、爪、沙、岚、鹽、翼、戎、慎、威、西、牢、當、郎、茂、、安、北庭、單于、會、河、岷、扶、拓、安西、靜、悉、姚、雅、播、容、燕、順、忻、平、靈、臨、薊等五十九州為邊州,揚、益、幽、潞、荊、秦、夏、汴、沣、廣、桂、安十二州為要州,都督剌史并不在朝集之例。
(《唐會要》二十四) ◇ 褶制度敕 應諸服褶者,五品已眩通申紳绫及羅,六品已下小绫,除幞頭外,不得服羅觳及着獨窠繡绫。
婦人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