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簷曝雜記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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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珠價 廣東珠價初未嘗貴,自某巡撫收買,於是價日增。

    而珠之來自外洋者,亦無所不有。

    有蠔、蚌二種:蠔珠有底稍平,狀如饅頭,而色微赤;蚌珠則有極圓者,光潔白可愛,然圓者亦不易得也。

    品珠先論形體,稍有欹側及皺紋,弗貴也。

    珠又多疵。

    體或圓矣,而有一、二點黃暈,又珠之累也。

    圓而無疵矣,又須有精光,乃為上品。

    或因有微疵,而稍加磨治,則光閃爍不定矣。

    餘嘗見一顆重三錢,大如龍眼果,惜有黃暈如豆許,然已索價萬金,若無疵,雖二萬金不得也。

    數珠亦用此莊嚴。

    數珠一百八粒,或用碧霞洗,或用珊瑚及青金石、伽■〈亻南〉香之類,價不過三、四千金。

    其旁有記念三掛,掛各十顆,以珠為之,每顆重四、五分,欲取其形體光彩一樣相同者,須於數百顆中選配始成。

    大約重四分者,以四、五千金為率;重五分者,以六、七千金為率。

    此記念也。

    記念之末,又有小垂角,須體長而上銳下圓者。

    每顆重六、七分,則價七、八百金;重八分以上,則千金矣。

    三垂角又以三千金為率。

    而數珠之後,又有一絲縧懸於背者,中為背雲,下為大垂角。

    背雲徑二寸,非一珠可滿也,則中嵌一大珠,重六、七分者,價率二千金;旁嵌四珠,重五、六分者,價亦如之。

    大垂角亦珠也,其形亦上銳下圓,而重須二錢以外始相稱,則索價不貲,率五、六千金矣。

    又有佛頭四顆,間於百八珠之間,則以碧霞洗及珊瑚之類為之,大者亦須二千金。

    總計數珠一掛,必三萬餘金始完善。

    而珠之形,又有天然奇巧者:或為葫蘆形,或如膽瓶狀。

    此又偶然一遇,欲求成對,雖數年不得。

    餘在廣一年,所見珠頗多,然置之暗中絕無光。

    不知古所謂夜明珠者,又何物也。

     ○廣東蜑船 廣州珠江蜑船不下七、八千,皆以脂粉為生計,猝難禁也。

    蜑戶本海邊捕魚為業,能入海挺槍殺巨魚,其人例不陸處。

    脂粉為生者,亦以船為家,故冒其名,實非真蜑也。

    珠江甚闊,蜑船所聚長七、八裡,列十數層,皆植木以架船,雖大風浪不動。

    中空水街,小船數百往來其間。

    客之上蜑船者,皆由小船渡。

    蜑女率老妓買為己女,年十三、四即令侍客,實罕有佳者。

    晨起面多黃色,傅粉後飲卯酒作微紅。

    七、八千船,每日皆有客。

    小船之繞行水街者,賣果食香品,竟夜不絕也。

    餘守廣州時,制府嘗命餘禁之,餘謂:「此風由來已久。

    每船十餘人恃以衣食,一旦絕其生計,令此七、八萬人何處得食?且纏頭皆出富人,亦裒多益寡之一道也。

    」事遂已。

    聞潮州之綠篷船較有佳者。

    女郎未笄,多扮作僮奴侍側,官吏亦無不為所染也。

    有「狀元夫人」者尤絕出。

    其修撰視學粵東,試潮畢,以夏日回廣州,所坐船不知其為綠篷也。

    夜就寢,忽篷頂有雨滲及枕邊,急呼羣奴,奴已各就妓船去,莫有應者。

    忽艙後一麗人躶而執燭至,紅綃抹胸,膚潔如玉,褰帷來視漏處,修撰不覺心動,遂暱焉。

    船日行二、三十裡,十餘日至惠州,又隨至廣州。

    將別矣,而麗人誓欲相從,謂:「久墮風塵中,今得侍貴人,正如蛻骨得仙。

    若復淪下賤,有死而已。

    請隨入署,為夫人作婢以歿世。

    」淚如雨不止。

    百計遣之不去,贈以五百金始歸。

    而不知正其巧於索貲也。

    及歸,而聲價益高,非厚幣不得見,人皆稱「狀元夫人」雲。

     ○茭塘海盜 番禺縣茭塘十數村,世以海盜為業。

    其船曰「多槳船」,蓋海船皆趁風使帆,此獨用槳,故不論風之順逆皆可行,其槳有至三十六枝者。

    行刦皆以白晝,遙望他船如黑豆許,則不能追及;或大如鴨,則無有不追及者矣。

    至則兩頭用鐵鈎拽其船,而羣盜持刀仗往刦。

    亦有盜船仍被盜刦者,此船一、二十人方刦得貲貨,又遇盜船三、四十人者,輒復為所刦。

    此類甚多,幾莫能緻詰也。

    其出海口,有水汛兵譏察,則例有私稅。

    以出海一度為一水,率不過月餘。

    乾隆三十五年,盜魁陳詳勝者率其徒出海,久不歸。

    汛兵計其期已過,會出哨遇之,遂索補稅焉。

    盜乞緩期,俟厚獲當倍償。

    兵不許,則相爭。

    兵以鳥槍斃四盜,盜亦以壓船石擲傷兵。

    於是兵以拒捕告,而制府入奏,責有司速緝。

    購得同為盜之黃姓者,許發覺後免其罪,始得陳詳勝等,而無左證,入其家,搜得分贓單一紙,不書姓名而有暗記,由是訊出二十餘人。

    又從二十餘人訊出他案八、九十人,共一百八人。

    律載江洋大盜不分首從皆斬,則俱鬼籙中數也。

    餘念法不可逭,而諸盜未有殺人案,則情稍輕。

    因畧為條別:有懼而未敢從者;有患病伏於艙者;有被誘作火夫炊飯者;甚至年二十以下則指為盜首之嬖童,初不肯服,尋知為生路也,亦忍恥認之。

    案既定,立決者三十八人,駢戮於教場,地為之赭。

    其餘皆遣戍絕徼,自是海盜稍清。

    然不數年盜又熾,巡撫李公湖乃殺至三百餘人雲。

     閩省海盜率借商船行刦。

    蓋盜不能製大船,則數十人駕一小船,出海遇商船,奪而據之,逼商人入艙,蓋以闆而鐵釘釘之,使不得出。

    及行刦既飽,則駕至僻岸,各攜所得而去。

    商人在艙下屬耳,無人聲始敢撞闆而出,盜已不知何往矣。

     ○粵東沙田 粵東沿海地,往往有